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和土地治理项目管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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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和土地治理项目管理 山西省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王艳艳第一部分 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管理一、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投入政策(一)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筹集农业综合开发自实施以来,始终坚持“以国家投入为导向,农民投入为主体,多层次、多渠道筹集开发资金”的原则。按照这一原则,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包括:各级财政资金、自筹资金以及采取补贴、贴息等多种形式吸引的金融资金、民间资本、工商资本等其他经过法定手续筹集的资金。1财政资金的筹集财政资金包括中央财政资金和地方财政配套资金两部分。我省根据财政部近日下发的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若干投入比例的规定(财发201046号)文件,调整了我省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若干投入比例

2、,明确了我省中央财政资金与省、市、县财政资金的配套比例为1:0.4:0.03:0.07;同时规定:对于国家贫困县和全国新增1000亿斤粮食生产能力规划(2009-2020年)确定的800个产粮大县中的农业综合开发县县级财政不承担财政资金配套任务,中央财政与省、市财政资金配套比例为1:0.47:0.03;对于省定贫困县,中央财政与省、市、县财政资金配套比例为1:0.45:0.03:0.02。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必须按照规定的比例足额落实配套资金,这既是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建设的需要,也是地方各级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2自筹资金的筹集自筹资金分为土地治理项目自筹资金和产业化经营项目自筹资金两大类。目前土地治

3、理项目自筹资金的筹集按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农民筹资投劳管理规定(试行)(国农办2005239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国家农发办在今年下发了关于降低农业综合开发农民筹资投劳比例的通知(国农办2010143号)文件,规定了我省筹资投劳的比例自40%降低至10%;产业化经营项目自筹资金的筹集按照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农发办”)近日下发的关于2009年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实行财政补贴的指导意见(国农办2008208号)的有关规定执行。3其他资金的筹集其他资金主要包括银行贷款及各类社会投资等,这部分资金的筹集在政策上没有硬性规定。(二)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投向农业综合开发紧紧围绕主要目标和任务

4、确定资金投向,充分体现了“集中投入、突出重点、兼顾一般”的原则。1按项目划分,以土地治理项目为重点在2009年5月18日召开的全国农业综合开发工作会议上,回良玉副总理强调指出:新形势下继续推进农业综合开发要围绕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建设现代农业和突进农民增收,加大资金投入,大力支持农业基础设施建设,以改造中低产田、建设高标准农田为重点,推进粮食核心产区建设,积极扶持农业产业化经营,有效促进农业科技进步,切实保护和改善农业生态环境。在全面完成农业综合开发各项任务的同时,要切实做到“两个聚焦”,即“资金安排要高标准农田建设聚焦,项目布局要向粮食主产区聚焦”。财政部在财发201046 号文件中进一步

5、上调了各省中央财政资金用于土地治理项目的投入比例。2按区域划分,以农业主产区特别是粮食主产区为重点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农业综合开发在区域布局上坚持突出重点,集中投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农业综合开发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13号)中明确:农业综合开发要“以农业主产区,特别是粮食主产区为开发重点”;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9号)中进一步明确:“农业综合开发主要扶持农业主产区,重点扶持粮食主产区”。农业综合开发在分配中央财政资金时,充分体现了上述原则。(三)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投入方式在财政资金投入方式的选择上,农业综合开发经历了一个逐步探索、不断完善的过程,从最初

6、有无偿投入相结合的单一方式逐步发展为有无偿投入相结合、无偿补助、贷款贴 息、投资参股等多元化的扶持方式,充分发挥了财政资金“四两拨千斤”的引导作用。为进一步深化公共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经请示国务院领导同意,自2009年起,农业综合开发将对财政资金扶持方式作如下调整:一是取消产业化经营项目有偿投入,进一步完善贷款贴息和无偿补助扶持方式,着力加大贴息力度;二是不再安排中央财政投资参股经营项目资金,加强对2004年至2008年已参股项目的监管,确保财政参股资金发挥应有的效益。二、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2006年,财政部对2000年印发的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新修订的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办法

