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规定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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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桂林市环境保护局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规定为规范桂林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提高投资效益,推进我局政务公开和行风建设,更好地为基层服务。特制定桂林市环境保护局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规定。一、管理依据根据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69号令)、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第17号令)、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建 200350号)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市环境保护工作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二、工作机构规划财务科负责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工作,有关业务科(室)根据各自的职能配合规划财务科做好该项工作,其中

2、:污染源治理、自动监控、机动车尾气示范项目、“三废”综合利用和清洁生产示范项目等,由污控科牵头进行监督管理。自然生态恢复和保护项目、水流域整治项目等由自然保护科牵头进行监督管理。局环保专项资金管理委员会负责审议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并指导有关科室的专项资金管理工作。三、使用范围1、污染综合整治及区域污染整治示范项目;2、自然生态恢复和保护项目;3、污染源治理、“三废”综合利用和清洁生产示范项目;4、环境质量监控、污染事故系统建设和管理项目;5、市人大、市政府决定安排的环境整治项目。四、使用方式根据项目特点,桂林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分别以拨款补助、贴息贷款等方式支持项目单位做好污染防治等环境保护工作。

3、1、拨款补助符合条件的项目,可以申请桂林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拨款补助。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无偿拨款补助一般不超过项目投资总额的30%。2、贷款贴息银行已经给予贷款的项目,可以申请桂林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贷款贴息支持。贷款贴息总额可按贷款有效期内发生贷款的实际利息计算,贴息总额一般不超过实际利息的50%。五、项目受理及资金安排审批程序1、环保专项资金以项目形式申报。项目组织实施单位或承担单位向市环保局、财政局提出申请,并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2、规划财务科根据每年的资金申报指南要求,组织局相关部门对项目申报条件、材料完整性、真实性等情况进行预审。录入“年度环保专项资金项目库(一览表)”。3、有关科室结合

4、年度环保工作的重点,从“年度环保专项资金项目库(一览表)”中筛选出符合要求的项目,提出项目补助的具体安排原则及安排建议,经分管局长审核后,送规划财务科。4、规划财务科对有关科室提交的资金安排建议进行汇总,根据年度资金总额和项目库排序情况起草环保资金计划草案,并报局环保专项资金管理委员会审定。5、经局环保专项资金管理委员会审定的环保资金计划,报送市财政局征求意见,并在市环保局局域网上公布公示1周,接受社会监督(网址: 6、对公示期间内无异议并与市财政局达成一致意见的项目,由规划财务科起草文件,以市财政局和市环保局名义联合下达环保资金计划。六、资金拨付1、拨款补助资金按项目进度分期分批拨付。项目单

5、位委托专业中介机构对拟组织实施的环境治理资金项目进行评审,签定项目建设合同,并报主管科室备案后,资金拨付不超过计划额度的20%;项目开工后,资金拨付不超过计划额度的40%;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再拨付其剩余的资金。2、贷款贴息资金实行项目竣工验收后一次性全部拨付的方式。3、规划财务科根据项目工程进度情况,编制环保专项资金拨款单(附件1),由相关科室签署意见报局长签批后,拨付环保专项资金。七、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1、项目在实施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招投标管理规定,科学、合理、有效地安排和使用资金。规划财务科对环保资金使用情况实行跟踪管理,相关业务科室对项目执行情况实行监督检查。2

6、、项目已按可行性报告或实施计划方案,完成全部工程实施,试运行三个月,并委托市环境监测中心站或有关部门监测(核定)各项技术指标,均达到设计要求的,可向市环保局、市财政局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同时提交有关部门监测(核定)各项技术指标报告、财务审计报告(或项目投资决算统计表)、绩效报告。补助资金超过2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还必须委托有资质的会计事务所,完成补助项目财务审计。试点示范项目还应提交试验、示范实施情况报告。3、根据项目性质由相关牵头科室组织项目验收,项目验收内容包括一是项目技术验收,主要对项目工艺、技术、绩效的验收;二是财务审计验收,主要对项目总投资、项目资金配套和资金使用情况的验收。4

7、、验收工作完成后,牵头科室负责要求项目单位填报环境保护专项资金补助项目竣工验收报告表(附件2),并签署验收意见后送规划财务科备案。5、未完成项目的年度结余经费,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项目因故终止、调整,项目承担单位应按项目管理的有关程序上报市环保局,同时按法定程序将剩余经费上缴市财政。6、对于违反财经纪律,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的行为和未通过验收的项目,将视情况采取通报批评、停止拨款、终止项目、取消申报资格等措施予以相应的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附件1桂林市环境保护局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拨款单 年 月 日项目单位法人代表电话开户银行银行帐号项目名称批准文号补助总额(万元)拟

8、拨款额(万元)工程进展情况相关科室审核意见项目完成情况现场监管意见规财科核准意见局长签批备注附件2桂林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竣工验收报告表项目名称:机构名称: (公章)机构法人代表: (签章)机构地址:区镇(街道)填报时间: 年月日桂林市环境保护局制 二00五年三月桂林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竣工验收报告表(一) 单位:万元单位名称申请日期企业地址邮政编码法人代表联系电话项目经办人联系电话项目名称项目总投资投资构成环保补助金额环保贴息额度贴息金额补助资金批准文号项目竣工日期项目完成情况桂林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竣工验收报告表(二) 县环保部门审查意见经办人: 领导签章:年 月 日验收组意见经办科室: 经办人:年 月 日市环保局验收审批意见分管局领导: 公章:年 月 日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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