净化信贷管理环境治理冒名贷款行为.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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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净化信贷管理环境治理冒名贷款行为近年来,农村信用社为了满足服务“三农”发展的实际需要,大力推广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扩大支农覆盖面,有力地支持了县域及农村经济的发展。由于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具有“一次核定、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的特点,极大地简化了农户贷款手续,降低了农户贷款成本,已成为农民致富奔小康的重要“金融助推器”,具有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但自去年五月我联社根据上级的有关文件要求开展对冒名贷款的清查以来,发现假借农户名义甚至虚拟假名,从农村信用社取得贷款(即冒名贷款)的情况较多,给农村信用社信贷资金安全带来极大的风险隐患,并成为农村信用社案件发生的主要诱因之一。冒名贷款违反了诚实守信的基

2、本原则,它不仅影响到农村信用社信贷资金的安全,也容易引发各类案件,需要引起高度重视和关注。 一、冒名贷款的主要表现形式及性质 所谓“冒名贷款”,是实际用款人因各种原因无法通过正常程序取得所需贷款,利用农户贷款“信用”和“简便”的特点,假借农户名义在农村信用社申请并获得所需贷款。表现形式主要有四种:一是实际用款人骗取或伪造农户身份证和贷款证,私刻假印章、模仿农户签名以农户名义在信用社获取贷款,这属于贷款诈骗违法行为。二是个别信用社信贷人员借职务之便,利用掌握的农户贷款证等有关信贷资料,办理虚假贷款档案,将贷款据为己有,这属于侵占信用社资金的违法犯罪行为。三是实际用款人与农户协商达成一定协议,以农

3、户名义向信用社申请贷款,继而转交给实际用款人使用,实质为转移贷款资金用途的违规行为。四是农村信用社迫于贷款本息回收等经营指标考核的压力,在通过正常途径难以完成任务的情况下,采用冒名贷款形式虚构借款人、虚造贷款手续,达到掩盖不良贷款真实性、完成考核任务的目的,这是属于贷款诈骗和虚报金融统计数据的违法行为。冒名贷款是一种严重违法违规的贷款。首先,它违反了诚实信用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而冒名、假名贷款则是采取欺骗的手段获取贷款。其次,它规避了贷款分级审批的制度,越权发放贷款。违反了贷款通则关于“贷款人应当建立审贷分离、分级审批的贷

4、款管理制度”、“按规定权限报批”的规定。第三,有些信用社正副主任、信贷人员因为某些关系人所需的贷款数额大,又无抵押物,上报审批无望,于是采取了化整为零,以冒名、假名的方式帮其获得贷款,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36条规定:“商业银行贷款,借款人应当提供担保。”显而易见,借款人规避了贷款风险,把风险留给了贷款人。第四,它违反了贷款通则关于贷款“三查”的有关规定,使贷前调查、贷时审查成了自欺欺人、糊弄上级检查的挡箭牌。第五,它一般是用款人与基层信用社员工互相串通、内外勾结、以权谋私的产物。个别信用社工作人员与一些信贷客户有说不清、道不明的关系,吃喝玩乐打成一片,不顾信用社资金安全,甚至利用

5、冒名、假名的方式想方设法为这些人贷款,由此产生腐败。 二、冒名贷款所产生的主要风险 一是信用风险。这是冒名贷款存在的最大风险,因为冒名贷款立据承债人和贷款使用人相分离,权利和义务不对等,贷款到期后实际用款人往往不履行还款义务,甚至以自己不是贷款合同明确的借款人为由推卸还款责任。对冒名贷款的前两种表现形式,由于实际用款人在贷款过程中采取了欺骗手段,贷款到期后的还款意愿无法保证;同时由于贷款合同的虚假性,被冒名农户对贷款情况一无所知,也无法从法律角度追溯被冒名农户的还款义务。对第三种表现形式,虽然还款义务人明确,但由于此类农户实际上将授信额度转借他人,当贷款到期时借用双方往往相互推卸还贷责任甚至引

