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责任追究与考核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文库蛋蛋多 文档编号:3779337 上传时间:2023-03-21 格式:DOC 页数:34 大小:69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安全生产责任追究与考核管理办法.doc_第1页
第1页 / 共34页
安全生产责任追究与考核管理办法.doc_第2页
第2页 / 共34页
安全生产责任追究与考核管理办法.doc_第3页
第3页 / 共34页
安全生产责任追究与考核管理办法.doc_第4页
第4页 / 共34页
安全生产责任追究与考核管理办法.doc_第5页
第5页 / 共34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安全生产责任追究与考核管理办法.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安全生产责任追究与考核管理办法.doc(34页珍藏版)》请在三一办公上搜索。

1、附件安全生产责任追究与考核办法为切实保障依法治矿,强化矿井各级安全生产责任落实,促进矿井各项安全管理工作全面有效提升,不断增强全矿干部职工规范管理、规范操作,实现矿井安全生产。线现结合两级公司相关安全管理行政经济责任追究处罚办法,结合矿井当前安全生产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一章 通用部分一、对有下列严重违章行为之一的责任者,给予2000元的罚款。第1条 每一职工都有制止任何人违章作业和拒绝任何人违章指挥的权利,凡因举报管理人员“三违”而对举报者进行打击报复的。第2条 殴打各类检查人员的。第3条 发现携带烟草和点火物品入井的(气焊工作人员出示证明除外)。第4条 特殊工种或要害工作岗位(瓦检员、

2、各类司机、把钩工)空岗或脱岗的。第5条 未经申请批准或联系擅自停风、停电、停水,严重影响正常安全生产的。第6条 特殊工种人员工作时,不使用规定专用操作工具、器具、仪表的。第7条 凡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勒令停产整顿限期没有完成整改的。第8条 现场跟班班队长对发生重大事故汇报不及时延误抢救时间的。第9条 对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85号令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所认定的十五个方面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未进行排查或排查出未制定措施及时落实的。第10条 发生重大事故有关单位安全第一责任者,无故不到现场指挥抢救的。二、对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责任者,给予1000元的罚款。第11条 特殊要害岗位上睡觉的。

3、第12条 各单位的安全第一负责人及分管负责人,凡未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及矿要求建立的其他制度、制度不健全或执行不好的。第13条 各级管理人员都要认真组织本单位职工贯彻学习安全法律法规、三大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并落实到生产现场及各工作岗位,一经举报或检查发现违章指挥生产的。第14条 各单位无作业规程、施工安全措施或规程、措施与施工现场不符又不及时修改补充的;没有按规定办理开工许可证擅自安排施工的。第15条 安监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或滥用职权,有徇私舞弊行为的。第16条 酒后入井或上岗的。三、对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责任者,给予500元的罚款。第17条 每一入井人员都要自觉接受井口安监人员(或把钩工)的

4、检查,对拒不接受检查、无理取闹和扰乱井口秩序的。第18条 使用支护锚杆起吊或使用锚网吊挂物料设备的。第19条 轨道运输系统安全设施不能正常使用强行运输的。四、对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责任者,给予200元的罚款。第20条 各基层单位的安全第一责任者,不按矿规定组织召开安全办公会(单位安全会议)的及不参加矿安全、通防调度例会的。第21条 对上级安全指令、条例、文件及会议精神不积极组织传达贯彻和付诸实施的。第22条 对从事井下工作人员、新工人或调换工种的人员,单位正职及主管技术员在入井前未按煤矿安全规程和矿有关规定,进行安全培训和规章制度教育以及未经考试合格上岗的。第23条 对各级管理人员提出的问题,

5、未按要求时间进行整改、落实的。第24条 各级管理人员发现“三违”不及时制止处理的。第25条 各级管理人员凡查处“三违”不按有关规定处罚的。第26条 各级管理人员或专职安监人员检查行走的路线,未检查出隐患问题走后24小时内发生事故的。第27条 安管人员下达的各类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单,拒不签字或不按时整改反馈的。第28条 谩骂各级检查人员的。第29条 “三违”人员拒绝接受检查或撒谎瞒报的。第30条 单位正职在新工人入井前未签订师徒合同或无老师傅带领以及不满三个月而让新工人单独上岗作业的。第31条 单位不按规定组织人员培训,每出现一人次缺员、顶替的。第32条 单位值班领导不组织开班前会、布置安全工作,

