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钢研科技集团公司员工考勤休假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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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钢研科技集团公司员工考勤休假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维护中国钢研科技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正常的科研、生产、经营和管理秩序,严肃劳动纪律,提高工作效率,保障用人单位和员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所属职能部门、非法人直属机构以及与上述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各类员工。集团公司全资和控股公司等独立法人单位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和细化相应的管理制度,并通过相应程序发布后实施。上述各类性质的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第三条 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员工考勤休假工作的政策指导和实施情况的监督,同

2、时具体负责集团公司职能部门员工的考勤休假管理工作,负责对集团公司各直属单位员工考勤休假相关事宜的审批工作。集团公司各全资或控股公司的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或综合办公室)为本单位员工考勤休假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其日常管理和相关事项的审批工作。第四条 员工出勤情况既是反映员工组织纪律、工作态度,为单位实施薪酬分配和激励机制的重要依据,也是用人单位保障员工合法权益、维护单位正常工作秩序的重要管理方面,同时,也是处理劳动争议的重要依据之一。各用人单位务必高度重视,要设立专职或兼职考勤员,加强和规范日常考勤管理工作,强化管理和审批流程,做好各项管理审批的记录和资料留存工作。员工因出勤原因需要给予处理、甚

3、至需要依此解除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必须出具详细的考勤记录作为依据,做到有理、有据。第二章 员工法定放假节日和正常工作制度第五条 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员工依法享受的公民放假节日共计11天,包括:新年,放假1天(1月1日)春节,放假3天(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上述节日如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则在工作日中予以补假。法定节日的具体休假时间,结合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时间由集团公司根据具体情况及时发布。第六条 除享受上述法定的放假节日外

4、,部分员工还可享受下列假期,即:妇女节(3月8日),女员工放假半天青年节(5月4日), 28周岁及其以下年龄的员工放假半天上述放假节日如适逢星期六、星期日,不再予以补假,具体由用人单位结合实际自行安排。第七条 工作时间和工时制度1、集团公司总体实行每天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工时制度,具体工作时间为:上午8:0012:00,下午13:3017:30(冬季为13:1017:10)。2、用人单位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实行其它工时制度时,应及时向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报告并按照有关规定向当地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经核准后方可实施。3、用人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正常情况下不得随意延长工作时间,同时应

5、建立健全和严格履行加班审批制度,并依照国家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支付加班工资。4、员工在工作时间内应履行各自岗位职责,中途不得无故脱岗,因故离岗必须向上一级领导请假,否则按旷工处理。5、员工因公出差、外出公务等,应向上一级领导说明,经同意后方可出行。6、各单位行政正职领导因公出差、外出开会等超过3天的,除向本单位其他领导说明外,还应向主管领导通报,并做好外出期间的工作交接。在外期间,应保持联系畅通。7、员工因公需要出国(境)考察、开会、工作等,除履行必要的外事审批程序外,应做好工作交接手续,并保持联系畅通。第三章 加班制度第八条 因工作需要、经用人单位批准和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后,安排员工在正常工作

6、时间以外继续工作,或在法定休息日、节假日继续工作的,视为加班。第九条 在正常工作时间以外或占用休息日、节假日,但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视为加班:1、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或女员工、青年员工在妇女节、青年节等部分公民节日内照常工作的;2、员工未经批准或未履行审批程序而自行延长工作时间的;3、由用人单位集中统一安排的会议、培训、参观、学习或娱乐性活动等的;4、员工因公出国或出差工作、学习、考察等公务活动的; 5、从事工作岗位性质需要经常在不固定时间内临时安排工作(如销售员、清洁工、司机等)或实行倒班、值班制度且已安排倒休或给予值班补贴的。第十条 安排员工加班必须严格履行加班审批制度,填写加班审批单(样

7、本附后),经员工本人确认、用人单位领导审批后,报考勤主管部门备案。用人单位应尽量实行加班计划安排,提前履行审批程序。确因特殊情况,也应在正常工作日当天或第二天补办审批程序。第十一条 经用人单位批准,安排员工加班的,用人单位应优先安排同等时间的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因工作需要安排员工加班时,无特殊情况,员工不得推诿、拒绝。第十三条 员工在加班工作期间,用人单位应加强出勤管理、严肃加班工作纪律,凡出现加班期间无故迟到、早退或缺勤,以及被确认其为消极怠工,在指定的加班时间内未能保质保量完成交付的应完成工作任务者,视为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取消相应的加班补偿,并

