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纳税法律法规汇编.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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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3(一)基本规定31.征税范围32.纳税义务人及扣缴义务人33.税率44.所得计算45.申报4(二)应税项目适用判断41.个人从事彩票代销业务42.个人举办各类学习班取得的收入53.关于社会力量办学征收54.专业养猪户取得的养猪收入55.个人从事医疗服务活动收入56.个人投资或个人合伙投资开设医院(诊所)而取得的收入5(三)个体工商户计税方法61.适用范围6(1)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6(2)个体工商户62.生产、经营所得6(1)计算原则6会计与税法协调6(2)所得项目61)收入62)成本73)费用74)税金75)损失76)其他支出7(3)扣除项目及标准71)支出扣除原

2、则72)不得扣除项目83)生产经营费用和个人、家庭费用分别核算84)支付给从业人员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85)个体工商户业主的费用扣除标准86)五险一金97)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98)人身安全保险99)借款费用1010)利息支出1011)汇兑损失1012)工会经费、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1013)业务招待费1014)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1015)摊位费、行政性收费、协会会费1116)租赁费1117)财产保险1118)劳动保护支出1119)开办费1120)捐赠支出1121)研发支出12(4)亏损弥补12(5)资产处理12(6)优惠123.其他所得13(1)个体工商户与企业联营分得的利润13

3、(2)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取得与生产经营无关所得134.税收管理13(1)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人13(2)申报13(3)注销14(4)授权14(5)执行时间14(四)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141.适用对象14(1)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14(2)纳税义务人152.生产经营所得计算16(1)查账征税(失效,应按第35号令执行)161)折旧扣除172)提取矿山维简费和安全费用173)其他扣除17(2)核定征税18(3)关联交易及调整19(4)汇总纳税19(5)亏损弥补19(6)境外缴纳的所得税扣除20(7)优惠适用203.其他所得20(1)利息、股息、红利20(2)取得与生产经营无关所得214.合

4、伙企业合伙人所得计算22(1)所得计算22(2)所得分配225.税收管理23(1)注销清算23(2)预缴及汇算23(3)纳税地点29变更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地点30(4)其他事项30(五)税收优惠30一、 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一) 基本规定1. 征税范围条例第八条税法第二条所说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是指:1个体工商户从事工业、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以及其他行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2个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取得执照,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3其他个人从事个体工商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4上述个体

5、工商户和个人取得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各项应纳税所得。为公平税负,支持和鼓励个人投资兴办企业,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国务院决定,自2000年1月1日起,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停止征收企业所得税,其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具体税收政策和征税办法由国家财税主管部门另行制定。国务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发200016号 2006年6月20日2. 纳税义务人及扣缴义务人第四条个体工商户以业主为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人。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 个人独资企业以投资者为

6、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投资者)。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2000年9月19日 财税200091号二、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8159号 2008-12-23无扣缴义务人3. 税率税法第三条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个人所得

7、税税率表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级数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1 不超过15000元的 52 超过15000元至30000元的部分 103 超过30000元至60000元的部分 204 超过60000元至100000元的部分 305 超过100000元的部分 35(注:本表所称全年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本法第六条的规定,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4. 所得计算税法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条例第十七条税法第

8、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所说的成本、费用,是指纳税义务人从事生产、经营所发生的各项直接支出和分配计入成本的间接费用以及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所说的损失,是指纳税义务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营业外支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义务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纳税资料,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纳税义务人兼有税法第二条所列的两项或者两项以上的所得的,按项分别计算纳税。在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税法第二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所得的,同项所得合并计算纳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1994第142号)第三十七条5. 申报税法第九条第3款 个体工商

9、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由纳税义务人在次月十五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二) 应税项目适用判断1. 个人从事彩票代销业务三、个人因从事彩票代销业务而取得所得,应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批复条款失效 国税函2002629号2002-07-122. 个人举办各类学习班取得的收入一、个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并取得执照举办学习班、培训班的,其取得的办班收入属于“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举