6、擅自离岗的。第33条 单位职工及带班管理人员无故不参加班前会私自入井的。第34条 井口检身人员未认真执行检身制度。第35条 井口房内或井口20m 范围内吸烟的。第36条 入井人员不随身佩带矿灯和自救器的。 第37条 戴电子手表或穿化纤衣服入井的。第38条 班组长不集中收工、不与本班工人同下同上的。第39条 乘坐罐笼或人车不排队,不听从井口把钩工或安监人员的指挥有意扰乱秩序的。第40条 不持证上岗或岗证不符的。第41条 在岗位上脱靴、脱帽、关闭矿灯的。第42条 在井上下随意乱写、乱画有碍精神文明的;物料码放不整齐、不挂牌管理的;机器设备、备件、材料乱扔乱放的。第43条 一般工种岗位睡岗的。第44

7、条 各种水管接头不使用U型销,使用其它物品代替、单腿销。第45条 乘坐人车提前摘链和不挂链的。第46条 顶板离层仪未按规定观测并留好记录的。第47条 职能部室下达的各种安全指令、通知等未按要求及时领取和报送的。第48条 各种设备、设施需采取放飞措施而未采取的。第49条 坡头自动复位挡、坡底阻车器未按要求使用,在使用完毕后未恢复到正常状态的。第50条 绞车前未按要求安设各种保护设施的。第51条 轨道运输系统内各巷道口未按要求安设语音报警装置(红灯)的。第52条 绞车运行未按规定开启语音报警装置(红灯)的。第53条 一般工种岗位脱岗的。第54条 在用绞车齿轮箱无护罩或有护罩不固定的。第55条 各类

8、电器设备不使用时,开关手把不打零位的。第56条 斜巷运输在斜巷中间长时间存放各种矿车的(回采超前电缆车及设备车除外)。第57条 耙矿车不上防护网的。第58条 耙矿车护绳板损坏后不能正常使用,未及时修复更换的。第59条 耙矿车固定未按要求打地锚螺丝固定的。第60条 各种电器设备操作按钮不能正常使用,使用锚杆或其它物品放在操作按钮上使用的。第61条 各种动力设备电机与减速机连接装置防护筒观察窗小盖未按要求固定的。第62条 皮带各种保护不起作用,甩保护开动皮带的。第63条 岗位工未按操作规程作业的。第64条 回采工作面注液枪使用完毕后,随地乱扔的。第65条 机电检修工未带便携仪的。五、对有下列违章行

9、为之一的责任者,给予100元的罚款。第66条 人车到副井底停车后,跑步赶罐的。第67条 员工未按规定进行测血压的。第68条 定位卡未与安全帽固定在一起的。第69条 灭火器未按规定进行月检的、消防设施不全的。第70条 进入主副井口范围及井上施工工作场所范围内未戴安全帽的。第71条 上井后不遵守检身制度的。第72条 佩戴安全帽不系帽带的,不佩戴防尘口罩的。第73条 工人候罐超过候罐门的。第74条 安监人员发现问题及安全隐患不及时向有关单位及有关部门提出整改意见及解决期限的。第75条 对组织的各类检查拒不参加或无故迟到的。第二章 开 掘一、对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责任者,给予1000元的罚款。第76条

10、 临时支护不跟头(包括锚喷巷临时封闭)空顶作业的。第77条 掘进上山,耙岩机固定不牢未安装卡轨器和固定绳索的。第78条 综掘机启动前未提前发出报警信号的或发出报警信号后铲板和截割头附近有人工作或停留的。第79条 耙岩机司机工作时,前头和耙斗运行范围内有人工作、行走或停留的。第80条 综掘机没有按规定安装照明、急停、信号或未保持完好的。第81条 开掘巷道贯通、过断层、过老空、留煤假顶以及过煤层松软、顶板破碎等特殊地段,未制定临时措施的,或不按措施要求施工的。第82条 独巷内前头施工后路整修同时平行作业的。二、对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责任者,给予200元的罚款。第83条 掘进开口施工前,不检查和加固

11、开口附近10m内巷道支护的。第84条 施工现场无“三图一书”(巷道断面图、避灾路线图、施工作业图、爆破说明书)或不齐全的。第85条 掘进不按给定的中腰线施工或随意挪动中腰线的。第86条 巷道出现片帮不处理、出现顶空不采取措施处理的。第87条 掘进巷道机头与机尾不搭接的运输溜子机尾不打机尾柱子的,皮带、溜子机头机尾未加防护罩的,皮带卸载臂下未加防护装置的。 第88条 掘进后路出现挂网脱落或网兜等情况影响安全仍继续施工而不停头整修的。第89条 不“敲帮问顶”、找净巷道浮矸、伞檐就盲目作业的。第90条 不按作业规程爆破说明书规定参数随意打眼和装炮,造成超挖的。第91条 永久支护(包括正规支架、锚杆、

