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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银行工程保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目 录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已确认工程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第三章 BT项目工程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第四章 待确认工程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第五章 附 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适应市场和客户需求,推进中国银行国内保理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银行国内保理业务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制订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应收账款,是指工程承包商(施工企业)基于工程承包合同约定向项目业主提供施工服务而应向业主收取而尚未收取的待结算工程款。该款项为扣除业主按照工程承包合同向工程承包商已支付的预付款、材料款、质保金等款项后的余额。包括以下三种:(一) 已确
2、认工程应收账款:是指工程承包合同项下的全部施工服务已按期完成且已通过竣工验收而形成的、工程承包商已确认为营业收入的工程应收账款(政府项目除外);(二) 待确认工程应收账款:是指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工程款结算方式为按工程进度支付结算,对已完成部分尚待工程承包商确认为营业收入的工程应收账款。前款按工程进度支付结算是指工程承包商按照工程承包合同约定,分标段进行施工,定期或在每一工程标段结束后向业主提出付款申请,业主对应付工程款金额进行确认,并在合同约定时间内进行支付的结算方式。(三) BT项目工程应收账款:是指在BT项目完工验收并转让给政府(或政府融资平台,即政府出资成立并代表政府管理该BT项目的企
3、事业法人,下同)后,政府应向工程承包商(BT项目投资人)支付而尚未支付的回购款。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保业务,是指中国银行受让工程承包商符合条件的已确认或待确认的工程应收账款,按照一定比例向其提供保理预付款、应收账款管理以及信用风险担保(仅限于无追索权工程保业务)等服务的国内保理业务产品。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承包商是指直接与项目业主签订工程承包合同(或BT项目投资协议,下同)的境内施工企业。第五条 工程保业务纳入授信额度管理,占用客户国内贸易融资类额度中的国内保理额度。工程保业务的额度占用规则与一般国内保理业务相同,即:有追索权工程保业务、第三方担保工程保业务只占用工程承包商的授信额度;无追
4、索权工程保业务不占用工程承包商的授信额度,只占用项目业主的授信额度;信用保险工程保业务只占用保险公司的授信额度,不占用工程承包商和项目业主的授信额度。第六条 中国银行开展工程保业务的项目仅限于符合国家发展规划、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政策、关系国计民生的基础设施项目。第七条 工程保业务办理过程中,工程承包商所支用的保理预付款只能用于满足其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经营周转性、经常占用性或临时资金需求,不得用于股票、期货等股本权益性投资活动及其他国家政策禁止的用途。第二章 已确认工程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第八条 已确认工程应收账款的工程保业务,由工程承包商所在地的中国银行分支机构为工程承包商办理。如果工程承包商
5、和项目业主在中国银行同一家一级分行辖区内,则该一级分行公司业务部门可以决定由项目业主所在地的中国银行分支机构为工程承包商办理。第九条 针对已确认工程应收账款,中国银行开办有追索权工程保业务、第三方担保工程保业务、无追索权工程保业务、信用保险工程保业务。第十条 已确认工程应收账款的工程保业务的申请人(工程承包商)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 经依法注册登记、其法定地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工程承包商法人;如果是非独立法人或分支机构,应先取得其所属法人或总公司对其申请工程保业务的授权;(二) 在中国银行分支机构开立人民币结算账户,与中国银行有长期良好的业务合作关系;(三) 经中国银行评定信用等级在A
