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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清算环节所得税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完善企业清算环节所得税征管,推进所得税管理的科学化、专业化、精细化,防止税收流失,切实维护国家税收利益和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青岛市所得税征收管理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 青岛市行政区域内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所得税清算。(一)纳税人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二)纳税人股东会、股东大会或类似机构决议解散;(三)纳税人依法
2、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四)纳税人被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或宣告破产;(五)纳税人因其他原因解散或注销。第三条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所得税的清算,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的规定,以合法有效的合同、章程、协议等为基础,按照合法、公平、公允、及时和保护国家税收利益、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的原则进行。第二章企业所得税的清算第四条纳税人清算开始之日具体为:(一)纳税人章程规定的经营期限届满或其它解散事由出现之日;(二)纳税人股东会、股东大会或类似机构决议解散之日;(三)纳税人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之日;(四)纳税人被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或宣告破产之日;(五)有关法律
3、、行政法规规定清算开始之日。(六)纳税人因其他原因解散之日。第五条所得税清算期间是指纳税人自终止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开始清算之日起,至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止的期间。所得税清算期间应当作为一个独立纳税年度。第六条纳税人依法进行清算时,其清算所得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第七条清算所得是指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者交易价格减除资产计税基础、清算费用、相关税费等后的余额。 清算所得的计算公式如下:清算所得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者交易价格资产计税基础清算费用和共益债务-相关税费+清算期间经营性收益-清算期间经营性
4、费用+债务清偿损益清算所得应纳企业所得税额=清算所得法定税率(25%)第八条投资方企业从被清算企业分得的剩余资产,其中相当于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应当分得的部分,应当确认为股息所得;剩余资产减除上述股息所得后的余额,超过或者低于投资成本的部分,应当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或者损失。第九条 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者交易价格是指企业全部资产在清算处置时为企业带来的经济利益,即公允价值或实际成交价。第十条纳税人的清算财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投资资产、存货和金融资产等。 第十一条清算开始日前12个月内,纳税人发生下列行为涉及的财产,应列入清算财产范围。 (一)无偿转
5、让财产的;(二)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三)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四)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五)放弃债权的。 第十二条清算财产以其公允价值或评估价格或合同价格作为确认价值的依据。已经处置的财产应使用实际交易价,但实际交易价不公允的除外。第十三条纳税人清算财产变现价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要求其限期提供中介机构的资产评估报告,并按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的评估价值作为清算财产的价值。因财产已经处置等原因纳税人确实无法提供资产评估报告的,主管税务机关按下列原则确定财产变现价值。 (一)存货资产按下列顺序确定财产变现价值1、按纳税人清算开始日前三个月同类货物的
6、平均销售价格确定;2、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3、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为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成本利润率。(二)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财产按其同类或类似资产公允价值计价。第十四条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按当时的有关规定未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在清算过程中处置该资产时,若处置价格低于接受捐赠时的实物价格,应以接受捐赠时的实物价格计入清算所得;若处置价格高于接受捐赠时的实
7、物价格,应以出售收入扣除清理费用后的余额计入清算所得。纳税人其他有关资产的增值或收益未在税收上确认过的,其增值或收益计入清算所得。第十五条 资产的计税基础是资产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税收规定进行折旧、摊销等后的余额,即在计算清算所得时可以扣除的金额。第十六条清算费用是指纳税人在清算过程中实际发生的、与清算活动有关的费用,包括:清算组组成人员的工资、差旅费、办公费、公告费、诉讼费、评估费、咨询费等。清算费用按实扣除。共益债务是指纳税人清算过程中清算组为所有债权人的共同利益,管理、变价和分配清算财产而负担的债务,包括:(一)因清算组或者纳税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
8、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 (二)纳税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三)因纳税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四)为纳税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五)清算组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六)纳税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共益债务按实扣除。 第十七条 清算期间经营性收益和经营性费用是指在清算期间纳税人因处理未了结业务而取得的经营性收入以及相应发生的经营性费用。第十八条 债务清偿损益指因债务人的原因纳税人确实无法支付且以后也不会被要求支付的应付款项。第十九条纳税人在经营期间无论采取查帐征收方式还是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在清算期间均应按照中华
