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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担保有限公司会员互助协作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合肥市温商担保有限公司会员互助协作金业务操作与管理,控制互助金风险,提高互助金运作效率,确保互助金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担保互助金的管理机构为合肥市温商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担保公司),经合肥市工商局批准设立的独立法人,享有独立的经营权与民事权。第三条设立本互助金的目的在于帮助具有发展前景的在肥温商会员企业与个人较方便地从金融机构取得贷款、从其他非金融机构取得融资,促使其持续健康发展。同时分担贷款(融资)风险,保证债权的实现。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担保为保证,即担保公司与债权人约定,当受保企业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债务时,担保公司按合同约
2、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第五条担保公司以安全性、流动性、合规性、社会性为基本运作准则,以保本经营、控制风险、平等自愿、公平守信为原则开展担保业务。第六条担保公司宗旨: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目标,促进企业技术进步,较好解决政企之间、银企之间的矛盾,规范社会担保行为,以担保公司的信誉和资产为借贷双方提供可靠的保证,为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发展温商会员企业经济服务。第二章互助金设立与组织管理第七条互助金由担保有限公司、在肥温商企业、投资商、会员存入互助金共同组成。互助金总额设定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第八条担保公司是会员制度的主体,负责会员制度建立与终止;负责会员章程、发展战略、规划方案等
3、制订并组织实施;负责批准吸收会员和会员退会;负责组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全面负责会员制度的组织、指导、管理、监督。第九条会员制度的最高组织形式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理事选举产生理事长一人,副理事长若干,秘书长一人。原则上,秘书长从温商担保会员中选举产生,担保公司中设日常办事机构。第十条担保公司职责: (一)制订年度经营、投资、财务计划和财务预决算、盈亏处置方案; (二)拟定担保公司内部职能机构的设置与调整; (三)拟定担保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制定担保公司内部具体规章; (四)制订和修改担保公司章程及内部运作管理制度; (五)负责对申保企业的资信评估;
4、 (六)依法开展担保业务和反担保业务; (七)组织实施追偿、清算与重组业务; (八)负责向专家评审小组提交重大担保事项。第十一条担保公司实行会员大会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二人。担保公司主任作为担保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履行以下职责: (一)全面负责管理担保公司的日常行政和经营活动,组织实施会员大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担保公司年度经营计划,提交担保公司的发展规划、财务计划、 财务决算和盈亏处置方案; (三)提请聘任或解聘副主任、财务负责人,决定聘任或解聘其他管理部门负责人;(四)在国家规定的劳动报酬范围内,实施担保公司内部的分配及奖惩方案。(五)承担担保公司担保业务的终身法律与经济
5、责任。第十二条担保公司聘请金融、管理、财务、法律、计算机、工程等方面的资深专家,组成担保评审论证小组,受担保公司委托,开展项目论证、评审和咨询等服务工作。第三章担保对象及种类第十三条担保公司的担保对象(一)、温州(含周边地区)籍在合肥市从事生产加工、商品贸易、投资开发、交通运输和其它服务行业的企业、个体经营者;(二)、合肥市以外安徽省境内具有一定影响力的温商企业、个体经营者;(三)、在肥(合肥,下同)有一定经济基础,并有意创业的温州人;(四)、在肥、在皖并愿以个人身份参加的温州籍专家、学者或经济、金融、法律界等知名人士。(五)、其它有担保需求的温州籍自然人。 第十四条担保公司担保种类: (一)
