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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煤电集团公司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煤电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的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矿区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自身的消防安全管理。公司武装保卫部为消防工作的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对公司所属各单位的消防工作实施宏观监督、指导、协调、服务管理。第三条 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单位全面负责、职工积极参与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在岗、谁负责”的原则,实行逐级和岗
2、位消防安全责任制。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第四条 公司各单位、各分(子)公司(以下统称各单位)是各自的消防安全管理主体,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负总责;要确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主管领导,对消防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组织、协调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各项工作;要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对本级、本岗位的消防安全负直接责任。各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职责:(一)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二)将消防工作与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三)为本单位
3、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四)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五)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六)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或非专职义务消防队;(七)组织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第五条 公司各单位应当遵守国家和地方政府法律法规,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组织体系,成立防火安全委员会和明确消防安全管理部门,制定并完善各级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明确消防安全职责,逐级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第六条 各单位保卫部门是消防安全日常管理职能部门,配备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员。保卫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单
4、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对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组织落实下列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一)拟订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二)组织制订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并督促其落实;(三)拟订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四)根据本单位消防安全情况,合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装备,并经常维护保养,确保完好有效;(五)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六)组织管理义务消防队或专职消防队;(七)在职工中组织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制订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八)单位消防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保卫部门主要负责人应当定期向本单位消防安全
5、责任人和公司武装保卫部报告本单位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第七条 公司各单位职工集中住宅区的消防安全由各自物业服务单位负责,对管理区域的公共消防设施、器材进行维护管理,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第八条 举办集会、焰火晚会、灯会、文艺演出等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活动的主办单位对举办现场的消防安全负责,委托其他单位承办的,应当订立合同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第九条 各单位的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建设工程单位要与施工单位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并对施工单位进行消防安全监督管理。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第十条 各单位应当把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单位管理重要工作日
6、程。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本单位总体规划,落实消防经费,专款专用。消防设施、消防装备不足或者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应当增建、改建、配置或者进行技术改造。第十一条 各单位应当根据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实际制定具体消防安全管理细则,健全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建立消防档案,并督促落实。第十二条 各单位应当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对本单位内容易发生火灾、一旦发生火灾可能严重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以及对消防安全有重大影响的单位、部位,确立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部位,制定重点单位、部位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和岗位责任制,
7、并明确责任人,设立明显的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的管理。重点消防安全单位、部位主要有下列范围:(一)各单位的工人俱乐部、宾馆、职工食堂、职工浴池更衣室、集体宿舍、超市、职工培训中心、幼儿园等公众聚集的场所;(二)党政首脑办公场所、广播站、电视台、通讯中心、计算机信息中心,调度控制室、档案室、发电厂等重要部位;(三)矿主副井绞车房、压风机房、变电所、瓦斯抽放站、重要物资仓库、料场等生产要害部位;(四)生产、使用、储存、充装、供应、销售、运输易燃易爆危化物品的场所或单位。第十三条 各单位新建、改建、扩建、装修等工程,必须严格执行消防“三同时”(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制度。(一)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