12、锚喷等)距头距离超过作业规程规定的。第92条 棚距、间、排距超宽,柱根不在实底或垫浮矸活煤的。 第93条 上下山掘进不按规程规定开凿躲避洞、把钩峒的。第94条 光爆锚喷巷道,不按作业规程规定爆破施工的。第95条 锚杆、锚索角度达不到规定要求、构件不全、托板不密贴煤岩壁或外露长度超过规定以及安装不合格的。 第96条 喷射砼前不找净顶邦浮矸危岩直接喷射的。第97条 砼配比不符合规程规定要求或标号达不到设计强度要求的。第98条 喷体厚度不够或基础不喷丢底根的。 第99条 使用耙岩机装载的开掘工作面,耙岩机距头超过20米仍不移机的。第100条 掘进后路不及时清理,有淤泥积水、活煤杂物以及材料设备不按要

13、求分类挂牌码放整齐的。第101条 锚喷巷道移机后三天内两帮及底根仍不及时成巷的。第102条 掘进头地质条件发生变化不汇报的。第103条 打锚杆不按规定要求数量使用树脂药卷的。 第104条 综掘机前有人工作时,综掘机截割头未落地的,不提前后退并切断电源的,未打开隔离开关的。第105条 综掘机工作时司机擅自离开操作台的。第106条 各类掘进机械人走不停电,手把未打零位的。第三章 回 采一、对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责任者,给予500元的罚款。第107条 当班队长(技术员)、班长随意改变工作面支护形式或支架规格的。第108条 空顶作业的。第109条 工作面顶梁、支柱或其它辅助材料配备不足尚不具备生产条件

14、强行生产的。第110条 综采工作面顶板破碎时,必须超前处理,不接顶造成倒架的。第111条 采煤机开机前没有事先发出信号,司机没有进行安全确认,机道和滚筒前后5米有人逗留的。第112条 采煤机割煤时,拉倒支架的。第113条 采煤机停止工作或检修时没有切断电源,打开启动器隔离开关的。第114条 工作面在初采、回撤、过断层、过老空、留煤假顶或冒顶区及托伪顶开采等特殊情况时,没有制定专门安全措施或不按措施施工的。二、对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责任者,给予200元的罚款。第115条 工作面上下巷必须保持安全出口,上下安全出口与巷道衔接处20米范围内巷道必须加强支护,高度不得低于1.6米(综采1.8米),安全

15、出口必须设专人维护,超前处理和超前支护距离及支护形式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或达不到标准要求的。第116条 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制度,不认真执行“敲帮问顶”找净浮煤、浮矸盲目作业的。第117条 每个工作人员必须经常检查工作地点的顶板、煤壁、支架等情况,发现隐患及险情时,没有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排除的。第118条 工作面采高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的(非正常情况有措施批准除外)。第119条 工作面擅自丢顶煤、底煤、活煤的。第120条 工作面特殊支架(双楔顶梁、木垛、密集、丛柱、戗棚等)不按规程使用或架设不合格的。第121条 采空区悬顶面积超过作业规程规定,未采取措施加强支护或强制放顶的。工作面最大控顶距离超过规定的

16、。第122条 工作面支护用品没有按规程要求进行编号管理的。第123条 支柱打在浮煤、浮矸上的。第124条 使用失效支柱或顶梁(漏液、缺损、开焊等)的。第125条 放炮崩倒的支架或支柱不及时扶好的。第126条 机道有片帮危险或煤壁伞檐大于规定,不处理继续作业的。第127条 超前采煤机改支柱或追机打支柱的距离超过作业规程规定的。第128条 支柱打设歪扭、不迎山、初撑力达不到规定值的。第129条 支柱手把体方向没有朝斜上方的。第130条 支柱不按规定栓柱头、穿铁鞋的。第131条 顶板破碎时,不掏梁窝超前挂梁的。第132条 采面上下尾巷长度不符合作业规程要求的。第133条 回柱与割煤平行错距小于20米

17、的。第134条 放顶时,板梁、搪材不回收复用的。第135条 综采工作面割煤和移架之间的悬顶距离超过作业规程规定不及时移架的。第136条 液压支架顶梁与顶板不平行,前梁接顶不严密出现顶空、上仰或下栽超过7度的。第137条 相邻支架高低差和架间空隙超过200mm或出现咬架、压架、爬架的。第138条 移架后,操作手柄没有打到零位关闭载止阀门的。第139条 处理倒架、歪架以及更换支架,拆修顶梁、支柱、座箱及大型部件时没有制订措施,领导没有进行现场指挥的。第140条 机采工作面需要放炮时,单体支柱或液压支架没有保护措施的。第141条 采煤机内外喷雾装置不齐全,水压水量不符合要求,无水开割煤机的。第142

