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园艺作物标准园创建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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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全国园艺作物标准园创建管理办法农业部优农中心2011年6月28日一 总 则第一条 为了推进全国园艺作物标准园(以下简称标准园)创建深入开展,促进标准园规模化种植、标准化生产、商品化处理、品牌化销售、产业化经营,示范带动园艺产品质量全面提升和效益提高,特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标准园,是指纳入农业部园艺作物标准园管理范围,具有一定生产规模、生产条件(包括环境条件)、生产过程标准化管理,产品质量有保障的生产基地。第三条 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负责标准园创建的组织与实施工作。二 标准园建设基本要求第四条 法人要求。标准园创建主体应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或经民政和工商行

2、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第五条 环境要求。生产基地农业生态环境(大气、农用水质、土壤)应符合国家GB/T18407.1、18407.2和农业部NY5000系列标准所规定的无公害农产品产地环境要求。第六条 规模要求:设施蔬菜标准园集中连片面积(设施内面积)200亩以上,露地蔬菜标准园集中连片面积1000亩以上;水果和茶叶标准园集中连片面积1000亩以上;第七条 基础设施要求。园内水、电、路设施配套,确保涝能排、旱能灌,主干道硬化。第八条 生产要求。标准园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生产标准的要求,制定适用本地区的先进、实用、操作性强的生产技术规程,并严格按照技术规程进行标准化生产。第九条 质

3、量管理要求。标准园应建立并完善投入品管理、生产档案记录、产品检测、产品准出和质量追溯等管理制度。第十条 示范带动要求。园区的产品经济效益高于县域内同类产品平均效益的15%以上,示范带动周边区域10000亩以上。第十一条 标准园应在基地设立标志牌,标注生产者名称、责任人、目标任务、建设规模、使用的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名称等内容。三 建立投入品使用管理制度第十二条 标准园应科学合理使用农业投入品。投入品使用应符合国家、行业及地方相关标准、规范要求。第十三条 标准园采购的农业投入品(化肥、农药、种子)应是经国家登记、注册、审定的并允许在蔬菜、水果和茶园中使用的产品。做到生产资料100%统购统供,种苗10

4、0%统育统供。应记录投入品供应商的相关信息,保留投入品合格证明,建立投入品进出库台帐和使用管理记录。第十四条 标准园应按照良好农业规范(GAP)等国家标准的要求,强化投入品仓储设施建设与管理,实行固体和液体产品、杀虫剂和杀菌剂分开存放,存放区和配制区隔离,应配备药品渗漏处理和洗手设施,实行农药专人负责保管制度。第十五条 标准园要100%实行统防统治,实行农药使用植保员负责制,应在农药使用记录上签字。建立农药包装物回收处理和剩余药液统一处理制度,确保农药安全使用。第十六条 严禁在标准园生产区域内使用禁限用农药,应推广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及采用物理、生物防治病虫害等农业技术措施。第十七条 标

5、准园要100%推广测土配方施肥,增施有机肥,改良土壤、培肥地力,要因土因作物合理使用化肥,推广“水肥耦合”技术,节约用水,节约用肥。要合理使用植物生长调节剂,严禁过量和超范围使用。四 生产档案管理制度第十八条 标准园应参照良好农业规范(GAP)国家标准的要求进行生产并如实记载生产档案,建立生产档案、记录应达到100。第十九条 生产档案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1)地块编码和生产者信息;(2)种子(苗)的来源、品种名称、栽种时间(3)土壤处理及肥料使用情况;(4)灌溉用水情况;(5)病虫害防治情况(病虫害发生、防治次数和时间,投入品名称、来源、用法、用量和安全间隔期等);(6)产品收获、贮藏情况;(

6、7)农产品初加工及人员健康和卫生情况;(8)重大事件的处理情况。第二十条 标准园应有专人负责生产档案管理。第二十一条 生产档案应至少保存2年。禁止伪造生产档案。五 建立基地产品检测制度第二十二条 标准园应配备必要的农药残留检测仪器,能对产品质量进行快速、定性检测。或者能够就近送样至有关检测部门进行检测。检测仪器应按规定进行计量检定。第二十三条 标准园应配备相应的检测人员,检测人员应经过上岗培训。第二十四条 标准园农产品应按照国家、行业、地方有关标准要求进行检测、判定。第二十五条 标准园应有明示的产品检测操作规程和农产品采收前自检制度,保存相应的检测记录。六 建立产品查验、准出制度第二十六条 采

