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城市总部经济优惠政策比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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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内城市总部经济优惠政策-比较分析杭州市杭州市下城区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财政扶持政策1、 对新设立的总部企业从成立之日起给予扶持。第一年按当年实现的增加值、营业收入、利润总额等形成区地方财力的80%给予资助,第二年、第三年、第四年、第五年分别按当年形成区地方财力的60%、50%、40%、30%给予资助。2、从区外转入我区的总部企业从税务征管关系转入之日起五年内该企业实现的增加值、营业收入、利润总额等形成区地方财力比上年(最高年份)增量部分的50%给予资助。3、对新设立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国内大企业(集团)总部,当年在我区购买自用办公房,按购房价的1.5%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4、对新引

2、进的总部企业,当年实现的增加值、营业收入、利润总额等形成的地方财力在300万元以上,按每月3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租房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5、对已入驻我区且当年实现的增加值、营业收入、利润总额等形成的区地方财力在10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至500万元、500万元以下至300万元的总部企业,三年内分别按当年形成区地方财力比上年(最高年份)增量部分的40%、35%、30%给予资助。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的补充意见杭政办200915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近年来,各地各部门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总部经济发展

3、的若干意见(试行)(杭政20078号),不断加大工作力度,促进我市总部经济实力不断提升,产业转型升级步伐加快,区域综合竞争力明显增强。为进一步优化总部经济发展环境,鼓励境外跨国公司和国内大企业集团在杭州设立总部,经市政府同意,提出如下补充意见。 一、加大扶持力度 (一)对新引进的总部企业,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其中,注册资本在10亿元(含)以上的,补助500万元;注册资本在1亿元(含)以上不足10亿元的,补助200万元;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含)以上不足1亿元的,给予补助100万元。 (二)对新引进的总部企业,根据其年地方财政贡献环比增长额,自开业之日起实行为期3年的财政奖励。即注册资本在80

4、00万元(含)以上的,按照环比增长额的40%给予奖励;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含)以上不足8000万元的,按照环比增长额的30%给予奖励。奖励期满后,符合杭州市大企业大集团认定条件的,享受杭州市促进大企业大集团发展的相关扶持政策。 (三)对新引进总部企业的办公用房给予资金补助。其中,新购建的自用办公用房(不包括附属和配套用房),对办公用途部分的建筑面积按每平方米10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在开业之日起3年内分期补助完毕;本部租赁的自用办公用房,3年内每年按照房屋租金的30%给予补助,每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实际租赁价格高于房屋租赁市场指导价的,按市场指导价计算租房补助。

5、享受补助政策的总部企业应承诺办公用房投入使用后5年内不改变房屋用途、不转让或转租,如因特殊原因必须改变房屋用途、转让或转租,其已领取的补助应予退还。 对本意见出台前已在我市设立的总部企业和经认定的本市总部企业,因业务发展需要新购或新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按照新引进总部企业办公用房补贴标准的50%给予资助。 (四)新引进总部企业连续聘用2年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在总部或地区总部担任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和监事长等职务的人员;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获得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等国家金融监管部门资格认定,并在金融机构总部担任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行长)、副总经理

6、(副行长)、监事长或在地区总部、省级总部担任总经理(行长)等职务的人员,在本市第一次购买商品房的,3年内按照每人每月1500元的标准给予住房补贴(3年内离职的,以实际任职时间为限);如与持人才居住证优惠购房条件重复,按照能宽则宽、从高享受的原则,由其自行选择一种优惠政策享受。 (五)对新引进的总部企业,经地税部门批准,3年内可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六)总部企业增资2亿元(含)以上的,按照企业年地方财政贡献环比增长额的40%给予一次性奖励;增资1亿元(含)以上2亿元以下的,按照企业年地方财政贡献环比增长额的30%给予一次性奖励。 (七)总部企业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