18、条 采煤机牵引链两端须固定牢靠并经常检查,张紧程度适当并无别劲,凡造成断链的。第143条 采煤机与工作面运输机联锁控制装置不灵敏可靠,发现问题不能及时停机的。第145条 采煤机无故割顶、割底的。第146条 倾角超过15度以上机采工作面,未使用防滑装置的。第147条 采煤机机身下有支柱、顶梁、工字钢、长木头或直径超过300mm大碴块通过的责任者。第148条 工作面和顺槽运输机头、机尾不按规定打好戗点柱、压点柱的。第149条 工作面移溜子必须追机作业,从两头向中间移溜子的。第150条 移溜子与采煤机距离小于15米的和溜子弯曲段不足15米的。第151条 使用顺槽溜子拉工作面机头的。第152条 顺槽小

19、绞车使用单体支柱打压戗点柱的(拉机头机尾慢速车除外)。第153条 使用溜子运送物料时,严防物料顶人,违犯运料、掏料工作顺序的。第154条 胶带输送机、刮板运输机工作前应先碰车试运转,未经试运转直接开车的。第155条 顺槽破碎机入口处,没有设有安全防护栏的。第156条 乳化液配比浓度达不到规程规定的或现场无检测手段的。第157条 乳化泵站压力使用单体液压支柱的低于18Mpa,使用综采支架的低于30 Mpa的。第158条 泵站压力表失灵仍继续开泵作业的。第159条 泵站输出高压管路快速接头不使用U型卡、使用其它物品代替、单腿销或管路漏液、跑液的。第160条 工作面无备用乳化泵的。第161条 乳化泵

20、站设备本身及附近15米范围内不清洁卫生的。第162条 工作面两巷材料、设备、备配件不分类挂牌码放整齐或距轨道间距不足0.5米、行人侧宽度不足0.7米的。第163条 凡拉水煤不采取措施的。第164条 凡故意将喷浆、矸石块装入皮带的。第165条 巷道内积水多,造成行人困难的。第166条 工作面班后不认真执行安全质量评估的。第167条 采面支架阀组操作手柄未及时打闭锁的。第168条 回采工作面转载机溜子进口处未按要求安设保护装置或保护装置失效的。第169条 综采工作面机头、机尾、架脚及架箱内浮煤不及时清理,架箱盖板不平稳或其它不使用的物品不及时清理,影响行人通行的第170条 回采工作面进回风尾巷未按

21、作业规程要求打设支护和支护不合格的。第171条 工作面各种电器闭锁装置不按规定安设或使用的。第172条 特殊回采工作面回采完后未及时封闭的。第173条 特殊回采工作面回采完后不大封口木柱的。第174条 特殊回采两巷之间不按作业规程留煤柱及回采工作中打透的。第四章 巷道维修一、对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责任者,给予500元的罚款。第175条 巷道失修,严重影响通风、运输和危及行人安全仍强行生产的。第176条 修复旧巷、盲巷或通风不良地点,首先要通风,通风后,未经瓦斯员检查有害气体便盲目进入作业的。第177条 返修大片口、处理大冒顶或清理煤仓、修补仓壁以及报废巷道拆除支架等,未制定专门施工安全措施或有

22、措施不落实兑现的。第178条 在架线巷道内整修时,事先未与调度室、运输队联系好,架空线没停电工作的。第179条 在倾斜巷道内整修时,不停止正常提升运输交叉平行作业的。二、对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责任者,给予200元的罚款。第180条 独头巷内整修,不按施工顺序由外向里整修的。第181条 独头巷内整修,放两个整修茬同时施工的。第182条 替换或拆除旧支架时,未完工即终止作业的。第183条 整修茬收工前,必须将茬口部分帮顶背实封严,凡出现空帮空顶影响行人安全的。第184条 收工之前,没有将活碴、杂物清理干净,物料码放不整齐,通风、运输、水沟不畅通的。第185条 喷浆作业完毕后,管线上渣料未清理施工人

23、员撤出的。第五章 机 电一、对有下列严重违章行为之一的责任者,给予2000元的罚款。第186条 检修高低压电气设备时,不严格执行停电、验电、放电操作程序,带电作业的。第187条 操作高压电气设备主回路时,不戴绝缘手套、不穿电工绝缘鞋或不站在绝缘台上工作的。第188条 明火操作者。第189条 停送电没有专人负责,不悬挂“有人工作不准送电”警示牌,开关手把在切断电源时没有闭锁的。二、对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责任者,给予500元的罚款。第190条 如需带电测试时,高压带电部分与操作部位之间安全距离不符合电气安全规程规定,没有设置绝缘隔板进行隔离,没有执行一人操作一人监护的。第191条 非专职工作人员擅