9、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清算企业所得税。第二十条纳税人清算期间不属于正常生产经营,其清算所得不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第二十一条纳税人应当自清算开始之日起15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附送下列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将其纳入清算期企业所得税管理。(一)纳税人终止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开始清算的证明文件;(二)清算组联络人员名单及联系方式;(三)清算方案;(四)欠税报告表(如有欠税)。第二十二条 纳税人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六十日内,先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第二十三条主管税务机关获知或收到纳税人清算组发布的债权申报通知后,及时向清算组申报
10、税务债权。第二十四条 纳税人清算结束,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依法填报清算申报表,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下列资料,完成清算所得税申报。(一)企业所得税清算申报表;(二)清算期间资产负债表、损益表;(三)资产盘点表;(四)会计师事务所等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五)税务师事务所等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税收清算报告;(六)纳税人清算结束如有尚未处置的财产,同时报送尚未处置的财产清单、清算组指定保管人的授权委托书、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身份证复印件; (七)股东分配剩余财产明细表;(八)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第二十五条纳税人按照法定程序清算结束后,按照有关规定向税务机关办理所得税
11、清算申报、注销税务登记。 第三章 个人所得税的清算第二十六条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的清算比照企业所得税的清算进行。清算所得全部资产公允价值清算费用损失负债以前年度留存的利润实缴资本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清算所得,应当比照个人所得税法中规定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清算期间的应纳个人所得税。其计算公式为:清算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清算所得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第二十七条 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按照法定程序清偿债务后尚有可供股东分配的剩余财产的,按照章程、协议约定的比例或出资比例,自然人股东从被清算企业分配的剩余财产,按
12、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应纳个人所得税=自然人股东从被清算企业分配的剩余财产适用税率(20%)自然人股东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由清算企业代扣代缴。第二十八条 自然人股东部分或全部放弃或赠与他人其按照章程、协议约定的比例或出资比例应取得的剩余财产的,仍应按照章程、协议约定的比例或出资比例,对应取得的剩余财产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第四章 征收管理第二十九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利用信息系统建立纳税人清算环节所得税征收管理登记台帐,逐户登记所得税清算的有关情况,加强清算环节所得税的征收管理。第三十条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和清算申报后,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注销检查,并根据检查情
13、况做好以下工作:(一)主管税务机关在所得税清算结束后注销税务登记前督促纳税人结清所有税款。(二)纳税人清算结束,按法定程序缴清税款、滞纳金、罚款或人民法院作出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后,主管税务机关按规定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否则不得注销税务登记。(三)主管税务机关在企业注销税务登记后,应将有关的注销资料整理归集,按户建立注销档案。(四)注销资料档案按照市局档案资料管理的要求进行保管。第三十一条纳税人在所得税清算过程中未按照规定进行纳税申报、报送纳税资料、缴纳税款、注销税务登记以及偷税、抗税、编造虚假计税依据、妨碍追缴欠税等税收违法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处理。第三十二
14、条 主管税务机关对于进入清算状态的以下纳税人应当重点管理,按照第二章、第三章的规定进行所得税清算。(一)拥有土地、房屋等不动产的;(二)帐面资产总额超过500万元的;(三)当年度享受过税收优惠的;(四)主管税务机关认为应当进行重点清算管理的。第三十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后,其经营期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仍应按规定补缴其此前(包括在优惠过渡期内)已经享受的定期减免税税款。第三十四条 对于第三十二条所列情形以外的进入清算状态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可以适当简化所得税清算工作。纳税人进行清算所得税申报时可只提供企业所得税清算申报表
15、、清算期间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资产盘点表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第五章 附 则第三十五条本暂行办法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第三十六条本暂行办法自 2008年11月1日起实行。 企业清算所得纳税申报表 清算期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金额单位:元(列至角分) 企业名称:纳税人识别号 : 邮政编码:电话号码:行业:纳税人地址:注册类型:终止生产经营日期:银行帐号:行次项目金额1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2全部资产计税基础3清算费用4共益债务5相关税费6清算期间经营性收益7清算期间经营性费用8债务清偿损益9101112清算所得=(1-2-3-4-5+6-7+8)13应
16、纳税所得额14适用税率15应纳税额16可供分配的剩余财产 纳税人声明:此纳税申报表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家有关税收规定填报的,是真实的、完整的。纳税人公章:代理申报中介机构公章: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专用章:经办人:经办人执业证件号码:受理人:申报日期: 年 月 日代理申报日期: 年 月 日受理日期: 年 月 日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清算申报表清算期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填表日期 : 年 月 日 金额单位:元(列至角分) 企业名称纳税人身份证件号码企业识别号地址邮政编码电话行业终止生产经营日期银行帐号项目金额清算所得的计算1、全部资产公允价值2、清算费用3、损失4、负债5、企业未分配利润6、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包括各项基金)7、实缴资本8、清算所得 (1-2-3-4-5-6-7)9.分配比例个人所得税的计算10、应纳税所得额(89)11、适用税率(%)12、应纳个人所得税额(1011) 纳税人声明:此纳税申报表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家有关税收规定填报的,是真实的、完整的。纳税人章:代理申报中介机构公章: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专用章:经办人:经办人执业证件号码:受理人:申报日期: 年 月 日代理申报日期: 年 月 日受理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