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电管理实施办法附奖罚细则5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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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水电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总则一、为进一步加强公司能源管理,努力把“增产节约、增收节支”工作落到实处,并切实降低成本,提高企业经济效益,根据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能源政策、法规以及城建集团公司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二、公司所属单位、各外包队及租(借)用本公司房屋的单位均适应本办法。三、公司设立能源管理委员会。由公司主管行政领导任组长。成员单位有工程部、物资供应管理部、设备管理部、行政保卫部。办公室设在行政保卫部,负责公司日常能源管理工作。各基层单位相应成立能源管理小组,确定一名单位领导任组长,设一名主管业务人员(可兼职)负责日常工作,其他成员根据需要而定。四、各级能源管理机构的职

2、责范围:负责施工生产、生活用水、电的合理使用及节约管理。五、能源管理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内业资料等基础工作和设施、设备、器具的节能技术改造,纠正用能过程中的违章浪费现象,达到节能降耗的目的。六、建立检查评比制度。公司节能办每季度对基层单位进行一次能源管理的全面检查、评分。各单位每月进行一次自查评分,各级检查后分别用简报、黑板报等形式公布检查评比结果。公司年终进行总评,对评出的先进单位及个人公司给予表彰。七、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每年五月和十月分别开展节水、节能宣传周活动,及时总结交流节能先进经验,在广大职工中树立起“节约光荣、浪费可耻”的良好风尚。 第二条 生活用水管理 一、无论使用自来水

3、或自备井水的单位均执行本章规定。 二、凡直接与自来水公司结算水费的单位,其生活和施工、生产用水均按北京市节水办公室下达的用水指标进行管理。用水指标下达后应严格按计划指标用水进行考核;由其他单位间接供水的,共用水指标由所供单位分配、考核。 三、各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用水指标的分解、考核。按时查表,准确记录,并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用水节超情况逐项填表上报。 四、加强用水的计量管理,各单位要按规定安装计量表,上水管已进户的要求安装户用水表,使用户外公共水管的要安装栋表,生活与施工用水要分别装表计量。 五、对居民和在京居住超过两个月的临时住户,一律实行计量收费,不得单位包费和变相包费。 六、加强对供水、节

4、水、计量设施器具的管理,分工专人定期检查、维修,公共用水部位,落实专人监督使用、报修,杜绝水的滴、漏、跑、冒现象。 七、冬季、室外和平房住户水管要做好保温防冻工作,不得用长流水的方法防止水冻结。 八、广泛采用各种节水器具设施,如浴室淋浴开关、厕所卫生洁具、冲洗机械车辆等都要使用节水型器具。 九、对自来水公司托收的水费、市节水办转的加价费等。各级财会人员应与能源管理业务人员进行核对,确认无误方能交付。 第三条 生活用电管理一、凡变压器在315千伏安及以上工业用电单位和600千伏安以上的非工业用电单位,均由市计划考核;其余由区计划考核。各单位要按月查表,做好原始记录,每月5日前将上月用电节超报表报

5、公司节能办公室。 二、加强用电的计量管理。住户要安装户表,生产、生活用电分别装表,满足计量收费要求,并保证电表完好率达100。 三、居民、在京居住超过两个月的临时住户,住单间的单身职工均按电表计量收费,不得单位包费和变相包费。 四、任何人不准擅自拆动、起封电表,不得窃电,不得人为损坏供电、节电设施。 五、用电设施安装合理,一个开关控制一盏灯,灯头数量按设计要求,不得随意增加。不准开长明灯和使用超标准大灯泡(办公室每盏功率不超过60瓦,宿舍不超过40瓦,食堂操作间不超过100瓦,其他公共场所不超过25瓦)。 六、广泛使用节电设施。楼房的楼道、公共卫生间等照明灯要安装声光控开关。 第四条 施工生产

6、用水管理 一、各项目经理部在开工前,须到公司节能办公室对新开工地水源情况备案登记,按规定办理临时用水指标。 二、凡施工用水由甲方提供并与甲方结算的,临时用水指标则由甲方办理,并考核;凡水费直接与自来水公司结算的,临时用水指标由施工单位向公司节能办书面申请,公司节能办协助办理临时用水指标,并考核。 三、各新开工程水电费用一律不得使用无承付托收方式,必须全部采用支票结算付费。 四、施工现场生产、生活用水分别安表计量,多栋号同时施工的要分栋装表计量考核。 五、施工现场用水设施的出水口,一律要用截门或水龙头控制,胶管末端不得采用回折止流。水管衔接处要拧紧、绑牢,防止滴漏。 六、冲洗机械车辆要注意节约用

