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公司章程.doc

上传人:仙人指路1688 文档编号:3780688 上传时间:2023-03-21 格式:DOC 页数:13 大小:27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担保公司章程.doc_第1页
第1页 / 共13页
担保公司章程.doc_第2页
第2页 / 共13页
担保公司章程.doc_第3页
第3页 / 共13页
担保公司章程.doc_第4页
第4页 / 共13页
担保公司章程.doc_第5页
第5页 / 共13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担保公司章程.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担保公司章程.doc(13页珍藏版)》请在三一办公上搜索。

1、担保公司章程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XX县担保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地址:XX县XX路。营业期限至XX年XX月XX日。 第二条 为有效控制社会经济信用风险,拓展XX地方经济的投、融资渠道,促进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的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三条 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XX万元。第二章 宗旨和经营范围 第四条 公司的企业精神和经营宗旨:秉承“崇信、守约、谦诚、致合”的企业精神;和致力于“增新社会,助理创业”的经营宗旨。 第五条 经营范围:为交易双方提供居间增信服务及其他担保业务。第三章 股东与股金 第六条 股东的名称、证件号码、出资额、出资方式

2、、占比:股东姓名(名称)证件号码出资额(万元)出资方式占股比例(%) 第七条 股东是公司的资产所有者,享有本章程所规定的的权利,并承担本章程规定的义务。股东对公司所承担的责任,以各自对公司的出资额为限。 第八条 公司股东总数:XX万股。 第九条 公司股份每单位面值X元人民币。 第十条 公司成立后全体股东签发盖有公司印章的股权证,并设置股东花名册,股东花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1、股东的名称及住所; 2、股金证编号; 3、股东的出资额。第四章 股东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一条 股东享有的权利: 1、参加或推选代表参加股东会并根据其股权份额享有表决权; 2、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3、选举和被选举为董

3、事或监事; 4、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取股利并转让; 5、按出资比例分得红利; 6、优先享受让其他股东转让的股份; 7、优先认购公司新增的注册资本; 8、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9、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报告。 第十二条 股东承担的义务: 1、遵守公司章程,维护公司利益,保守公司秘密,反对和抵制有损公司利益的行为; 2、服从和执行股东会议; 3、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的债务; 4、积极支持公司改善经营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促进公司的业务发展;第五章 股权转让 第十三条 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十四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

4、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十五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回购其股份。 公司因前款第(一)项至第(二)项的原因回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回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回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

5、(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第六章 股东会 第十六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计划; 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3、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4、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份作出决议; 8、

6、对增加或减少公司的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9、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10、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组织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11、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七条 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第十八条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7、。 第十九条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条 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各股东;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三十日前公告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属

8、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股东大会不得对前两款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第二十一条 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二条 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代理人应当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三条 股东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主持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一并保存。

9、第七章 董事会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是公司的经营决策机构,也是股东会的常设权力机构。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由5名以上董事组成,其中,设董事长1名;董事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在任期内,股东会不得罢免。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三分之一以上董事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出席方为有效,董

10、事因故不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时,必须书面委托他人参加,由被委托人履行委托书中载明的权力。对所议事项作出的决定应由占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表决通过方为有效,并应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方案、决算方案; 5、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7、拟定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8、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

11、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9、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0、拟定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11、审查批准总经理提出的机构设置方案和人员编制方案; 12、决定公司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九条 董事长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董事会议; 2、检查董事会议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3、代表公司签署重大合同及其他重要文件; 4、在董事会闭会期间,对公司的重要业务活动给予指导。 第三十条 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责时,可授权其他董事会成员代行部分或全部职责。 第三十一条 董事不得无故不参加董事会会议,3次(

12、含)以上不履行职责的,应主动辞去公司董事。 第三十二条 董事由股东会采取等额选举办法产生,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产生。第八章 监事会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对公司有效运作实施组织监督,对股东会负责。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由5名监事组成,其中设监事长1名,监事4名;监事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 第三十五条 监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责时,可委托其他监事会成员履行部分或全部职责。 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列席董事会会议; 2、检查公司财务; 3、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 4、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5

13、、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支持股东会会议; 6、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7、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 监事会实行一人一票表决制;监事可书面委托他人代表出席并行使表决权;监事长或1/3以上监事提议时可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作出有效决议的法定人数,不得少于监事会人数的2/3,否则视为无效决议,监事会对所做的决议应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三十八条 监事不得无故不参加监事会会议,3次(含)以上不履行职责的,应主动辞去公司监事。 第三十九条 监事会由股东会采取等额选

14、举办法选举产生,监事长由监事会选举产生。第九章 总经理 第四十条 公司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总经理主持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第四十一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副经理若干名。每届任期3年,可连续聘任。 第四十二条 总经理形式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定公司内部的基本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7、依照公司有关规章制度决定对公司员工的奖惩、加薪、雇请或解雇辞退; 8、董事会授权处理的其它事宜。 经理列席股东会议和

15、董事会会议。 第四十三条 经理班子成员因营私舞弊或失职而造成公司重大经济损失,应负经济和法律责任;如不称职,经董事会决议可予罢免和解聘。第十章 财务管理 第四十四条 公司建立并逐步完善与担保业务相适应的财务核算与报表体系,对公司的资产、收益、费用等项目实行规范管理。 第四十五条 公司收入包括担保费收入、各项利息收入、投资收益。收益用于支付日常业务开支;按规定比例提取准备金;按一定比例给股东分红;充实公司所有者权益。 第四十六条 按照会计法规定,公司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元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第四十七条 公司编制财务收支预算和财务报告,及时公告并向董事会报告。财务收支预算执行结果由监事会负责检查

16、并上报董事会。 第四十八条 公司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应将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在第二年三月一日前向全体股东公布。第十一章 终止与清算 第四十九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为XX年,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五十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终止并进行清算: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 2、股东会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4、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时; 5、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第五十一条 公司解散时,应依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

17、告,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五十二条 清算组的职权如下: 1、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目录; 2、清理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3、收取公司债权; 4、偿还公司债务; 5、处理公司剩余财产; 6、在公司不能清偿债务时,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7、代表公司进行民事诉讼活动; 8、处理其它善后事宜。 第五十三条 公司决定清算后,任何人未经清算组批准,不得处理公司财产。 第五十四条 清算组按下列顺序进行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支付公司员工薪酬和劳动保险费用; 3、支付所欠税款; 4、清偿公司债券及其它债务; 5、按股东持有的股份

18、比例进行分配。 第五十五条 公司清偿后,剩余财产按各股东的股份进行分配。 第五十六条 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提出清算报告,并附清算期内收支报表和各种财务账册,经会计师事务所验证,报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后,向公司登记主管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公告公司终止。第十二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公司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修改公司章程应由全体股东表决通过。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向公司登记机关做变更登记。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公司董事会。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若与国家新版本法律法规有抵触,以国家新颁布法律法规为准修订。 第六十条 股东会通过的有关本章程的补充决议和其他文件,均作为本公司章程的组成部分。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自公司股东会通过后生效。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原件由公司负责存档,并向工商登记管理机关登记备案后,置备于公司以备股东查阅。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其他范文


备案号:宁ICP备20000045号-2

经营许可证:宁B2-20210002

宁公网安备 6401040200098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