银行省分行中小企业联贷联保业务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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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银行*省分行中小企业联贷联保业务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促进我行中小企业贷款业务稳步发展,进一步满足中小企业客户融资需求,解决中小企业担保难问题,根据中国*银行中小企业联贷联保业务管理办法(试行)及*银行信贷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中小企业联贷联保业务(以下简称“联贷联保业务”)是指若干借款人自愿组成一个联合体,联合体成员之间协商确定贷款额度,向*银行联合申请贷款,每个借款人均对其他所有借款人因向银行申请借款而产生的全部债务提供连带保证责任,*银行藉此发放一定额度贷款的业务。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中的贷款仅指流动资金贷款业务。第四条 联贷联保贷款不得用于股市

2、和证券投资以及其他权益性投资或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投资行为。第二章 客户选择第五条 为有效防范贷款风险,在选择客户的过程中原则上应以工业企业为主。对于小企业(包括中小型及小型)只适用于工业类企业,对服务业、批发业和建筑业等暂不开办此项业务。第六条 以联贷联保形式向我行申请流动资金贷款的中小企业必须具有合法的主体资格。经*银行信用等级评定为A级(含)以上的中型企业及小企业,以及用小企业客户评价办法评定为aa(含)以上符合*银行贷款条件的小企业(包括中小型及小型),均可联合向*银行提出借款申请。第七条 申请联贷联保业务的借款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中型企业1.具有较强的竞争优势,市

3、场占有率高,在本地区行业内销售收入、纳税金额、赢利水平等方面排名靠前; 2. 企业连续三年生产经营正常,成长性较好,现金流及利润稳定增长;3.企业资产负债率低于65%;4.在*银行开立基本结算户或一般结算户,原则上结算量占比50%以上(重点目标客户可以适当放宽);5.无不良信用记录。(二)小企业1.具有进行生产、贸易等各类合法经营活动的资格;2.不属于国家限制或淘汰的工艺和业务领域;3.具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信用良好;4.近两年来企业生产经营正常,成长性较好,现金流和利润稳定增长,并合法纳税;5.在*银行开立基本结算账户,主要业务在*银行办理;6.无不良信用记录(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实际

4、控制人)。第三章 联合体构成第八条 申请联贷联保业务的借款人至少在5家(含)以上,原则上不超过10家。第九条 联合借款人之间应相互了解,相互信任,相互支持和相互监督。联贷联保团体成员可在以下群体中产生:1.同行业优势企业;2.上下游企业;3.在同一区域生产或经营的企业等。有下列情况的不宜加入联合体:1.联合体各成员的主要投资者个人或关键管理人员之间是家庭成员关系(包括三代以内直系亲属和二代以内旁系亲属关系);2.联合体各成员或其主要法人股东在联合体内存在着直接或者间接拥有或者控制关系、直接或间接地同被第三者所拥有或者控制的企业;3.其他不符合保证条件的客户。第四章 业务操作流程第十条 中小企业

5、自主结合,组成联合体,根据联合体成员各自的承贷能力、正常生产经营周转或临时性资金需要,结合团体的保证能力,由团体成员协商决定后分别向*银行提交信贷业务申请书,申请书采用信贷业务手册“中国*银行信贷业务申请书”的格式。第十一条 经办行受理并进行审核,根据联贷联保业务的准入标准及联合体成员的基本情况和风险状况,确定符合条件的联合体成员。审核联合体各成员的贷款申请时,不仅要审核企业财务报表或各类书面文件,还应综合考虑企业的行业地位、经营实力、履约意愿和团体的综合实力等非财务信息和软信息,同时结合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的家庭收支、经济实力和信用状况等因素确定。第十二条 对符合条件

6、的,经办行要求联合体各成员按*银行的规定提交授信所需材料,同时联合体各成员需向我行提供联贷联保承诺书(参考附件1)。第十三条 经办行对联合体成员进行双人调查,撰写调查评价报告,进行信用等级评定。第十四条 确定联合体成员的贷款额度,组织授信业务申报材料。经办行在受理客户提出的业务申请时,除按照单笔授信业务的有关规定审查和评价客户的资信情况外,还要着重对联合体成员之间是否有股权关系及主要投资者个人之间的关系进行审查,对联合体进行总体信用风险分析。经办行在授信申报时以行发文关于(借款人)等(金额)联贷联保业务的请示的格式进行上报,按照公司类客户授信申报的要求,分别对联合体成员组织授信材料,并作为申报