10、办各类孝习班取得的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发1996658号 1996年11月13日 3. 关于社会力量办学征收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对于个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取得执照,从事办学取得的所得,应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据此,对于个人办学者取得的办学所得用于个人消费的部分,应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社会力量办学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1998年12月7日 国税函发1998738号4. 专业养猪户取得的养猪收入四、专业养猪户取得的养猪收入,减除成本、费用及损失后的余额,按照“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11、无法准确核算其收入、成本、费用及损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依照税法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计征个人所得税。非专业养猪户取得的养猪收入,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专业养猪户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根据以下条件制定具体的界定标准:(一)以养猪为其主业;(二)养猪取得的收入为其全部收入的主要部分;(三)以年出栏生猪数为标准的,最低限额不得少于5头(不含自家育养的仔猪数,出售仔猪无数量限制)。国税发199911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猪生产流通过程中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5. 个人从事医疗服务活动收入个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取得执照,以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卫生院、医院等医疗机构形式从事疾病诊断、治疗及售药

12、等服务活动,应当以该医疗机构取得的所得,作为个人的应纳税所得,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未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自行连续从事医疗服务活动,不管是否有经营场所,其取得与医疗服务活动相关的所得,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个体工商户业主的费用扣除标准。国税发1997第178号:关于个人从事医疗服务活动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第一条发文日期: 1997-11-256. 个人投资或个人合伙投资开设医院(诊所)而取得的收入四、个人投资或个人合伙投资开设医院(诊所)而取得的收入,应依

13、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对残疾人、转业军人、随军家属和下岗职工等投资开设医院(诊所)而取得的收入,仍按现行相关政策执行关于医疗机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3109号(三) 个体工商户计税方法(查账)1. 适用范围(1) 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第二条实行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计算并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2) 个体工商户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个体工商户包括:(一) 依法取得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体工商户;(二) 经政府有关部门

14、批准,从事办学、医疗、咨询等有偿服务活动的个人;(三) 其他从事个体生产、经营的个人。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2. 生产、经营所得第七条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其他支出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1) 计算原则第五条个体工商户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

15、为当期收入和费用。本办法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会计与税法协调第六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个体工商户会计处理办法与本办法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本办法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计算。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2) 所得项目1) 收入第八条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取得的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的各项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利息收入、租金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前款所称其他收入包括个体工商户资产溢余收入、逾期一年以上

16、的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2) 成本第九条成本是指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成本、销货成本、业务支出以及其他耗费。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八条个体工商户使用或者销售存货,按照规定计算的存货成本,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九条个体工商户转让资产,该项资产的净值,准予

17、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3) 费用第十条费用是指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已经计入成本的有关费用除外。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4) 税金第十一条税金是指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除个人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5) 损失第十二条损失是指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坏账

18、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个体工商户发生的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参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规定扣除。个体工商户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资产,在以后纳税年度又全部收回或者部分收回时,应当计入收回当期的收入。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6) 其他支出第十三条其他支出是指除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外,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支出。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3) 扣除项目及标准1) 支出扣除原则第十四条个

19、体工商户发生的支出应当区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收益性支出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资本性支出应当分期扣除或者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前款所称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除税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个体工商户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不得重复扣除。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2) 不得扣除项目第十五条个体工商户下列支出不得扣除:(一) 个人所得税税款;(二) 税收滞纳金;(三) 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四) 不符合扣除规定的捐赠支出;(五) 赞助支出;(六) 用于个人和家庭的支出;(七) 与取得生产

20、经营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八) 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准扣除的支出。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一条第三款 个体工商户业主的工资薪金支出不得税前扣除。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条个体工商户代其从业人员或者他人负担的税款,不得税前扣除。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七条本办法所称赞助支出,是指个体工商户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种非广告性质支出。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3) 生产

21、经营费用和个人、家庭费用分别核算第十六条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分别核算生产经营费用和个人、家庭费用。对于生产经营与个人、家庭生活混用难以分清的费用,其40%视为与生产经营有关费用,准予扣除。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4) 支付给从业人员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个体工商户实际支付给从业人员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5) 个体工商户业主的费用扣除标准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个体工商户业主的费用扣除标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个体工商户

22、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一、对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时,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本人的费用扣除标准统一确定为42000元/年(3500元/月)。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199743号)第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个体户业主的费用扣除标准为42000元/年(3500元/月);个体户向其从业人员实际支付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允许在税前据实扣除。”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

23、的通知财税201162号 自2011年9月1日起执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因在纳税年度中间开业、合并、注销及其他原因,导致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年的,对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和合伙企业自然人合伙人的生产经营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时,以其实际经营期为1个纳税年度。投资者本人的费用扣除标准,应按照其实际经营月份数,以每月3500元的减除标准确定。计算公式如下:应纳税所得额该年度收入总额成本、费用及损失当年投资者本人的费用扣除额当年投资者本人的费用扣除额月减除费用(3500元/月)当年实际经营月份数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5号 国家税