24、自操作电气设备的。第192条 电气设备出现失爆责任者及机械设备发现漏电的责任者。第193条 发现电缆有鸡爪子、羊尾巴、明接头的。第194条 甩掉漏电继电器、风电瓦斯闭锁、煤电钻综合保护或有意制造失灵的。第195条 拆掉过流或无压释放保护器、实际整定值超过额定整定值以及短接电机综合保护的。第196条 井下电焊、气割无专门措施或不按措施施工的。第197条 未同有关部门联系,随意私拉线路的责任者。第198条 防爆设备未经验收、无防爆合格证、无MA标志入井的。三、对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责任者,给予200元的罚款。第199条 检修或试验高压电气设备时,不严格执行工作票制度和制定具体安全技术措施的。第20

25、0条 一切容易碰到的裸露电气设备及其拖动的机器外露传动部分,无保护罩或遮档的。第201条 备用电气开关不堵挡板眼的。第202条 非工作和管理人员随意进入配电峒室而当值人员不及时制止的。第203条 配电峒室内的设备缺完好牌、标志牌、停送电牌、高压危险牌及供电线路牌板等的。第204条 配电峒室内绝缘操作台、照明、消防用沙箱、沙袋、灭火器具及防火门等有一项不合格的。第205条 配电峒室内的易燃物、杂物或设备上不清洁卫生、有灰尘的。第206条 发现漏电继电器不按规定作检漏跳闸试验的或无记录的。第207条 电气设备局部接地极和辅助接地极有一处不合格的。第208条 高低压电缆(包括通讯电缆、遥测线)落地压

26、埋的;吊挂不合格或用铁丝吊挂的。第209条 在用动力电缆盘圈超过五圈的(机组电缆和煤电钻电缆除外)。第210条 用铁丝、铜丝、其它材料代替保险熔断丝的。第211条 低压开关闭锁装置失灵或缺闭锁杆的。第212条 带电搬迁安装电气设备的。第213条 不按规定装设避雷装置或不定期检查的。第214条 流动设备每发现一台件不上架的,五小设备不上板的。第215条 机电设备超期使用或带病运转不及时更换的。第216条 维护保养不善或超负荷运转,烧毁电机的。第217条 各机电设备使用安装地点有活煤杂物堆积或被压埋的。第218条 机械设备发现漏气、漏风、漏油、漏水的。第219条 设备无包机牌、完好牌、电缆拐角及接

27、线盒一端无导示牌的。第220条 无供电线路图或线路图与实际不符的。第221条 机电硐室、机房各种管理制度、试验记录不齐全的。第222条 矿灯不能正常连续使用11小时,矿灯不完好入井的。第223条 使用中的各种保护、电缆、接地极等电器设施,不按规定周期进行试验并留有记录的。第224条 机电设备管理不符合机电设备完好标准的。第225条 选煤车间工作期间需佩戴矿灯未佩戴的。第六章 提升运输一、对有下列严重违章行为之一的责任者,给予2000元的罚款。第226条 操作时精力不集中发生断绳跑罐或过卷事故的。第227条 凡斜坡蹬钩扒罐、大巷扒罐、坐皮带机、蹬运输溜子者。第228条 发生追尾、撞车事故的责任者

28、。第229条 造成过卷、过放、断绳跑罐、物料坠井等重大事故的直接责任者。第230条 造成淤机头、胶带撕裂或断带事故严重影响生产的。二、对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责任者,给予500元的罚款。第231条 超挂罐、放飞车的。第232条 人车未停稳时随意上下人车的、乘车时人体及所携带的工具和零件露出车外的、在两车箱之间搭乘的。第233条 不使用保险绳的;绞车运行期间把钩工离岗的。第234条 钢丝绳出现断丝、磨损超过规定或绳卡子少螺丝固定不牢而强行使用的。第235条 火工品运送违反规程规定的。第236条 用罐撞风门造成事故的。第237条 司机在驾驶室外操作或将头及身体其他部位探出室外行车的;非跟车人员乘坐机