7、(财发200639号,以下简称财务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为:(一)财务管理的原则财务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的原则:以资金投入控制项目规模,按项目管理资金;专人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实行财政无偿资金县级报账制。”这三条原则,是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的核心内容。1以资金投入控制项目规模,按项目管理资金。一方面要以资金投入确定项目建设的规模和数量,有多少钱办多少事;另一方面,项目一旦确定,必须严格按项目管理资金。拨借资金必须依据批复的项目计划,必须落实到具体项目上并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和用途使用,确保资金跟着项目走,资金的管理要为更好地建设项目服务。2、专人管理、专款专用、专账核算

8、。即我们通常所说的“三专”,管理。“三专”的前提是专人管理,核心是专账核算,目标是专款专用。所谓“专人管理”是指为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管理水平,应配备具有会计从业资格的专业人员负责资金管理日常工作,搞好会计核算,并进行有效地控制和监督。所谓“专款专用”,是指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必须严格按规定用途和范围使用,不得随意挤占挪用。所谓“专账核算”,是指为了保证资金安全运行,应分别设置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专账、报账资金专账和工程资金专账进行会计核算。3实行财政无偿资金县级报账制。财政部在2001年即出台了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报账实施办法(财发200111号,以下简称报账办法),明确要求国家立项项目的各级财政无

9、偿资金实行县级报账制。实践证明,实行县级报账制不仅减少了资金拨付环节,提高了资金拨付效率,而且是避免资金挤占挪用的一项有效措施。为了进一步规范县级报账制,财政部于2004年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县级报账工作的通知(国农办20047号,以下简称报账工作通知),明确要求所有农业综合开发县,必须严格实行县级报账制,并把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资金也纳入县级报账范围。近年来,国家农发办始终把是否执行县级报账制作为考核开发县资金管理工作质量的一项重要指标,并且在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违规违纪行为处理暂行办法(财发200568号,以下简称违规违纪办法)中明确规定,未实行财政无偿资金县级报账制的,

10、取消开发县资格,实行“一票否决”。(二)财政无偿资金的管理1县级报账制财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财政无偿资金实行县级报账制。县级财政部门负责报账资金的日常核算和管理,项目实施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手续及时办理报账。”关于县级报账的方法和程序,按照报账办法和报账工作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县级报账的资金范围报账办法第二条明确:“实行县级报账的资金为各级财政用于国家立项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无偿资金。”县级报账的管理县级报账的日常核算和管理,原则上要求由县级财政部门负责。但在实际执行中,由于目前全省农发系统的机构设置不统一,部分县级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农发办)与财政部门是分设的,如果农发办

11、负责报账工作,必须经县级财政部门同意,且会计人员应由财政部门委派。县级报账的方式和程序对土地治理项目来说,所有的财政资金都要实行县级报账。具体又分两种:一种是实行工程承包的项目。建设单位要与承包工程的施工单位签订承包合同,项目需要资金时,施工单位根据承包合同先提出用款申请,经建设单位核实,财政部门和农发办审核同意后,再分批将资金拨付给施工单位,承包工程完工、办理完竣工决算,并经验收合格后,再拨付其余的工程款项(工程质量保证金除外)。施工单位报账时要提供承包合同副本、单项工程的验收报告、工程预决算以及支付工程款的税务发票。另一种是建设单位自行建设,没有实行工程承包的项目。这类项目开工建设时,由建

12、设单位根据批复的项目计划提出用款申请,县级财政部门和农发办审核同意后,先拨付部分工程启动资金(原则上不得超过该项目财政资金总额的30)。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凭原始凭证分批报账,县级财政部门和农发办审核同意后,据实办理资金拨付,项目完工、已办理竣工决算并经验收合格后,再拨付其余的工程款项(工程质量保证金除外)。建设单位报账时要提供支付材料费和人工费的原始凭证,同时还要提供材料的出库和入库单、工程概预算、工程竣工图、竣工决算和验收合格证。对产业化经营项目来说,2009年实行全部无偿补贴的方式后,相应扩大了财政无偿资金的使用范围,并在国农办2008208号文件作出了明确规定。所有的财政无偿资金必