8、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除消防法第十一条另有规定的外,建设单位应当自取得施工许可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备案,并接受公安消防机构的抽查,抽查不合格的,停止施工。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验收后应报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备案,并接受公安消防机构抽查,抽查不合格的,停止使用。(二)消防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审核,审核合格后方可施工。工程竣工后,经公安消防机构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三)各单位新建、扩建、改建或者重新整体装修的人员密集的场所,在使用或开业前,应报当地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9、。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经检查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第十四条 对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消防建设,消防设施、消防装备器材的采购以及维修保养工程的招标和验收,单位消防安全管理部门应当参与,严把技术质量关。第十五条 举办集会、焰火晚会、灯会、文艺演出等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活动,主办单位应当制定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和消防安全措施,并实施消防演练后,向当地公安部门申报许可,经公安消防部门对活动现场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第十六条 各单位应当对动用明火实行严格消防安全管理。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动火部门和人员应当按照单位的用火制度办理审批手续
10、,落实现场监护人,采取防火措施,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施工。施工完毕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监护人员、施工人员方可离开现场。第十七条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产品标准,应当符合消防安全的要求。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必须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必须执行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必须执行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储存可燃物资仓库的管理,必须执行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第十九条 各单位应当确保本单位消防设施、器材配备充足,并确保完好有效;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
11、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保持防火门、防火卷帘、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机械排烟送风、消防广播等设施处于正常状态。严禁下列行为:(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或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消火栓,不得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堵塞消防通道。(二)严禁占用疏散通道,在安全出口或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三)在营业、生产、教学、工作等期间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将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遮挡、覆盖。第二十条 凡下班工余时间或节假日,各部门人员都要检查工作场所是否有火源,非工作电源是否关闭。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应当组建义务消防队,配备相应的
12、消防装备,并组织开展消防业务学习和灭火技能训练,提高预防和扑救火灾的能力。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任务。单位发生火灾时,应当及时向公安消防队报警并向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同时立即组织火灾扑救和人员疏散。并应及时的向集团公司调度中心汇报。公安消防队到达后,火灾单位应当极积配合公安消防队抢救人员、扑救火灾。火灾扑灭后,应当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火灾情况,协助公安消防部门调查火灾原因,核定火灾损失,查明火灾事故责任。未经公安消防部门同意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第四章 防火检查第二十三条 公司武装保卫部对公司所属单位每季度一次消防安全大检查,每月一次消防安全抽查,每周一次
13、消防安全动态抽查,重大节日、特殊季节和重大活动另行安排专项检查或专项整治。各单位应当每日防火巡查、每周一次消防安全动态自查,每月至少一次消防安全联合大检查;重大节日、特殊季节和重大活动要进行专项检查。每季度末应把检查、整改情况汇总后报送至公司武装保卫部。检查内容应当包括以下几方面:(一)是否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和岗位消防责任制,是否明确岗位防火责任人,以及制度、责任落实情况。(二)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三)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四)消防通道、消防水源情况。(五)消防设施、装备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六)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七)重点工种人
14、员消防知识掌握情况以及是否持证上岗。(八)消防重点单位、部位的管理情况。(九)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防火防爆措施落实情况以及其它物资的防火情况。(十)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设施运行、记录情况。(十一)防火巡查情况(十二)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和完好、有效情况。(十三)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防火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人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第二十四条 火灾隐患构成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判定:(一)具有直接引发火灾危险可能性的情形;(二)发生火灾时会导致火势蔓延、扩大或者会增大对人身、财产危害的;(三)发生火灾时会影响人员安全疏散或灭火救援行动的。 第二十五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进行每
15、日防火巡查,并确定巡查人员、内容、部位和次数。其他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组织防火巡查。防火巡查人员应当及时纠正违章行为,妥善处理火灾危险,无法当场处置的,应当及时的向单位领导报告。发现火灾应当立即报警并及时扑救。防火巡查应当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及主管人员应在巡查记录上签名。第五章 火灾隐患整改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消除。第二十七条 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单位应当责成有关人员当场改正并督促落实:(一)违章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二)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等违反禁令的。(三)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占用、堆放物品影响疏散通