7、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在按规定据实抵扣的基础上,再按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予以摊销。 (八)优先保障总部企业用地需求,国土资源部门在年度经营性用地出让计划中优先安排总部企业用地出让计划。总部企业的用地、用房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转让。鼓励在杭州成长的总部企业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其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提高现有工业用地土地利用率和容积率,不再增收土地款。 二、提供便利措施 (九)对于注册资本在亿元以上的集团总部企业,经申请,公司名称可不反映行业或经营特点。总部企业名称需免冠行政地域名的,由市工商部门牵头,报国家工商总局并争取核

8、准。 (十)总部企业及其子公司的经营范围,除国家有专项限制性规定外,在注册登记时原则上准予放开。 (十一)对进入我市各城区(包括杭州经济开发区、杭州钱江经济开发区及钱江新城区块)的总部企业,免收属市级执收和有权减免的行政性收费。 (十二)积极培育优质总部企业上市,帮助总部企业与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对接,支持总部企业发行信托产品融资。对实现国内上市的总部企业,根据募集资金的额度给予50-100万元的奖励。 (十三)柔性引进的总部企业人才,符合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实行人才居住证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杭政办200410号)条件的,给予办理人才居住证。同时,支持总部企业在杭州设立博士后工作

9、站以及在重点领域设立钱江特聘岗位。 (十四)支持总部企业开展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允许有条件的总部企业建立相应专业的中级评审委员会,其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有关条件的,可直接申报高级经济师等职称任职资格。 (十五)总部企业中,中级职称45周岁以下、副高职称50周岁以下、正高职称55周岁以下人员,经相关人事行政部门予以资格确认后,办理接收落户手续。对业绩突出、我市急需的高层次人才,可以适当放宽年龄限制。 (十六)总部企业高级管理人员需要办理出国境证照、签注等事宜的,可采取预约登记的办法,直接到出入境管理部门办证大厅优先办理。需要办理赴港澳商务多次往返签注的,给予签发1年期限的多次往返签注。 (十七)在

10、总部企业担任高级管理工作的外国人及其随行家属,申办外国人居留许可、签证延期和口岸签证的,可按照特事特办、急事急办原则予以办理。 (十八)为总部企业货物通关提供便利,杭州航空口岸提供全天候通关服务。 (十九)为总部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的未成年子女入(转)中小学提供便利。 三、加强统筹协调 (二十)进一步细化完善总部企业认定工作。建立总部企业年度复查和优胜劣汰机制,对连续2年不符合总部企业认定条件的,退出总部企业行列,终止享受总部企业优惠政策。总部企业认定办法和申报程序由市楼宇(总部)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另行制定。 (二十一)总部企业各类行政审批项目纳入 绿色通道予以特事特办,同时,全程实行代办制。建立

11、总部企业联系制度,由相关部门实施跟踪服务。 (二十二)在目前已设立的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扶持总部企业发展资金。其中,对金融机构总部企业的补助和奖励资金,由所在区财政按照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长三角南翼金融中心建设的若干意见(杭政函2008273号)的规定承担;对非金融机构总部企业的补助和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和所在区财政按财政体制分成比例分担。 四、其他 (二十三)本意见由市楼宇(总部)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具体操作办法由市政府相关部门负责制定。 (二十四)本意见适用于上城区、下城区、拱墅区、西湖区、江干区和滨江区。萧山区、余杭区和5县(市)可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本意见制定实施办法。 (

12、二十五)前发有关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政策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文件杭高新2011179号一、鼓励做强做大,扶持领军企业1、培育行业领军企业对区内重点发展领域的行业前三强,且区贡献1500万元以上的独立法人企业,其区贡献比上年(最高年份)新增部分按照60%的比例资助企业发展项目。2、鼓励企业做大做强对当年区贡献3000万元以上的独立法人企业,给予其主要经营者100万元奖励,对区贡献每增加1000万元,相应增加10万元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300万元。对当年区贡献首次突破1000万元、1500万元、2000万元的独立法人企业,给予其主要经营者30万元、50万元

