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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杭州师范大学人文学院绩效工资分配实施方案(2013年5月修订)为进一步深化内部管理体制改革,健全和完善分配制度,强化绩效工资的激励作用,调动学院广大教职工的工作积极性,根据2012年7月通过的杭州师范大学绩效工资实施办法及关于学院(部)绩效工资实施工作的指导性意见等文件精神,并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本方案致力于在全院形成有效的竞争、激励与约束机制,兼顾公平和效率。努力保证教师工资水平的合理增长,同时坚持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协调发展,树立向高水平、高质量、高平台倾斜的导向。通过科学合理的激励机制,进一步提高全院的教学、科研、学科建设水平,努力实现教学与科研一流的
2、人文学院发展目标。二、基本原则1.遵行“三个有利于”的原则。院内绩效工资分配应有利于提高学院的教学质量、学术水平和办学效益,增强学院的综合实力;有利于促进学院教学、科研、学科专业建设与管理服务等工作;有利于吸引与稳定高水平、高素质人才,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2.遵行以岗定酬,优劳优酬,分类考核,倾斜一线的原则。强化岗位管理,适度向教学、科研一线倾斜,向优秀拔尖人才、中青年骨干教师与管理骨干倾斜,向真正为学院建设做出重要贡献的团队与个人倾斜。在坚持教学与科研并重的原则基础上,适度考虑个体差异性,对奖励性绩效工资适度实行“教学为主型、教学科研型、科研为主型”的分类考核。3.绩效工资的发放必须以岗
3、位聘任为前提,体现在岗原则。在职在岗的教职工完成学院下达的教学、科研及其他工作任务,或履行岗位职责,完成管理任务的,才能享受绩效工资。绩效工资全年分十二个月发放。4.各级别教师,每学年必须承担本科生教学任务。不愿承担本科生教学任务,不能定相应档次的校内基础津贴,或者业绩津分配时在相应档次的基础上适当下浮一级。5.遵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岗位津贴分配的公开化,做到公平、公正,让广大教职工参与、监督岗位津贴分配的全过程。三、绩效工资的实施对象学校事业编制内受聘上岗的教职工,包括教学与科研人员、党政管理人员、教辅人员、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人员。四、绩效工资改革的内容本次院内绩效工资的改革,
4、分别对学院教师与行政人员进行分类核算,将绩效工资分类划块核发,按照学校核定的绩效工资额度,对全院教工的工作业绩进行合理分配。五、绩效工资的构成与核发绩效工资=基本工资+基础岗位津贴+奖励性业绩津贴其中:基本工资=国家基本工资+生活补贴+工龄补贴,由学校统一发放;基础岗位津贴=基础性绩效工资(岗贴津贴部分)+奖励性绩效工资(岗位因素部分)。奖励性业绩津贴=奖励性绩效工资(效益因素部分)1.基础岗位津贴的核发基础岗位津贴=基础性绩效工资(岗贴津贴部分)+奖励性绩效工资(岗位因素部分)两部分组成。根据学校暂时规定,奖励性绩效工资(岗位因素部分)=基础性绩效工资*45%。基础岗位津贴在专任教师完成教学
5、和科研基本工作量,行政教辅人员履行岗位职责并考核合格后,学院予以全额发放。专任教师未完成本年度基本工作量,学院按照奖励性业绩津贴的计算方法进行扣发,扣发部分最多不超过基础岗位津贴总额的50%。行政教辅人员未能履行岗位职责或考核不合格,学院参照学校有关文件标准扣发,扣发部分最多不超过基础岗位津贴总额的50%。2.奖励性业绩津贴的核发根据学院教职工超额完成学院教学和科研工作进行核发,该部分不包括学校直接发放的高水平科研奖励、交通工作补贴、午餐补贴等。六、奖励性业绩津贴的核算办法教职工需完成教学和科研基本工作量后,才能参与奖励性业绩津贴的分配。学院原则上依据杭州师范大学本科教学工作业绩点核算暂行办法