7、水,有条件的用节水枪,并将冲洗搅拌用水回收沉淀,再用于洇砖、防尘,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 七、在砼养生,砌体工程洇砖、人工拌合砂浆时,作业人员要加强责任心,妥善控制,不得让水任其流淌。 八、在施工现场的供水部位或醒目位置,要设立节水标志、标语,提醒大家时刻注意节约用水。 九、各施工现场节能主管业务人员,按生产、生活或分栋号做好用水、节水指标的分解、考核,做好原始记录,并于每月五日前向公司节能办报送上月用水节超统计表。 第五条 施工生产用电管理 一、施工现场临时施工用电由甲方负责办理用电手续。 二、各施工现场、生产车间都要按规定安装电表,施工生产、生活分别计量。做好考核工作,每月五日前将节超报表上

8、报节能办公室。 三、工业生产单位要坚持地区周休日,安排好作业班次,尽量减少高峰时间用电,做好“消峰填谷”工作,提高用电负荷率。 四、对施工现场、生产车间的机械设备,做到随用随开,人离机停,防止空载运转。 五、施工现场和生产车间要合理设置照明灯数量与功率,操作场所、车床做到人走灯熄。库区和施工场地照明灯要根据需要开关,杜绝昼夜长明灯。 六、加强用电设施的技术改造,各单位根据设备耗电情况,制定计划,逐步改造、淘汰耗电高的设备。 七、加强安全用电管理,各种机具要安装漏电保安器,对用电、节电设备,建立定期检查制度,保证无故障运行,安全用电。 第六条 附则 一、违反以上规定,按水电管理奖罚实施细则处罚。

9、二、本办法如与以前下发文件有抵触的,均执行本办法。解释权归属公司节能办。 三、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附:水电管理奖罚实施细则水电管理奖罚细则第一条 总则一、水电管理的奖励与处罚的目的是,促进水电管理工作,调动广大职工节能的积极性,杜绝违章浪费,节约能源。 二、奖励本着精神鼓励与物资奖励相结合的原则。单相奖励从节约价值中按规定比例提取。 三、对于管理不善造成违章浪费的单位及个人,按规定进行罚款,情节严重的在公司范围内通报。 四、水电管理的奖励与处罚,由公司节能办公室组织执行。收取的罚款和加价费纳入财务统一管理并建立“能源管理基金”,用于节能技术改造和专项业务费开支,收取的罚款用于综合奖励。 第

10、二条 奖励提取的比例和权限 一、节能综合奖,用于奖励在水、电管理中成绩突出的先进单位及个人。每年评比一次,被评为公司级先进单位奖励300-1000;被评为总公司级和市级先进单位公司奖励1000-1500元;被评为公司级先进个人(先进工作者)奖励100-200元;被评为总公司级和市级的先进个人(先进工作者)公司奖励300-500元。 二、节能单项奖,是指单项能源消耗低于计划指标,从所节约费用中按第三规定提奖,作为奖励基金,单位再按基金的60提取奖金,奖给做出贡献的班组或个人,剩余部分纳入“能源管理基金”。 三、节能单项奖提取的比例 (一)节水奖励:各用水单位根据上级计划指标,按六个考核期进行考核

11、提奖。使用自来水的按节水金额的40提取奖励基金;使用自备井水的按节水金额的50提取奖励基金。 计算公式:奖励基金=水费单价(计划量一实用量)提取百分比(节电以此类推)。 (二)节电奖励:对各计划单位实行按月考核,每半年提奖一次,奖励基金提取按节电金额的20。 (三)为节约水、电进行技术改造,搞综合利用等有突出成绩的个人,经公司能源管理委员会评审,依据贡献大小可一次性奖励50-100元。 四、以上奖金可列入成本。 第三条 节能综合奖由公司节能办公室推荐,公司能源管理委员会审批;节能单项奖励基金的提取,由用能单位申报,公司节能办公室负责核批,申报或审批均应以财务进帐数据为依据。第四条 节能先进单位

12、及先进个人的评比条件。一、先进单位的评比条件。 (一)主管领导重视,节能管理机构健全,积极贯彻执行国家的各项能源政策。认真执行北京市、总公司和公司节能的各项规定。 (二)节能管理人员工作主动、认真,按时完成上级布置的各项任务。各项基础资料真实、规范。各种统计报表齐全、准确,上报及时。建立收支台帐,费用收支要与财务进帐数相符。 (三)及时传达贯彻上级指示,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节能措施得力,广泛采用节能器具,基本消灭能源浪费现象,完成上级下达的节约指标。(四)各种计量仪表配备齐全,完好率达100,并按表计量供料、收费,彻底取消水电包费制。 (五)上级定期检查和平时抽时基本没有违章、浪费现象,每

