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自主创新成果转化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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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东省自主创新成果转化资金管理办法(试行)(鲁财教20074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自主创新成果转化,培育壮大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产业,实现省委、省政府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战略和目标,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提高我省经济整体素质和综合竞争力,经省政府同意,自2007年起,设立山东省自主创新成果转化专项资金(以下简称“成果转化资金”)。为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自主创新成果转化项目,是指已取得的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经中试能够实现产业化或能够直接进入产业化开发,并能较快形成较大产业规模,显著提升相关产业技术水平和核心竞争力的重大自主创新成果转化项目。第

2、三条成果转化资金列入财政预算,由省级财政拨款,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共同管理。第四条成果转化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按照“突出重点、集成联动、科学管理、专款专用、注重效益”的原则,积极鼓励和引导各级政府、金融机构、民间和外资等多方面资金支持自主创新成果转化。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五条成果转化资金由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在省科教领导小组指导下实施。第六条 省科技厅具体负责成果转化项目的管理。其主要职责是:(一)研究提出成果转化资金年度支持重点和项目指南;(二)统一受理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申请;(三)会同省财政厅组织成果转化项目评审、论证工作;(四)编制成果转化资金工作计划,提出年度支持项目

3、及经费安排建议;(五)跟踪管理成果转化资金项目实施过程,包括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的合同签订、项目监理、验收、统计等。第七条省财政厅具体负责成果转化资金的管理。其主要职责是:(一)编制成果转化资金年度预算及经费安排意见;(二)依据项目合同及实施进度拨付项目经费;(三)会同省科技厅拟定成果转化资金管理办法;(四)监督、检查成果转化资金的使用情况。第三章支持范围第八条成果转化资金的安排,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的重要战略部署和山东省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的实施,重点推动十五个高新技术产业群的培育和发展。支持的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一)获得省级以上科学技术奖励或在核心技术上拥有发明专利的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项目和获

4、得国家重大科技计划资助的科技项目的产业化;(二)符合国家产业、技术政策,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含量高、创新性强、成熟度高、处于国内先进水平;(三)相关产品进入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市场容量大、产业带动性强、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有望形成具有较大规模和较强竞争能力的新兴产业或高新技术产品群;(四)市、县财政安排相应的配套资金。经济欠发达地区符合条件的项目,可适当降低财政配套资金要求。第四章 支持对象第九条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的实施以企业为主体,支持对象为在山东境内设立的内资或内资控股企业。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在山东境内注册,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二)具有较强的科技创新能力或与国内外高校、科

5、研机构有稳定的合作关系;(三)企业资产及经营状况良好,具有较高的资信等级;(四)企业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的5%以上,计划项目自筹经费能力达到政府引导经费5倍以上。第五章使用方式第十条根据项目和企业的不同特点确定成果转化资金支持方式。主要有:(一)拨款资助。主要用于对重大成果转化项目中试或产业化过程中的研究开发工作给予补助,补助额度原则上不超过项目研究开发经费的50%。(二)有偿资助。主要用于能较快产生经济效益、在合同确定的项目实施周期结束后的一定期限内,能偿还资助资金的产业化开发项目。回收资金继续用于资助创新成果转化。(三)股权投资。主要用于技术含量高、处于产业化前期的高新技术项目,以国有资本股

6、权形式投入,并参与企业经营过程,确保资本保值、增值。(四)贷款贴息。主要用于为形成较大产业化规模效益而向银行大额借贷的重大成果转化项目。根据项目技术水平、贷款规模等采用全贴、半贴方式,确定相应的贴息额度。(五)以奖代补。主要用于前期政府未投入且在成果转化中取得显著成效的项目承担单位,以及在推进成果转化工作中成绩突出的部门。上述方式可以单项使用,也可以混合使用。第六章项目申报第十一条项目实行属地化申报。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由所在单位向所在市科技局提出申请,市科技局汇总项目申报情况,与市财政局研究协商后,上报市人民政府。各市人民政府组织科技、财政等部门进行研究,并提出上报意见,由市人民政府正式行文向

7、省科技厅限额推荐,同时抄送省财政厅。第十二条申报单位应提交以下材料:(一)成果转化项目申报书;(二)企业与技术依托方的合作协议; (三)经财政部门认定的、具有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上两年度的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以及报表附注等,并提供最近一个月的各类会计报表(复印件);(四)项目查新报告,地方政府资金匹配证明;(五)项目技术情况的证明文件(包括科技成果鉴定证书、检测报告、专利证书或其他技术权益证明等)。第七章项目审批第十三条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论证和现场考察。专家组由省内外技术、财务、管理等方面的知名专家组成。专家组对申报项目的技术创新性和可

8、行性、市场前景、风险性、投资概算及资金来源等进行评审、论证,并提出明确的咨询意见。第十四条省科技厅依据专家组的咨询意见,并听取有关方面意见,提出项目安排建议,与省财政厅研究确定后,会同省财政厅采取适当形式予以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由省科技厅、省财政厅下达成果转化资金立项文件,并与有关责任方签订成果转化资金项目合同。省财政厅根据立项文件及项目合同,下达成果转化资金预算指标文件。第八章项目管理第十五条项目承担单位应根据项目合同书的要求,落实自筹资金等实施条件,保障项目顺利实施,并定期报送项目进展及经费使用情况。第十六条省科技厅、省财政厅负责项目的实施管理和监督检查。省科技厅负责组织对项目的验收

9、。第十七条建立成果转化资金的绩效考评和奖惩机制。考评的重点是成果转化资金项目是否较快形成较大产业规模,是否显著提升相关产业技术水平和核心竞争力,并取得预期的经济效益。第九章经费管理第十八条成果转化资金由省财政厅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第十九条各市财政局、科技局负责落实地方财政配套经费,了解项目进展情况,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遇到的有关问题,监督检查经费使用和财务管理情况,并及时报告项目实施中的重大事项。第二十条项目承担单位对成果转化资金要单独设账,与地方配套资金、单位自筹资金等实行统一预算管理和核算。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政策和财务制度,科学、合理、有效地安排和使用经费,加强经费管理和核算。第二十一条对违反财经纪律,弄虚作假、挪用或挤占成果转化资金的,由省科技厅、省财政厅采取通报批评、停止并追回拨款、终止项目、取消申报资格等处罚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章附则第二十二条 各级政府及项目承担单位的配套资金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科技厅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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