6、、杭州师范大学人文社会科学类科研业绩点核算暂行办法、杭州师范大学研究生培养和学科建设工作业绩点核算暂行办法等有关文件计算业绩点,各级岗位的基本工作量考核标准分为 “教学为主型”、“教学科研型”、“科研为主型”等三种类型,每年度年末由本人根据自身情况申报下一年度的类型,年末进行考核结算,原则上当年不得更改。专任教师各级岗位每年度教学科研工作量定额标准类型岗级教学基本工作量科研基本工作量备注教学为主型教授30.69工作量均按附件中业绩点计算方法统计数值,研究生培养业绩点纳入教学基本业绩点中。副教授30.62讲师30.54教学科研型教授2.50.99副教授2.50.84讲师2.50.75科研为主型教
7、授21.47副教授21.32讲师21.15注:年末考核时,科研工作量未达到相应岗级“教学科研型”的基本工作量者,按照“教学为主型”进行考核;科研基本工作量,专职科研编制人员乘系数300%,法定退休前三年内的专任教师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乘系数70%,档案、图书、实验等教辅人员乘系数30%。1、专任教师的奖励业绩津贴核算办法奖励性业绩津贴是完成教学和科研基本工作量的前提下,超额部分业绩点可参加奖励性业绩津贴的分配。为了体现学校关于在教学上向优质课程及师资倾斜,科研上向高水平、高质量成果倾斜的指导性意见,计算方式如下:教师个人奖励性业绩津贴A=(X+Y)*MA为该教师的奖励性业绩津贴;X为教学超额业绩
8、点; X=(本科教学业绩点X1 +研究生教学业绩点X2教学基本工作量定额);Y为科研超额业绩点;M为每个业绩点对应的金额。M=(学校下拨奖励性绩效工资效益部分总量学院预留部分)/学院超额业绩点总额(X1 +Y1*K21+Xn+Yn*K2n);注:学院科研奖励已体现业绩点中,不再另行奖励;“学院预留部分”主要用于以下项目的开支:外聘教师课时费、返聘和外聘人员工资、行政管理教辅人员的奖励性津贴、兼任职务的补贴等。2.学院管理及教辅人员奖励性业绩津贴的核算办法管理及教辅人员的奖励性业绩津贴依据学院专任教师的平均业绩点标准进行奖励。计算方式如下:管理及教辅人员的奖励性业绩津贴B=(A1+A2An)/n
9、*P*Q(A1+A2An)为教师奖励性业绩津贴总额;n为专任教师人数;P行政人员总人数;Q为管理及教辅人员的岗位分数权重,Q=M/(M1+M2MP),M为每一位管理及教辅人员的分值。(1)党政管理人员的档级系数档级五级六级七级八级九级十级分数M2621141197(2)教辅类专业技术人员的档级系数档级副高中级初级员级本科见习分数M16.510.5987(3)工勤人员的档级系数档级一类二类三类四类五类分数M119875七、其他规定(一)“双肩挑”干部身份由学校统一认定,其工作日上课课时数不得超过学校的有关规定,其管理工作量作为基础性绩效工资所要求的基本工作量,教学科研业绩参与专技岗位奖励性绩效工资的二次分配。(二)被学校聘为教学科研特设岗位教师,其基础性绩效工资对应基本工作量按照学院规定。奖励性绩效工资由学校按照统一标准补足拨入相关学院,由学院按月发放。 (三)学校引进的一、二类高端人才,绩效工资由学校按照协议标准执行。单位引进的A类人才的基础性绩效工资由学校按协议规定的基础津贴标准补足,奖励性绩效工资统一纳入学院二次分配。 (四)各类兼职补贴按原标准实行。(五)其他未尽事宜,执行学校有关文件的规定。八、本方案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学院原有政策与本方案不符的以本方案为准,本方案经学院教代会通过,由人文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负责解释。2013年5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