6、级(含)以上;对于无追索权工程保业务,工程承包商信用等级原则上在AA(级)以上;(四) 经国务院主管部门核准的工程承包合同标的同类工程承包资质等级为施工总承包二级(含)以上,或专业承包二级(含)以上;(五) 企业效益良好,有健全的经营管理体系,无不良施工记录,金融机构信用记录良好;(六) 中国银行认为必须满足的其他条件。第十一条 已确认工程应收账款的工程保业务中的项目业主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 经中国银行评定信用等级在AA级(含)以上;如果是项目公司,其控股股东信用等级应为AAA级或AA级总行级重点客户;(二) 所建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并已取得全部批准文件;(三) 与申请人具有
7、良好的工程承包合作关系且无拖欠工程价款记录(争议和索赔事件除外);(四) 中国银行认为应当满足的其他条件。第十二条 中国银行可受让的已确认工程应收账款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 工程承包合同(或工程竣工验收相关文件)中明确约定,工程竣工验收后一定时间内项目业主向工程承包商支付该等工程应收账款;(二) 工程承包商已完成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的工程任务,工程质量和工程结算量得到工程监理人和业主的确认;(三) 工程承包商与项目业主之间不存在尚未解决的商业纠纷,对于该等工程应收账款,项目业主无抵消权;(四) 工程应收账款债权依法可以受让,工程承包商未向第三方转让该等应收账款或设定任何形式的限制,应收账款债权
8、无瑕疵;(五) 自工程应收账款确认日至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的付款日,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六) 中国银行认为必须满足的其他条件。第十三条 已确认工程应收账款的工程保业务不适用于政府投资项目。前款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各类政府投资资金,包括预算内资金、各类专项基金、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的国家主权外债资金的项目(BT项目除外),包括党政机关(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及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自筹资金的项目。第十四条 已确认工程应收账款的工程保业务,保理预付款比例一般不超过80%。第十五条 已确认工程应收账款的工程保业务,保理预付
9、款发放的前提条件是:项目业主在其对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的回执中确认项目验收合格、对应收账款无争议;对于无追索权工程保业务,项目业主还应在回执中承诺按照工程承包合同或有关协议中约定的时间付款。第三章 BT项目工程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第十六条 BT项目工程应收账款的工程保业务,由工程承包商所在地的中国银行分支机构为工程承包商办理。第十七条 针对BT项目工程应收账款,中国银行开办有追索权工程保业务、第三方担保工程保业务。第十八条 BT项目工程应收账款的工程保业务的申请人(BT项目投资人)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 经依法注册登记、其法定地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施工企业法人;(二) 在中国银行分支机构开立
10、人民币结算账户,与中国银行有长期良好的业务合作关系;(三) 经中国银行评定信用等级在AA级(含)以上;如果是项目公司,其信用等级应在A级(含)以上,且其控股股东信用等级应为AAA级;(四) 经国务院主管部门核准的工程承包合同标的同类工程承包资质等级为施工总承包二级(含)以上,或专业承包二级(含)以上;(五) 企业效益良好,有健全的经营管理体系,无不良施工记录,金融机构信用记录良好;(六) 中国银行认为必须满足的其他条件。第十九条 BT项目工程应收账款的工程保业务中的基础设施项目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 项目业主(政府或政府融资平台)应符合银行有关信贷政策及授信业务准入标准;(二) 项目投资支
11、出已列入政府投资规划,当年支出已列入政府预算,后续支出已得到政府承诺列入今后年度政府预算;(三) 所建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并已取得全部批准文件;(四) 本行政区域内同类基础设施经营运作良好;(五) 中国银行认为应当满足的其他条件。第二十条 中国银行可受让的BT项目工程应收账款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 BT项目投资协议(或项目验收、移交文件)中明确约定,项目竣工验收后一定时间内政府一次性或分批向BT项目投资人支付该等工程应收账款;(二) BT项目投资人已完成BT项目投资协议约定的工程任务,工程质量和工程结算量得到工程监理人和政府的确认,且项目已完成验收、移交的全部合法手续;(三)
