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电运输管理办法汇编.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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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顺煤矿机电运输管理制度汇编目录一、安顺煤矿机电管理办法1第一章 总 则1第二章 技术管理2第三章 矿井提升安全3第四章 矿井停产检修4第五章 矿井提升钢丝绳管理制度4第六章 矿井供电及电气安全6第七章 胶带输送机运行安全8第八章 锅炉运行安全9第九章 机电职工培训管理办法10第十章 机电运输事故管理10二、安顺煤矿机电设备管理细则13第一章 总 则13第二章 设备管理机构职责13第三章 设备出库(领用)、移交管理14第四章 设备入库验收16第五章 设备回收管理17第六章 井下电气设备及防爆电器管理18第七章 大型固定设备运行管理20第八章 矿灯管理22第九章 设备配件计划管理24第十章 采掘

2、设备管理24第十一章 综合管理制度28第十二章 设备安装管理30三、安顺煤矿备用配件管理制度32四、安顺煤矿机电设备包机制度33五、安顺煤矿设备安装验收制度34六、安顺煤矿设备维修保养制度35第一章 总 则35第二章 各级管理人员职责35第三章 设备定期维修保养制度38第四章 检修职责及验收管理39第五章 附 则42七、安顺煤矿设备润滑管理制度43八、安顺煤矿设备故障管理制度47九、安顺煤矿机电运输事故分析追查制度48十、安顺煤矿设备统计与考核制度50十一、安顺煤矿设备管理与维修的财务管理制度51十二、安顺煤矿设备固定资产管理制度52十三、安顺煤矿重点设备及进口设备管理制度53十四、安顺煤矿矿

3、井通讯设施管理制度54十五、安顺煤矿压力容器管理制度55十六、安顺煤矿矿井供电管理办法56第一章 总 则56第二章 矿井高压供电管理办法57第三章 矿井低压供电管理办法59第四章 高低压停送电管理办法60第一节 总 则60第二节 停、送电操作分级管理规定63第三节 各级停、送电管理规定63第四节 高低压设备检修停电原则66第五章 防爆电气设备管理办法69第六章 三大保护管理办法70第七章 电气试验管理办法72第八章 电缆管理办法74第九章 防爆小电器管理办法82第十章 电工教育培训管理办法82十七、安顺煤矿电气工作票执行规定84十八、安顺煤矿电缆使用管理细则101第一章 总 则101第二章 电

4、缆管理机构及职责101第三章 电缆的审批、领用及移交管理104第四章 电缆敷设、使用及维护管理105第五章 电缆的回收修补及入库验收109第六章 电缆报废管理111第七章 电缆预防性试验111第八章 附 则112十九、安顺煤矿防爆设备入井安装验收细则113二十、安顺煤矿供用电管理细则116第一章 总 则116第二章 管理职责及范围划分116第一节 高压供电系统预防性测试117第二节 高压供电设备检查、维护117第三节 矿井高压供电系统运行方式118第四节 高压供电系统事故处理规定119第三章 矿井低压供电系统管理120第四章 供电系统负荷增减审批121第五章 特殊供电情况下应急方案及操作顺序1

5、23第六章 “三大”保护使用管理制度123第七章 供电系统电气设备操作规定126第八章 外委用电管理制度127第九章 其他管理规定128二十一、安顺煤矿电气试验细则135二十二、安顺煤矿电力调度制度136第一章 总 则136第二章 电力调度管理的任务和职责136第三章 调度管辖范围的划分138第四章 调度管理制度138第五章 检修管理139第六章 调度通讯139二十三、安顺煤矿矿井轨道运输管理办法140第一章 总 则140第二章 平巷运输管理制度141第三章 斜巷运输管理制度144第四章 架空乘人装置管理制度146第五章 采掘运输148第六章 蓄电池机车和小绞车管理制度149二十四、安顺煤矿轨

6、道运输技术管理及轨道辅设标准151二十五、安顺煤矿强力胶带输送机管理制度153二十六、安顺煤矿普通胶带输送机管理制度157二十七、安顺煤矿刮板机运输管理制度163二十八、安顺煤矿矿井运输车辆管理制度166二十九、安顺煤矿副井绞车提升特别规定168三十、安顺煤矿机电运输“十严禁十必须要求”169三十一、安顺煤矿干部上岗检查制度170三十二、安顺煤矿要害场所管理制度171三十三、安顺煤矿机电工岗位责任制172三十四、安顺煤矿机电工交接班制度173三十五、安顺煤矿机电系统安全技术措施和安全派工单执行细则174三十六、安顺煤矿机电系统管理责任区域划分规定184一、安顺煤矿机电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