13、、80万元奖励。3、鼓励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对利用国内外资本市场新上市公开发行股票的企业,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对证券监管部门批准进入股份代办转让系统(新三板)的企业,给予一次性60万元奖励。对新设或经改制设立的股份制企业,给予一次性30万元奖励。4、鼓励企业扩大投资对于新增注册资本1000万美元以上鼓励类生产型项目或200万美元以上研发型项目,自增资次年度起三年内按当年比上年对区贡献每新增10万元,奖励5万元。区内上市公司利用上市募集资金投资的鼓励类产业项目,在区内投资新设独立法人企业自设立年度起三年内区贡献每实现10万元,奖励5万元。企业当年进口设备增值税缴纳额1000万元以上、3000万

14、元以下,按实际贷款额给予一年银行贷款贴息;缴纳额3000万元以上,按实际贷款额给予两年银行贷款贴息。5、鼓励企业申报各类项目支持企业申报国家级、省级、市级各类研发、产业化、技术改造项目,区财政按规定予以配套资助。实施区级重大产业化、信息化、技术改造项目,经审核认定,给予一定的项目资助或贷款贴息。具体办法另行制定。6、鼓励企业集约利用土地对投资密度50万美元/亩(内资500万元/亩)以上的生产、研发型或集团总部类产业项目给予集约利用土地奖励。具体办法另行制定。7、鼓励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对于在境外设立独立法人或并购国外公司,中方实际投资额列全区前三位的企业,命名为“年度优秀外经企业”。对自营出口规模

15、列全区前十位的生产型外贸出口企业,命名为“年度重点外贸企业”。生产型外贸出口企业赴境外参展、投保出口信用保险、开展出口信用保险单质押贷款业务,经批准,按规定予以配套。8、开展年度企业百强评选制定综合指标评估体系,评选杭州高新区年度企业百强,分别授予最具实力、最有成长潜力、最有创新能力荣誉称号。二、鼓励企业集群,发展新兴产业9、鼓励引进区外投资新引进注册资本1000万美元以上鼓励类生产型项目或200万美元以上研发型项目、1亿元人民币以上产业类集团总部或区域性总部项目、经区认定的物联网、互联网项目,自设立年度起前三年对区贡献每实现10万元,奖励5万元;后两年每实现10万元,奖励2.5万元。国内上市

16、公司将注册地及财政收入级次迁入杭州高新区(滨江)的,给予主要经营者一次性30万元100万元奖励。自迁入次年度起三年内,按当年比上年对区贡献每新增10万元,奖励5万元。10、鼓励开展楼宇招商新引进世界500强企业、全球100强服务外包企业以及其他国内外知名企业直接投资项目,经审核,最高给予三年按实际租金的全额补贴。利用江南区块楼宇新引进鼓励类研发型项目,经审核,给予入住企业两年内按实际租金最高不超过40%的房租补贴;上述年销售收入2000万元以上企业或注册资本100万美元以上外资企业,给予两年内按实际租金最高不超过60%的房租补贴;年销售收入5000万元以上企业或注册资本500万美元以上外资企业

17、,给予两年内按实际租金最高不超过80%的房租补贴。年销售收入5亿元以上企业(含独立法人资格的集团总部项目)或注册资本1000万美元以上外资项目,给予两年内按实际租金最高全额给予房租补贴。对新引进生产型项目的房租补贴,具体根据项目性质、注册资本、总投资等情况综合核定。符合上述同等规模要求的新增资项目,参照新引进项目享受房租政策。对新引进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国内大企业(集团)总部项目直接在江南区块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的,经审核,按购房价款1.5%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11、扶持软件服务外包产业纳入商务部外包业务管理和统计系统的服务外包企业,对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对区贡献比上年新增的部分资助企业发