6、银行贷款担保; (二)非银行金融机构融资担保; (三)其他生产经营活动的信用担保。第十五条 担保公司所提供信用担保仅限于生产经营性流动资金贷款,且担保范围为银行发放的人民币贷款。第十六条担保公司实行总量控制、计划管理,担保总额不超过互助金总额的25倍。第四章担保程序及收费标准第十七条担保公司办理担保业务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贷款申请及资信调查。会员先向担保公司提出贷款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经审查同意后,通知贷款企业办理担保手续,后由申保企业向担保公司出具书面意见; (二)担保申请。借款企业根据担保公司通知和贷款意向,向担保公司提出申请, 并提供相应材料; (三)担保审核。担保公司受理借款企业
7、担保申请后,对受保对象的真实性、 合法性、安全性、盈利性等进行审核、审查,由专家评审小组评审; (四)担保审批。担保审核通过后,按照审保分离制度, 由担保公司根据规定权限审批担保项目; (五)签订担保合同。担保公司经审批同意担保后,向银行报送材料。银行最终同时贷款后与银行、 受保企业分别签订担保合同和委托担保合同。担保公司担保合同包括被担保贷款种类、金额、借款期限、保证方式、范围、期间及违约责任等条款;(六)发放贷款。担保合同签订后,贷款银行对受保企业正式办理贷款审批发放手续,受保企业按借款合同约定使用贷款; (七)正式承担。担保公司收到银行放款通知后, 按担保合同的约定对受保企业正式履行保证
8、责任。 第十八条为保证担保公司正常履行职能,本着不以盈利为目的原则, 对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应根据其资信等级、担保期限、担保风险程度等情况,收取担保费。 第十九条担保公司担保范围分为全额担保和非全额担保两种, 具体操作时由担保公司与贷款银行根据受保企业资信等级、担保金额等情况协商确定。 第二十条逐步建立和完善信用评价制度,对连续三年以上资信优良的受保企业, 由银行实行授信制度,受信额度依据受保绩效、资信等级等因素综合确定。第五章担保审批权限及风险控制第二十一条担保公司按照“区别对待、择优扶持”的原则,建立健全严格的担保操作管理责任制,划分审批权限,便于从内部控制风险。具体审批权限如下: (一)担
9、保金额在50万元(含)以下,按担保程序由担保公司主任审批;待添加的隐藏文字内容1 (二)担保金额在50万元以上,由担保公司集体讨论审批,报会员大会审查备案。第二十二条建立定期检查督促制度和离任审计制度,将各级担保审批人员履行职责置于有效的监督之下。第二十三条担保公司加强与银行的合作,建立稳定的信息网络,相互交换和通报受保企业信息,共同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第二十四条担保公司建立风险金准备制度。担保公司根据担保业务运行情况,逐步提取一定比例的风险准备金,分别用于冲抵担保发生的经营亏损和弥补担保呆账损失。准备金的计提比例由会员大会确定。第二十五条担保公司实行计划控制、按权限审批制度,担保业务总量按照
10、批准的扩大倍数为限,对受保企业在未能偿还债务前不实行连续担保。第二十六条担保公司根据受保企业资信状况、受保金额确定实施提供反担保。反担保包括提供反担保人和抵押(质押)方式两种。提供反担保人即有受保企业提供有经济实力的法人实体,依其资产或资信实施反担保。抵押(质押)即有受保企业提供一定的保证金(风险抵押金)或有价证券、票据、产品结算权、不动产等,经资产评估机构出据评估报告后,予以直接抵押。抵押反担保合同须经公证机关公证。第六章经营管理及财务制度第二十七条担保公司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建立、健全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并严格遵循行业公允的原则、规范与标准。第二十八条担保公司按照批准的经
11、营范围和互助金运用规定,开展经营活动。第二十九条禁止高风险的特殊担保,严格按市场化规范运作,完善有关法律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担保业务的决定和依法追偿行为。第三十条担保公司执行国家规定的人事制度和劳动用工制度。对所需职工实行选调和社会招聘相结合,重点使用具有专业经验的高素质人才。第三十一条担保公司内部执行严格的岗位责任制、项目承包责任制、分级负责制,对员工进行年度考核,根据其实际能力、业绩和职业道德表现,进行奖惩。第三十二条担保公司应建立并逐步完善与担保业务相适应的财务核算与报表体系,对互助金资产、净值、收益、费用等项目实行规范管理。担保公司财务会计制度暂参照保险业执行。互助金净值限于存入相关贷款银行,实行专户管理,不得挪做它用。第三十三条互助金所得收益包括担保费收入、各项存款利息收入和投资收益。互助金收益除支付日常业务开支外,全部用于充实互助金资本。第三十四条担保公司编制财务收支预算和财务报告,及时公告,并向会员大会报告。第三十五条担保公司对留用的年度盈余资金,在符合国家规定的财务制度原则下,拥有自主支配权。第三十六条担保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审计的程序、内容由会员大会确定。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七条本办法未尽事宜,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第三十八条本办法由担保有限公司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