7、条 为加强矿井机电管理的基础工作,实现矿井安全生产,依据煤矿安全规程、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和永煤集团矿井机电管理办法及有关机电管理的法规、条例和技术政策,特制定安顺煤矿机电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为“本办法”。各科室、区队机电管理应严格按本办法执行。第二条 机电管理工作是本矿企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科室、区队要把机电管理作为一项重要的基础工作来抓。第三条 矿级和科室区队均应加强对机电管理工作的领导,矿级制定和建立健全行政、技术领导的机电安全生产责任制。矿长、科长和队长是本单位机电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者。第四条 机电管理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和“管理、装备和培训并重”的原则,依

8、靠科技进步,促进矿井发展。机电设备管理坚持设计、制造与使用相结合,维护与计划检修相结合,修理、改造与更新相结合,专业管理与全员管理相结合,技术管理与经济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第五条 机电科建立健全大型固定设备的技术档案、综采综掘设备技术档案、设备检测和探伤档案、安全保护设施整定和校验档案。机电矿长和机电副总工程师每半年对档案建立情况组织一次检查,每季度安全质量标准化验收时重点检查各种技术档案的相关内容。第六条 机电设备、小型电器设备、配件和各种缆线要逐步实行计算机管理。设备实行动态达标管理,检查人员必须认真检查井下所有移动设备的安装和使用情况。新工作面安装的设备和采后收回的设备都必须执行现场验收交

9、接手续。设备和配件管理应满足生产需要。严禁将主要设备拆套拆件使用,如需拆套拆件使用要经电科批准。第七条 防爆电气设备入井前,经防爆检查员检查合格并签发防爆设备入井合格证后,方可入井。首次在井下使用的机电新设备、新技术、新材料及工业性试验产品,必须经永贵公司批准。第八条 所有设备、电缆和五小电器必须实行包机制,大型固定设备设专职司机和维护电钳工。采、掘、运等移动设备的安装,必须有设计,并按计划进行安装。安装完毕后,应由矿组织机电、生产、安检等相关单位人员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第九条 设备的安全保护设施必须齐全、灵敏可靠。井下防爆电气设备严禁出现失爆。第十条 大型固定设备必须按规定由具备资

10、质的单位进行技术检测,并提供检测报告,机房悬挂“安全准用证”。主要设备的关键部件必须进行探伤,并将探伤报告存档。第十一条 矿井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设备及淘汰的工艺、产品,井下严禁使用非阻燃胶带及非阻燃电缆。第十二条 坚持日常维护保养和计划检修相结合的设备检修制度,推广使用设备的状态监测、故障诊断等新技术。大型固定设备的大修和技术改造,竣工后必须进行质量验收,由矿机电矿长和副总组织实施,并将验收结果报永贵公司机电部备案。第十三条 积极落实河南煤业化工集团的有关规章制度,执行河南煤业化工集团机电运输主要系统准运证及安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第二章 技术管理第十四条 矿井的机电运输系统应

11、由具备资质的设计单位出据设计方案,设计方案需经永贵公司机电部组织相关部门会审,报请相关领导审批后,方可实施。第十五条 矿井大型机电设备(单台50万元以上)的技术方案和技术协议,永贵公司、本矿会审后经集团公司机电部审批后方可实施。第十六条 大型机电设备的技术更新改造方案,以及主要机电安全保护设施的更改,报永贵公司机电部审批后执行。第十七条 建立机电技术管理体系,明确职责和任务。对矿井延深新水平、新采区的机电运输系统设计方案必须是多种方案进行比较和评定,经永贵公司、本矿会审,报集团公司机电部审批。二、安顺煤矿机电设备管理细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安顺煤矿机电设备管理,提高机电设备管理水平,保

12、障设备安全运转,促进安顺煤矿机电质量标准化和安全生产的顺利进行,从我矿实际情况出发,特制定本管理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依据煤矿安全规程、煤炭工业设备管理规程、煤矿机电质量标准化标准以及有关规定制定。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矿内所有机电设备及员工。第二章 设备管理机构职责第四条 机电科作为矿设备主管部门,对全矿的机电设备进行统一管理。负责全矿设备购置计划的编制、催货、入库验收、编号、调拨、大、中、小修、更新、改造、租赁、报废等全过程的综合管理,并参与新设备的设计及选型工作。其具体职责是:1、贯彻执行上级有关设备管理的方针、政策,制订本矿设备管理的实施细则和制度。2、负责全矿设备(包括租赁设备)计划、大