29、车的。第238条 司机离开驾驶室时,没有切断电源,取下手把,拧紧制动闸,并没打开车灯的。第239条 大型提升绞车各种安全保险装置及后备保护必须齐全可靠,达不到规定要求的。三、对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责任者,给予200元的罚款。第240条 斜巷运输不认真执行“开车不行人,行人不开车”制度的。第241条 小绞车使用不执行“人走停电”制度的。第242条 小绞车绳跑偏或排绳乱不及时处理的。第243条 运输巷道两侧宽度与运输设备最突出部分之间距离不符合规程规定(特殊情况应有措施)的。第244条 斜坡运输的各种安全设施没挂牌管理的。第245条 斜坡运输缺岗位责任制、操作规程的。第246条 斜巷轨道运输平坡头

30、处没安装阻车器,或没保持常闭状态的。第247条 斜坡中间偏口、坡头、坡底未按规定安装及使用语音报警装置的。第248条 斜坡运输安全设施不全、不坚持使用或有问题不及时修复处理的。第249条 发现物料戗茬或超重、超宽、超高、偏载严重、强行运输的。第250条 斜巷多偏口运输乱发信号的;把钩工不按规定要求打信号、不执行回头铃制度的。第251条 不挂红灯或未使用红灯盒的。第252条 小绞车安装位置、车房、固定方式以及四周安全间隙和司机躲避峒等,不符合规程及有关规定的;小绞车各部件不齐全完好,不符合规程及规范要求的。第253条 司机工作前不认真检查绞车压点柱、戗柱、底座螺丝(地锚螺丝)以及闸皮肖子、信号、

31、钢丝绳磨损断丝情况等,盲目操作或有问题未处理好就开车的。第254条 电机车前无照明,后无尾灯行驶的。第255条 电机车通过风门、巷道岔口、弯道或道岔以及行人密集的地段不减速,不提前发警铃的。第256条 电机车制动闸、警铃、洒沙装置、连接装置、载波电话等,必须齐全有效,缺项或不合格强行驾驶的。第257条 机车制动距离,空车超过20米,重车超过40米的。第258条 司机不按规定时间交接班,弃车提前升坑的。第259条 未经许可,私自在大巷机车道上人力推放物料罐的。第260条 人力推车时,间隔距离不够、放飞罐或在过道岔、弯道、交叉口、风门以及前方有人而不放慢速度提前发出警号的。第261条 架空线架设高

32、度不符合规程规定的。第262条 主要运输大巷、主提升绞车道的轨道及道岔铺设达不到质量标准要求的。第263条 回电轨道连接处未焊连接线、架线轨道与不回电轨道接头间未设置绝缘装置或绝缘装置不起作用的。第264条 运输大巷没有保持清洁,发现有杂物、淤泥积水、水沟堵塞或盖板不全的。第265条 运输大巷缺照明、声光信号、警示牌及路标的。第266条 胶带输送机运输没按规定设置保护装置的。甩掉皮带保护或人为强行启动皮带、溜子的。第267条 行人过道跨越皮带处未设置行人过桥的。第268条 皮带发现跑偏、掉托滚、底皮带磨煤不及时处理的。第269条 发现用皮带机运送工具设备或支柱、大件的。用溜子、绞车等拉大件设备

33、无安全措施的。第270条 发现机车房没有各种检查记录、岗位责任制、交接班记录以及管理制度牌板的。第271条 1.6米以上绞车没有执行每班有正、副司机,一人操作一人监护的。第272条 处理罐车落道没有使用专用工具,硬拉上道。处理斜坡车辆掉道时,车辆下方没有打可靠的阻车装置的,在倾斜巷道内随意停放矿车的。第七章 一通三防一、对有下列严重违章行为之一的责任者,给予2000元的罚款。第273条 通风设施损坏或两道风门被同时打开造成风流短路的。第274条 无故停风10分钟以上的责任者。第275条 备用主要通风机10分钟以内不能正常启动的责任者。第276条 不实行风电闭锁和瓦斯电闭锁。第277条 凡发生无

34、计划停风停电的责任者。第278条 私自破坏和闯入栅栏或密闭的当事者。第279条 对擅自移动、损坏或采用非法手段使瓦斯报警断电仪失灵、失控者。第280条 不按规定检查瓦斯、空班、假检、漏检的。第281条 瓦斯员工作不认真,瓦斯超限不及时停止工作、撤出人员、切断电源、不汇报的。第282条 排放密闭盲巷瓦斯无措施或不按措施执行的。第283条 瓦斯超限后仍继续作业的。第284条 由他人填写所管地区瓦斯牌板或代替他人填写者。第285条 火区启封没有制定专门措施报有关部门审批就实施的。第286条 任何人发现井下火灾时,必须立即采取一切可能的方法直接灭火,控制火势,并迅速报告调度室,对发现火灾不积极抢救和及