6、发债务纠纷,增加信用社的收贷难度,很可能出现实际用款人和立据人均无力还贷或不愿还贷的情况,悬空贷款债权。二是声誉风险。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是党和政府支持“三农”发展政策在金融领域的具体体现,冒名贷款假冒农户之名,使不符合信用贷款支持的农户、非农户,甚至企业法人获取了贷款支持,而本应获得支持的农户贷款难度增大,使国家农村金融方针政策在基层不能得到有效落实。同时,冒名贷款还往往出现信贷人员利用手中职权违反信贷纪律,以贷谋私,向贷款户“索、拿、卡、要、报”,不见好处不办事,严重影响信用社的社会形象,挫伤了社农感情,进而造成声誉风险。 三是法律风险。农村信用社因为发放冒名贷款,必须承担由此而引起的法律责任

7、,潜在损失极有可能转化为现实损失。冒名贷款往往是农村信用社员工与用款人互相串通、内外勾结的结果,利用职务之便向用款人提供有关农户的信息,农户在得知被冒名后可能向农村信用社提出民事索赔,同时,由于冒名贷款违反了有关金融法律法规,监管部门将进行严厉查处,涉嫌违法的有关人员将被追究法律责任。三、治理冒名贷款的措施建议 一是加强对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管理,严把资信评定、贷款发放和贷时监督关,从源头上控制风险。严把农户资信评定关。要通过实地召开农户会议,进一步明确信贷员、信贷副主任、主任(授信业务前台)各自的职责和权限,真实掌握农户信用、经济等实际状况,确保农户资信评定的准确性。严把小额信用贷款发放关。严

8、格执行审贷分离制度,会计临柜人员(授信业务后台)要根据授信册严格审查借款人的贷款证、身份证,防止他人租借现象发生,严格审查借款人的借款意图,防止贷款挪作他用。严把小额信用贷款贷后管理关。加大贷后跟踪检查力度,深入农户掌握和了解生产经营及贷款使用情况,确保小额信用贷款按规定用途和要求使用,对随意改变贷款用途、出租、出借或转让贷款证的农户,要立即取消信用贷款资格,有效防范信贷风险。要加大查处力度。信用联社和农村信用社的各级管理部门要加大对农户小额贷款真实性的监督检查力度,及时发现和处理冒名贷款问题,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特别是柜台监督人员的违规、违法责任,在实施责任追究制度的同时,对涉嫌犯罪的直接责任人

9、员,坚决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二是强化农村信用社支农服务意识,加大创新服务力度,满足合理信贷需求。针对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和农业产业化的不断发展,农民生产资金需求呈现出大额化的趋势,而现实条件下农户往往难以提供足值有效的担保抵押物的实际情况,区别对待,对确实属于有生产性资金需求、产品有市场、具备还款能力的农业产业大户和农产品加工、流通企业,应加大支持力度、创新服务方式,满足其正常的资金需求。要继续完善现有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和联保贷款的管理办法,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适当提高种养殖大户的授信额度、延长贷款期限,以尽量满足支农需要为宜,保证信贷资金与种养殖生产周期相配套。农村信用社要按照银监会关于农村

10、信用社小企业信用贷款和联保贷款指引的要求,扎实推进小企业贷款业务,解决农业产业化企业大额贷款难的问题。进一步加大业务创新力度,围绕新农村建设出现的各种金融服务需求,研发新的金融服务产品,创新金融服务手段,切实提高支农服务水平。 三是营造良好信用环境,强化社会监督与制约机制。要继续做好信用户、信用村(镇)的创建工作,强化对农户的诚信教育,提高农户信用意识,建设良好的农村信用环境。要加大金融法律知识的宣传力度,不断增强农户的法律意识,强化“契约”、“合同”观念,充分了解冒名贷款的法律风险和责任,防止少数农户因其文化水平不高,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上当受骗,被别有用心的人所利用,从而增强农户预防、抵制冒名贷款的主动性。要充分发挥社员和群众在农户信用评级、信贷投向、跟踪管理等方面的监督作用,探索建立农户信用贷款信贷公开制度,以村为单位公布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程序、当地农户现在在信用社的借款状况(正常或不良),达到既发挥公告催收不良贷款的作用又有效防范冒名贷款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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