13、修计划编制及管理工作。3、负责全矿设备租赁工作。4、负责全矿设备报废的鉴定、报批工作。5、负责全矿设备内部调拨工作。6、负责服务、指导、监督本矿所属各单位的设备管理、定期召开设备管理专业会议,组织开展技术革新活动,推广先进经验、新技术、新工艺。7、参与新设备的到货验收工作。8、负责设备修理的组织验收工作。9、负责设备检修计划的组织及落实工作。10、负责全矿配件计划的编制、审批和上报工作。11、负责全矿机电安全技术改造项目的审查工作。12、负责本部门所属范围内设备的安全、经济合理运行。13、协助教育培训部门对机电运输系统职工进行培训、技术考核。14、对特大、重大机电事故组织分析,并提出处理意见或

14、决定。第五条 负责指导使用单位对设备正确使用、操作、精心维护、安全运转并确保其保持完好和高效使用。第六条 全矿机电设备管理达到9051标准,即设备综合完好率为90%以上,设备待修率不大于5%,事故率不大于1%。第七条 机电科设备管理组对全矿机电设备实行帐、卡、图、牌板管理、编号管理,做到属性准、用户清、状态明、做到帐、卡、物、图、牌板五对照。设备管理组每月组织一次设备大清查,根据清查结果,及时修改帐、卡、图、牌板。第八条 设备管理组除定期清查设备外,对各单位设备使用情况,要不定期进行清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安排整改或进行处罚。第九条 设备管理组对每起设备损坏丢失事故要组织追查分析,对责任单位和责

15、任人进行处罚、通报。第十条 设备管理组每月召开一次设备管理例会,通报设备使用状况,分析设备管理存在问题,总结当月设备管理情况,布置下月设备管理工作。第三章 设备出库(领用)、移交管理 第十一条 由机电科统一管理和调拨全矿的机电设备,调动矿内各单位的设备时,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以各种理由阻止调拨,不听从机电科调拨的,对责任人处以100元/次的罚款。 第十二条 各单位的设备管理员由机电队长兼任,领取设备时,必须由队设备管理人员到机电科办理设备领用手续。原则上必须先办理手续,后出库(抢险、救灾除外),没有出库手续的设备严禁出库。急用设备必须经值班矿领导同意、调度室签字后,可先出库后办理手续,但第二天

16、队设备管理员必须到机电科补办有关手续,否则罚队设备管理人员50元/天。 第十三条 设备领用人员负责对设备完好、防爆性能进行全面检查,并进行必要的试验。设备一经出库,出现的问题经机电科鉴定是由生产厂家或检修单位造成的,由生产厂家或检修单位负责,否则由领用单位负责。 第十四条 对正在运行的设备或需拆除的设备变更使用单位时,由机电科组织原使用单位和接收单位到现场清点设备,之后双方设备管理人员到机电科办理移交手续。移交手续必须在两天内办理完毕,否则对责任人处50元/天的罚款。对移交期间检查出的问题由原使用单位按规定期限进行处理,逾期没有处理完,对原使用单位罚款300元,并按问题大小作价由接收单位处理,

17、作价款从原使用单位工资款中扣除转给接收单位,期间出现的一切影响及后果由原使用单位承担。移交手续办理完毕后,由机电科相关人员将移交单复印件分别交库房及设备台帐管理员各一份, 使用单位凭移交单到机电科办理消帐手续,因交接不清造成的遗留问题由机电科及原使用单位参与交接人员负责处理完毕,并对以上责任人各处100元的罚款。 第十五条 各单位需更新设备时,必须持相关单位证明到机电科办理领用手续,更新后必须在三日内将旧设备及时升井入库,并到机电科办理相关手续。否则每迟办一天罚款50元。 第十六条 各单位领用井下新增设备,必须提前五天以计划形式通知机电科设备管理员,领用时持设备计划单到机电科办理有关手续并领取