24、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6) 五险一金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个体工商户按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其业主和从业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7) 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从业人员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个体工商户为从业人员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从业人员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业主第二十二条第三款 个体工商户业主本人缴纳的补充养老

25、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以当地(地级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为计算基数,分别在不超过该计算基数5%标准内的部分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8) 人身安全保险第二十三条除个体工商户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从业人员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个体工商户业主本人或者为从业人员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9) 借款费用第二十四条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

26、除。个体工商户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并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扣除。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10) 利息支出第二十五条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一) 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二) 向非金融企业和个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11) 汇兑损失第

27、二十六条个体工商户在货币交易中,以及纳税年度终了时将人民币以外的货币性资产、负债按照期末即期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为人民币时产生的汇兑损失,除已经计入有关资产成本部分外,准予扣除。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12) 工会经费、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第二十七条个体工商户向当地工会组织拨缴的工会经费、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分别在工资薪金总额的2%、14%、2.5%的标准内据实扣除。工资薪金总额是指允许在当期税前扣除的工资薪金支出数额。职工教育经费的实际发生数额超出规定比例当期不能扣除的数额,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个体工商户业主

28、本人向当地工会组织缴纳的工会经费、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以当地(地级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为计算基数,在本条第一款规定比例内据实扣除。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13) 业务招待费第二十八条个体工商户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按照实际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业主自申请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之日止所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按照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个体工商户的开办费。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14)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第

29、二十九条个体工商户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活动直接相关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可以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15) 摊位费、行政性收费、协会会费第三十一条个体工商户按照规定缴纳的摊位费、行政性收费、协会会费等,按实际发生数额扣除。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16) 租赁费第三十二条个体工商户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租入固定资产支付的租赁费,按照以下方法扣除:(一) 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

30、,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二) 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17) 财产保险第三十三条个体工商户参加财产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18) 劳动保护支出第三十四条个体工商户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准予扣除。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19) 开办费第三十五条个体工商户自申请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

31、营之日止所发生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费用,除为取得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支出,以及应计入资产价值的汇兑损益、利息支出外,作为开办费,个体工商户可以选择在开始生产经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自生产经营月份起在不短于3年期限内摊销扣除,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开始生产经营之日为个体工商户取得第一笔销售(营业)收入的日期。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20) 捐赠支出第三十六条个体工商户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捐赠额不超过其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据实扣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可以

32、全额在税前扣除的捐赠支出项目,按有关规定执行。个体工商户直接对受益人的捐赠不得扣除。公益性社会团体的认定,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有关规定执行。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21) 研发支出第三十八条个体工商户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开发费用,以及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而购置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下的测试仪器和试验性装置的购置费准予直接扣除;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测试仪器和试验性装置,按固定资产管理,不得在当期直接扣除。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4) 亏损弥

33、补第十七条个体工商户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生产经营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条本办法所称亏损,是指个体工商户依照本办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小于零的数额。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5) 资产处理第三十九条个体工商户资产的税务处理,参照企业所得税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6) 优惠(三)已交农业税的个体工商户应纳税所得的确定个体工商户或

34、个人专营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其经营项目属于农业税(包括农业特产税,下同)、牧业税征税范围并已征收了农业税、牧业税的,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不属于农业税、牧业税征税范围的,应对其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兼营上述四业并四业的所得单独核算的,比照上述原则办理,对于属于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应与其他行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合并计征个人所得税;对于四业的所得不能单独核算的,应就其全部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财税字1994第020号: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第一条第二款发文日期: 1994-05-13为贯彻落实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20041号)精神

35、,切实减轻农民负担,推进农村税费改革工作。经研究,现就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期间取消农业特产税、免征农业税后的个人所得税政策问题明确如下:一、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期间,取消农业特产税、减征或免征农业税后,对个人或个体户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且经营项目属于农业税(包括农业特产税)、牧业税征税范围的,其取得的“四业”所得税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二、各地要认真落实本通知的有关规定,在农村广为宣传国家税收政策,切实减轻农民负担,增加农民收入,大力支持农村税费改革。三、本通知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有关个人所得税

36、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30号3. 其他所得(1) 个体工商户与企业联营分得的利润个体工商户与企业联营而分得的利润,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财税字1994第020号: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第一条第(三)款 发文日期: 1994-05-13(2) 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取得与生产经营无关所得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人,取得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项应税所得,应按规定分别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财税字1994第020号: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第一条第(四)款 发文日期: 1994-05-134. 税收管理(1) 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人第四条个体工商户以业主为个人所

