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快松江旅游业发展的扶持奖励暂行办法实施细则9.26.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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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加快松江旅游业发展的扶持奖励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初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促进松江旅游业发展,加强和规范松江旅游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根据关于加快松江旅游业发展的意见沪松府201153号等规定,依照关于加快松江旅游业发展的扶持奖励暂行办法沪松府办201118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结合本区旅游业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采取项目补贴、专项奖励等方式对辖区内外符合条件的旅游企业和项目进行扶持和奖励。本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自愿申报、集中受理、小组评审、社会公示、绩效评价”的管理模式。第三条 由区旅游业发展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区发改委、区经委

2、、区商旅委、区农委、区人保局、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区文广局、区体育局、区监察局、区工商局、区税务局等部门共同组成松江区旅游业扶持奖励审核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 作为我区旅游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的评审机构,工作小组成员单位按有关规定各司其职。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工作小组办公室”)。负责我区旅游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区商旅委。第二章 扶持奖励的对象和范围第四条 主要扶持奖励对象1、工商、税务登记注册在本区的、有良好财税信用、对松江旅游业发展和地方就业、税收等作出贡献的旅游景区(点)、旅游饭店、旅行社及旅游商品、旅游项目开发等各类旅游企业;2、组织招

3、徕区外游客来松开展旅游、会务等活动的非在松旅游企业。旅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列入扶持奖励范围:1、申请单位在申报年度内因其违法行为被执法部门依法处罚的,或被执法部门依法处罚未满2年的;2、申请单位在申报年度内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或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未满3年的;3、申请单位在申报年度内发生重大旅游服务质量投诉责任事件的,或发生重大旅游服务质量投诉责任事件还未妥善解决的;4、申请单位在享受各级政府财政扶持中有弄虚作假、严重违约行为或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的;5、申报单位有不良信用记录及其他违法行为的。第三章 扶持奖励类别及标准第五条 项目开发扶持1、对获得市级以上引导资金扶持的旅游项目,依据

4、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府发200924号),应按照不低于1:1的比例安排配套资金。2、对发挥引领作用的重点旅游项目给予贴息扶持,额度为企业实际已支付银行贷款利息的30%,贴息的范围是企业提出申请之日的上年度内获得的银行贷款利息,贴息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贴息总额不超过200万元。3、对举办市级以上旅游节庆活动的旅游企业,根据节庆活动举办规模和效益,按照市级、国家级旅游节庆活动分别给予一次性补贴20万元、50万元。对连续3年以上组织举办乡村旅游、工业旅游、文化旅游、体育旅游、红色旅游节庆活动的旅游企业,每3年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4、对积极开发本区特

5、色旅游线路(产品)并对外销售,取得较好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旅行社、旅游景区(点),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第六条 品牌创建奖1、依据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标准,旅游景区(点)新评定为国家3A级、4A级、5A级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40万元、100万元。现已评定的国家3A级景区通过改造、扩建、提升后晋升为4A的,按照上述A级景区奖励标准差额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4A级晋升5A级的不包括在内。2、依据全国工业旅游示范点检查标准和全国农业旅游示范点检查标准,旅游景区(点)新评定为全国工农业旅游示范点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依据上海市工业旅游景点服务质量要求和上海市工业旅游景点服务

6、质量实施细则(试行)标准,新评定为上海市工业旅游景点服务质量达标单位、优秀单位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10万元。3、依据旅游饭店星级的划分与评定标准,旅游饭店新评定为国家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白金五星级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40万元、60万元、100万元。现已评定的三星级以上饭店通过改造、提升后晋级的,按照上述星级饭店奖励标准差额给予奖励,三星级晋升四星级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四星级晋升五星级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五星级晋升白金五星级的不包括在内。4、依据绿色旅游饭店标准,旅游饭店新评定为国家银叶级绿色饭店、金叶级绿色饭店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人民币30万元、50万元

7、。现已评定的银叶级绿色饭店通过改造、提升晋升为金叶级绿色饭店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5、依据上海市旅馆优质(规范)服务达标综合评分标准,社会旅馆新评定为上海市社会旅馆规范服务达标单位、优质服务达标单位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10万元。现已评定的规范服务达标社会旅馆晋升为优质服务达标单位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6、依据上海市农家乐旅游服务质量等级划分和评分细则(试行)标准,新评定为上海市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农家乐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3万元、5万元。现已评定的星级以上农家乐通过改造、提升后晋级的,按照上述农家乐奖励标准差额给予奖励,一星级晋升二星级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二