18、设备。第十七条 所有出、入库的机电设备必须有出、入库单据、有设备编号。各单位设备管理人员要根据设备出入库情况及时整理设备台帐,每月26日前各单位应对其使用设备自查一次,并由设备管理员到机电科核对设备的使用情况,做到帐、卡、物、地点相符。不按规定要求核对的罚设备管理员50元/次。 第十八条 对偷用或私自挪用机电科及其它单位设备的,一经查实对责任单位罚款500元并限期交回,设备损坏的,一切费用由责任单位承担。 第十九条 全矿的设备图纸资料由机电科统一整理、建档、登记、保管。矿属各单位需要查阅和复印时,应办理登记手续,并且要按期归还。若损坏、缺页或到期不还者扣除押金,并根据情节轻重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19、。第二十条 各单位领用或更换新设备时,应由机电科查验设备使用期限,按市场化管理标准进行登记,超期闲置不变的,罚滞纳金。第二十一条 所有出入库的机电设备必须达到完好标准,否则,罚机电科设备管理员50元/台。 第四章 设备入库验收第二十二条 新设备入库按下述手续组织验收:1、由矿供应科牵头,组织机电科专业人员参加共同开箱检查清点,开箱后,首先取出装箱单,核对随机附带的各种文件、说明书、图纸、工具附件等数量是否与装箱单相符,并认真核对该设备是否有“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及相关证书证明材料。2、察看设备状况,检查有无磕碰损伤、缺少部件、明显变形、受潮、锈蚀等情况。3、大型设备无法入库的,验收后要摆放整

20、齐,上有盖、下有垫,不准露天存放。4、设备、工具、附件及备件要登记建帐,严禁擅自开箱,乱拿零件、工具等,违者严肃处理。5、设备的图纸、技术资料供应库管员交机电科档案管理员存档保存并办理交接手续。6、根据检查验收情况,如实填写设备开箱检查验收单,有关人员要在验收单上签名。设备管理员要依据设备开箱检查验收单对设备进行编号、造卡并记入设备入库单及设备台帐。7、开箱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向领导反映,并向厂商或设备供应单位提出质询,通知供应单位派人进行处理。第二十三条 修复的设备入库按下述手续组织验收:1、设备管理组组织有关人员参加验收。2、据下达的修理任务单,对修理项目逐项进行检查、试验,所修理的设备

21、要达到完好要求,防爆电气设备必须达到防爆标准,并经防爆检查员检查合格后,签发防爆检查合格证。3、根据检查验收结果,填写设备检修验收单,发放验收合格证。4、设备管理员办理入库手续、登记、建帐、造卡。第二十四条 井下回收设备的入库、验收:1、由设备管理员按设备领用清单逐台(件)检查清点数量,察看部件有无丢失,损坏。损坏丢失的要报告设备主管人员,并按规定对使用回收单位进行罚款。2、设备管理员对入库设备零部件等进行逐项登记。3、设备管理员要及时建立设备回收台帐并登记造册。4、对损坏设备及时编写计划报科长、机电矿长审批后安排修理。5、对需检修设备由设备管理员组织检修单位、回收单位进行拆检,并按第三章相关

22、条款办理有关手续。第二十五条 机电队应对入井的设备严格把关,设备入井前使用单位必须交验由机电科开据的设备入井证,入井的电气设备必须有设备编号及防爆检查合格证。(抢险救灾等紧急情况可经值班矿领导同意后由调度室安排入井,但使用单位必须在次日补办相关手续,否则罚当班调度员及使用单位责任人各50元/台),没有入井证及防爆合格证的设备严禁入井。否则,对机电队给予50元/台次的罚款。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外借、乱拆、乱卸设备零部件。发现一次罚款500元。并限期交回,每推迟一日罚款50元直到交回为止。如因生产急需拆、卸设备部件的,由使用单位打借条,由机电科科长签字后方可拆卸。但使用单位必须在十日

23、内把所拆件交回,安装完好。每推迟一日对单位责任人、领用人员各罚款50元直到交回为止。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在使用皮带机、刮板机等机电设备时,其随机配件不经机电科批准一律不准用作其它用途,一经发现,对使用单位进行100元/件次的罚款。第五章 设备回收管理 第二十八条 机电科应随时掌握设备动态,闲置设备应及时安排回收,由使用单位送入供应仓库,严禁井下积压设备,回收设备应保证零部件齐全完整,机电科及供应科有关人员必须全面认真检查,并作好检查记录。造成设备损坏和附件丢失的要赔偿,当时无法确定的设备可暂打封条,并在13日内由机电科、供应科、使用单位共同拆检后再进行处理。 第二十九条 设备使用单位(回收单位)

24、必须及时把井下闲置的机电设备或机电科下发回收单的设备回收到井上,并送至指定位置。对设备升井后,私自乱放不及时交回的,除按文明施工检查奖罚办法处罚外,另给予该单位50元台天的罚款。如果因没有及时回收而丢失的,对回收单位按原值的1至2倍罚款,另对单位责任人处200元/台的罚款,所有罚款从该队当月工资总额中扣除。 第三十条 回收的设备要将其配套的部件一并收回。否则按50元/件进行处罚。有标志牌(管理牌板)的必须将标志牌一并收回,否则按50元个进行处罚。 第三十一条 设备使用单位(或矿指定的回收单位),应按机电科下发的设备回收单按期回收,超过期限按50元/台天计罚。使用单位(回收单位)回收的设备推到大