35、时汇报,造成事故扩大、延误抢救时间的责任者。二、对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责任者,给予200元的罚款。第287条 每发现一处不符合规程或措施规定的串联通风的。第288条 每发现一处通风系统不符合设计要求的。第289条 局部通风机不得出现循环风。第290条 掘进巷道应采用全风压通风或局部通风机通风,长度超过6米的独头巷道或硐室采用扩散通风的。第291条 主要通风机没有执行月检、季检或没有记录的。不及时填写运转记录,发现异常情况不及时汇报的。第292条 无故损坏通风设施(风门、风墙、风筒、风帐、栅栏)的责任者。第293条 风机专责负责局部通风机的管理工作,其他人员随意开停的。第294条 局部通风机因故

36、停止运转时,该机供风的独头巷内人员没有立即全部撤出的。第295条 局部通风机的安装和使用必须符合规程规定,风机安装位置不合理的。第296条 局部通风机停风时,瓦斯员、班组长不及时往外撤人,不按规定设置栅栏、警标的。第297条 风筒管理不善,吊挂不平直,凡出现不环环吊挂、接口不严、破口漏风、不反压边的。第298条 风筒出口距掘进头距离超过规定或风量达不到规定要求的。第299条 使用一台局部通风机同时向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掘进工作面供风的责任者。第300条 破坏各种管路、防尘隔爆设施的。第301条 通风设施损坏、腐烂不及时修复,风门不能自动关闭的。第302条 盲巷不按规定时间及时密闭的。不按规定交接班

37、者。第303条 新建通风设施位置不合理,误上风门、误去风门的责任者。第304条 瓦斯报警断电仪和监测探头不按规定位置、数量安装的。第305条 瓦斯监测仪及辅助设备失灵,不及时修理的。第306条 采掘工作面和回风巷瓦斯浓度管理不符合规程规定的。第307条 下井前对瓦斯检定器不进行认真检查,造成仪器误差超过规定者。第308条 瓦斯检查工作记录项目填写不全、不对口者。第309条 瓦斯员不按规定向值班人员汇报的。第310条 放炮员、瓦斯员、班组长不认真执行“一炮三检”或“三人联锁放炮”制度的。第311条 不按时上报瓦斯、煤尘报表的。第312条 瓦斯检定器必须定期校验准确,光谱清晰,每查出一台不合格下井

38、的。第313条 采掘工作面必须采取综合防尘措施,有下列情况之一的。1.未采用湿式打眼的;2.放炮前后不洒水灭尘的;3.放炮时不使用喷雾装置喷雾洒水的;4.采掘机无水开机的;5.无净化水幕或不能使用的;6.无隔爆设施、未按规定安设隔爆设施、隔爆设施不完善的;7.转载点无喷头或不能使用的;8.不冲刷巷道有煤尘堆积的;9.防尘洒水管路不健全或管路漏水严重水量不能满足要求的。第314条 巷道冲洗、刷白质量不符合要求或无记录的第315条 各种防尘、供水管路、防火管路安装敷设不符合设计要求的,未按要求吊挂的,跑水漏气的。第316条 监测电缆的敷设必须符合要求,发现一处不符合要求的。第317条 注氮压力、注

39、量、含氮量不符合设计要求、无记录的。第318条 回采工作面结束后,一个月内没有回撤清理完毕并予以封闭的责任者。第319条 火区和采空区要有专人负责检查,并建立检查记录,不按规定检查和填写记录的。第320条 没有按照规程规定,设置井上下消防材料库,备足消防器材的责任者。第321条 监测装置没有按时调校,精度超差或调校末使用工作气样的。第322条 没按规定设置防治自燃发火观测站的。第323条 风门前后各5m内,发现有杂物、积水或淤泥的。第324条 临时密闭按要求设置栅栏、警标、检查牌,发现一处不设置的。第325条 局扇不按要求作试验或填写有关记录的。第326条 掘进时未按规定使用除尘风机的。第32

40、7条 永久密闭应设置说明牌板,未按要求时间整改、密闭牌板漏检、无禁止入内牌板的。第八章 火药与放炮管理一、对有下列严重违章行为之一的责任者,给予2000元的罚款。第328条 放明炮、糊炮的责任者。第329条 丢失雷管,丢失火药,私藏或在井下地点隐埋火工品者。二、对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责任者,给予500元的罚款。第330条 放炮不设警戒、躲炮距离不够、一次装药分次拉炮、用金属网或溜槽、铁道等作回路等各种形式的违章放炮的责任者。第331条 将炸药和雷管混放在一起,背炮没有使用专用炮箱的。第332条 火工品与发爆器、检定器混放在一起的。第333条 掘进巷道贯通,没有按照制定的掘进贯通措施施工,放炮没

