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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科目二引车员管理规定(2014年3月31日修订版)第一条 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考试工作各项规章制度,公平、公正对待所有考生,不得收受、索要考生及其他人员财物,考试时不得有态度粗暴、行为野蛮、语言不文明现象。如出现考生投诉现象,一经查实立刻取消该同志科目二引车员和科目三安全员资格。第二条 遵守考试工作时间,服从考试部门及现场部门的管理,听从考试部门及现场部门指令,积极配合工作。第三条 引车员持安全员证,着反光背心上岗,下雨天着雨衣(黄色)不得撑伞。第四条 在考生考试过程中不得提示、帮助、干扰考生考试。在工作期间不得有抽烟、吃零食等不规范行为。在无需指引车辆期间应待于监控范围内的工作岗位区,禁止
2、擅自离开,禁止随意走动。第五条 交接车辆、考试过程中如出现车辆故障情况及时于现场管理人员报告处理,并根据规章制度要求办理相关手续。第六条 考试过程中不得接电话,不得与外界人员接触。如发现该类现象。第七条 引车员无权参与考生的考试评判,考生的考试过程、结果与引车员无任何直接或间接关系。第八条 每日工作完成后,引车员应积极配合现场管理人员进行收车工作,上交岗位器具并做好交接手续。不得擅自将任何物品带走。第九条 在侧方停车、坡道定点停车与起步项目不及格的考生,不允许继续在考场内行驶。如出现上述情况,引车员员应当及时报告考试员并予以制止。第十条 考生车辆经由引车员指引,抵达起点位置后,引车员应立刻回到
3、工作岗位区,不得在车周逗留,不得在考试起点处与考生交谈时间过长。违反第二条至第十条的,第一次给予警告,第二次将取消科目二引车员和科目三安全员资格。第十一条 不得擅自操作电子设备以及考试软件,如发现该情况,一经查实立刻取消引车员资格。第十二条 引车员要认真、仔细核对考生信息,凡是出现上错车、考错人现象的,取消该同志科目二引车员和科目三安全员资格;第十三条 各驾校引车员必须在进场交接前15分钟到达考场,更换工作服,佩戴工作证明,上交手机等所有通讯设备,领取岗位器具,交接车辆,迟到10分钟以上的,取消该驾校引车员当天引车资格;进行引车员交接时,驾校校长或分管考试工作的副校长必须到场,协助做好交接工作。因交接不到位,延误考试的,取消下轮次相关驾校使用本校引车员资格;第十四条 对倒车入库项目存在考生选库、挤库现象的,取消该同志科目二引车员和科目三安全员资格。第十五条 确保考生在收、发车过程中的安全,遇有危险情况应当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如出现任何意外事故将由负责该车辆的引车员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并取消该同志科目二引车员和科目三安全员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