7、材料的附件。第十五条 对于跨支行的联贷联保业务,由牵头行负责授信材料的集中申报。牵头行由二级分行的公司业务部门指定产生,或由二级分行直接担任。第十六条 根据联合体贷款总额度,比照单户授信总量审批权限,确定贷款有权审批部门,上报授信申报材料。第十七条 信贷审批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完成合规性审查,进行授信业务审批。第十八条 经办行根据审批结论,与联合体成员签订联贷联保融资额度合同(格式见附件2),需追加个人连带保证责任的,还应签订不可撤销保证书(格式见附件3),授信额度下单笔支用,需借款人提交额度借款支用申请书(格式见附件4),由经办行客户经理和部门负责人在联贷联保贷款支用审核意见表(格式见附件5)

8、上签字,并经二级分行主管行领导审批同意后,办理贷款发放手续(格式见附件6)。对于跨支行的联贷联保业务,由上一级行与联合体成员统一签订相关合同文书。第十九条 按照约定发放贷款并按现行信贷管理规定进行贷后管理。第五章 贷款额度、期限、利率和还款方式第二十条 联贷联保贷款额度管理(一) 联合体单个成员的贷款额度要控制在*银行测算的风险控制限额的70%以内,联合体贷款总额度为各成员的贷款额度之和。(二) 联合体中单个中型企业的最高贷款额度不超过3000万元,单个小企业的最高贷款额度不超过1000万元。(三)对联合体各成员核定的贷款额度应结合联合体成员的资金实力、承贷能力来核定,联合体成员的贷款额度宜大

9、致相当,充分发挥横向约束和有效保证作用。第二十一条 联贷联保贷款授信有效期最长一年,到期后须重新申报审批。单笔联贷联保贷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一年。第二十二条 联贷联保贷款利率在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档次基准利率基础上根据客户的信用状况及对*银行的综合贡献水平整体确定,原则上不得低于基准利率。第二十三条 联贷联保贷款可以采用以下还款方式:1.按月付息、按月还款的方式;2.按月付息、到期一次性还本的方式。第六章 贷款管理第二十四条 经办行要重点关注行业性风险和区域性风险,加强对联合体企业所在行业和区域的分析研究,了解行业发展趋势和动向,掌握区域经济发展态势和金融生态环境状况。第二十五条 在联贷联保贷款发放

10、前,联合体成员必须缴纳不少于各自核定贷款额度的20作为保证金。在保证金质押合同中应明确约定:出质人同意,主合同项下任一债务人发生质权人有权处分保证金的任一情形时,质权人可直接扣划该保证金账户上的保证金用于归还任一违约债务人所欠质权人的贷款。第二十六条 联合体各成员贷款可用额度原则上不能超过对其核定的贷款额度。经联合体其他成员一致书面同意,并需二级分行主管行领导在联贷联保贷款支用审核意见表上签字同意,单个成员的可用额度可以超过对其核定的贷款额度,但不能超过核定的贷款额度的一倍,且须控制在对其测算的风险控制限额之内,所有联合体成员的贷款额度之和控制在核定的贷款总额度之内。同时,该联合体成员要对超过

11、核定的贷款额度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缴纳保证金作为质押。第二十七条 对于联合体中的小企业,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须对联合体贷款总额度承担个人连带保证责任。第二十八条 在联合体成员提供保证金质押的情况下,除企业法人及配偶提供个人连带责任保证之外,还可引入*银行认可的专业担保机构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以弱化联合体信贷风险。第二十九条 联合体相关客户经理要协同风险经理定期深入企业生产、经营和销售现场,实地了解借款人经营状况,形成完善的信贷管理档案,并对借款企业及其经营者的第一手信息以及企业财务报表真实性负责,如出现经营风险,应及时上报主管部门和联合体其他成员,通过冻结单户额度或外部约束来保

12、证我行信贷风险的最小化。第三十条 经办行要加强对贷款资金的监管,加强账户管理工作,监督贷款用途。第三十一条 经办行要加强贷后管理,充分发挥联合体成员的相互监督作用,多方面了解联合体成员的经营管理动态,及时获取各个成员的信息,对企业发生影响偿债力的事项及时采取应对措施。第三十二条 联合体成员贷款的清分工作由借款人所在经办行负责,要根据借款人的还款能力结合联合体的整体状况综合判断。第三十三条 经办行应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联合体成员会议,充分发挥联合体成员的相互监督作用,深层次了解联合体成员的经营管理动态,及时获取各个成员的信息,对企业发生影响偿债力的事项及时采取应对措施。会议纪要应作为信贷档案妥善保存。第三十四条 对跨支行的联贷联保业务,牵头行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联合体成员及经办行联席会议,通报各借款人的情况,并交流贷后检查报告,完善信贷档案。第三十五条 建立联合体贷款的退出机制。联合体成员企业发生重大经营风险、管理风险、行业风险或出现违约风险,要及时采取相关措施,加强贷款控制和贷款额度管理。 实施, 细则, 联保, 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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