13、须在限定的范围内支出,并全部实行县级报账。项目单位报账时主要提供支出明细表和原始凭证的复印件(原件仍然留在项目单位作账时使用)。产业化经营项目的报账严格按照山西省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财政无偿资金报账管理暂行办法执行。对部门项目来说,2009年中央财政资金也全部实行无偿投入,财政无偿资金必须在县级财政部门报账。2几项特殊费用的管理在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无偿资金中,有几项特殊的费用,这些费用都有一定的提取比例,并且有明确的管理办法。分别是科技推广费、县级农发机构项目管理费、土地治理项目工程管护费和工程监理费。下面重点介绍一下这几项特殊费用的管理。科技推广费财务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土地治理项目

14、和产业化经营项目可按财政资金的一定比例安排科技推广费。科技推广费的使用和管理分别执行两类项目的有关规定。”关于土地治理项目科技推广费,我省根据国家农发办印发的关于加强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科技推广费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农办200613号)结合我省实际作了如下规定:一是我省当年安排的科技推广费,不超过当年土地治理项目财政资金投入总额的8。根据推广工作进度,当年未支出的科技推广费,可以结转到下一年度使用。如果没有明确的推广内容,没有具备条件的技术依托单位和推广服务机构,或项目区有其他渠道的科技投入,有关各地农发办事机构可以不安排或少安排科技推广费。二是省、市两级集中安排的科技推广费不超过全省当

15、年按比例安排科技推广费总额的30,其中:省级集中安排50%,市级集中安排50%。三是县级提取的科技推广费一般不用于以前年度的土地治理项目区,省、市两级集中安排的科技推广费,可以安排少部分资金用于以前年度的土地治理项目区。四是省级集中安排的科技推广费实行项目管理,由各市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及具有一定实力的农业科研院所、农业科技推广单位,按规定编制同时,指导意见还明确规定了科技推广费的开支范围(生产资料费、培训费、检查化验费、小型仪器设备费、差旅费、劳务费)、扶持内容(粮棉油糖等新品种和良种繁育技术;测土配方和科学施肥技术;作物栽培技术;土壤改良和培肥地力技术;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技术;旱作节水农业技术

16、;牧区草地种植和改良技术;生态农业技术)和使用单位(农业院校和科研院所;各类农技推广服务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和示范农户)。县级农发机构项目管理费财务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县级农发机构项目管理费(以下简称项目管理费)按土地治理项目财政投资的一定比例提取使用:财政投资500万元以下的按35提取,l000万元以下的其超过500万元的部分按l.5提取,超过l000万元的其超过部分按0.5提取。项目管理费从地方财政配套资金中列支,主要用于项目实地考察、检查验收、业务培训、项目及工程招标、资金和项目公示以及土地治理项目可行性研究、土地治理项目一般工程初步设计等方面的支出,不得用于人员工资、补贴、购置车

17、辆等行政经费开支。”关于项目管理费需要进一步明确几个问题:第一,县级农发机构项目管理费按某县当年全部土地治理项目财政投资的一定比例提取,而不是按单个土地治理项目分别提取。第二,项目管理费只限定为县级农发办或者部门项目的县级主管部门提取和使用。省级、地(市)级农发办仍然由本级预算单独安排事业费用于项目管理各项支出,不得另提项目管理费。第三,项目管理费与事业费开支范围有严格区别,设立项目管理费后,县级农发办仍然要积极争取和落实农业综合开发事业费。提取的项目管理费和事业费必须分账核算。第四,土地治理项目主要单项工程监理费和勘察设计费按实际支出数计入项目工程成本,不属于项目管理费的列支范围。第五,部门

18、项目中的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有其特殊性,其建设管理费按照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管理实施办法(国农办200526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即用于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的建设管理费占该项目建筑及安装工程费的比例为3,在地方财政资金中列支。农业综合开发事业费 关于农业综合开发事业费使用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财发字号)规定,农业综合开发事业费是财政用于支持农业综合开发业务活动的专项经费。山西省农业综合开发条例第七条规定:“ 省、设区的市和开发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资金和农业综合开发事业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农业综合开发事业费的使用范围:项目评估费:用于组织或委托评