25、巷口车场后,要及时通知机电队、调度室将设备运至井底车场,设备在大巷口或大巷中存放两天以上时,对机电队罚款30元台天,直至设备升井为止。第三十二条 对井下更换的坏设备、附件要及时升井进行检修。发现工作面存放有坏设备、附件时罚使用单位50元件,当班损坏更换的除外。发现备用设备丢失时,对使用单位按原价进行处罚。第三十三条 工程施工结束后,不需要的设备应由原使用单位(维护单位) 及时拆除升井。各使用单位应在工程结束接到设备拆除通知后,在要求期限内将设备升井,交指定位置维护保养。超过书面拆除通知单要求期限仍没有升井或升井后未将设备运到指定地点的单位,除按超用设备提取租赁费外,另罚该单位机电队长100元/

26、人 。第六章 井下电气设备及防爆电器管理第三十四条 所有机电设备(包括低值易耗品中的小型电器)的入井、按下列办法执行:1、各队设备管理员持设备出库单(或调拨单)到机电科办理防爆设备入井许可证,办理完毕将入井证井口联交机电队当班井口负责人,井口负责人按程序检查无误后方准设备入井。2、特殊情况下急需入井的机电设备,可经机电科值班人员检查无误后,报请当天值班矿领导同意并由值班调度员签字批准后,方可入井。但使用单位必须在第二天到机电科防爆检查组补办入井许可证。否则,罚使用单位设备管理员或经办人50元台天。 3、各单位设备管理人员应集中妥善保存设备入井许可证,以便上级领导及矿设备检查组的检查核对。设备入

27、井许可证在该台设备升井后或在设备检查中被设备检查组认定不得继续使用时,书面通知该设备使用单位,该入井许可证自动失效。 4、矿防爆检查组应对每台入井的机电设备进行登记入册。检查组定期或不定期地检查入井设备使用情况,发现无有效许可证的设备,对使用单位和责任人罚款100元台。由检查组对该设备检查后确定补办许可证或停用。5、电焊机等非防爆设备确需入井时,凭当日有效的井下使用电气焊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入井,否则,拒绝入井该设备。第三十五条 井下在用的防爆电气设备和五小电器(包括本安电器),各使用单位要加强管理维护,确保其隔爆性能良好,一经发现失爆,每处给予责任单位10000元罚款。并对单位负责人和机电负责人

28、各加罚100元。第三十六条 井下电气管理严格执行三大保护细则,否则,经检查发现下列情况进行处罚。1、开关等电气设备应台台上架,间距符合标准;小型电器应上板,否则,罚款50元台。 2、电气设备直接遭受淋水、流水侵蚀而无保护措施的罚款50台。 3、接地保护装置一处不符合要求罚款300元,缺少接地线的一处罚款300元。接地螺栓锈蚀每处罚款50元。 4、设备标志牌填写不清楚的罚款50元/处。 5、擅自甩掉检漏保护,发现一次罚责任单位500元,另罚责任人100元。 6、检漏保护装置不起作用的,一台罚款500元。 7、不按时做检漏试验或记录填写不认真的,发现一次罚款50元。 8、因甩掉检漏保护而发生触电事

29、故的,按重大事故追究。 9、擅自改变设备机电保护整定值的,发现一处罚款100元。整定值内外不符的每处罚款50元。 10、甩掉或短接继电保护的一处罚款500元,对于因甩掉或短接保护而造成电机烧坏或其它电气损坏的按原值赔偿,并对事故单位的队长及维护人员各处100元罚款。 11、发现使用不合格熔体的每处罚款100元,用金属丝代替熔体的按失爆论处,将不同额定电流的熔体并联使用的每处罚100元。 12、不经过机电科审批私自增加设备负荷的罚款500元/台,对主管队长、直接责任人每人罚款100元。 13、井下无计划停电,发现一次罚款50元(试验检漏除外),不按照停送电制度停送电的罚款500元。14、不按操作

