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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苏蓝色玻璃集团有限公司大型吊装作业管理制度 编制人: 魏海波 审核人: 张顺余 签发人: 钱景年 大型吊装作业安全管理制度1 目的为进一步加强对起重吊装作业的安全管理,防止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制定本制度。2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全公司各区域内的起重吊装作业。3 职责与分工3.1安全处是本制度的管理部门,负责对本制度进行修改及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3.2相关部门是本制度的协助部门,对自己所管辖区内的起重吊装作业安全负责。3.3作业相关人员必须对整个起重吊装作业过程负责。4 内容与要求4.1起重吊装作业定义与分级4.1.1定义利用各种吊装机具将设备、工件、器具、材料等吊起,使其发生位置变化的作业过
2、程。4.1.2分级(1)一级吊装作业:吊装重物的质量大于100t;(2)二级吊装作业:吊装重物的质量大于等于40t至小于等于100t;(3)三级吊装作业:吊装重物的质量小于40t。4.2作业安全管理基本要求4.2.1吊装机具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4.2.2吊装作业人员应持有有效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方可从事吊装作业指挥和操作。4.2.3吊装质量大于等于40t的重物,应编制吊装作业方案。不足40t,但性状复杂、刚度小、精密贵重,以及作业条件特殊的情况下,也应编制吊装作业方案、施工安全措施和应急救援预案。4.2.4吊装作业方案、施工安全措施和应急救援预案经派工部门和质安部审查,报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实
3、施。4.3作业前的安全检查4.3.1安全处对从事指挥和操作的人员进行资质确认。4.3.2派工单位、施工单位进行有关安全事项的研究和讨论,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确认。4.3.3实施吊装作业单位的有关人员应对起重机械和吊具进行安全检查确认,确保处于完好状态。4.3.4实施吊装作业单位使用汽车吊装机械,要确认汽车装有防火罩。4.3.5实施吊装作业单位的有关人员应对吊装区域内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警戒区域及吊装现场应设置安全警戒标志,并设专人监护,非作业人员禁止入内。4.3.6实施吊装作业单位的有关人员应在施工现场核实天气情况。室外作业遇到大雪、暴雨、大雨及6级以上大风时,不应安排吊装作业。4.4作业中
4、安全措施4.4.1吊装作业时应明确指挥人员,指挥人员应佩戴明显的标志,应佩戴安全帽。4.4.2应分工明确、坚守岗位,指挥人员按规定联络信号进行指挥,其他人员应清楚吊装方案和指挥信号。4.4.3正式起吊前应进行试吊,试吊中检查全部机具、地锚受力情况,发现问题应将工件放回地面,排除故障后重新试吊,确认一切正常,方可正式吊装。4.4.4严禁利用管道、电杆、机电设备等作吊装锚点。未经有关部门审查核算,不得将建筑物、构筑物作为锚点。4.4.5吊装作业中,夜间应有足够的照明。室外作业遇到大雪、暴雨、大雾及6级以上大风时,应停止作业。4.4.6吊装过程中,出现故障,应立即向指挥者报告,没有指挥令,任何人不得
5、擅自离开岗位。4.4.7起吊重物就位前,不许解开吊装索具。4.5吊装安全作业证的管理4.5.1吊装质量大于10t的重物应办理作业证,作业证由质安部负责管理。三级、二级由安全处进行审批,一级由公司分管副总审批。4.5.2项目部门负责人从安全处领取作业证后,认真填写各项内容,交作业单位负责人批准。4.5.3作业证批准后,项目负责人应将作业证交吊装指挥。吊装指挥及作业人员应检查作业证,确认无误后方可作业。4.5.4应按作业证上填报的内容进行作业,严禁涂改、转借作业证、变更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部位。4.5.5对吊装作业审批手续齐全,安全措施全部落实,作业环境符合安全要求的,作业人员方可进行