8、星级晋升三星级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7、依据上海旅行社服务质量要求及等级评定标准,旅行社新评定为上海市3A、4A、5A级旅行社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人民币3万元、10万元、20万元。现已评定的3A级以上旅行社通过改造、提升晋级的,按照上述A级旅行社奖励标准差额给予奖励,3A级晋升4A级的给予一次性奖励7万元,4A级晋升5A级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第七条 年度贡献奖1、按旅游企业不同类型,围绕企业营业收入、税收、接待人次、吸纳本地劳动力、行业荣誉等指标进行年终评选(具体评选标准由区商旅委制定)。对获得优秀单位称号的旅游企业给予奖励,其中,评为优秀单位称号的星级饭店、大型旅馆、旅游景点区(点

9、)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评为优秀单位称号的旅行社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2、旅行社组织招徕、接待松江区外旅游团队来松旅游,游览1个以上旅游景区(点),或在松江境内星级饭店或大型社会旅馆(以客房数50间以上为标准)住宿1夜以上,且全年招徕、接待国内游客总数达到500人次以上(学生春秋游团队除外)或入境游客达到200人次以上的(同一团队在本区多家景区游览及旅游饭店住宿的人次不重复计算),给予奖励。同一团队在我区游览任一门票价格在100元(含)以上的景区(点),每人次奖励6元;游览任一门票价格在50(含)至100元的景区(点),每人次奖励4元;游览任一门票价格在50元以下的景区(点),每人次奖励2元;

10、(同一团队在多家景区游览不重复计算人次,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给予奖励)。同一团队在我区三星级(含)以下旅游饭店或大型社会旅馆住宿一夜以上的,每人天奖励8元;在四星级以上(含)旅游饭店住宿一夜以上的,每人天奖励16元;此项奖励按住宿天数累计计算。各旅行社在申请本项奖励时,要认真填写旅行社“引客入松”统计汇总表,并附上经旅游景区(点)、星级饭店或大型社会旅馆盖章的“引客入松”游客统计凭证、景区团体门票购买发票、星级饭店或大型社会旅馆住宿发票及旅行社组接团任务书等材料,上述材料须保持一致。3、旅行社、会展公司、旅游饭店、协会等招徕会议会展活动的,按活动规模、级别、行业排名等情况,给予奖励。对旅行社

11、、会展公司、旅游饭店、协会等引进国际性会议(单次会议饭店营业额100万元以上,参会境外人员占30%以上,国别不少于3个国家或地区),给予该次会议费用(以会议发票为准,下同)的5%进行奖励。对旅行社、会展公司、旅游饭店、协会等引进全国性会议(单次会议饭店营业额50万元以上),给予该次会议费用的3%进行奖励;引进全省性会议(单词会议饭店营业额30万元以上),给予该次会议费用的2%进行奖励。以上对各旅行社、会展公司、旅游饭店、协会等的年度奖励累计总额不超过100万元。各单位在申请本项奖励时,要认真填写招徕会务统计汇总表,并附上经星级饭店或大型社会旅馆盖章的会务接待统计凭证、住宿发票、会务接待协议书及

12、会务安排计划书等材料,上述材料须保持一致。第八条 旅游商品开发奖1、对积极开发松江名特优土特产品的旅游企业,经权威部门认定其开发的产品为松江名特优土特产品的,给予旅游企业一次性奖励2万元。2、对积极开发特色菜肴,培育地方特色菜系的旅游餐饮企业,经权威部门认定其开发的产品为松江特色菜肴(菜系)的,给予旅游企业一次性奖励2万元。3、对积极开发具有松江特色新型旅游商品(纪念品),获得国家专利且投入生产销售的,给予旅游企业每个产品一次性补贴2万元,特色旅游商品(纪念品)开发奖励每家旅游企业累计总额不超过10万元。每年根据市场销售情况进行评比,销售额排区内旅游商品(纪念品)前三名的旅游企业,对第三名、第

13、二名、第一名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10万元、20万元(旅游商品、旅游商品经营企业由区旅游业发展领导小组负责认定)。4、在全国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旅游协会)主办的旅游商品(纪念品)设计评比中获得三等奖、二等奖、一等奖和特等奖的旅游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10万元、15万元和20万元。在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旅游协会)主办的旅游商品(纪念品)设计评比中获得三等奖、二等奖、一等奖和特等奖的旅游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3万元、5万元和10万元。第九条 旅游人才奖对培养和引进松江区“优秀人才”的旅游企业,给予旅游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优秀人才”标准见松江区关于完善优秀人才开发机制优化人才发

14、展环境的暂行办法)。对鼓励员工参加旅游行业岗位资格证书培训的旅游企业,给予实际获得相关岗位资格证书人数培训费30%的补助。其中,对鼓励导游员参加中级、高级、特级导游或外文类导游资格证书培训及考试的旅行社,给予实际获得相关资格证书人数培训费100%的补助。对旅游企业鼓励员工参加旅游行业职工技能比武的,根据员工获得荣誉等次给予旅游企业奖励。对获得区级前三名、市级前三名、国家前三名的分别给予旅游企业5000元、1万元、5万元的奖励。第四章 扶持奖励申请与受理第十条 凡符合暂行办法规定的各旅游企业均可申请相关扶持奖励项目。第十一条 工作小组办公室(区商旅委)每年1月1日至3月30日受理旅游企业扶持奖励