12、工程应收账款债权依法可以受让,BT项目投资人未向第三方转让该等应收账款或设定任何形式的限制,应收账款债权无瑕疵;(四) 中国银行认为必须满足的其他条件。第二十一条 BT项目工程应收账款的工程保业务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年。对于工程造价金额巨大,和偿付周期较长的BT项目,工程保业务期限原则上不超过5年。前款中的业务期限是否可以超过三年,由一级分行公司业务部门在办理业务核准时根据BT项目具体情况决定。第二十二条 BT项目工程应收账款的工程保业务,保理预付款比例应根据BT项目回购期限、回购款支付次数、经营期投资收益率等进行测算。一级分行公司业务部门在办理业务核准时,可以结合政府财政支付能力以及工程保业务申
13、请人可提供的其他风险缓释手段等具体情况确定该比例大小。第二十三条 BT项目工程应收账款的工程保业务,保理预付款发放的前提条件是:项目业主在其对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的回执中确认项目验收合格、对应收账款无争议,并承诺按照有关协议中约定的时间付款。第四章 待确认工程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第二十四条 待确认工程应收账款的工程保业务,由工程项目所在地的中国银行分支机构(以下简称经办行)为工程承包商办理。如果工程承包商未在工程项目所在地设立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工程保业务也可由工程承包商经办行为工程承包商办理。第二十五条 针对待确认工程应收账款,中国银行开办有追索权工程保业务、无追索权工程保业务。第一节 工程保条件
14、 第二十六条 工程保业务的申请人(工程承包商)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 经依法注册登记、其法定地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工程承包商法人;如果是非独立法人或分支机构,应先取得其所属法人或总公司对其申请工程保业务的授权;(二) 在中国银行分支机构开立人民币结算账户,与中国银行有长期良好的业务合作关系;(三) 经中国银行评定信用等级在AA级(含)以上;(四) 经国务院主管部门核准的工程承包合同标的同类工程承包资质等级为施工总承包一级(含)以上,或专业承包一级;(五) 最近三年曾经作为主承包商承建同类工程项目至少一次,或作为分包商承建同类工程项目主体工程三次(含)以上,且无不良施工记录;(六) 企业
15、效益良好,有健全的经营管理体系,金融机构信用记录良好;(七) 中国银行认为必须满足的其他条件。第二十七条 工程保业务中的项目业主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 中国银行信用评级AA级(含)以上;如为项目公司,项目发起人应为中国银行信用评级AAA级或AA级总行级重点客户;(二) 所建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并已取得全部批准文件;(三) 与申请人具有良好的工程承包合作关系且无拖欠工程价款记录(争议和索赔事件除外);(四) 中国银行认为应当满足的其他条件。第二十八条 工程保业务中的监理人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 所属监理机构具备同类项目工程监理专业甲级资质;(二) 执业的注册监理工程师具有较丰
16、富的同类项目工程监理经验。第二十九条 中国银行可受让的工程应收账款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 申请人与项目业主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工程款结算方式为按工程进度支付结算;(二) 应收账款债权依法可以受让,申请人与项目业主之间不存在商业纠纷,双方债权不存在相互抵消,申请人未向第三方转让该应收账款或设定任何形式的限制,应收账款债权无瑕疵;(三) 申请人已完成当期工程任务,工程质量和工程结算量得到工程监理人和业主的确认,并能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如工程承包商出具的工程价款支付申请书、监理人出具的付款监理鉴证、业主出具的合同价款结算单或其他有效文件;(四) 中国银行认为必须满足的其他条件。第三十条 对
17、于在施工过程中因客观条件导致施工方式或内容发生变化、所产生的超出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的工程款,中国银行受让后不提供保理预付款。第二节 业务期限、保理预付款比例第三十一条 期限(一) 工程保业务期限根据工程完工后,完工申报和工程验收交付周期确定,到期日原则上按照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工程应收账款付款日后的第五个工作日确定;(二) 工程应收账款付款日原则上不后于项目业主收到当期工程支付证书日后的第二十个工作日;(三) 工程保业务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含)。第三十二条 待确认工程应收账款的工程保业务,保理预付款比例一般不超过70%。第三节 业务受理、调查与准入第三十三条 拟申请办理工程保业务的工程承包商