19、估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差旅费、专家咨询费、技术鉴定费、专家评审费等支出。项目检查验收费:用于组织或委托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组织实施中和竣工验收时执行情况检查的差旅费、专家咨询费、质量鉴定费等支出。培训费:用于农业综合开发系统的管理干部和技术人员培训所需场地租用费、学员的食宿费补贴,组织编写培训教材、印制证书、制作音像制品的费用,教员讲课费等支出。专项研究费:用于组织或委托有关单位开展专项研究的差旅费、资料印刷费、研讨费、专家论证费等支出。宣传费:用于开展农业综合开发宣传报道的报刊杂志、广播、电视新闻和成果展览的采访费、制作费、排版费、印刷费、纸张费、材料费等支出。会议费:用于组织召开各类农业综合开发

20、会议的支出。设备购置及维修费:用于开展农业综合开发业务的计算机、复印机、传真机等办公设备、档案设备以及机动车辆的更新、维修、办公用房维修、租金和图书资料的购置等支出。业务招待费:用于为开展农业开发业务活动在接待地发生的交通费、用餐费和住宿费等支出。联合办公人员公务费:用于与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联合办公的其他专业部门人员差旅费、邮电费、大宗资料印刷费、办公用品购置费、劳保清洁用品购置费、文体活动费及临时聘用人员的工资等支出。其他:通过法律程序回收到期农业综合开发有偿资金的诉讼费、律师代理费及其相关的费用支出等。土地治理项目工程监理费财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工程监理费按照实施监理的土地治理项目

21、单项工程财政年度投资总额的2以内控制使用,从地方财政配套资金中列支,按实际支出数计入工程成本。”为了提高土地治理项目工程建设质量,农业综合开发一直积极推行工程监理制度,并于2004年出台了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建设监理办法(试行)(国农办200449号,以下简称监理办法)及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工程监理办法(试行)的补充规定(国农办2004295号,以下简称补充规定)。监理办法和补充规定中关于工程监理费管理的主要内容如下:一是各地开展土地治理项目工程建设监理,原则上由省级农发办事机构通过招投标的方式,择优选定专业监理单位并与之签订委托监理协议。对个别选择监理单位确有困难的地区也可由

22、省级农发办事机构委托地(市)级农发办事机构选择有监理能力的单位并与之签订监理协议。二是各省(区、市)在每年安排的农业综合开发省级财政配套资金中,应严格按照监理办法规定的监理范围和监理费支付标准,安排当年土地治理项目工程建设监理费,由省级农发办事机构统一管理和使用。三是监理单位按照与省级(或地级)农发办事机构签订的委托监理协议,与各项目县逐一签订监理合同并实施工程建设监理,所发生的监理费用统一到省级农发办事机构报账。各项目县按照监理费用实际发生数计入工程成本。四是监理费用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挪作他用。各省(区、市)当年安排监理费用如有节余,结转下年继续用于土地治理项目工程建设监理,并相应抵顶下年度

23、应提取的监理费用。土地治理项目工程管护费为加强和规范土地治理项目工程管护,2008年8月,国家农发办下发了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工程管护暂行办法(国农办2008183号,以下简称管护办法),对土地治理项目工程管护经费的筹集、管理和使用作出了明确规定:第一,坚持多形式、多渠道筹集管护资金。一是从项目财政资金中安排。县级农发机构可按照土地治理项目年度计划中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总额的1计提工程管护经费,专项用于农发工程管护。二是财政投入形成的农发工程通过承包、租赁、拍卖等方式取得的收入,优先保证用于农发工程管护。三是其他形式筹集的管护资金,具体包括:地方各级财政根据财力情况和实际需要安排;乡级

24、政府和村民委员会通过从集体收益中安排或在工程收益中按适当比例提取;建立农民用水户协会或农发工程管护协会,采取“村民一事一议”等形式筹集;在符合“村民一事一议”的要求下,村民委员会组织受益农户投工投劳。第二,按照来源渠道采取不同的管理模式。从财政资金中安排的管护经费,由县级农发办事机构统筹安排和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当年结余经费可结转下年继续使用;通过财政资金以外的其他形式筹集的管护经费,根据实际情况可由乡级政府有关单位或村民委员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管理。第三,管护经费的使用范围。主要包括在工程设计使用期内的公益性农发工程及设备的日常维修,必要的小型简易管护工具和运行监测设备购置等。不得用于