30、规程操作电气设备的发现一次罚款50元,擅自操作外单位电气设备的发现一次罚款50元,造成设备损坏和人身事故的按重大事故追究。 15、机电硐室值班人员不认真填写记录、撕记录,发现一处罚款50元。16、机电硐室供电系统图与实际不相符的,一处罚款50元。l7、机电硐室设备卫生差的,一处罚款50元。18、带电移动电气设备的,发现一次对责任人罚款1000元,并按未遂事故追究。 19、设备电机被物料等埋住底部的,发现一次罚款50元/台,电机被埋一半及其以上的,发现一次罚款100元/台并责令立即整改。20、电气设备不完好的,一处罚款100元,电气仪表不指示或指示不准确的罚款50元/处。 21、带电检修电气设备

31、的,发现一次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0元,对责任人罚款1000元,造成事故的,按重大事故追究。22、电气设备的联锁装置应齐全完整、使用可靠,否则罚责任人500元。23、接线工艺不合格的每处罚款50元。第七章 大型固定设备运行管理第三十七条 大型固定设备包括:主提升皮带、副井提升机、主扇、压风机、瓦抽泵、主排水泵、主变压器、锅炉等。第三十八条 操作司机人员固定,持证上岗,严禁无证或持无效证件上岗。设备运行期间每班配备两名专职司机,对设备进行巡回检查。第三十九条 设备运行机房内必须规范悬挂有以下相关规章制度:司机岗位责任制、司机操作规程、检修工岗位责任制、巡回检查制度、交接班制度、包机责任制和质量标

32、准化规定的相关图标制度。缺少一种制度罚使用单位分管副队长100元。第四十条 每部设备设置有运转记录、事故记录、检查检修记录、电器设备检查检修记录和安全保护试验记录并由相关人员认真填写。缺少一种记录罚分管副队长50元。记录漏填、填写不认真,发现一次处罚责任人50元。第四十一条 每部设备都应制定出有针对性的巡回检查制度。第四十二条 设备运行期间,巡回检查人必须对设备运行状况进行认真地检查,及时掌握设备各部分运转状况。发现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妥善处理,做到小事不过班,大事不过天;第四十三条 设备运转期间出现重大机械、电气故障或其它异常问题时,司机或巡检人员要立即采取适当措施停机,及时将情况向队跟(值)

33、班人员和矿调度室汇报,并针对所发现问题采取必要措施进行处理。第四十四条 设备、电气开关以及小型电器检查检修及质量管理,要按照包保责任制挂牌。无挂牌、名不符实的罚分管副队长50元。第四十五条 大型固定设备均实行年检制,有具有相关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年检;新安装或经大修的大型固定设备在完成调试和试运转后,必须经过安全性能检测、检验并取得“安全检验合格报告”后,方可投入正式运行。设备检验周期为:1、主要通风机,空气压缩机:三年2、提升机:三年3、主运输皮带机:三年4、瓦斯抽放泵:二年5、高压供电设备、电缆:一年6、主排水泵:一年7、提升钢丝绳:半年8、锅炉:一年第四十六条 探伤检验:提升机主轴、主要通

34、风机主轴,每年进行一次探伤检验,发现有伤及时采取措施处理,并上报永贵公司。第四十七条 加强设备润滑管理,严格执行安顺煤矿润滑管理制度,适时对设备进行注油,和清洗换油。第四十八条 采用6KV高压双回路供电核相合格,满足使用热备要求;空压机和锅炉可采用低压供电,但必须满足双回同相序热备要求。第四十九条 各机房均应有足够照明、良好通风、道路通畅,不得存放配件、材料,工具齐全摆放整齐。第五十条 大型固定设备均为矿重点装备。矿、科、队、等各级管理人员应按“干部上岗检查制度”规定对其适时检查,重点保护,并有记录。第五十一条 主扇风机每月倒换运行一次,倒换前,由机电科组织对机械、电气设备、仪器仪表等全面检查

35、一次,并有记录。第五十二条 主扇供电必须双回分段分列运行,其中一条运行,一条热备用,保证在10分钟内完成倒换操作。第五十三条 每年五月份前,“主排水泵”完成一次全面内部检修和联合运行,运行效率和排水量达到设计要求,水仓完成清挖,为雨季防讯防突水做好准备。第五十四条 每年五月份前对主排水泵防水闸门进行加油使其开关灵活,封闭严密。第五十五条 瓦斯抽放泵和锅炉严防缺水运行,必须使用软化水,水的硬度应在0.02mg/L以下。第五十六条 软化水装置应保持洁净正常运行,泵水水压在2MPa以上,每三天清洗精密过虑器一次,工业盐采用颗粒状,防止堵塞。第八章 矿灯管理第五十七条 新矿灯的领用(1)新矿灯在投用前