16、道畅通的。(四)消防栓、灭火器材被遮挡影响使用或挪作他用的。(五)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六)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七)违章关闭消防设施、切断消防电源的。(八)其他需要当场改正的行为。对违反规定的情况以及改正情况应当有记录并存档备查。第二十八条 对不能当场整改的火灾隐患,消防安全归口管理部门应当向存在隐患的单位下达火灾隐患限期整改通知书,并督促整改。整改期限到期后消防安全管理部门要复查隐患整改情况,并记录在案。对一时难以整改的,应当及时向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并提出整改方案。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确定
17、整改措施、期限以及负责整改部门、人员,并落实整改资金。在火灾隐患未消除前,单位应当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不能确保消防安全的,应当停产、停业、停止使用整改。第二十九条责令停产、停业、停止使用情形有:详见本规定附件公司地面范围内责令停产、停业、停止使用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条 火灾隐患整改完毕,单位消防安全归口管理部门应当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同时报公司武装保卫部备案。第三十一条 对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整改的火灾隐患,单位消防安全归口管理部门应当督促负责整改的部门或者人员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并写出书面火灾隐患整改复函,报送公安消防机构。第六章
18、消防设施、器材管理与维护第三十二条 各单位要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和灭火器维修与报废规程等消防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合理制订消防设施、器材购买配置与维修计划,划拨消防专项经费,保障专款专用。同时,把批准的消防经费计划和经费使用情况报公司武装保卫部备案。第三十三条 购买的消防设施、器材要符合国家标准,禁止购买、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和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购买的消防产品必须符合下列要求:(一)有消防产品市场准入证明和强制性认证、型式认可标志、身份证标识、强制性检验报告;(二)有消防产品合格证、产品铭牌及使用说明书;(三)消防产品外观标识、结构部件、材料、性能参数等与强制性产
19、品认证、型式认可或者强制性检验结果一致。第三十四条 对购买配置的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应当登记造册,要帐物相符,建立档案资料,记明配置类型、数量、设置位置、检查维修单位(人员)、购买及更换药剂的时间等有关情况。第三十五条 各单位应当定期对消防设施、灭火器进行检查、检测和维护保养。(一)灭火器要经常进行外观检查,每年进行一次性能检查,确保完好有效,并记录在案。(二)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单位,应当每年对自动消防设施进行一次全面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存档备查。(三)灭火器的维修和自动消防设施的功能检测、维修保养应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四)灭火器检查包括下列基本内容:1.灭火器是否置于便
20、于取用处,无障碍物,摆放稳固,没有埋压,没有挪作它用,责任人维护职责落实;2.灭火器的使用说明应朝外,灭火器箱不得上锁,灭火器应避免日光曝晒、强辐射热、雨淋等;3.灭火器铭牌应完整清晰,保险销和铅封应完好;4.灭火器筒体不应有锈蚀、变形现象;5.喷嘴及喷射软管应完整,不应有变形、开裂、损伤,堵塞;6.灭火器压力表的外表面不应变形、损伤等缺陷,压力表指针应在绿区;7.灭火器可见零部件应完整,不应松动、变形、锈蚀和损坏;8.灭火器的干粉灭火剂是否板结,气体灭火器重量是否减少、泄漏(通过称量或用手去掂量);9.灭火器是否在有效期内,灭火器是否属于淘汰产品;10.无法清楚识别生产厂名称和出厂和日期的灭
21、火器必须报废。第三十六条 灭火器的维修与报废应符合灭火器维修与报废规程。第七章 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和演练第三十七条 各单位应当通过多种形式经常性的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对每名员工应当至少每年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宣传教育培训内容应当包括:(一)有关消防法律、法规,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二)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三)有关消防设施性能、灭火器使用方法。(四)报警、扑救初起火灾以及自救逃生等常识。单位应当组织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进行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第三十八条 下列人员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一)消防安全责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
22、二)专(兼)职消防员。(三)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四)从事电、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的重点工种人员。(五)其他依照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的人员。专(兼)职消防员、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和从事具有火灾危险的重点工种人员必须持证上岗。第三十九条 各单位应当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至少每年进行一次消防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第八章 奖 惩第四十条 单位应当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年终内部检查、考核、评比内容。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部门、区队、班组和个人,单位应当给予表彰奖励。表彰奖励方式有:通报表扬、颁发证书、物质奖励等。对消防安全工作有下列工作表现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
23、奖励,对先进单位给予10000元以上奖励,对先进个人给予1000元以上奖励,奖励款从公司安全奖列支。(一)能积极灵活开展形式多样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的;(二)认真履行消防安全岗位职责,严格落实消防安全制度,为消防安全做出突出成绩者;(三)模范遵守消防法规,制止违反消防法规的行为,事迹突出的;(四)建立健全并认真落实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和灭火、应急疏散预案,经常积极开展防火检查、防火巡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全年未发生火灾事故的;(五)对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提出重大合理化改进意见的;(六)积极参加扑灭火灾或者积极支援邻近单位扑救火灾,避免重大损失,有显著贡献的;(七)在消防工作中有其他优异成绩和突出
24、表现者。第四十一条 对违反国家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单位内部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对责任单位和个人给予警告、罚款、单位内部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移交公安机关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责任单位的罚款数额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责任人的罚款数额为: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罚款通知书由公司安监局下达。(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况给予警告、罚款、单位内部行政处罚:1.不履行消防安全岗位职责,不落实消防安全制度,对消防安全工作造成影响的;2. 在禁烟场所吸烟或处置烟头不当而引起火警、火灾,损失不大的 ;3.违反消防安全管理和操作规程、