25、购置车辆、行政事业单位人员工资、补贴等行政事业费开支。第四,管护经费的使用申报和审批。由农发工程管护主体提出用款计划申请,经所在村民委员会和乡级政府审查同意,报经县级农发办事机构审核批准后,依据批准的用款计划,按县级报账制的要求支付资金。(二)财政有偿资金的后续管理虽然自2009年起将取消中央财政有偿资金,但2008年及以前年度投入产业化经营项目的财政有偿资金仍需在2013年以前陆续归还,必须做好这部分有偿资金的后续管理,主要是呆账核销、延期还款的申报审批及到期资金的回收工作。财政部于2008年对2000年制订的呆账核销和延期还款办法(以下简称原办法)进行了修订,下发了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有偿资金

26、呆账核销及延期还款办法(财发200861号,以下简称新办法),按照新办法的有关规定,2008年及以后年度有偿资金呆账核销和延期还款的申报审批工作主要有以下变化:第一,取消呆账核销指标的额度控制,采取据实申报的作法。中央财政不再向各地下达呆账核销控制指标,而是由各地财政部门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据实申报。第二,严格呆账核销的认定条件。因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呆账核销项目,必须由省级或地(市)级财政(农发)部门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对用款单位进行资产评估,申报呆账核销时必须出具资产评估报告。第三,取消核销资金到期年度的限制,建立及时备案和申报制度。改变过去只能对当年到期的有偿资

27、金予以核销的作法,用款单位发生符合呆账核销条件的事项后,县级财政部门应当区分不同情况,及时申报或备案:1发生下列情况的,不受有偿资金到期年度的限制,当年发生当年申报:用款单位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并终止法人资格的;用款单位受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政府批准的重点工程建设占地或其他宏观经济政策调整等因素影响,造成项目停建、生产经营终止的;用款单位虽末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撤销,但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被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终止法人资格的。2发生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如果损失巨大,造成用款单位生产经营终止的,可在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发生

28、的当年申报;如果用款单位仍然持续经营的,可先向省级财政部门备案,到还款期后如果确实符合条件,需进一步调查核实并追偿后再进行申报。第四,拓宽了延期还款的认定条件。除了因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不能按期还款,但仍可续建或继续发挥效益的项目,可以申请延期还款外,又增加了两种可申请延期还款的情况:一是用款单位符合呆账核销的有关要求,但因相关法律程序尚未终结等原因,暂时难以提供有效证明文件的;二是用款单位因项目调整等原因确实需要延期偿还财政有偿资金的。第五,省级财政部门集中申报制度。省级财政部门要做好呆账核销和延期还款项目的备案及审核工作,接到地(市)、县级财政部门的申报后,应当随时审核,严格把

29、关,及时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并于每年的12月31日以前向财政部集中申报。三、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会计制度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的会计核算执行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会计制度(以下简称会计制度)及其补充规定(财发2001 55号、财发200640号)。下面结合这两个办法,介绍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的会计核算:(一)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会计的特点1会计主体的双重性。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会计既不属于预算会计序列的事业单位会计或行政单位会计,也不属于企业会计,而是属于以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及其运动为核算对象的专业会计。其会计主体既包括各级农业综合开发办事机构,又包括具体实施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的建设单位。2会计核算对象的复

30、杂性。由于会计主体的双重性,决定了农业综合开发需要设立财政资金、报账资金和建设单位工程资金三套专账。其中:财政资金专账按照收付实现制原则核算;报账资金和工程资金专账都属于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建设资金账务体系,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核算。3会计核算目的的非营利性。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会计属于非营利性会计,体现在会计核算上,就是不设利润类科目。但是,作为一项工程,在完工时应当核算其资金结余或超支。(二)财政资金专账的核算财政资金专账使用“会计科目表”中标注一个“*,号的科目和没有标注“*号的共用科目。1资产类科目“有偿资金放款”核算财政部门直接借给项目用款单位的财政有偿资金。借方余额反映尚未收回的放款数。“委

31、托贷款”核算财政部门委托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投放的财政有偿资金。借方余额反映尚未收回的委托贷款数。“借出有偿资金”核算上级财政部门借给下级财政部门的有偿资金。借方余额反映尚未收回的借出有偿资金数。它只是上下级财政之间使用的过渡性科目,并不是财政有偿资金对项目用款单位的实际投入数。“待处理有偿资金”核算待核销的有偿资金放款、委托贷款数。借方余额反映已经逾期,但是尚未批准核销的有偿资金规模。经批准核销的有偿资金呆账,要从“待处理有偿资金”科目中转出。2负债类科目“借入有偿资金”核算下级财政部门从上级财政部门借入的有偿资金。贷方余额反映尚未归还的借入有偿资金数。3净资产类科目“本级有偿资金”核算本级