8、视情节轻重给予惩处。第十四条 员工在加班期间,采用不正当手段,故意降低工作效率、虚增工作任务等,从而获取加班补偿利益,一经发现并核实,视为违纪行为,取消相应的加班补偿,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惩处。第三章 事假第十五条 员工占用工作时间处理私事的应向所在单位以书面形式履行请假手续。事假按小时累计,满8小时计为1天,全年累计不应超过20天。特殊原因超过20天的,由所在单位主管领导提出书面意见,报主管考勤部门审核批准。 第十六条 事假的审批权限为:1、员工一次请假5天(含)之内的,由所在单位审核批准;一次请假超过5天的,应报考勤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员工请事假未获批准时不得擅自离岗。2、集团公司各职能部门、直

9、属单位及各控股公司的正职领导(含主持工作)一次请假在5天(含)之内的,应报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审核、主管副总经理批准,一次请假超过5天的,由集团公司总经理批准;其他领导班子成员一次请假在5天(含)之内的,由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审核、批准,一次请假超过5天的,由主管副总经理批准。3、集团公司领导及高管人员(含总经理助理、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和副总会计师)请事假时,由集团公司总经理(总经理不在时由党委书记)负责审批,统一由集团办公室归口办理,并在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 第十七条 员工因特殊情况需要续假时,应及时向所在单位办理续假手续,各用人单位续假的批准权限为5天,超过5天的应报考勤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10、。员工未履行续假手续或未得到批准而超期的,按旷工处理。 第十八条 在试用期、见习期(统称“初期”)内的员工,原则上不予批准事假,特殊原因时,由所在单位提出意见报考勤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其中,初期在半年以内的,事假最多不超过5天;初期在半年以上、一年以内的,事假最多不超过10天。对于事假超过上述标准的初期人员,视情况可以适当延长初期。第十九条 员工在事假期间,用人单位可按规定扣减工资。第二十条 员工事假不含公休日和国家法定节假日。第四章 病假(医疗期)第二十一条 根据劳动部关于发布的通知(劳部发1994479号)的规定,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进行医疗时,按照本人实际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

11、作年限,给予324个月的医疗期。第二十二条 员工医疗期的计算应从病休的第一天开始累计计算。员工在医疗期内应按时向所在单位提交定点医疗机构(指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就诊医院)出具的病休证明,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请假的,应在事后及时补办。经单位提醒仍拒绝补办请假手续的,按旷工处理。第二十三条 员工医疗期的计算办法按劳部发1994479号文件规定执行。第二十四条 员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在6个月内累计病休1个月(含)以上不能坚持正常工作,并有定点医疗机构开具的疾病诊断证明需要病休的,由所在单位审核批准后,下达医疗期通知书,签订医疗期协议书(样本附后)。第二十五条 对于连续病休3个月及其以上的员工,其痊愈要

12、求恢复工作时,需出示定点医疗机构的检查证明,经所在单位审核确认后,方可上岗工作。所在单位可与其签订试工期协议,试工期不应超过2个月。旧病复发再次停止工作进行医疗时,其前后病假合并计算,并累计计入医疗期。第二十六条 员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所在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14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510级的,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第二十七条 员工医疗期包括公休日和国家法定节假日。第五章 工伤假(停工留薪期) 第二十八条 员工因工负伤

13、或患职业病停止工作接受治疗且继续享受原工资福利待遇的期限称为“工伤员工停工留薪期”,统一计入工伤假。员工办理工伤假应按照当地劳动部门的规定先办理工伤和职业病鉴定,经鉴定确认为工伤或职业病的,其停止工作进行医疗和休息的假期为工伤假,否则一律按病假处理。第二十九条 工伤员工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情况特殊、经地方劳动部门设立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期不得超过12个月。有关工伤员工停工留薪期的具体规定,按照国家和北京市工伤保险的相关政策执行。第三十条 员工工伤假包括公休日和国家法定节假日。第六章 婚假、产假第三十一条 婚假员工婚假为3天。对于双方均为初婚且男年满

14、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的为晚婚,按北京市计划生育条例(2003年7月18日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增加奖励假7天。员工请婚假应向所在单位办理请假手续,并做好休假期间的工作交接。第三十二条 产假1、女员工产假为90天。晚育员工在领取独生子女证书后,可另增加奖励假30天。奖励假也可由男方享受,但应由女方单位出具相关证明。2、女员工除按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因婴儿、本人身体及其他有关原因需要继续休息的,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批准,可以增加产假3个月,但同时减免三年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3、凡符合计划生育有关规定的女职工,其婴儿不足1周岁时,每天可有1小时哺乳时间。第三十三条 员