18、应向经办行提交下列材料原件和复印件:(一) 基础资料。如营业执照副本及年检登记文件、组织机构代码证、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税务登记证及按时纳税证明、经过人民银行年检的贷款卡(证)、公司章程、具有相应资格的会计(审计)事务所审计的近两年财务会计报表、法人机构的授权书或相关决议等;(二) 工程保业务申请书;(三) 项目业主及项目情况简介,以及项目批准文件等相关材料;(四) 申请人与项目业主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及附件;(五) 申请人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六) 监理人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七) 银行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前款中规定的材料如果在办理其他业务时已向中国银行提交并在有效期内,
19、则申请人不需要再次提供。第三十四条 经办行对申请人、项目及项目业主、监理人的情况进行尽职调查,包括但不限于:(一)项目工程的合法合规情况等;(二)申请人的资质、能力及同类工程施工经验等;(三)项目业主的付款能力、商业信用等;(四)监理人的资质、水平及同类工程监理经验等;(五)其它中国银行信贷政策制度规定的短期融资业务所需调查内容。第三十五条 经办行完成调查评价后,向一级分行公司业务部门申请工程保业务准入。第三十六条 一级分行公司业务部门依照本办法规定以及有关政策制度要求,对申请人、项目业主、项目监理人以及经办行提出的工程保方案进行审核,确定是否通过业务准入申请。第四节 业务审批与合同签订第三十
20、七条 经办行获得工程保业务准入后,根据对工程承包商、项目业主及监理人等的调查评价,依照有关规定向有权审批行发起业务申报。第三十八条 经审批同意后,经办行落实审批条件后,与工程承包商签订“国内保理合同”,并将工程承包商签章的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送达项目业主,同时进入人民银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办理登记。第三十九条 经办行按照工程承包商分别设立“保理收款专户”,作为办理工程保业务过程中,用于收取项目业务到期支付的、中国银行受让自工程承包商的工程应收账款的专用账户。第五节 应收账款转让与保理预付款支用第四十条 工程承包商按照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的期限和进度,履行了当期的施工服务后,向经办行提交完工及验
21、收证明文件及单据(参见第二十八条)。第四十一条 经办行收到工程承包商提交的单据后,应按相关规定认真审查,重点审查单据的真实性、合法性、规范性和准确性。第四十二条 经审核确认受让的工程应收账款,经办行向工程承包商送达应收账款受让确认通知书,向项目业主送达应收账款转让确认通知书,同时进入人民银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办理登记。前款应收账款转让确认通知书中应明确要求项目业主确认当期工程验收合格,并在回复该通知书时承诺按照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在收到当期工程支付证书的二十个工作日内付款。第四十三条 经办行收到工程承包商提交的“保理预付款支用单”,查询是否已收到业主签发的对上述应收账款债权转让通知书的回复
22、,审核工程承包商提出的支用额是否在预付款实际可支用额内。第四十四条 经审核确认后,经办行向工程承包商支付保理预付款。第六节 账款回收与日常监控第四十五条 经办行收到项目业主付款后,先用于冲减项目业主指明偿付的应收账款项下工程承包商已支用的保理预付款余额、应付未付的保理预付款利息以及其他应付未付费用(如有)等。经冲减后如果还有余额,经办行可以将余款付至工程承包商的结算账户。第四十六条 工程全部完工验收,全部保理预付款本息及相关费用都清偿完毕后,经办行在人民银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办理工程应收账款登记注销。第四十七条 经办行应加强对合同执行全过程的监管,并重点监控以下四个方面:(一) 工程承包
23、合同及附件相关条款的变化情况。经办行应对业主和工程承包商之间签署的工程承包合同附件及补充协议内容动态及时掌握,并对其中可能影响和限制应收账款转让的条款重点关注。(二) 项目业主和工程承包商的经营情况和财务情况。经办行应加强对工程承包商的跟踪管理,做好后续跟踪管理工作;通过对其结算账户资金的监控,掌握工程承包商资金流向和用途。同时,经办行应加强对业主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的监控,通过行内外相关信息的查询、密切跟踪业主的信用状况,及时评价项目业主的偿付能力。(三) 工程进度情况。经办行应通过多种渠道了解工程信息,通过走访工程监理单位、项目业主了解工程施工情况和工程进度情况。(四) 工程款项实际结算情况。经办行应对项目业主与工程承包商之间的每一笔工程款项的结算情况进行全程跟踪,并就结算周期、实际支付额与申请支付额的差异情况以及争议事件的处理结果等问题予以重点关注,并逐步积累行业结算经验数据。第五章 附 则第四十八条 工程保业务中的其他相关事项,按照中国银行国内保理业务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执行。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国银行总行负责解释和修订。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