18、展。被商务部新认定的国家重点服务外包企业,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首次获得国家、省级重点支持出口品牌的服务外包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15万元、10万元奖励。软件企业新通过CMM、CMMI、PCMM四级认证的,给予企业一次性30万元奖励;通过五级认证的,给予企业一次性100万元奖励。12、扶持文化创意产业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扶持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经备案的文化创意企业,自设立(或引进)年度起三年内对区贡献的100%用于支持企业发展。具体办法另行制定。13、鼓励发展商贸服务业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用于鼓励引进商贸知名品牌、大项目,发展商贸服务业、农贸市场和特色街区建设,具体实施办法另行制定。14、扶持特

19、色园区和科技孵化器经区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三年内孵化器内孵化企业对区贡献25%用于资助孵化器,25%用于资助在孵企业。对在孵企业被认定为国家、市级高新技术企业的,每认定一家企业,分别给予孵化器10万元、5万元的奖励。每年安排300万元专项资金用于江北创新园特色产业园区的考核奖励、科技型企业招引、培育和扶持。具体办法另行制定。15、扶持初创型科技企业发展新设立的科技型初创企业,按100平方米以内(不足100平方米的,按实际面积计)第一年1.0元/平方米天、第二年0.5元/平方米天给予租金补贴。16、鼓励公共技术平台建设经批准设立并为区内科技型企业服务的国家、省级重大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经认定,可

20、按国家或省级资助总额最高不超过50%的比例给予资助。17、鼓励设立技术创新联盟鼓励发起设立新兴产业技术创新联盟,联盟正式运作后,给予一次性20万元开办经费补贴。新兴产业技术创新联盟整体参加国际性展会,给予实际发生费用50%补贴,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18、鼓励创投机构集聚新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创业(风险)投资机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或担保机构,两年内按实际租金最高不超过40%的房租补贴,自设立年度起五年内对区贡献每实现10万元,奖励5万元。对经认定为区内科技型企业提供融资担保的担保机构获得市级风险补偿金,区财政给予等额配套补偿,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经批准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执行

21、浙政办发200971号文件扶持政策,每年兑现资助总额以当年对区贡献为限。鼓励金融机构支持区内企业发展,根据对区内企业贷款余额和年度新增贷款余额列前五位的金融机构主要负责人给予10万元的奖励,考核办法另行制定。19、鼓励中介机构发展对新设立或新引进的国内外知名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专利师事务所、咨询公司、认证机构、检测机构、人才中介机构等专业服务机构,经认定,自设立(或引进)年度起五年内对区贡献每实现10万元,奖励5万元。三、鼓励自主创新,促进转型升级20、鼓励企业科技创新新获得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一、二等奖的,分别给予企业一次性50万元、30万元奖励;新获得省级科技进步奖一、

22、二等奖的,分别给予企业一次性20万元、10万元奖励;新获得市级科技进步一等奖的,给予企业一次性10万元奖励。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创新型示范(试点)企业,分别给予企业一次性15万元、10万元奖励。21、鼓励企业设立创新载体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高新技术研发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的,分年度给予总额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资助。经批准新设立国家级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省级博士后科研工作试点单位(或院士工作站)和博士后科研工作分站的,分别给予设站企业一次性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22、积极推进标准战略当年新获得国际标准立项,牵头制定完成国际标准的,每项给予企业100万元奖

23、励(正式立项时奖励50万元,标准发布后再奖励50万元)。当年新实质性参与国际标准制定的、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制定中主要参与起草的,分别给予企业一次性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上述企业另授予“年度标准创新贡献奖”荣誉称号。新承担国际标准化组织技术机构秘书处或成为国际标准化组织成员、承担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以及工作组工作的企事业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23、积极推进知识产权战略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专利示范(试点)企业的,分别给予企业一次性15万元、10万元奖励。新获得省级版权示范的,给予企业一次性5万元奖励。新获得中国专利