15、工婚假和产假的具体规定,按国家和集团公司制定的有关政策执行。员工按规定时间享受的婚假、产假和计划生育假期间,用人单位应依法支付其工资并不得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第三十四条 员工婚假不包括公休日和国家法定节假日,产假和计划生育假包括公休日和国家法定节假日。第七章 丧假、探亲假 第三十五条 丧假员工的父母、配偶、子女、岳父母、公婆及长期供养的亲属去世时,可享受3天的丧假。需要赴外埠处理丧事的,所需路程假由所在单位依据具体情况另行审批。第三十六条 探亲假1、员工进入用人单位工作满一年后,因其配偶或父母不住在一地、又不能在公休日团聚的,可享受定期探亲假。2、未婚(含离异、丧偶)员工中,其父母(指员工本人父

16、母)均不在本地的,方可享受定期探望父母的待遇,其探亲假每年享受一次,其假期为20天,如确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给假或员工本人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已婚员工探望配偶的,每年享受一次,其假期为30天;已婚员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享受一次,其假期为20天。3、经上级有关部门认定为归侨或侨眷的人员需要出境探亲的,依据国家有关部门的政策规定执行,但必须与用人单位签订出国探亲期间协议书,确保按期返回。4、员工既符合探望配偶又符合探望父母条件的,每年只给予一种探亲假或按“就高”的原则享受探亲假天数。5、符合享受探亲假条件的员工,应到考勤主管部门办理相应手续。员工探亲返回后,经所在单位

17、主管领导和考勤主管部门审核后,可到财务部门按规定的标准核报路费。第三十七条 员工按规定享受探亲假期间,用人单位应依法支付其工资。员工因特殊原因超过规定的探亲假期时,应及时向本单位领导汇报并原则上按事假办理相应请假手续。员工未请示、或经请示未获批准时,其超期部分按旷工处理。第三十八条 员工丧假不含公休日和国家法定的节假日;员工探亲假包含公休日和国家法定节假日。第八章 带薪年休假第三十九条 员工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可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第四十条 员工年休假的标准为:累计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可休假5天累计工作年限10年(含)以上、20年以内的,可休假10天累计工作年限满

18、20年的,可休假15天第四十一条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员工不享受带薪年休假:1、当年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用人单位未扣减工资的;2、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年内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年内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年内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3、有旷工行为、当年受过各类惩处或被追究法律责任的。第四十二条 当年新进入集团公司各用人单位且符合本办法第三十九条的员工,当年度年休假的天数按以下办法折算,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员工本人应享受年休假的标准天数第四十三条 从事教师岗位且已实行了寒、暑假制度,但因

19、工作需要,寒暑假天数少于本人标准年休假天数的,应予以补足。第四十四条 员工在集团公司内部各独立法人单位之间流动时,其工作时间视为连续工作时间,且当年在原单位应休年假而未休年假的部分,由新单位负责安排,同时,原单位不再承担其未休年假部分的相应义务。第四十五条 各用人单位应结合实际工作需要,在年初下发员工年度年休假安排的意向调查,提前统筹做好员工年休假计划安排,保障员工年休假权益和正常工作不受影响。第四十六条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计入员工本人的年休假:1、遇春节等国家法定节假日,经集团公司研究决定集中放假且超过法定节假日规定时间的部分;2、集团公司及用人单位结合科研、生产、经营等工作的实际情况,统

20、一决定的集中休息、放假的部分;3、参加由工会系统统一安排的疗养(不含由集团公司统一安排的各类先进、优秀员工的休养)及各用人单位组织员工进行的旅游等活动的部分。集团公司及各用人单位在做出集中放假的决定时,应向工会说明。第四十七条 根据年休假计划安排,员工正式开始年休假时,应由本人提前三个工作日以上向所在单位领导递交带薪年休假审批单(样本附后),由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统筹安排。员工提出休假申请、单位因工作需要不能批准其休假或需要调整休假时间的,应征得员工本人同意,并按规定支付其未休年休假的工资报酬。员工以书面形式提出不休年休假的,不享受年休假工资报酬。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与员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当

21、年度未安排员工休满应休年假的,应当按照员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员工本人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用人单位当年已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的天数不再扣回。第四十九条 集团公司各职能部门工作人员的年休假申请,经所在部门提出意见后,统一由人力资源部审批。集团公司各直属单位副职及以下员工的年休假由本单位负责审批、备案,正职领导的年休假,应向人力资源部报告,经主管人事工作的副总经理批准后执行。集团公司所属各独立法人单位员工的年休假,由独立法人单位考勤

