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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特种设备检验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满足行业发展需要,规范行业行为,促进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及相关管理工作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国家标准化有关规定,结合行业实际,中国特种设备检验协会决定组织制定并发布中国特种设备检验协会团体标准(以下简称“团体标准”)。为规范和加强团体标准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团体标准是指由中国特种设备检验协会根据市场需求,组织有关机构和人员针对特定设备、检验检测方法和相关质量管理工作而制定的技术指南和行为准则。第三条 团体标准为自愿性标准,协会会员单位及其他有关单位可自愿采用。第四条 为确保标准编制工作
2、的科学性、公正性和适用性,团体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适应发展需求;(二)技术先进、经济合理;(三)相关方协商一致;(四)广泛参与、公开透明。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主要职责第五条 中国特种设备检验团体标准管理部(以下简称“标准管理部”)全面负责团体标准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为:(一)研究制定团体标准的工作程序、工作规则。依据标准化有关规定,结合行业实际,制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工作细则等重要文件。(二)负责团体标准的规划、组织制定及相关管理。1、开展国内外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资格考核、质量管理等相关标准体系的收集、比较、研究工作,建立团体标准体系和框架;2、对团体标准工作进行战
3、略规划,确定优先实施的工作内容,并提供咨询和技术支持等服务;3、制定团体标准工作计划,组织开展团体标准的立项、起草、审查、协调、报批、公布、复审、修订等工作;4、开展团体标准的解释、宣贯、培训、研讨、技术咨询活动,提高协会会员与社会公众对团体标准的认同感和执行力;5、适时组织开展团体标准的实施效果评价,提高标准的适用性和有效性。(三)加强国际沟通与交流,组织开展国内外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技术、学术交流活动,参与与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直接相关的知名标准化组织的交流活动。第六条 团体标准审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审查委员会”)负责团体标准的立项审批和标准审定工作。审查委员会的成员由协会的理事会员单位构成。根据
4、工作需要,审查委员会可聘请特邀委员对项目进行技术审查。审查期间,特邀委员的权利和义务与正式委员相同。第七条 团体标准工作组(以下简称“标准工作组”)负责团体标准的制修订工作。标准工作组是指为制修订某一标准而组建的工作小组。标准工作组对所起草的团体标准的质量负责。标准工作组成员应符合以下条件:1、自愿参加团体标准的制修订工作;2、在相关领域具有较高的理论水平和实践经验;3、具有必要的标准化和相关法律法规知识;4、具有良好的组织协调能力,有维护全局利益、听取不同意见的精神;5、具有较强的文字和语言表达能力。第三章 团体标准工作程序第八条 团体标准的常规工作程序包括立项、起草、征求意见、审查、批准、
5、发布、复审或废止。第九条 团体标准的提案和立项申请:1、协会会员单位提出团体标准提案;2、协会根据行业发展需要提出团体标准提案;3、相关机构或部门委托提出团体标准提案。第十条 团体标准提案由标准管理部提交审查委员会投票表决,做出核准标准立项、需协调后立项或不予立项的批复。获得参与投票单位半数以上赞成票的提案可批准立项。第十一条 标准核准立项后,原则上由提案单位负责组建标准工作组,并报协会批准。工作组的构成应符合利益相关方代表均衡的原则。第十二条 标准工作组成立后,应首先制定工作计划,内容包括:标准名称和范围;标准的主要内容;工作安排和计划进度;工作组内部分工,调研计划及试验验证初步安排等。第十
6、三条 标准工作组依照工作计划开展起草工作,在调查研究、分析计算和试验验证的基础上,提出标准草案。第十四条 标准工作组对标准草案达成一致意见后,向标准管理部报送标准草案最终稿等有关文件,由标准管理部登记后,形成征求意见稿。第十五条 征求意见稿由标准管理部负责发放给行业内与本标准密切相关机构和人员广泛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的形式为信函征求或网上征求,期限一般为30日。第十六条 被征求意见的机构和人员应当在截止日期前回复意见,逾期不回复,按无异议处理。对比较重大的意见,应当说明论据。第十七条 标准工作组对征集的意见进行归纳整理、分析研究,逐条提出处理意见,对未采纳或部分采纳的意见须说明理由或依据,必要时
7、可重新或定向征求意见。第十八条 征求意见阶段,依据反馈意见,可得出下列处理意见:(一)如果反馈意见分歧较大,征求意见稿需要进行重大技术修改,标准工作组应向标准管理部提出申请,经标准管理部确认后,将标准草案返回至起草阶段;(二)标准工作组在综合分析反馈意见,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后,形成标准送审稿。标准工作组将标准送审稿、编制说明、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及有关文件交至标准管理部,提请审查;(三)项目遭到持续性反对或存在不宜进入审查阶段的因素,标准工作组可向标准管理部提出终止项目的申请,经标准管理部研究批准后,则项目终止。第十九条 标准送审稿由标准管理部提交审查委员会的审查,审查一般采用函审的方式进行;
8、必要时,可采用会审。审查时应充分听取各方意见,使标准能充分反映各方利益,争取获得最大范围的拥护。审查意见原则上应协商一致。如需表决,必须获得四分之三的赞成票方为通过。第二十条 审查阶段,根据审查意见,可给出下列审查结论:(一)返回征求意见阶段。征求意见稿没有通过审查,返回至征求意见阶段;(二)重复审查阶段。征求意见稿没有通过审查,由标准工作组修改后,重新提请审查;(三)建议终止项目。征求意见稿没有通过审查且发现存在不宜进入报批阶段的因素,审查人员提出终止项目的建议,经标准管理部研究批准后,则项目终止;(四)进入报批。标准送审稿通过审查,由标准工作组进一步完善后形成标准报批稿。第二十一条 标准工
9、作组根据审查结论提出标准报批稿,报标准管理部审核。报批材料包括:1、团体标准报批单;2、团体标准报批稿;3、团体标准编制说明;4、审查会议纪要或函审结论(附会议参会人员名单或函审单);5、团体标准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6、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原文和译文;7、上述全部材料的电子版本。第二十二条 标准管理部对审核合格的标准进行编号,报协会秘书长审批。批准后的团体标准通过公告发布。第二十三条 团体标准编号由代号、发布顺序号和发布年号构成。团体标准的代号由中国特种设备检验协会英文名称缩写CASEI五个大写英文字母组成。示例:CASEI-等同采用国际标准的团体标准采用双编号的表示方法。示例:CAS
10、EI-/ISO:第二十四条 团体标准原则上每三年复审一次,由标准管理部采用会审或函审的方式进行,确认其继续有效、予以修订或废止。第二十五条 团体标准实施后,根据发展需要,任何组织或个人有修改或补充建议时,可随时向标准管理部提出。由标准管理部委派制定该标准的标准工作组负责调研、讨论,形成工作组意见。如确需修订,经标准管理部审核后,即可启动复审程序。第二十六条 团体标准根据复审结果分别处理:(一)不需要修改的团体标准确认继续有效;其团体标准不改顺序号和年号;(二)需要修改的团体标准作为修订项目立项,相关程序按照本办法执行,修订的团体标准顺序号不变,年号改为修订后批准的年号;(三)已无存在必要的团体标准,予以废止。废止的标准号不再使用。第二十七条 对于已有成熟标准草案的项目,如等同采用、等效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标准制修订项目和对现有标准的修订或其他标准的转化项目可采用快速程序,即由立项阶段直接进入征求意见阶段或审查阶段。第二十八条 团体标准由中国特种设备检验协会负责解释,版权归中国特种设备检验协会所有。第四章 附则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国特种设备检验协会负责解释。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