7、收前凡没有达到农药安全间隔期的农产品不得采收。第二十七条 标准园的产品要100%经过商品化处理,商品化处理中禁止使用添加剂。加工产品要符合绿色食品、HACCP质量管理体系和加工食品卫生管理要求。第二十八条 标准园要建立产品质量检验制度,对标准园出产的产品,进行批次检验。批次自检合格的产品,应由相关负责人查验,签发产品合格证,方可出售。凡批次自检不合格的产品,不得进入市场销售。第二十九条 标准园应规范产品标识,实现100%标识上市。产品标识应标明产品名称、规格、出产日期;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保质期;贮存条件;产地编码、产品认证信息等。七 建立产品质量追溯制度第三十条 标准园应按照“全国

8、种植业产品质量追溯系统”的要求,建立生产者编码、产地编码、产品编码,规范包装标识,建立内部产品质量追溯体系。实现产品质量安全信息的可追溯、可查询。第三十一条 标准园应建立和实施产品质量追溯程序,确保产品质量可追溯。追溯内容主要包括基地编号、农事管理、采收前农残检测、初级农产品采收、初级农产品运输、原料进厂验收、原料存放、加工过程、产品包装标识、成品检测、库存管理、危害及事故处理等的记录。第三十二条 标准园应建立出售产品追溯记录,如实记录产品查验、质量安全状况以及产品销售情况等内容。第三十三条 标准园出产的产品要建立召回制度,上市的产品被召回后,要追查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八 品牌化建设要求第三十四

9、条 标准园产品质量安全指标应100%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第三十五条 标准园产品应通过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和良好农业规范(GAP)之一的认证。第三十六条 标准园产品应有自己的品牌,建立产品质量信誉,商标通过工商部门注册。产品100%品牌化销售,应不断维护品牌信誉,扩大品牌影响力。九 监督管理第三十七条 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负责全国标准园创建的管理工作。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标准园创建的管理工作。标准园创建县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的创建工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标准园产品生产和监督管理工作。第三十八条 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对标准园创建实行动态监管,每年组织一次抽查和考核工作

10、。第三十九条 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委托有关单位,定期开展技术培训、产品质量监测及抽查考核工作,及时公布监测考核结果。种植业管理司委托农业部优质农产品开发服务中心负责标准园日常管理工作,包括工作调研、检查、汇总、信息的收集、整理及网站的宣传、维护工作。第四十条 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辖区内标准园创建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应定期对创建基地的生产环境、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抽查。对生产过程,关键控制点进行现场检查,指定专人负责辖区内标准园信息的汇总、上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督促其整改。第四十一条 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行政区域内示范基地的监督、指导和管理,要制定管理措施。对辖区内标准园进行风险分析,制定

11、标准园产品质量安全管理预案,发现问题及时处理解决,并报省、部行政主管部门。作物收获期内,要加大产品抽检和现场检查的频次,确保标准园产品质量安全。十 标准园创建验收第四十二条 验收内容。包括园地要求、栽培管理要求、采后处理要求、产品要求、质量管理要求。第四十三条 验收不合格判定。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判定为不合格:(1)标准园内发现使用禁限用农药的;(2)发生农药、重金属等污染事件,且处理不当的;(3)农药残留监测样品超标率(按CAC标准)连续两次高于3的;(4)在考核、检查或产品认证工作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5)创建工作内容有缺项的。(6)未建立健全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的。第四十四条 创建资格保持。标准园创建进行动态管理,实行退出制,符合要求并通过验收的保持创建资格。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取消创建资格:(1)连续两次部级考核不合格的;(2)农产品质量安全隐患问题严重,限期整改后无明显改善的;(3)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第四十五条 已被取消园艺作物标准园创建资格的不得使用“全国园艺作物标准园”称号。十一 附则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1年 月 日起实施。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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