36、,机电队应对其进行编号、充电,然后发放使用。(2)矿属单位职工凭本单位出具的证明到机电队办理领灯手续;外援单位在安顺煤矿矿施工需用矿灯的,凭劳资科出具的证明到机电队办理领灯手续。第五十八条 矿灯的管理(1)机电队负责灯房的日常管理工作,灯房对矿灯实行编号管理、专人专灯、固定充电架,并划分责任区到班到人。 (2)使用矿灯人员要爱护矿灯,严禁摔打和私自拆卸矿灯,值班人员收灯时检查矿灯完好情况。如果发现局部损坏或不完好的罚款50元,报废的按原值罚款。 (3)下井职工领到矿灯后应详细检查矿灯是否完好,如发现不完好应及时交值班人员修理或更换。(4)无故将矿灯丢失按原价赔偿。 (5)职工上井后应及时交回矿

37、灯,灯房对当班超过4小时仍没有交回矿灯的,应向机电队汇报联系催交,并将名单报调度室。经调度室核实后,对私自存放矿灯的,除交还矿灯外,另罚款200元。拒不交还超过5天的按丢失罚款。充灯工不登记,不汇报没交灯人员的,发现一次对机电队罚款50元。(6)矿灯使用人员,发现使用的矿灯红灯时要及时通知矿灯维护人员进行修理,并向机电科、调度室汇报。(7)矿灯丢失需补办矿灯时,由所在单位出据证明到财务科交纳200元补灯款,凭交款收据机电队方可发灯。灯房私自补灯的,发现一次罚款200元。 (8)灯牌丢失后,应立即到灯房挂失,灯房负责人要通知各班,此灯牌作废,以防矿灯丢失。如挂失前灯已被领取,按丢失矿灯罚款。挂失

38、后,矿灯被领取造成丢失,对灯房发灯人员罚款200元。(9)灯牌丢失需补办灯牌时,由灯房负责人出据证明,方可补发新灯牌。(10)灯房值班人员不按号发灯或交接班不清造成矿灯丢失时,由值班人员按规定赔偿矿灯。 (11)旧矿灯处理按安顺煤矿废旧物资处理办法执行。第五十九条 灯房管理机电科每月对灯房进行次不定时检查,发现问题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1)矿灯闭锁损坏罚款100元/盏,灯线破损罚款50元/条。(2)红灯罚款50元/盏。(3)矿灯无考勤记录或记录不完善每次罚款50元。(4)灯架及矿灯不干净,一处罚款50元,灯房内卫生不好罚款50元处。(5)记录缺少罚款50元/本。(6)对上次检查问题不处理、不

39、整改的加倍处罚。第九章 设备配件计划管理第六十条 机电科负责全矿机电设备、配件计划的汇总、审批、上报工作,供应科负责配件计划的组织、落实及信息反馈工作。 1、各队要设专职或兼职配件管理人员或材料计划员,主要负责本单位设备及配件计划的制定、申报以及配件的领用、核算、回收、返修等管理工作。2、各队必须于每月18日前将下月所需的设备及配件计划文字及电子版各一份交到机电科计划管理员,不按时报送的单位,对其主管领导及配件管理员进行处罚,每迟报一天罚款50元。各单位所报配件计划既要全面也要实事求是,凡因各单位计划不周全或月底前未上报而影响生产的,由该单位承担责任。 3、各单位报到机电科的配件计划,要注明配

40、件的规格、型号、生产厂家及主机型号。如因标注不明而造成采购的配件不合格,由申报单位负责并视损失情况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4、机电科计划管理员根据各单位计划上报情况,结合井下工作实际将计划分“A、B、C”三类汇总完毕,交机电矿长审批后报矿供应科和永贵公司。5、因生产计划变更或其他因素急需的配件,可经机电矿长审批后交供应部门组织采购,供应科应及时跟踪配件落实到位状况,并及时向相关部门反馈信息。 第六十一条 配件到矿后,配件计划员、保管员要按计划验货、入库。第六十二条 各单位所报的计划必须结合本单位设备及工作实际如实申报并有计划的领取,做到准确、适量,否则按造成损失程度,追究相关计划管理员的责任。第

