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招标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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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招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招标管理工作,规范招标活动,维护集团公司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总部、专业分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直属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所属企业)工程、物资和服务采购的招标管理。集团公司直接或间接投资的控股公司按照法定程序贯彻执行本办法,参股公司参照执行。集团公司对外合作开采石油天然气项目、进口机电产品招标,国家和集团公司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集团公司境外项目招标,按相关国家法律和

2、项目合同、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3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招标,是指招标人公开交易条件和要求,由若干投标人参加投标,并按照规定程序和标准从中选择交易对象的行为。本办法所称招标管理,包括招标范围与权限、招标评审专家、招标专业机构、招标实施等全过程监督与管理。第四条 集团公司招标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体制。第五条 集团公司招标工作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二)合法、合规、合理,务实有效;(三)专业、集约、受控,规范有序;(四)竞争、择优、提升,合作共赢。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集团公司招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总部招标办)为集团公司招标管理工作的综合管理机构,设在物资采

3、购管理部,统一归口管理集团公司招标工作,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4 (一)贯彻国家有关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制定集团公司招标管理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二)负责管理权限集团公司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招标管理的相关工作。其中:规划计划部负责投资管理权限内招标项目投资计划的审查和提前采购项目的批复。法律事务部负责审查重大招标项目的法律事项,参与编制招标文件标准文本。监察部负责招标活动中违纪违规事项的处理和责任追究。 审计部负责重大招标项目的审计监督。 5 第八条 专业分公司负责本专业管理权限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招标中心(以下简称总部招标中心)为集团公司总部招标专业机构,主要从事总部和专业分公司管理招标项

4、目的实施业务,提供招标服务保障,并承担总部招标办交办的其他有关工作。第十条 所属企业应当明确招标管理部门,统一归口管理本单位招标工作,履行以下职责:(一)贯彻实施集团公司招标管理规章制度,组织制定本单位招标管理实施细则,并监督实施;(二)负责管理权限内招标方案、招标结果(拟授标建议)和可不招标事项的审核审批; 6 (三)负责总部和专业分公司管理招标项目招标方案、招标结果(拟授标建议)和可不招标事项的报批;(四)负责招标评审专家库中本单位专家的管理与信息维护;(五)负责本单位招标专业机构业务管理;(六)指导、监督、检查本单位招标工作;(七)协调解决本单位招标工作中的有关问题。第十一条 集团公司总

5、部、专业分公司及所属企业具有工程、物资、服务采购权限或职能的部门、单位按规定组织实施招标,业务上接受招标管理部门的统一管理、监督与指导。 第三章 招标范围与权限 第十二条 以下项目必须进行招标:(一)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工程建设项目中必须依法进行招标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采购项目;(二)单次采购估算额在2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其他工程、 7 1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其他物资或服务采购项目;(三)单次采购估算额低于上述(一)、(二)项规定的标准,但年度范围本办法规定必须招标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招标项目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后

6、,可不进行招标:(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而不适宜招标的;(二)抢险、救灾等应急项目而不适宜招标的;(三)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四)需要采用不可替代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五)所属企业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的;(六)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的;(七)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物资或者服务,否则将影 8 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的;(八)与原设备配套或维修用的部件或零件的;(九)已通过集团公司集中采购招标并在有效期集团公司按照招标项目性质和单次采购估算额将招标项目划分为一、二、三类。一类招标项目由集团公司总部管理,二类招标项目

7、由专业分公司管理,三类招标项目由所属企业管理。第十五条 一类招标项目包括:(一)单次采购估算额在2亿元人民币及以上的工程项目(含工程承包项目);(二)单次采购估算额在1亿元人民币及以上的物资采购项目;(三)单次采购估算额在50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服务项目;(四)总部机关单次采购估算额在3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 9 工程、物资和服务项目;(五)总部集中采购项目及其他应纳入总部管理的招标项目。 第十六条 二类招标项目包括:(一)单次采购估算额在1亿元人民币及以上2亿元人民币以下的工程项目(含工程承包项目);(二)单次采购估算额在50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1亿元人民币以下的物资采购项目;(三)单次采

