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决策议事制度实施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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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公司决策议事制度实施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会议精神,切实加强党的作风建设,充分发扬民主,推进公司不断完善重大事项决策提高班子促进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制度,决策水平和议事效率,依据公司管理手册和相关文件规范决策,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要求,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属公司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必须由公司领导班子集体做出决定。公司决策议事要坚持实事求是、民主集中、依法决策、党管干部、责任追究和保密原则。 第三条 公司领导班子会为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主体,公司定于每月22-30日择期召开领导班子会,班子会由公司领导班子成员组

2、成,由总经理召集和主持。总经理不能参加会议时,可委托党委书记召集和主持。综合办公室主任、与议题相关的人员列席会议。班子会决策议事应遵循“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不得以传阅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会议决策议事。如遇突发重大事项、重要问题可临时召开。 第二章 公司决策议事事项范围 第五条 凡涉及公司系统改革、发展和稳定,关系干部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均属重大事项决策范畴,需要公司领导班子集体进行决策。 第六条 重大决策事项包括以下主要事项: 1.贯彻落实上级重要工作部署的意见和措施,上报公司的重大事项; 2.公司的发展方向、经营方针,中长期发展规划等重大战略管理事项; 3

3、.班子成员的分工、公司重要管理制度和风险防控体系方案各专项奖励方案,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评选和推荐申报事项; 4.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公司年度工作报告,财务预算、决算,以及内部机构设置、职能调整、责任状考核等重大生产经营管理事项; 5.薪酬分配以及涉及职工重大切身利益(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等的缴纳;职工带薪休假制度;职工奖励惩处等重大利益)调配事项; 6.其他需要班子会研究的有关公司全局性、方向性、战略性的重大事项。 第七条 重要干部任免包括以下主要事项: 1.内部机构设置、职能调整以及定编定员方案,制定公司选人用人标准,制定人员选拔任用提名、考核奖惩等制度; 2.对公司中层管理干部(公

4、司级班子成员)、特大型项目负责人和重要管理岗位(人力资源、财务、物资、审计)人员的选聘、任免和重要奖惩; 3.班子成员副职考核办法,公司机关部门负责人及以下员工的薪酬和考核兑现方案、项目班子及以下人员的薪酬和考核兑现方案; 4.后备干部的确定、调整与管理;人才引进和高校毕业生需求计划; 5.其他干部管理的重要事项。 第八条 重要项目安排包括以下主要事项: 1.项目跟踪与投标方案,项目施工生产组织方案,项目班子配备案; 2.大型、特大型工程项目投标评审,大额专业分包、劳务分包和材料采购的招标评审; 3.项目商务策划与结算、催收清欠方案; 4.重大固定资产的购置; 5.其他重大项目的安排。 第九条

5、 大额资金使用包括以下主要事项: 1.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年度经营计划、总部年度费用预算方案; 2.大额经营费用开支,大额预算外费用开支,大额履约保证金使用; 3.预算外大额度资金使用;超预算的非生产性资金使用,以及重大捐赠、赞助等; 4.承接垫资项目、固定资产购置或处理、以物抵债、法律诉讼案件处理等重大事项; 5.其他与企业资金管理有关的重大事项。研究讨论公司重大项目的承接、合作及投资等,研究讨论公司的年度费用预算决算及预算决算执行情况等。 第十条 公司党委会议事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1.贯彻落实上级党组织重要工作部署的意见和措施。 2.上报公司党委审批的重要事项。 3.党的建设、精神

6、文明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及企业文化建设、党风廉政建设、群团工作的重要事项。 4.公司领导班子建设、人才队伍建设的有关问题;管理权限内的干部推荐、任免、调整、奖惩等事项。 5.维护稳定、国家安全、保密工作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6.党员发展、教育以及对所属党组织、党员和党务工作者的奖惩事项。 7.其他需要党委会研究的事项。 第三章 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凡属公司重大决策事项,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应经公司领导班子会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以个别征求意见方式代替集体决策。 第十二条 确定议题。由党政主管根据实际情况提前商定议题,形成一致的主导性意见后再上会,任何人不得搞临时会议。议题确定后

7、,除个别事项外,议题的内容及有关资料应当提前送达与会人员,保证与会人员有足够的时间熟悉情况。 第十三条 准备材料。会议所需材料分别由各项议题所涉及工作的分管领导负责准备。其中,对关系公司或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一般应先进行调查研究提出方案,难点问题应提出两个或两个以上可供比较的方案。 第十四条 集体讨论。会议由主要领导主持召开,并向参会人员介绍会议议题,提出会议要求。到会人数要超过应到会人数的半数方能开会,对于应到未到成员,应提前征求他们的意见,并做好记录。会议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形成集体意见或决议。对意见不够集中,讨论不够成熟的重大事项应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达成

8、一致意见后再行表决。讨论决定的事项,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十五条 逐项表决。对于会议所议事项,由会议主持人根据集体讨论情况,决定是否进入表决程序。意见比较一致时,可进行表决;持赞成与反对意见的人数接近时,可暂缓表决,留待下次会议讨论。会议实行逐项表决制。表决一般可采取举手、口头表决等方式进行。其中,涉及数额较大的财、物使用问题等重大事项必须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表决时,以赞成票或赞成意见超过应到会班子成员人数的半数为通过,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 第四章 重大事项的实施与反馈 第十六条 公司重大事项问题经集体讨论决定后,领导班子成员必须坚决执行,按照分工积极

9、组织实施。对已决定事项,如有不同意见或在工作中发现新情况时,可向党政主管领导实事求是反映或提出意见。在没有作出新的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集体决定相悖的言论和行动。 第十七条 决策实施中,应加强监督检查和信息反馈,公司办公室负责督办、催办,对重大决策的执行效果及存在的问题,应及时向党政主管领导汇报。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在公司重大决策和执行过程中因下列情况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不良影响的,根据其事实、性质及情节,报上级相关部门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1.对确需提交会议而未提交会议集体讨论研究,或未及时召开会议研究而造成损失的,追究党政主管的责任。 2.擅自泄露党委会或者班子会集体研究决策的“三重一大”事项的。 3.在执行“三重一大”过程中,对执行决策不力或产生重大偏差,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分工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4.不履行“三重一大”制度决策程序,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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