41、十章 采掘设备管理 第六十三条 耙斗装岩机管理制度 1、每班必须检查支腿是否牢固,支腿支撑不合格的罚款100元。 2、司机开车前必须检查防护栏固定是否可靠,护栏不合格的罚款200元。 3、每班必须检查导绳轮是否转动状况,绳轮固定螺栓护套磨损不超限,否则罚款100元/处。4、电机、减速机要经常清理,其上部不能有矸石和其它杂物,否则发现一次罚款50元。5、滚筒及操作系统必须转动灵活,不得有卡阻、少油、少销等现象。否则每发现一处罚款100元。6、钢丝绳每个捻距内断丝数超过10必须更换,否则罚款200元。7、钢丝绳不准有接头,否则罚款200元。8、耙装机停用后,必须拆除操作手柄并停电闭锁,否则罚款20

42、0元/次。第六十四条 喷浆机管理制度1、减速箱内的润滑油油位要符合标准,质量合格,否则罚款100元。2、密封板压力要合适,不得漏气,否则罚款100元。3、电动机表面必须保持清洁,不得被喷浆料埋住,否则罚款100元。4、风水管路不得有漏风、漏水现象,否则每处罚款50元。5、筛子及整体设备卫生必须保持清洁,否则每处罚款50元。第六十五条 调度绞车管理制度 1、绞车必须在完好状态下工作,做到零部件齐全完整,否则罚款100元/处。 2、刹车带厚度小于2mm时应更换新刹车带,正常运转时刹车带的温度不得超过70C,否则罚款100元。 3、操作手柄少定位销罚款100元,销子用螺栓等代替的每处罚款50元。4、

43、绞车无护板罚款200元,护板固定不牢固罚款100元。5、声光信号、红灯闭锁不齐全的罚款100元。6、电机少风叶或少风叶罩的罚款100元。7、电机上不得有杂物,否则罚款50元。8、绞车要有良好的润滑,油量、油质必须符合要求,否则罚款100元。9、绞车固定要用混凝土基础或四柱两戗安装并牢固可靠,点柱和戗柱用直径不小于16公分点柱,否则罚款100元。10、斜巷一坡三档和阻车器必须按标准安设、使用正常,否则罚款200元。11、钢丝绳断丝超限不及时更换的罚款500元。12、钢丝绳钩头不符合规定或出现死弯每处罚款200元。第六十六条 局部通风机管理制度1、安装地点不能有淋水,否则罚款50元。2、风机要6个

44、月定期更换,检修、电机清洗加油。3、必须要有消音器。4、风机进风口附近5m范围内严禁堆放杂物。5、风机要按规定上架或按措施作业规程要求进行吊挂。6、风电闭锁及瓦斯电闭锁要正常使用,否则罚款500元。7、各接合处严禁漏风,否则罚款100元。第六十七条 小水泵管理制度1、阀门开启和关闭应灵活可靠,否则每处罚款100元。2、盘根磨损老化后应及时更换,出现漏水成线的罚款100元。3、压力表、真空表出现损坏不能正常使用的罚款100元。4、水仓容积太小不能满足正常排水要求的罚款200元/处。5、泵体及阀门管路要防腐良好,严禁出现漏水现象,否则每处罚款100元。6、潜水泵不按规定进行吊挂,泵坑中淤泥多,影响

45、水泵正常运转的罚责任人100元/处。第六十八条 综掘机管理制度1、液压系统油量合适、油质合格,运转平稳无异响,否则罚款100元。2、各润滑部位使用合格的润滑脂,润滑良好无异响,否则罚责任人50元/处。3、电机、减速机表面要经常清理,其上部不能有矸石和其它杂物,否则发现一次罚款50元。4、截齿磨损超限要及时更换,截齿损坏不得超过5把,否则罚款200元。5、履带板、销子损坏要及时更换,销子严禁用螺栓等代替,否则罚款100元。6、耙爪要转动灵活,耙爪与铲板间隙正常,否则罚款100元。7、各油管及接头出现漏油现象罚款100元,U型卡用铁丝等代替罚款100元。8、喷嘴雾化要良好,内外喷雾畅通,管路接头不准出现漏水现象,否则罚款100元。9、严禁用水冲方式清理设备主体,发现一次罚责任人100元。10、严禁掘进机强行割岩石,发现一次罚责任队1000元,另罚跟班队长200元、责任人500元。第六十九条 电牵引采煤机管理制度1、液压系统和传动系统油量合适,油质合格运转无异响,否则罚100元。2、各润滑部位使用合格的润滑脂按安顺煤矿润滑管理制度要求,适时加油,清洗换油润滑无异响,否则罚100元。3、截割电机,电控箱表面每班清理、无杂物,否则罚100元。4、截齿磨损超限(合金钢头磨完)要及时更换,每个滚筒截齿损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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