13、季度节能检查平均得分在90分以上。 (六)本单位坚持自查评比制度,查后有简报(黑板报),每季在公司等报有节能报导。 二、能源管理先进工作者和节能先进个人评比条件。 (一)先进工作者:认真学习、宣传、贯彻上级的各项能源政策及管理规定,节能意识强,工作积极主动,认真负责,大力推广使用节能器具,在能源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本单位在历次检查中平均达90分以上,并取得较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二)节能先进个人:认真做好本职工作和完成生产任务。节能意识强,积极参与节能管能工作,在节能或监督用能制止浪费现象中有突出成绩的个人。 第五条 处罚标准和对象 一、单位主管领导对节能工作不重视,管理机构不健全,人员不落

14、实,管理混乱,浪费严重。弄虚作假不认真执行报表制度的单位,对不按规定进行各用能部位查表计量,并逾期未及时向公司报表的,每缺表漏报一份,给予责任单位罚款100元处理,视情节轻重给予主管领导警告或通报批评。 第六条 生活用水违章的处罚 一、因用水设施失修失养造成跑水、漏水的每处处以50-100元罚款,并限期修复。 二、单位卫生洁具、阀门、水龙头出现滴、漏、长流水的每处处以20-30元罚款。如设备损坏已报修理部门,而没及时修复的,由修理部门负责交付罚款。 三、居民用水设备有滴、漏的每处处以10元至30元罚款,已向修理部门申报未修的,由责任者交付罚款。 四、单位浴室淋浴器没安装节水型开关的每个处以50

15、元罚款,并限期安装。对已安装又折掉的加倍处罚。 五、因没安齐水表影响计量收费的,除限期安表外每安一户,处以200至500元罚款。已安齐水表没施行计量收费的,加倍处罚。待添加的隐藏文字内容1 六、擅自拆动水表,私接表外管线。人为损坏水表或节水设施的除赔偿两倍设施费外并处以100元罚款。 七、单位增加生产任务或基建项目,必须提前一个月向下达指标单位申请临时用水指标,逾期不报者造成超计划用水按规定收取加价费。 八、单位管理不善造成超计划用水,超用部分按以下档次收取加价费。超计划用水在10以下加价1倍;超用量在10-19加价2倍;超用量在20-29加价3倍;超用量在30-39加价4倍;超用量在40及以

16、上超用部分加价5倍。高峰期(5-8月)同等情况加价费分别为平时的3倍。 九、冲洗汽车机械设备等用水无节水措施的,每处罚款100元至300元。 第七条 生活用电违章处罚一、长明灯者,每盏处以30元罚款,超规定使用大灯泡者在300瓦以内(含300瓦)每盏处以30元罚款,在300瓦以上每盏处50元罚款。 二、私自接线随意增加灯头和用电设备,用电设施安装不合理的每处处以20元罚款。 三、居民生活用电未按表计量收费,实行用电包费制的,每包费一户处100-200元罚款,并追究领导责任。 四、对擅自拆动启封电表,采用各种形式偷电取巧者,人为损坏节电设施的,一经发现除赔偿两倍的设施费外,并处以200元罚款。

17、五、不认真执行用电月报制度,记录不真实,弄虚作假,无原始记录者,一经查出对责任者罚款50-100元,情节严重者并通报批评。第八条 施工生产用水、用电违章处理 一、新开工地要在入场前按规定装齐计量水电表,工程开工后仍未装齐水电表,不能满足计量要求的,每缺表一块罚款200-500元。 二、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节约用水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或工程项目的节约用水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处500-1000元罚款。 三、因建筑施工挖断公共供水管线或违章占压公共供水管线造成跑水的,以及占压水表井至使不能及时查表计量的,按情节轻重,处50-500元罚款。 四、

18、对外埠施工队生活区,使用水电不按规定收取水电费的,对责任单位罚款500-1000元,并限期改正。 五、施工现场出水口,没有水龙头控制,敞开流水,或用回折止流的每个出水口处以50元罚款。 六、施工用水和冲洗机械车辆等专用设备因管理不善造成漏水、跑水的每处处以30-100元罚款。 七、施工现场用水阀门、水龙头等设施有滴水、漏水的,每个滴漏点处以30-100元罚款,报而未修的由维修部门承担罚款。 八、冬季防寒措施不力,造成管道冻裂跑水的,因长流水防冻结的,视情节轻重处以50-200元罚款,并限期修复。 九、施工现场,生活场所照明用电,发现长明灯,每盏处以50元罚款。 十、施工现场各种机具应做到人离机停,不得带电空转,一经发现每处处以30-100元罚款。第九条 附则一、以上能源因超计划所发生的加价费,可计入生产成本。因违章或浪费被罚款不得计入成本。对个人罚款一律由个人承担,按罚款单规定日期交齐。对逾期不交的单位由内部银行直接划拨,对逾期不交的个人由单位从个人工资中扣除。二、对违章浪费屡教不改的人员,累计罚款3次者,下浮一级工资。 三、对用能违章浪费严重的单位(一次罚款5人以上或罚款金额2000元以上),除对当事人罚款外,并对其主管领导处以罚款金额10的罚款,并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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