32、财政拨入有偿使用的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以及完工项目结余、占用费收支结余、其他收支结余转入的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未完项目结存”核算财政资金专账当年收入数与拨款数之间的差额。年终结算时,财政资金专账要将本年度项目资金收入入与拨出的科目余额结转到本科目。4收入类科目“拨入上级财政资金”核算财政资金专账收到上级财政拨入的无偿资金。年终时,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未完项目结存”科目,结转后本科目没有余额。“拨入本级财政资金”核算财政资金专账收到本级财政拨入的无偿资金。年终时,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未完项目结存”科目,结转后本科目没有余额。“占用费收入”核算财政部门按规定收取的财政有偿资金占用费。年终时应将本科目

33、余额转入“本级有偿资金”科目,结转后本科目没有余额。5支出类科目“拨出资金”核算财政部门拨给下级财政部门或报账资金专账的财政无偿资金。拨出资金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农发资金支出,它只是资金流程中的一个中间环节。年终结算时,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未完项目结存”科目,结转后本科目没有余额。“占用费支出”主要核算支付财政有偿资金占用费、必要的回收费用和从占用费收入中提取的业务费。年终结算时,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本级有偿资金”科目,结转后,本科目没有余额。(三)报账资金和工程资金专账的核算报账资金和工程资金专账使用“会计科目表”中标注一个“*”号的科目和没有标注“*,号的共用科目。1资产类科目“预付工程款”

34、核算按施工合同或工程概预算预付给项目施工单位的工程资金或材料。项目竣工结算后,本科目没有余额。“材料”核算为农业综合开发工程建设而储存的各种物资。农业综合开发所耗用的材料按实际成本记账。对于发出材料的记价,可以采用先进先出和加权平均两种方法。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完工时,应将剩余的材料及时作价处理。“竣工工程”核算经县级以上农业综合开发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的完工工程成本。工程竣工时,借记“竣工工程”科目,贷记净资产中的“竣工工程基金”科目。竣工工程正式移交使用单位时,按竣工工程决算数额,借记“竣工工程基金”科目,贷记“竣工工程”科目。资产全部移交后,本科目没有余额。2负债类科目“应付工程款”核算应付未付

35、给项目施工单位的工程款项。“应付质量保证金”核算按施工合同有关条款预留的应付给项目施工单位的工程款项。当发生工程质量问题,不予支付工程质量保证金时,应将其转入“完工项目结余”。3净资产类科目“竣工工程基金”核算已竣工但尚未移交使用的完工工程资金。竣工工程基金是农业综合开发竣工工程的资金来源,该科目的核算与竣工工程的核算密不可分,两者的数额完全一致。“完工项目结余”核算办理竣工决算后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资金结余。它的贷方余额是有关收入和支出类科目轧差后形成的。全部项目完工后,应将完工项目结余按投资渠道分别移交给有关单位。“未完项目结存”是财政资金专账、报账资金专账和工程资金专账共用科目。在报账资金

36、专账和工程资金专账中,该科目核算的是当年收到的未完工项目资金。所有项目竣工办理完竣工结算后,“未完项目结存”科目应没有余额。4收入类科目“拨入资金”是报账资金专账使用的科目,核算报账资金专账收到财政资金专账拨入的财政无偿资金。年终时,应将本科目余额区分完工项目和未完工项目,分别转入“完工项目结余”和“未完项目结存”科目。结转后本科目没有余额。“交入自筹资金”是工程资金专账使用的科目,主要核算项目单位和农村集体、农民群众自愿投入并上交的现金、以物折资和投劳折资。以物折资和投劳折资是会计核算上比较薄弱的环节,财政部门应统一印制登记表,由缴物人(投劳方)、乡镇开发部门和乡镇财政所三方同时盖章确认,并