22、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其中独立法人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的年休假申请,应报送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经主管副总经理批准后执行。第五十条 员工年休假,原则上应一次性连续使用,确因需要分散使用的,最多不得超过三次。年休假应在本年度内使用,原则上不得跨年使用。第五十一条 员工病假、事假等应优先抵扣年休假,抵扣不足的部分计入病假、事假,用人单位应做好统计工作,并应向员工本人说明。第五十二条 员工当年已享受年休假,又出现本办法第四十一条所列情况的,不享受第二年度年休假。第五十三条 年休假不包含公休日和国家法定节假日。第九章 公假第五十四条 员工具有下列情况时,记为公假:1、参加单位组织义务献血的,可视身体状况给予13天

23、公假2、配偶或子女应征入伍安排送行的,可给予1天公假3、独生子女15岁需要注射防疫针的,凭证明可给予半天公假第五十五条 员工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应记为公假,主要包括:依法行使选举权或被选举权;当选代表出席乡(镇)、区以上政府、党派、工会、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组织召开的会议;出任人民法院陪审员、法庭证明人;出席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大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规定的不脱产工会基层委员会委员因工会活动占用的生产或工作时间;其它依法参加的社会活动等。员工在公假期间,用人单位应正常支付工资。 第十章 其它第五十六条 员工利用不正当手段索取、伪造和涂改各种休假证明的,一经发现,视为“弄虚作假,出具或伪造假证

24、明骗取各类休假”的行为,视为严重违纪行为,依照集团公司的有关规定处理。第五十七条 员工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旷工,按照集团公司的有关规定执行:1、未履行请假手续、或其请假申请未获批准而缺勤的2、逾假不归、或虽申请补假但未获批准而缺勤的3、不服从分配无故不上岗的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中涉及到的有关工资支付的规定,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钢铁研究总院员工考勤和休假管理暂行办法(钢研院人字2004167号)同时废止。 附:中国钢研科技集团公司员 工 加 班 审 批 单员工姓名用人单位名称加班日期开始时间结束时间共计(小

25、时)加班事由延时周末节假日合计加班时间 小时安排补休天数 天应付加班工资合计 元用人单位考勤记录确认待添加的隐藏文字内容1考勤员签字: 日期:用人单位意见考勤员签字: 日期:考勤主管部门意见考勤员签字: 日期:附:中国钢研科技集团公司员工带薪年休假审批单申请人姓名所在企业名称进入本企业时间 年 月连续工作年限 年标准休假天数岗位工资标准 元申请休假天数拟休假日期 月 日 月 日工作岗位、职务申请日期年 月 日申请人签字班组意见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用人单位意见 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考勤主管部门意见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备注附:医疗期协议书用人单位全称: 姓 名: (中国钢研科技集

26、团公司公司 监制)医疗期协议书甲方(用人单位全称): 乙方: 性别: 居民身份证: 常住地址: 邮编: 户籍所在街道办事处: 根据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以下简称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一、乙方提供基本医疗定点医院就医证明患有 病,需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二、乙方实际参加工作年限为: 年,在本企业工作的年限为: 年,符合下列第( )选项:1、连续治病休息医疗期为 个月。自病休之日 年月 日起开始计算,节假日按病休计算。 2、医疗期 个月,从 年 月 日起按 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在规定的时间内累计病休时间(制度工作日)达到规定医疗期时限

27、的视为医疗期满。 三、乙方治病休息期间管理方式与待遇乙方采取本协议第二条1项方式治病休息的,实行内部退养管理,按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发疾病救济费。甲方负责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及相关费用。乙方采取本协议第二条2项方式治病休息的,依照甲方管理规定,治病休息时间发病假工资。扣除社会保险费及相关费用后,实发工资不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四、乙方享受基本医疗与甲方补充医疗待遇。在基本医疗定点医院治病,甲方按规定承办医疗费报销手续。五、在医疗期治病期间,甲方不得解除乙方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满而医疗期未满的,劳动合同终止时间顺延。六、乙方医疗终结或医疗期满,甲方按规定第六、七条办理。七、乙方医疗

28、期满尚未痊愈被解除劳动合同的,按照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 第六条给予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八、乙方身患难以治疗疾病,甲方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延长,延长时间由甲方书面通知乙方。九、法律责任。乙方提供虚假医疗证明,一经甲方查明,取消本协议,按甲方规章制度处理。十、甲乙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可另附):十一、本协议为劳动合同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十二、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甲方(公章): 乙方(签字):法人代表 或代理人(签字):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协议变更经甲乙双方协商,对本协议变更如下:甲方(公章) 乙方(签字): 变更日期: 年 月 日 附:中国钢研科技集团公司员工带薪年休假审批单申请人姓名所在企业名称进入本企业时间 年 月连续工作年限 年标准休假天数岗位工资标准 元申请休假天数拟休假日期 月 日 月 日工作岗位、职务申请日期年 月 日申请人签字班组意见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用人单位意见 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考勤主管部门意见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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