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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易燃易爆物品使用安全管理规定易燃易爆物品使用安全管理规定 2011年10月02日易燃易爆物品使用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易燃易爆物品使用安全管理,防止火灾、爆炸事故发生,保障职工生命安全、国家财产不受损失和经营生产顺利进行,根据XX总公司易燃易爆物品使用安全管理规定,结合XX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易燃易爆物品是指爆炸品、压缩气体气瓶、液化易燃气体、易燃气体、易燃固体、易燃液体和遇湿易燃物品等。 第三条 加工、储存、运输、使用易燃易爆物品的单位领导,要对安全生产负责。必须组织制订相应的安全规程和管理办法,并定期检查执行情况。 第三条 在XX公司管辖范围内所有的单
2、位和个人严禁燃放烟花、爆竹(经XX公司特殊批准和非禁区除外)。 第二章 加工、储存、运输、使用安全管理 第一节 炸药生产 第四条 生产炸药的厂房建筑、仓库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定,经国家有关部门审查,符合国家民用爆破器材工厂设计安全规范的规定。根据所生产爆炸物品的种类和性能,设置相应的安全设施,并符合规定标准。 第五条 易发生危险的各生产工序之间必须保持一定距离,建立严格的操作制度,并认真贯彻执行。 第六条 严禁使用与原材料或成品不相容的材料制作工具或设备。 第七条 炸药和起爆器材加工,必须严格执行冶金矿山炸药生产安全规程中对各类炸药生产的安全技术操作要求。 第八条 生产出的炸药成品必须随时入
3、库,不得在生产车间存放。 第九条 设备检修或施工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取得动火证后,方可施工或动火。 第十条 从事炸药生产和加工的人员必须经过专门 技术培训,并取得唐山市公安局爆炸物品管理要害证或河北省爆破员作业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一条 在炸药生产厂房和库房内,禁止使用铁锹、铁锤等铁制工具和其它发生明火的器材用具。禁止穿带钉鞋或穿戴易产生静电的衣物。 第十二条 禁止携带火种进入炸药生产、储存厂区。厂区内禁止吸烟,并有严格的警卫制度。 第十三条 研究新炸药、新工艺和新设备时,应提出相应的安全措施,并报公安分处批准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炸药的爆炸性能检验必须在符合规定的专用实验场进行。实验时有
4、专人负责,无关人员不得入内。实验结束后,必须认真对现场进行检查,不得留有残存的爆破器材。 第二节 炸药储存 第十五条 炸药及爆破器材必须储存在专用仓库,并设有明显的“严禁烟火”标志牌,有专人管理。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库区,严禁在库区吸烟和动火,严禁将其它容易引起燃烧、爆炸的物品带入仓库。 第十六条 炸药库的储存量不得超过设计、核定容量。性质相抵触的爆破器材,必须分库储存。库房内严禁存放其它物品。 第十七条 必须建立严格的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做到帐目清楚、帐物相符。 第十八条 严禁穿带钉鞋或易产生静电的衣物入库。 第十九条 发现炸药、爆破器材丢失、被盗必须及时报告公安分处。 第三节 炸药运输 第二
5、十条 禁止用翻斗车、自卸汽车、拖拉机、机动三轮车、人力三轮车、摩托车和自行车运输炸药和爆破器材。 第二十条 严禁炸药与其它货物混装,非同类炸药、爆破器材运输必须按规定分别用车辆运送。装载高度不得超过车辆边缘,运输车辆须挂危险品标志。 第二十三条 炸药、爆破器材装卸必须有专人在场监督,对运输车辆和装卸进行检查。严禁摩擦,撞击、 抛掷炸药和爆破器材。 第二十四条 炸药和爆破器材运输时必须有专人在车箱内押运。押运人员要找好适当位置,禁止站立或将身体探出车厢以外。车辆限速行驶,能见度好时不超过40Kmh, 能见度低时速度减半。两辆车间距,在平坦道路上不小于50米,上下山时不小于 300米。司机在装卸、