37、得税纳税义务人。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2) 申报税法第九条第3款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由纳税义务人在次月十五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第二条 凡依据个人所得税法负有纳税义务的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纳税申报:(一)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二)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三)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四)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一条 取得本办法第二条第二项至第四项所得的纳税人,纳税申报地点分别为

38、:(三)个体工商户向实际经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第十六条 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投资者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分月预缴的,纳税人在每月终了后7日内办理纳税申报;分季预缴的,纳税人在每个季度终了后7日内办理纳税申报。纳税年度终了后,纳税人在3个月内进行汇算清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 2006年11月6日 国税发2006162号 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第四十条个体工商户有两处或两处以上经营机构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处经营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自2015年1月1日起

39、施行(3) 注销第四十一条个体工商户终止生产经营的,应当在注销工商登记或者向政府有关部门办理注销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结清有关纳税事宜。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4) 授权第四十二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5) 执行时间第四十三条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1997年3月26日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199743号)同时废止。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四) 个体工商户定

40、期定额征收(核定)1. 适用范围(1) 定期定额征收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是指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对个体工商户在一定经营地点、一定经营时期、一定经营范围内的应纳税经营额(包括经营数量)或所得额(以下简称定额)进行核定,并以此为计税依据,确定其应纳税额的一种征收方式。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 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2) 适用对象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和县以上税务机关(含县级,下同)批准的生产、经营规模小,达不到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设置账簿标准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定期定额户)的税收征收

41、管理。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 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体工商户,应当设置简易账,并积极创造条件设置复式账:(一)注册资金在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二)销售增值税应税劳务的纳税人或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营业)额在15000元至40000元;从事货物生产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30000元至60000元;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40000元至80000元的。(三)省级税务机关确定应当设置简易账的其他情形。第五条 上述所称纳税人月销售额或月营业额,是指个体工商户上一个纳税年度月平均销售额或营业额;新办的个体工商户为

42、业户预估的当年度经营期月平均销售额或营业额。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7号 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六条 达不到上述建账标准的个体工商户,经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可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7号 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3) 个人独资企业处理第二十六条 个人独资企业的税款征收管理比照本办法执行。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 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2. 定期定额核定(1) 核定机关第四条 税务机关负责组织定额的核定工作。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43、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征管范围,分别核定其所管辖税种的定额。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应当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制定联系制度,保证信息渠道畅通。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 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2) 定额确定第五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将定期定额户进行分类,在年度内按行业、区域选择一定数量并具有代表性的定期定额户,对其经营、所得情况进行典型调查,做出调查分析,填制有关表格。典型调查户数应当占该行业、区域总户数的5%以上。具体比例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 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3) 定额执行期第六条 定额执行期的具

44、体期限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定额执行期是指税务机关核定后执行的第一个纳税期至最后一个纳税期。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 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4) 核定办法第七条 税务机关应当根据定期定额户的经营规模、经营区域、经营内容、行业特点、管理水平等因素核定定额,可以采用下列一种或两种以上的方法核定:(一)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者测算核定;(二)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三)按照盘点库存情况推算或者测算核定;(四)按照发票和相关凭据核定;(五)按照银行经营账户资金往来情况测算核定;(六)参照同类行业或类似行业中同规模、

45、同区域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核定; (七)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税务机关应当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核定定额,增强核定工作的规范性和合理性。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 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5) 核定程序第八条 税务机关核定定额程序:(一)自行申报。定期定额户要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填写有关申报文书。申报内容应包括经营行业、营业面积、雇佣人数和每月经营额、所得额以及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申报项目。本项所称经营额、所得额为预估数。(二)核定定额。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定期定额户自行申报情况,参考典型调查结果,采取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核定方法

46、核定定额,并计算应纳税额。(三)定额公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将核定定额的初步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五个工作日。公示地点、范围、形式应当按照便于定期定额户及社会各界了解、监督的原则,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四)上级核准。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公示意见结果修改定额,并将核定情况报经县以上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填制核定定额通知书。(五)下达定额。将核定定额通知书送达定期定额户执行。 (六)公布定额。主管税务机关将最终确定的定额和应纳税额情况在原公示范围内进行公布。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 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6) 资料保存第九条 定期定额户应当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销货登记簿,完整保存有关纳税资料,并接受税务机关的检查。个体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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