24、金奖、优秀奖的,分别给予企业一次性20万元、10万元奖励。新获得授权的欧美日发明专利每件奖励企业10万元,新获得国内发明专利每件奖励企业1万元。对年专利申请量在20件以上的企业(含企业法人申请)给予1万元奖励,每增加10件,追加资助0.5万元,最高不超过20万元。24、积极推进品牌战略新获得国家商标局认定中国驰名商标的,给予企业一次性30万元奖励。25、鼓励街道企业发展设立区级信息化和科技项目专项资金,专门用于街道企业的信息化和技改项目。鼓励街道企业利用存量经营场所以独资、参股等方式投资新设高新技术产业或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自设立年度起三年内对区贡献的100%用于奖励企业发展项目。鼓励三街道工

25、业园区内企业利用存量厂房引进高新技术产业或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其房租所形成的区贡献50%用于奖励企业。26、鼓励企业节能减排对年综合能耗在1000吨标准煤以上的企业,单位增加值能耗下降幅度在5%以上,给予其主要经营者一次性20万元奖励。新通过清洁生产、绿色企业、循环经济试点企业等认定的,新通过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OHSAS18000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的,给予企业主要经营者一次性1万元奖励。四、鼓励人才创业,打造人才特区27、鼓励高层次人才创业国家两院院士、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长江学者、“百人计划”杰出人才等领衔以其科技成果来我区创办企业的,经审核,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创

26、业资助。国家和省“千人计划”入选者,分别给予100万元和80万元奖励。鼓励企业引进培育国家和省“千人计划”入选者,每新引进或培育一名国家和省“千人计划”入选者,分别给予企业一次性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带技术、带项目、带资金新入区创业的领军型留学人才,可申报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来杭州高新区(滨江)创新创业“5050计划”,并给予相应扶持。具体办法另行制定。28、鼓励留学人员、大学生创业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扶持留学人员、大学生创业。具体办法另行制定。29、鼓励进区开展博士后研究博士经审核新进入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含省级试点单位和分站)的,在站期间按每人10万元的经费标准给予资助;博士后期满出站后

27、在区内工作并签订3年(含)以上劳动合同的,给予安家补贴费10万元。30、设立区自主创新人才奖励专项资金对于区内科技管理人才股权转让、未分配利润转增注册资本等形成区贡献每实现10万元,奖励5万元。鼓励企业引进科技、管理高端人才,根据其薪酬形成对区贡献给予一定的奖励。具体办法另行制定。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文件杭高新2011181号 鼓励产业集群,着力孵化培育1、文化创意企业租用区内生产研发用房,从设立(或引进)年度起,给予500平方米以内第一年1元/平方米天、第二年0.8元/平方米天和第三年0.5元/平方米天的房租补贴;享受房租补贴满三年的,经考核批准可再给予两年300平方米以内0.5

28、元/平方米天的房租补贴。新设立(或新引进)的文化创意企业入驻白马湖生态创意城SOHO工作室,三年内给予每年不超过10万元的房租补贴。非新设立(或非新引进)的文化创意企业迁入或继续租用白马湖生态创意城SOHO工作室,两年内再给予每年不超过5万元的房租补贴。2、为区内文化创意企业服务的国家、省级重大公共技术创新和知识产权服务平台,经认定,可按国家或省级资助总额最高不超过50%的比例给予资助。3、鼓励企业、院校设立或合作设立工业设计、数字出版等技术研发中心,凡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的,一次性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4、对文化创意企业申报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获得市级以上资

29、助的,给予11配套补贴。5、鼓励工业设计企业申请专利和进行著作权登记,给予成功批准的外观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费用100%的奖励。对当年专利申请量在20件以上的企业,给予2万元的奖励,每增加10件,追加奖励1万元,最高不超过20万元。6、对企业为发展文化创意产业所发生的银行借贷资金,给予每年不超过50万元的贷款贴息,单个项目贴息期限不超过三年。7、鼓励企业参加市、区组织的国内外知名文化创意产业会展,对于展位费用给予50的资助,累计每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8、鼓励知名文化创意企业入驻,对国内外知名文化创意企业且注册资金在3000万人民币(外资300万美元)以上,并且具有大型创意题材项目的企业,自设立