37、合理确定实物和人工的折资量。5工程成本的核算财务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明确:“农业综合开发建设单位对实施的土地治理项目所形成实物工程发生的全部费用要进行成本核算”。农业综合开发成本核算的目的,不是为了计算经营利润,而是为了正确反映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工程成本。因此,其成本计算期不是按年度、季度或月度划分,而是以工程建设周期为成本计算期,与会计年度是不一致的。为了正确计算工程成本,在进行工程成本核算时,必须正确划清以下几个界限:划清应计入工程成本和不应计入工程成本的费用界限。与农业综合开发有形实体工程建设有关的支出都应当计入工程成本。除此之外的支出,不得计入工程成本。按照现行制度规定,工程监理费、勘察

38、设计费、工程预决算审计费均应计入工程成本;项目管理费、科技推广费和工程管护费则不计入工程成本。划清本期成本费用与下期成本费用的界限。要严格按权责发生制原则归集费用,不同核算期的成本费用不能相互混淆。由于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立项与建设的特殊性,它的“产品”是开发项目及其单项工程,每一期的核算对象都不相同。因此不能像企业那样进行连续的成本结转,当期项目全部完工后,必须按规定,把本期工程成本应负担的费用全部进入本期成本,不得结转到下一期。划清成本计算对象间的费用界限。形成有形实体工程发生的费用为直接费用,包括材料费、机械设备费、普工和技工及机械施工费、林木种苗费,通过“在建工程”科目核算,可按照完成工程

39、量比例法或定额耗用量比例法等方法在不同成本核算对象间归集和分配;不形成有形实体工程,但对形成实体工程有紧密联系所必须发生的共同费用为间接费用,包括工程监理费、勘察设计费、工程预决算审计费、材料损耗等,通过“间接费用”科目核算。间接费用可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用直接费用比例分配法、计划分配率分配法或大宗材料耗用比例分配法分摊。6支出类科目“农发资金支出”核算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全部支出,包括发生的项目管理费、科技推广费、工程管护费等不构成实体工程成本的支出以及从“在建工程”转来的完工工程吱出。对不构成实体工程成本的支出采用直接列支办法;对构成工程成本的成本费用支出,先通过“在建工程”归集,待工程完工

40、后,再把完工工程成本从“在建工程”科目转入“农发资金支出”科目。7、年终清理结算和结账年终清理结算和结账的主要内容是各项收支类科目的结转。所有收入类和支出类科目年终结转后都没有余额。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对于大部分农发办设在财政部门的机构来说,财政资金专账和报账资金专账可以合并,即把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和农业综合开发工程资金(只包括财政资金部分)这两种不同性质的会计核算合并成一套账务体系进行核算。(四)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决算报表表一:财政收支决算表反映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的收支总规模(包括中央立项项目和地方立项项目),由各级财政部门逐级汇总填报。县级的填报口径:收入数反映本级财政安排的所有农发资金及

41、上级财政(包括中央、省、市)安排的财政无偿资金(“上级专项拨款”);支出数反映与收入口径相对应的财政资金支出数,其中“预算内支出决算数”反映的是国库拨出的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总额,应与国库的列支数一致。(包括部门项目资金)表二:预算内支出决算明细表按照政府预算收支科目反映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支出明细情况,实质上是表一支出决算数的进一步延伸和细化。由财政部门逐级汇总填报。“实际支出数”分为“事业支出”和“专项支出”。除“机构运行”(农业综合开发事业费)属于“事业支出”外,其他均在“专项支出”中列支;反映的是报账资金专账的实际支出数。表三:中央立项项目财政资金拨借情况表本表反映农业综合开发中央立项

42、项目的财政资金拨借款及配套情况。本表各级填报各级,直接汇总。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或省级直管县级的地区只填列“省级”和“县级”,“地(市)级”栏不填。表四:资产负债表本表分别反映各级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管理部门和建设单位所管理、核算的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年末转账前和转账后的财务状况。本表的关键是收支类科目及债权债务类科目的对冲合并。收支类科目的对冲合并各级收入类和支出类科目年末冲转后应无余额。冲转前的金额在合并时应相应对冲,以剔除重复反映的资金:A财政资金专账应将其“拨出资金”(财政部门上下级拨出资金时的过渡科目)科目余额与报账资金专账的“拔入资金”(报账资金专账专用科目)对冲,对冲合并后的报表,报账资金