8、购估算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5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服务项目。第十七条 三类招标项目包括:(一)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以外的招标项目;(二)集团公司总部授权管理的其他招标项目。第十八条 一类招标项目在招标前,所属企业应当将招标方案报总部招标办。招标方案采用公开招标方式且由招标专业机构实施的,总部招标办进行规范性审查后予以备案登记;采用其他方式的,总部招标办会同规划计划部、法律事务部等相关部门、专业分公司审核后予以批复。 10 评标结束后,所属企业应当将招标结果(拟授标建议)报总部招标办。招标结果(拟授标建议)推荐排名第一的候选人为拟中标人,且招标过程规范性审查合格的,总部招标办予以

9、备案登记;其他特殊情形的,总部招标办会同规划计划部、法律事务部等相关部门、专业分公司审核后,报集团公司主管领导审批。第十九条 二类招标项目,所属企业应当将招标方案、招标结果(拟授标建议)报专业分公司进行审查备案或审核批复。其中,属于本专业分公司业务管理权限以外或集团公司直属单位的,按一类招标项目报审。三类招标项目由所属企业组织审查备案或审核批复。第二十条 所属企业报总部及专业分公司审批的招标项目招标方案、招标结果(拟授标建议),应当先履行本单位总部机关招标项目招标方案、招标结果(拟授标建议)应当在招标人初审后报总部招标办审核同意,对于重大招标项目,总部招标办应报集团公司业务主管领导审批。总部机

10、关3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工程、物资和服务招标项目由招标人组织实施。第二十二条 依据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可不招标项目,在履行审批手续时,应当提交不招标的事由和采用其他方式的实施方 11 案,有关部门应当加强过程监控。第二十三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按照招标管理权限审核后,由投资主管部门纳入项目申请报告中统一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 第四章 招标评审专家 第二十四条 集团公司对招标评审专家实行总部和所属企业两级管理,按照统一标准,建立统一的招标评审专家库,实现资源共享,并实施动态管理。第二十五条 总部管理的

11、招标评审专家人选由有关部门、专业分公司或专家所在单位推荐,并经专家本人同意,报总部招标办批准。所属企业管理的招标评审专家由所属企业招标管理部门统一管理。第二十六条 招标评审专家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熟悉国家有关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遵纪守法,能够认真、公正、 12 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三)具有专科及以上学历,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八年及以上,并具有高级技术、经济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第二十七条 招标评审专家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参与集团公司和所属企业有关招标文件标准文本的审核工作;(二)承担评标委员会的评标工作,提出评标意见,并对所提意见承担责

12、任;(三)参加有关招标质疑问题的审议;(四)向有关部门反映招标项目评审中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第二十八条 招标评审专家参加有关招标工作应当遵守以下工作纪律:(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二)恪守职责,严守秘密,廉洁自律;(三)客观、公正、公平地参与招标评审工作; 13 (四)与招标项目、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五)不得与任何投标人或与招标结果利害关系人私下接触;(六)不得收受投标人、中介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第二十九条 招标评审专家承担的招标项目评审工作结束后,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管理部门的统一要求,组织对招标评审专家的能力、水平、诚

13、信等方面进行考评。对考评不合格者,或在招标活动中严重违规违纪者,招标管理部门应当取消其评审专家资格,并依据国家和集团公司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五章 招标专业机构 第三十条 集团公司对招标专业机构实行统一业务管理。总部招标办参照招标代理机构国家认证制度,对集团公司集团公司甲、乙级招标专业机构应当按照国家 14 招标投标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加强机构队伍和业务建设。第三十二条 招标专业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开展招标业务所需的设施及办公条件;(二)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总部招标办和所属企业招标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总部招标办每年一季度公布认可的集团公司招标实施 15 第三十五条 招标项目

14、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方可组织实施:(一)已列入集团公司年度投资计划或财务预算安排,初步设计及概算已批复,资金已经落实。初步设计批复前的提前招标项目,已获得投资主管部门关于项目提前采购的批复;(二)招标所需的技术标准、设计图纸等技术文件已经确定。 第三十六条 招标项目应当按照不高于批准的概算投资额度或财务预算额度进行限额招标,超额的作无效投标处理。特殊情况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报投资或预算管理部门审批。第三十七条 招标实施中招标准备、发标、投标、开标、评标和中标等环节,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招标投标法律法规执行。第三十八条 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招标的项目,原则上应当公开招标。本办法规定必须招标的项目有下列情