25、擅离职守从而导致火警、火灾损失轻微的; 4.谎报火警的;5.发现火警,未及时依照紧急情况处理程序处理的;6.对检查未予以配合、拒绝整改的;7.擅自使用、遮挡和损坏生产、经营、办公等区域内的消防设施、消防装备器材的;8.未按规定配备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损坏没有及时维修、更换的;9.无正当理由擅自停用自动消防设施的;10.不能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的;11.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12.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13.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如:液化气、氧气、乙炔、汽油、油漆、松香水、油脂等)储存未设立独立的符合二级以上耐火等级库房的,以及违反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储存、
26、运输、使用、销毁等消防安全规定的;14.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15.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16.进行电焊、气焊(割)作业安全距离不足、无防火措施等违反规定动火作业的;17.未经批准,擅自使用大功率电热设备的;18.私接乱接电线,损坏电器设备造成火险隐患的;19.临时动火、生火炉取暖,违反动火管理规定的;20.燃气站、加油站用火、用电不符合消防安全规定的;21.职工食堂炉灶油烟道油污较多,没及时清除的;22.食堂炉灶点锅后没有人看守的;23.食堂燃气、燃油阀门被遮挡、封堵,不能正常开启、关闭的;24.用电设备、用电器周围存放可燃易燃物
27、品等杂物的;25.电源开关、用电线路、灯具、插座、插头等用电设备不符合用电消防安全规范的;26.电焊工、电工、油漆工等从事具有火灾危险性的操作工种人员不具备消防常识,未经安全教育培训上岗的;27. 对提出的消防隐患未予以及时整改而无法说明合理原因的;28. 对火灾事故(损失轻微)隐瞒事实,不处理、不追究的或提供虚假信息的;29.消防安全重点部门或部位的员工,不会使用灭火器、不会报火警和疏散逃生的;30.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或部位的值班人员脱岗的;31.过失引起火灾,只造成轻微损失的;32.其它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二)对因过失引发火灾或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引发火灾的,对直接责任人和单位主管领导处以
28、500元罚款,对责任单位处以5000元罚款;对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三)对违反消防法、治安管理处罚法明令禁止的消防违法行为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九章 附 则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附件:公司地面范围内责令停产、停业、停止使用消防安全管理规定附件公司地面范围内责令停产、停业、停止使用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为切实强化地面现场消防安全管理,杜绝、控制火灾事故发生,保证公司安全生产,特制定本规定。一、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一律停产、停业、停止使用(一)基础管理1、符合重大火灾隐患认定标准的。(重大火灾隐患是指:违反消防法律法规,可能导致火
29、灾发生或火灾危害增大,并由此可能造成特大火灾事故后果和严重社会影响的各类潜在不安全因素。)2、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按照国家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而未设计施工的;消防设计文件需要报公安消防机构审核而未报审核的;消防设计文件经审核不合格的;消防设计文件未报公安消防机构备案的;消防设计文件备案后经抽查不合格的。3、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竣工后未报经公安消防机构验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4、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无消防安全规程措施施工的;规程措施与现场严重不符的;规程措施严重违反国家消防技术规范标准的。(二)现场管理1.生产、储存和装卸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工厂、仓库、储罐区,未设置在城市的
30、边缘或相对独立的安全地的。2.甲、乙类厂房设置在建筑的地下、半地下的。3.甲、乙类厂房、库房或丙类厂房与人员密集场所、住宅或宿舍混合设置在同一建筑的。4.人员密集场所的安全出口、楼梯间的设置形式及数量不符合规的;人员密集场所安全出口被封堵或锁闭的。5.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的自动消防设备系统不能正常使用且未另外采取得当的防火措施或无正当理由擅自停止使用的。6.人员密集场所和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化学物品场所未经审批、无安全防护措施擅自动火作业的。7.易燃易爆危险化学物品场所未按规定设置防火、防雷、防爆、防静电设施,或防火、防雷、防爆、防静电设施失效的。8.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未按规定设置消防水源及配
31、套设施的。9.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未按规定设置室内、外消火栓,或设置不能正常使用的。10.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和特别重要场所(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和经济损失的场所)违反规定在可燃材料或可燃构件上直接敷设电气线路或安装电气设备的。11.一类高层民用建筑的消防电梯无法正常运行的。12.设有人员密集场所的高层建筑和地下建筑未按规定设置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或损坏率超过30;其他建筑未按规定设置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或损坏率超过50。 13.设有人员密集场所的高层建筑的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门的损坏率超过20,其他建筑的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门的损坏率超过50。 14.使用假冒伪劣
32、、淘汰、损毁、过期失效消防器材的。15.氧气乙炔气瓶、煤气罐未按规定进行定期检验的。16.进行电焊、气焊(割)等动火作业安全距离不足,无防火措施的。17.从事具有火灾危险性的特殊工种人员未持证上岗的。18.加油站、燃气站、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场所用火、用电设备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19.食堂油烟抽放道油污过多,没有及时清理的。20.电源开关、用电线路、灯具、插座、插头等用电设备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并严重危害消防安全的。21.临时动用明火、生火取暖,没履行审批手续的。22.重要场所火源、热源、电源距可燃物较近的。23.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运输、包装不符合规定的,性质相抵触的物品混存的。二、复工程序规定(一)责令停产、停业、停止使用的,相关单位要立即停止现场作业,召开追查会,制定整改措施,进行责任追究。(二)具备复工条件的,相关责任单位要进行书面复工申请报告,由所在单位的安监部门和保卫部门负责组织验收后,分管安全的矿处级以上领导签字并下达复工指令,并于复工后3日内报公司安全监察局和公司武装保卫部备案。(三)公司武装保卫部对停产、停业、停止使用的追查整改情况进行督查。三、处罚规定责令停产、停业、停止使用的处罚按照煤电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八章第四十一条处罚规定,由公司安监局下达处罚通知执行。- 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