43、专账的“拨入资金”和财政资金专账的“拨出资金”科目均为零。收入在“拨入上级财政资金”、“拨入本级财政资金”等科目体现,支出在“农发资金支出”等科目体现。B上级财政部门应将其“拨出资金”科目余额与下级财政部门的“拨入上级财政资金”科目余额对冲,对冲后上级财政部门的“拨出资金”和下级财政部门的“拨入上级财政资金”科目均为零。即“拨入资金”和“拨出资金”为过渡性科目,合并报表后,冲转前的“拨入资金”和“拨出资金”科目也均为零。债权债务类科目的对冲合并应将上级财政部门的“借出有偿资金”与下级财政部门的“借入有偿资金”科目对冲。即“借出有偿资金”科目为过渡性科目,合并对冲后科目余额为零。即有偿资金的来源

44、在负债类的“借入有偿资金”科目和净资产的“本级有偿资金”科目中反映,有偿资金的运用在“有偿资金放款”及“委托贷款”科目中反映。表五:净资产变动情况表本表反映农业综合开发各项净资产的形成和使用过程。表中各科目的年初数应与表四中的年初数相对应;年末数应与表四中冲转后的年末数相对应。表六:财政有偿资金使用和回收情况表本表全面反映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有偿资金的使用和回收情况,只反映放款数,包括委托贷款和有偿资金放款,即各级财政借给项目实施单位的有偿资金数(上级财政借给下级财政的有偿资金不在本表中反映)。本表大多需要根据科目发生额分析填报,要认真按照编报说明的要求填报。表七:财政有偿资金科目余额表本表反映各

45、级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有偿资金在年末的财务状况。由各级财政部门按有关总账科目或明细科目年初、年末余额分别填列本级数,逐级核对和汇总填列,即省级填报“省级”和“其中省本级”,地(市)级填报“地(市)级”和“其中地(市)本级”,县级填报“县级”。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或省级直管县级的地区只填列“省级”和“县级”栏,“地(市)级”栏不填。本表“有偿资金放款”、“委托贷款”年初和年末余额应分别与表四的“年初数”和“年末数”相等。另外,决算报表中凡是涉及上年数据的,必须与上年决算数相一致。包括:表一的“上年结转资金”,表三的“上年结转”,表四、表五的“年初数”,表七的“年初数”。原则上不允许调整的,如果有特殊情

46、况确实需要调整的,必须说明原因。 第二部分 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管理一、土地治理项目的基本情况(一)项目的功能定位温家宝总理曾在2001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第四次联席会议上强调指出:着力加强农业基础建设和生态环境建设,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始终是农业综合开发的基本任务,也是评价农业综合开发是否成功的主要标志”。应该说,土地治理项目就是实现农业综合开发的基本任务的最主要手段,这类项目在农业综合开发的地位和作用,基本上代表农业综合开发本身的地位和作用。具体表现为:土地治理项目是农业综合开发的主体项目类型,立项时间最早,投资量最大,实施最普遍,与农民群众关系最为密切,也是评价农业综合开发是否成功的最

47、主要标志。(二)项目的发展演变1、设立背景。为解决农业基础设施薄弱,粮食生产低而不稳的问题,确保粮棉油粮糖等主要农产品有效供给,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特别是粮食生产能力,国务院在1988年初做出决定,设立专项资金用于农业综合开发。农业综合开发借鉴世行项目管理经验,立足对现有中低产田进行水土资源综合治理,同时依法酌量开垦宜农荒地(包括已围滩涂),以改善农业生产基本条件,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当时农业综合开发建设内容主要包括中低产田改造、开垦宜农荒地、草原(场)建设,就是现在讲的土地治理项目。因此,农业综合开发的实施背景也就是土地治理项目的设立背景。1994年,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设置为土地治理、多种经营两类,土地治理项目建设内容没有发生变化。2、农业发展进入新阶段后,土地治理项目与时俱进地进行了调整。l998年我国农业发展进入新阶段,其主要标志是我国主要农产品实现由长期短缺到总量基本平衡、丰年有余的历史性转变。为了适应农业发展进入新阶段的变化,在1999年召开的国家农业综合开发第二次联席会议上,温家宝总理提出农业综合开发在指导思想上要实现“两个转变”,第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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