15、申请,并根据申报要求进行材料初审,初审合格的,出具受理回执、登记存档,提交工作小组审核。第十二条 申请扶持奖励需提供的材料1、松江区旅游业扶持奖励资金申请审批表;2、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经营许可证;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和委托书;4、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纳税证明、各类年检资料;5、申请单位所属街道、园区的推荐材料或证明;6、与申请项目相关的证实性材料;7、按规定要求上交的其他附件。第十三条 所有材料用A4纸按顺序装订成册,不能提供原件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并核对原件。第五章 扶持奖励资金的审核与批准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的审核批准程序按照暂行办法执行,包括评

16、审、公示、审核、落实资金等。第十五条 扶持奖励项目经评审通过后将在松江区政务网、松江商旅门户网站、松江报等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将按规定流程审核后落实资金。公示期内有异议的项目,由工作小组重审,重审证明异议内容属实的,取消扶持奖励资格;经调查核实异议内容不实的,按公示无异议办理。第十六条 同一项目按“就高不就低、不重复享受”的原则,确定扶持奖励额度。第十七条 有关旅游项目资金配套贷款贴息资金的发放,须经工作小组办公室与申请单位签订松江区旅游业扶持奖励专项资金使用暂行合同后再行发放。第六章 扶持奖励资金的使用第十八条 扶持奖励项目审核批准后,区财政局按照暂行办法和财政资

17、金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拨付资金。第十九条 获得扶持奖励资金的企业须在拨付资金当年年末向工作小组办公室(区商旅委)递交关于资金使用的书面报告。其中,获得旅游项目资金配套或贷款贴息单位须每年及项目完成后向工作小组办公室递交关于资金使用及项目绩效等内容的书面报告。第二十条 获得扶持奖励资金的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和本细则的要求,加强资金管理,确保扶持奖励资金专款专用,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扶持奖励资金使用单位应当按照以下规定使用专项资金:1、企业所获得的配套资金,应当按国家和上海市有关部门所规定的资金开支范围使用。2、企业所获得的项目贷款贴息,必须全部用于与申请项目有关的专项支出。3、

18、企业所获得的奖励资金,应主要用于企业新产品开发、新业务拓展、品牌提升、服务质量提高等支出。4、获得配套资金、项目贷款贴息扶持的企业,应在资金项目终了后,提供审计报告。第七章 扶持奖励资金的监督和管理第二十一条 工作小组应切实加强扶持奖励资金的使用监管。第二十二条 工作小组每年第四季度起,对上年度受扶持奖励企业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查。第二十三条 区财政局负责对资助对象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估,绩效评估结果将作为资助申请单位再次申请资助的重要评审依据。其中,项目评估办法参考松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的松江区项目绩效评估管理执行办法(沪松府办200838号)实施。第二十四条 区审计局对资金运用情

19、况进行审计。区审计局负责每年对上一年度已完结的资助项目(奖励除外)并结合年度审计项目进行审计。第二十五条 区监察局对扶持奖励项目评审情况进行全程监管。第二十六条 对于违反财经纪律,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等行为,由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区监察局按相关权限进行处理、处分或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且把违规行为单位列入不诚信名单。项目申报单位申请材料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取消申报资格,已经批准拨付扶持奖励资金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并全额收回扶持奖励资金,同时取消该企业今后两年的申报资格。项目申报单位拒不接受旅游等有关部门监督检查的,应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暂停审核或拨付扶持奖励

20、资金;已经拨付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并全额收回扶持奖励资金,同时取消该企业今后两年的申报资格。获得项目资金配套或贷款贴息资助的企业,因故项目被取消、注册地迁离本区范围、因不可抗力无法继续实施或继续实施已无必要等因素出现时,资金使用单位应及时向工作小组办公室(区商旅委)报告,终止松江区旅游业扶持奖励专项资金使用暂行合同的执行,经工作小组核准后,收回项目资助(剩余)资金并归还区财政局。享受项目资金配套或贷款贴息资助的企业,在政策期满后5年内迁出本区的,应返还已经享受的全部专项资金补贴。 第二十七条 旅游业发展扶持奖励资金应确保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若发现上述行为将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第八章 附 则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上海市松江区商务和旅游委员会负责解释,未尽事项按暂行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1年6月18日起实施。松江区旅游业扶持奖励审核工作小组二O一一年 月 日附:1、松江区旅游业扶持奖励资金申请审批表2、松江区旅游企业年度评优综合考核标准3、旅行社“引客入松”游客统计汇总表4、旅行社、会展公司、旅游饭店、协会等招徕会务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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