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一体化管理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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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一体化管理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xx港、xx场,县政府有关部门,县直及驻县有关单位:为了加强税收征管,堵塞税收漏洞,提高征管质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xx省税收保障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285号)、xx县涉税信息交换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进一步完善建筑业、房地产业(以下简称“两业”)税收一体化和股权转让税收一体化管理事项通知如下:一、强化建筑业、房地产业税收一体化管理1、严格税务登记。凡在我县从

2、事建筑施工(含工业、交通、水利、电力等专业工程施工,下同)、房地产开发的企业,应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限内在县税务主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否则不予发放施工许可证。规划建设、交通、园区、电力等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入县企业管理,协助税务部门加强税收征收管理。2、严格“先税后证”。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未提供已缴纳契税和耕地占用税完税凭证原件,或地税部门出具的不征税、减免税证明材料的,县国土部门一律不予办理或变更土地使用权证;商品房销售的单位或个人,未提供契税完税凭证原件和销售不动产发票原件,县房管部门一律不予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存量房转让的单位或个人,未提供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契税完税凭证原件或地税

3、部门出具的不征税、减免税证明材料的,县房管部门一律不予办理房屋产权变更手续。3、严格外管证管理。我县以外的建筑施工单位参与我县工程项目招投标,应事先向县规划建设部门或建设单位书面承诺,中标后在我县承建的工程项目均不提供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自愿接受我县税务部门对其进行所得税征收管理。4、严格“先票后款”。县规划建设、房管、财政、城投、交通、水利、电力及企事业单位等建设单位在支付工程款时,一律凭我县地税部门开具的xx省建筑业统一发票支付工程款,不得以“白条”或其他发票(如施工单位购买水泥、钢材、石子等材料发票)借支或冲抵工程款。5、非政府性投资项目,除有特殊约定外,均参照以上要求执行。二、强

4、化股权转让税收一体化管理实行“先缴税后变更”。工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应由企业事先提供税务部门的股权交易税收完税证明或免税证明、不征税证明,否则一律不予办理。三、强化税收一体化管理保障(一)加强联系协作领导。县政府由分管财税工作的领导统筹协调税收一体化管理,各相关单位均明确一名副局长为联系人,负责协调本部门税收一体化管理的数据信息提供、质量把关等工作。县政府牵头不定期召开税收一体化管理专题会议,及时协调解决相关问题。(二)加强涉税信息交换。落实xx县涉税信息交换管理办法,搭建涉税信息电子化交换平台,规划建设部门应定期向信息交换平台提供工程招标项目资料、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发放、县内施工企业资质

5、、已备案的外来建筑施工企业等情况;交通、水利、电力等部门应定期向信息交换平台提供公路、水利、电力投资计划及建设项目的实际资金投入、工程款支付等情况;房管部门应定期向信息交换平台提供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发放、存量房交易等情况;工商部门应定期向信息交换平台提供股权转让变更登记等情况;地税部门应定期向信息交换平台提供相关行业税收管理情况。(三)加强基础数据管理。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建立健全涉税数据管理台账,规范涉税资料的整理及保管,方便查证。(四)加强协税经费保障。依据税收征管法及有关规定,对国土部门“先税后证”协助征收的契税、耕地占用税,按5%的比例支付协税经费;对房管部门“先税后证”协助征收的营业税、契税,分别按2%、5%的比例支付协税经费;对建设部门控制外管证协助征收的所得税,按5%的比例支付协税经费;对工商部门协助征收的股权交易税收,按5%的比例支付协税经费;按以上单位每年协税经费的平均数给予地税部门征管经费。支付以上单位协税及征管经费每年分别控制在80万元以内。协税及征管经费由县财政负担。(五)严格税收政策执行。税务部门要严格执行税收政策法规,严禁擅自减征、免征税款。(六)严格审计监督问责。审计部门要将各相关职能部门执行落实税收“一体化”管理列为审计重点项目,加强监督问责。对落实税收一体化管理要求不力的,严格按规定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及其他相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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