6、停留时不准离开驾驶室。 第二十五条 起爆器材与炸药严禁同车运输。 第二十六条 装卸和运输爆破器材和炸药时,严禁烟火和携带发火物品。 第二十七条 铁路运输爆炸物品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爆炸物品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 第四节 爆破作业 第二十八条 爆破作业,必须由持有爆破员作业证的人员担任。 第二十九条 临时爆破工程前,作业单位必须将爆破方案报公安(保卫)和安全部门审查批准。爆破必须按审批的爆破设计书或爆破说明书进行。 第三十条 按计划领用爆破器材和炸药,不得提前班次领取。领到器材和炸药后,直接送到爆破地点,禁止乱扔乱放。个人一次运送量不得超过规定数量。 第三十一条 爆破前,作业单位要分别将爆破地点、时
7、间、安全范围等通知有关单位,提前做好防范工作。 第三十二条 爆破工作开始前,单位安全、技术、保卫等部门要对现场进行检查,审批爆破指令书并签字。爆破作业时要有专人负责指挥。在危险区的边界设置明显的标志和警戒人员,使所有通路处于监视之下。起爆前,要对爆区进行检查,确认无误后发出信号。待危险区人员全部撤离,具备安全起爆条件后,方准爆破。 第三十三条 爆破前采场的电铲、牙轮钻等设备和操作人员必须全部撤离到安全地点避炮。 第三十四条 起爆前,爆破作业人员要选择好安全掩体,点炮后要迅速撤到避炮地点。 第三十五条 起爆后,爆破人员必须按规定避炮时间进入爆破地点。能确认无盲炮时,从最后一响算起, 经 5分钟后
8、方准进入爆破地点检查;若不能确认有无盲炮时,应经15分钟后方允许进入爆破区检查。经检查确认无盲炮等危险因素后,方可解除警报。 第三十六条 发现盲炮或怀疑有盲炮应立即报告,并及时处理。处理时应派有经验的爆破人员按规定进行,严禁拉出或掏出起爆炸药包。无关人员撤离危险区。 待添加的隐藏文字内容2第五节 爆破器材销毁 第三十七条 对爆破作业剩余的爆炸物品应及时退库。对少量零散爆破物品要组织就地销毁。 第三十八条 经检验确认失效及不符合技术要求的爆破器材、炸药都应销毁。销毁时严格执行国家爆炸物品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九条 雷管和炸药严禁带入公共场所或存放在车间、办公室及其它非存放处所。 第四十条
9、 用煤中混杂的雷管等危险品在使用前认真检查剔除,并集中统一由专人交公安保卫部门销毁,不得私自带走。废金属中的封闭物和爆炸物的检查、管理严格按XXXX公司金属废料安全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章 施工、检修安全管理 第四十一条 施工用的木制脚手架要在指定地点分类存放,要稳固、不超高,要设围栏和“严禁烟火”的禁止标志,要远离火源。要有专人管理,不得到处乱放。 第四十二条 在木制脚手架上作业不得使用明火。必须动火时,要制定临时性安全措施,报保卫、安全部门审查批准后,按措施规定认真落实。 第四十三条 检修或施工动火施焊时,周围(包括下方)易燃物、可燃物必须清除干净后方可进行。为防止上方作业人员焊接(割)焊花
10、烫伤下方作业人员,检修或施工的组织者要通知停止下方人员作业,或采取防护措施。 第四十四条 气焊作业动火点与乙炔气瓶的距离必须在10米以远,氧气瓶与乙炔气瓶之间的距离必须在 5米以远。电焊作业时,焊机一次线、二次线和接地线必须完好,并按规定连接。 第四十五条 煤气设备、管网的运行检查与检修,一律严禁烟火,都要严格执行XX公司有害气体安全管理办法和岗位操作规程的规定。防止煤气中毒、着火和爆炸事故的发生。 第四十六条 压缩气瓶的搬运和使用要严格执行XX公司气瓶安全管理规定中的有关规定。防止气瓶发生爆炸和泄漏引起人身伤害。 第四十七条 工程或检修结束时,施工、检修单位必须将易燃杂物清理干净方可撤离;生产车间和休息室要保持地面整洁,不得有易燃危险品。 第四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四十九条 本规定由XX公司安全处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规定如与国家和上级颁发的有关规定相抵触时,以国家和上级部门颁发的规定为准。 47061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