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众创空间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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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甘肃省众创空间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9号)和甘肃省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实施方案(甘政办发201579号)、省科技厅等7部门关于扎实推进众创空间建设工作的意见(甘科发201514号)精神,加快发展我省众创空间,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营造良好的创新创业生态环境,我省决定认定一批省级众创空间。为了规范省级众创空间的认定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众创空间是指在我省范围内独立运营、集中面向科技类和创意设计类及相关产业的创客、创新创业团队、创业企业提供包含工作空间、网络空间、交流

2、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等在内的各类创业场所,为创业者提供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的创业服务平台和创新型孵化器。第三条 甘肃省众创空间(以下简称省级众创空间)由省科技厅会同省教育厅、省工信委、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地税局、团省委共同组织认定。委托甘肃省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省创业中心)开展申报受理、工作指导、政策落实、考核评估等具体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州)科技局、省直有关部门、科研院所、高校、国家级高新技术开发区负责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省级众创空间的建设和推荐工作。 第二章 认定条件与程序 第五条 申请认定省级众创空间的单位,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独立的运营机构。申请单位应当是

3、甘肃省境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二)固定的办公场所。众创空间面积原则上可自主支配面积不得低于300平方米,规模较大的高校众创空间可自主支配面积原则上不低于500平方米。属租赁场地的,租期应在5年以上。鼓励企业和社会组织对老旧厂房、闲置房屋等潜在场地进行盘活和改造提升,建立众创空间。社会组织创办的众创空间,面积原则上不得低于200平方米。(三)良好的配套设施。具备相应的供电、供水、消防、通讯、网络等配套基础设施,具备“即入即开”条件。应为入驻企业提供必需的办公设备及会议室、洽谈室等公共办公场所。公共办公场所面积原则上不低于众创空间总面积的15%。(四)专业的辅导团队。具有开展创新

4、创业服务相适应的工作人员,有至少5名以上具有相应专业知识、技能的管理服务人员。(五)健全的管理制度。具有完善的创业实体准入、财务管理、日常管理服务等规章制度。(六)完备的服务体系。众创空间内应提供开放共享式办公场地、流动工位、宽带网络、公共软件、互联网资源等基础服务。能够为入驻创客、创新创业团队和创业企业提供注册、创业辅导、融资等相关的高效便捷服务。能够协调公共创新资源,为创业者提供研发设计、科技中介、金融服务、成果交易、知识产权、认证检测等服务。以上服务内容延伸至线上,实现线上与线下相结合。举办日常性创业沙龙、大讲堂、训练营等培训活动。(七)与天使投资、风险投资、私募基金、投资及担保机构等有

5、良好的合作关系。(八)有3个以上成功的创业投资或孵化案例。第六条 申请认定材料包括:(一)甘肃省众创空间申请表。(二)独立法人的证明文件。(三)众创空间建设运营方案,包括建设的必要性、具备的条件、建设内容、运营机制、可提供的服务、保障措施等。(四)年度建设计划。(五)其他应提交的材料。第七条 众创空间的运营主体向所在市州科技局等推荐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推荐单位审核同意后出具推荐函,报送省科技厅。省创业中心常年受理省级众创空间认定申报,组织人员对申报材料进行核实。核实无异议的,进行现场考察,符合条件进入众创空间备选名单。省科技厅会同省教育厅、省工信委、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地税局、团省委定期组织专

6、家对备选入库的众创空间进行评审,根据考察情况和评审结果择优确定拟支持对象,经省科技厅审定通过后,审定结果对外公示,公示期为7日。公示无异议的,由省科技厅等7部门联合批复认定并颁发“省级众创空间”标牌。鼓励发展运营良好的省级众创空间牵头组建众创空间联盟。 第三章 运行管理 第八条 对经认定的众创空间,按照规模和实际建设需要给一次性财政补助,用于初期开办费用和运行补贴。入驻众创空间的创新创业团队和创业企业,给予补助。协调省级有关部门创新创业资金优先支持省级众创空间发展。第九条 省级众创空间的立项建设补助资金及评估奖励资金主要用于场地维修改造、仪器设备及软件购置及维修、宽带接入、线上服务内容开发、创

7、业培训等费用,入驻创新创业团队、创业企业研究开发、工商注册等方面的资金补助。第十条 鼓励各类投资公司(基金)和民间资本、风险投资投向众创空间和孵化企业。优先向众创空间和众创空间内初创企业发放创新券,降低创业企业的创新研发成本。第十一条 省级众创空间积极协助入驻创新创业团队和创业企业办理工商、税务注册登记、财务管理、纳税申报、知识产权申请等服务,拓展众创空间服务能力。第十二条 获得中国创新创业大赛、甘肃省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等各类创新创业大赛的获奖创新创业团队、创业企业可优先入驻省级众创空间。第十三条 众创空间中发展成熟的创业企业、创新创业团队,为其在对应孵化器、加速器或科技产业园内优先提供合适办

8、公场所继续加速孵化产业化,并协助其办理地址变更,迁出众创空间等手续。第十四条 鼓励各众创空间之间资源共享。鼓励兰州科技大市场、各类科技创新服务平台和财政资金支持建立的各类支持小微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向众创空间开放,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等科技创新基地优先对省级众创空间免费或低价开放共享科技资源。第十五条 通过邀或聘请知名企业家、成功创业者、天使投资人等方式,给予省级众创空间人才和智力支持;积极发挥创业导师作用,为省级众创空间提供全流程创新创业指导服务。 第四章 评估与考核 第十六条 省级众创空间的运营主体应当建立健全新型孵化运行机制、创业辅导制度、规范企业入驻制度、企业毕业制度、财务管理制度、保密制度和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第十七条 对通过认定的众创空间实行定期工作指导、年度考核与动态管理。根据众创空间年度开展的培训辅导次数和培训人次、入驻备案的团队数、毕业团队注册企业数及其开展的业务情况等指标进行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为优秀的给予奖励。第十八条 年度考核不合格的省级众创空间,限期整改;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取消甘肃省众创空间称号。违反管理规定的众创空间,取消甘肃省众创空间称号。涉及违法违规的,取消甘肃省众创空间称号,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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