15、形之一的,可以进行邀请招标:(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集团公司秘密不适宜公开招标的;(二)工程技术服务、工程建设及设备采购等项目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只有少量几家潜在投标人 16 可供选择的;(三)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的;(四)国家法律法规、集团公司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公开招标的招标公告、邀请招标的投标邀请书,应当在中国石油招标投标网发布。其中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同步推送到中国采购与招标网。邀请招标拟邀请的承包商、供应商和服务商应当在集团公司相应的资源库中选择。第三十九条 招标项目优先委托招标专业机构组织,招标人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和组

16、织评标能力,并按管理权限取得招标管理部门资格认可的,可自行招标。委托招标的,招标人应当从总部招标办认可的名单中选择招标专业机构。一类、二类招标项目应当由总部招标中心组织实施;特殊专业的,可以委托集团公司认可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其他招标专业机构组织实施。第四十条 招标人或招标专业机构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可采用资格预审或资格后审方式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采用邀请招标的,资格审查可列入评标内容,与评标工作一并开展。 17 第四十一条 招标人应当组织编制招标方案。招标方案应当说明招标项目依据、招标数量、技术要求或技术方案、时间要求、估算金额、拟采用的招标方式和理由、评标及授标原则、评标

17、委员会组建方案等。委托招标的,应当提出拟选择的招标专业机构;邀请招标的,应当列出拟邀请的潜在投标人名单及理由、产生方式等;提前招标的,应当附投资主管部门关于项目提前采购的批复文件。第四十二条 招标人或招标专业机构编制招标文件时,应当采用国家有关部门或集团公司颁布的标准文本。集团公司对招标项目的技术、质量等有特殊要求的,在招标文件中应当提出明确要求,并将其作为实质性要求和条件。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技术条件必须符合国家、行业和集团公司企业标准,并应优先满足企业标准规定的技术指标。第四十三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其他采用邀

18、请招标且不涉及编制技术方案的经常性项目,在征得全体潜在投标人同意后,可适当缩短商务投标文件编制时间,但最短不得少于五日。第四十四条 招标文件履行审批手续后可按成本价向潜在投标人发售。 18 招标人或招标专业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收取、使用招标费用,不得乱收乱支。第四十五条 招标人可根据招标项目特点决定是否编制标底。需要设置标底的,标底的计价评标委员会名单由招标人、招标专业机构负责提出,其中业主、招标专业机构等代表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其余三分之二为技术、经济、法律等方面的专家,应当从国家、集团公司招标评审专家库中抽取,并应当兼顾区域和专业技术特点。第四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确定

19、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形成评标报告。评审前,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签署相关承诺书。第四十八条 招标人、招标专业机构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评标在保密的情况下进行。第四十九条 招标人或招标专业机构应当在评标结束后三日内,在中国石油招标投标网对中标候选人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三日。同时,招标人应当形成招标结果(拟授标建议),并附评标报告,按管理权限履行报审手续。 19 第五十条 招标结果(拟授标建议)备案或审批通过后,由招标人或招标专业机构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通知未中标人,同时在中国石油招标投标网发布中标信息。第五十一条 招标人应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并按照集团公司合同管理

20、规定办理合同审批或授权手续。第五十二条 招标人、招标专业机构应当加强招标实施过程中形成的各种文件资料的管理,并按有关规定,做好保密和归档工作。第五十三条 集团公司统一建立招标信息平台,搭建中国石油招标投标网,实现与国家法定招标公告发布媒介的同步链接,并利用信息网络逐步推行电子招标投标。 第七章 监督与责任 第五十四条 集团公司招标实行由法律、监察、审计和相关业务部门共同参与、协同把关的机制。集团公司和所属企业法律、监察、审计部门应当依照相关规定对招标工作实施监督、检查。 20 第五十五条 集团公司和所属企业招标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招标工作进行检查并通报。第五十六条 集团公司和所属企业员工对招标工作中的违规行为有举报的权利。集团公司和所属企业应当公布举报电话,并对举报人依法进行保护。第五十七条 招标人、评标委员会、附 则 21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由总部招标办负责解释。第五十九条 集团公司直接或间接投资的民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应当在项目所在地政府招标投标交易场所具体实施,同时在中国石油招标投标网发布相关信息,招标方案、招标结果按招标管理权限履行备案手续。第六十条 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招标管理办法(试行)(中油物采2009623号)同时废止。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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