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危险源定期评估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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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大危险源定期评估制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公司重大危险源的辨识和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公司内危险化学品的生产、使用、储存或者搬运适用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指长期地或临时地生产、加工、使用或存储危险化学品,且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单元。 第二章 管理职责第四条 对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储存、使用和评估实施安全管理的有关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一)安全环保部负责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定期评估管理综合工作,组织开展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对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原材料建立重大危险源评估监控的日常管理体系,组织应急救援预案的演练、形

2、成评估报告。(二)开展重大危险源的排查登记,掌握重大危险源的数量、状况,建立重大危险源档案盒定期报告制度。(三)设备部对存在缺陷和事故隐患的重大危险源设备、设施进行治理,加大投入,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确保安全生产。对公司内的构成重大危险源的设备、设施以进行定期检验、检测;构建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网络,实现对重大危险源的动态监控、有效监控。(四)生产部负责本辖区内危险、有害因素辨识与危害程度的工作每年进行一次评估,将评估总结报安环部;定期有针对性的参加事故应急救援演练。(五)人力资源部负责对重大危险源相关从业人员进行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预案的培训。第三章 危险源评估机构第五条 公司成立以陈乐

3、义为组长,其他注册安全工程师为成员的评价小组,对公司进行危险源评估,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估。第六条 危险源评估小组至少每三年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进行一次安全评估,并出具安全评估报告,并将安全评估报告报上级主管部门。第七条 重大危险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按照有关标准的规定采用定量风险评价方法进行安全评估,确定个人和社会风险值:(一)构成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且毒性气体实际存在(在线)量与其在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中规定的临界量比值之和大于或等于1的;(二)构成一级重大危险源,且爆炸品或液化易燃气体实际存在(在线)量与其在危险化学品重

4、大危险源辨识中规定的临界量比值之和大于或等于1的。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对重大危险源重新进行辨识、安全评估及分级:(一) 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已满三年的; (二)构成重大危险源的装置、设施或者场所进行新建、改建、扩建的; (三)危险化学品种类、数量、生产、使用工艺或者储存方式及重要设备、设施等发生变化,影响重大危险源级别或者风险程度; (四)外界生产安全环境因素发生变化,影响重大危险源级别和风险程度的; (五)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或者10人以上受伤,或者影响到公共安全的; (六)有关重大危险源辨识和安全评估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发生变化的。第四章 安全评估的内容第九条 各类安

5、全生产相关资质(资质)、证件、数据资料是否满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第十条 现场安全设施与有关规定、标准、规程的符合性及其确保安全生产的可行性、可靠性。第十一条 安全管理模式、制度的系统性和科学性,明确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机构及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制度等安全管理相关内容是否满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及其落实执行情况。第十二条 对生产场所及其设施、设备装置的实际运行情况、管理状况的分析,查找生产过程中的危险、有害因素并确定其危险度。第十三条 对生产系统和辅助系统,提出合理可行的安全对策措施及建议。第五章 安全评估报告 第十四条 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报告应包括重大危险源

6、的详细情况、可能产生的事故类型、安全措施与预防措施、应急预案等安全评估报告应客观公正、数据准确、内容完整、结论明确、措施可行。 第十五条 安全评估报告具体内容: (一)评估的主要依据 (二)重大危险源的基本情况 (三)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及危害程度 (四)个人风险和社会风险(仅适用定量风险评价法) (五)可能受事故影响的周边场所、人员情况 (六)重大危险源辨识、分级的符合性分析 (七)安全管理措施、安全技术和监控措施 (八)事故应急措施 (九)评估结论与建议第六章 安全评估程序 第十六条 危险源安全评估的程序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前期准备; (二)危险、有害因素识别与分析; (三)划分评估单元、

7、评估方法选择; (四)现场检查:并对各单元进行最大储存量计算; (五)定性评估:根据重大危险源的危害程度进行分级; (六)提出安全对策措施及建议; (七)作出安全评估结论; (八)编制安全评估报告; (九)安全评估报告评审。第七章 评估工作要求 第十七条 危险源评估工作必须有注册安全评价人员或注册安全工程师支持进行。 第十八条 危险源评估小组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指导性文件、规程规范作为评价依据。 第十九条 评估过程中参加评估的人员必须明确评估的对象、范围和目的,熟知生产情况。 第二十条 安全评估内容和程序必须符合国家行业规范规定标准和要求,并提出可行的措施和建议。 第二十一条 必须对评估结果归纳整合的基础上,列出主要危险、危险因素,明确重要的安全措施,并作出安全评估结论,最终形成评估报告。第八章 违规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未组织重大危险源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的有公司高层给予调查处理。 第二十三条 未对构成重大危险源设备设施进行定期检验、检测的由安环部下发整改通知单,逾期未整改的,扣罚其负责人当月安全奖。 第二十四条 未按要求对重大危险源进行辨识的由安环部下发整改通知单,逾期未整改的,扣罚其负责人当月安全奖。 第二十五条 未对本辖区内危险、有害因素辨识与危害程度的工作每年进行一次评估的或评估总结报安环部或未参加事故应急救援演练。 第二十六条 评估小组弄虚作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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