41、有检查对方巷道的通风、瓦斯情况,通往放炮地点的通道没有放警戒的责任者;警戒人员不负责任,脱岗或将人员放入放炮区的。第334条 放炮员要严格执行放炮有关规定,遇有空顶、出水征兆、瓦斯涌出异常等情况时,不采取措施而装药放炮的。三、对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责任者,给予200元的罚款。第335条 放炮员、瓦检员和班组长不执行“一炮三检”或“三人联锁放炮”制度,警戒牌、警戒绳、警戒哨不齐全的。第336条 处理瞎炮必须严格按规程执行,当班出现的瞎炮必须当班处理完毕,如确因某种原因和条件限制当班处理不了的瞎炮,且没有同接班放炮员在现场交接清楚的责任者。第337条 炮眼封泥必须使用水炮泥和软炮泥,并必须填满,使

42、用其它材料代替的责任者。第338条 放炮不响时,瞬发雷管没有等5分钟,毫秒管没有等15分钟,就进入工作面检查原因的放炮员。第339条 放炮母线没有单独悬挂巷道一侧;或与电缆及导体接触;不放炮时,没有扭结成短路的放炮员。第340条 火工品管理必须做到帐、物、卡三对口,凡放炮员没有认真填写记录,无记录或帐、卡、物不对口者。第341条 严格炸药、雷管领、退制度,背炮人员要按规定运送火药,严禁进入变电所内或靠在金属导体上。当班剩余炸药、雷管必须如数及时交回火药库,否则,对放炮员和背炮人员进行处理。第342条 放炮员没有亲自做引药及母线与脚线的联接工作,或没有最后撤离炮区,执行回头看制度的责任者。第34

43、3条 用放炮方法处理煤仓堵塞时,没有制定专门措施经矿长批准,没有按措施操作的。第345条 放炮母线出现裸露及不绝缘现象;母线长度不符合规定的。第346条 火药箱与雷管箱放置间距小于5米的。第347条 工作面放炮崩大块无措施随意放炮的。第九章 生产技术与管理一、对有下列严重违章行为之一的责任者,给予2000元的罚款。第348条 地测人员泄密,擅自将图纸、资料提供他人,损公肥私或有索贿受贿行为的。第349条 凡重大项目,矿井改扩建、采(盘)区设计、综合机械化采煤、启封火区等,未安规定程序报批而擅自开工的。第350条 施工地区,停工或复工时,应及时与技术科主管设计和测量人员取得联系,擅自停工、复工的

44、。第351条 擅自变更工作面停采线位置的责任者。二、对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责任者,给予500元的罚款。第352条 防探水工作没有严格执行规程“有疑必探,先探后掘”的原则,地测部门没有严格控制允许掘进距离,超越探水警戒线掘进的。第353条 各级工程技术负责人和各专业技术人员没有严格履行职责,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煤炭工业技术政策、法规及条例进行设计与施工的。第354条 各生产施工项目,无计划、设计和施工作业规程或措施而施工的。第355条 凡井下受水害威胁的地区,施工前,没有编制防探水设计和施工安全技术措施。第356条 采掘工作面发现出水征兆时,没有立即停止生产,将人员撤至安全地带,没

45、有及时向调度室汇报,或没有查明情况后就生产的。第357条 地质资料提供不准,设计不切合实际,造成无效进尺或丢失煤炭资源的。第358条 采掘工作面无作业规程或用措施代替规程提前开工生产的。第359条 施工现场情况与作业规程规定不符或确因地质构造变化需修改补充措施,不及时修改的。第360条 作业规程及措施必须认真贯彻签字盖章,并留有抽查考试记录。凡贯彻率达不到100%的,对技术人员进行处理。第361条 主管技术员在掘进贯通时未制定安全技术措施的;不按规程规定要求及时下达贯通通知书的。三、对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责任者,给予200元的罚款。第362条 探水工作必须按设计要求施工,钻孔组数、角度、孔径、孔深有一处发现不按设计要求施工的。第363条 水文地质原始观测记录未在现场完成的。第364条 采掘工作面设计、施工作业规程及措施的编制必须用工程术语叙述,表达完整、准确,所用计量单位、符号执行国标规定,制图符合比例,做到书写工整、卷面清洁,审批手续齐全,打印、装订整齐划一。凡达不到上述规范化要求的。第365条 采掘工作面无施工图板或施工与图板不相符合的。第366条 综采扩切眼、支架安装、工作面收尾、回撤支架等,必须深入实际调查,反复研究后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措施,凡套用或照搬的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其他范文


备案号:宁ICP备20000045号-2

经营许可证:宁B2-20210002

宁公网安备 6401040200098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