6、作业。破土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第一条 为确保破土作业施工安全,根据土方与爆破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01-83)、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改扩建、检修施工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华星(宿迁)化学有限公司,同时也适用于进入公司作业的外来施工单位和人员以及临时性界区外动土作业。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的地面开挖、掘进、钻孔、打桩、爆破等各破土作业。第四条 破土作业施工前应办理破土作业许可证。破土作业许可证由施工单位填写,由施工主管部门、生产、机动、安全处门审批。重大项目应由施工主管部门,组织电力、电信、生产、机动、公用事业、安全处门、破土施工区域所属单位和地下设施
7、的主管单位开审查会,联合进行现场地下情况交底,根据施工区域地质、水文、地下供排水管线、埋地燃气(含液化气)管道、埋地电缆、埋地电信、测量用的永久性标桩、地质和地震部门设置的长期观测孔、不明物、砂巷等情况向施工单位提出具体要求。第五条 施工单位根据工作任务、交底情况及施工要求,制订施工方案,落实安全施工措施,经有关部门确认后签后,报施工主管部门和施工区域所属单位审批。施工主管部门现场责任人和施工区域所属单位责任人要签署意见。破土作业许可证的有效期在运行的生产装置、系统界区内最长不超过3天,界区外不超过一周。第六条 破土施工单位应明确作业现场安全负责人,对施工过程的安全作业全面负责。在开工装置、罐
8、区内施工,应设专人进行施工安全监督。第七条 破土前,施工单位应逐条落实审核单位意见及有关安全措施,并对所有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后方可施工。破土作业涉及到电力、电信、地下供排水管线、生产工艺埋地管道等地下设施时,施工单位要设安全监护人。安全监护人应逐条对安全措施进行落实,确认无误后,方可通知作业人员进行作业,并在作业过程中加强检查督促,防止意外情况的发生。严禁作业过程中破坏电力、电信、地下供排水管线、生产工艺埋地管等地下设施。移动电缆和悬吊电缆时,必须停电。第八条 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必须按规定着装和佩戴劳动保护用品。第九条 在施工过程中,遇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立即停止施工并报告本单位
9、有关部门,经审查同意采取有效措施后方可进行。重大危险破土作业要制定施工作业方案,并经本单位主管领导审查批准。 1、需要占用规划批准范围以外场地的。2、可能损坏道路、管线、电力、邮电通讯等公共设施的。3、需要临时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的。4、需要进行爆破的。第十条 在生产装置、罐区内施工,应在施工现场设围栏及警示灯。如挖地下通道而影响地上安全或地面活动影响地下施工安全时,也应设围栏、警告牌、警示灯。第十一条 在施工过程中,如发现不能辨认物体时,不得敲击、移动,应立即停止作业,报有关部门查清情况采取有效措施后,方可再施工。第十二条 在坑、沟、槽、井、地道内施工应严格按进入设备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办理
10、进入设备作业许可证,施工时,必须保持通风良好,注意对有毒气体和易燃易爆物的检查检测工作,遇有可疑情况,应立即停止作业,向上级报告,查清情况定出防范措施,方可再施工。第十三条 在破土开挖前,应先做好地面和地下排水,严防地面水渗入到作业层面,造成塌方。破土开挖,应防止邻近建、构筑物、道路、管道等下沉和变形,必要时采取防护措施,加强观测,防止位移和沉降。挖掘破土是应由上至下挖出的土方距沟边至少0.8米,堆土高度不得大于1.5米。第十四条 在雨期和解冻期进行土方工程作业,应及时检查土方边坡,当发现边坡有裂纹或不断落土及支撑松动、变形、折断等情况应立即停止作业,经采取可靠措施检查无问题后方可再施工。第十五条 在破土开挖过程中,出现滑坡、塌方或其他险情时,应做到: 1、立即停止作业。2、先撤出作业人员及设备。3、挂出明显标志的警告牌,夜间设警示灯。4、划出警戒区,设置警戒人员,日夜值勤。5、通知设计、建设和安全等有关部门,共同对险情进行调查处理。第十六条 施工人员应随身携带破土作业许可证,对违章指挥,审批手续不齐全以及安全措施不落实,有权拒绝施工。第十七条 开挖过程中的渣土需外运时,应按宿迁市有关渣土外运规定,由施工单位到有关部门办理。开挖的土方应堆成整齐的长梯形,并有可靠的保护措施不因下雨而造成水土流失堵塞下水道。第十八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