30、年度起前三年,对区贡献每实现10万元,奖励5万元;后两年每实现10万元,奖励2.5万元。9、鼓励文化创意产业领军人物和优秀团队入驻白马湖生态创意城,经审核认定,为其提供名家工作室或SOHO工作室五年的免费使用权;对带项目、带技术、带资金的,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项目资助。鼓励做大做强,扶持行业龙头10、对区内动漫游戏业、设计服务业、现代传媒业、文化会展业等文化创意行业前三强,且当年区贡献500万元以上的独立法人企业,其区贡献比上年新增部分按照60%的比例资助企业发展。11、鼓励文化创意企业做优做强。对当年区贡献首次突破100万元、500万元的独立法人企业,分别给予其主要经营者10万元、50万元

31、奖励;对当年区财政贡献和获奖情况等综合业绩位居全区文化创意企业前10位的,授予企业“年度优秀文化创意企业”荣誉称号;对我区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授予“年度突出贡献文化创意人才”荣誉称号。12、鼓励企业扩大投资。对于新增注册资本2000万元以上或200万美元以上的文化创意产业项目,自增资次年度起三年内按当年比上年对区贡献每新增10万元,奖励5万元。13、支持企业申报国家级、省级、市级文化创意项目,区财政按规定予以配套资助。鼓励创新创意,打造精品力作14、鼓励文化创意企业出精品佳作。对获得国际性、国家级、省级重大奖项的动漫游戏、传媒影视、工业设计等原创作品,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

32、、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被国家广电总局推荐为优先播出的优秀动画片,被国家文化部或新闻出版总署认定并推广的民族优秀网游及益智网游,一次性奖励10万元;获得特别荣誉的文化创意作品参照市认定标准和奖励幅度进行配套。15、对原创影视、动画作品给予奖励。在地方电视台(5个地市级以上电视台)黄金时段首次播出的动画片按每分钟500元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60万元。在中央电视台首次播出的动画片按每分钟1000元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20万元。在境外主流媒体首次播出的动画片按每分钟1500元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50万元。在中央台、省级卫视首次播出的电视连续剧(每部20集以上、每集40分钟以上),分别给予每集5万

33、元和2万元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电影(单部90分钟以上)作品在国内外主流院线首映,按每部50万元给予奖励。16、 对在省级以上出版机构公开出版发行的原创影视、动漫、数字媒体作品(转让作品不在此列),发行量在10万册(件)以上的,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17、对组织承办国际展览机构(如UFI国际展览业协会)认证的品牌展会,经认定,一次性给予会展承办企业20万元的奖励。杭州发展总部经济现状分析及对策研究1、财政政策:设立市、区(县)两级总部经济发展专项基金,引进来时按税收贡献在建设总部大楼、购买写字楼、租写字楼、技改贴息等方面进行财政补贴,走出去参与西部开发时贷款贴息;2、土地政策:建设总部大

34、楼,设立科研中心,适当返还土地款;3、通关政策:为总部企业在货物进出关、高级管理者出入境开设绿色通道;4、入户政策:按照杭政20016号文件精神,集团总部迁杭享受10名迁杭指标,总部在杭新增投资享受现有投资入户政策,另建议增加总部在杭设立办事机构负责人可入户政策等;5、参政议政:在劳模、先进、两会代表按比例给予适当名额。6、奖励政策:对促成区域外较大企业总部进驻杭州的个人和中介组织进行奖励,对企业总部获得双五百强荣誉的,给予企业奖励。7、子女就学:给予总部迁杭企业负责人,一定的中小学名校就学名额。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1、对从市外引进、在杭州设立的各类企业总部(不

35、包括房地产企业),根据其年地方财政贡献环比增长额,自开业之日起实行3年期的财政奖励。注册资金在5000万元8000万元(不含)的,实行30%的财政奖励;注册资金在8000万元以上的,实行40%的财政奖励。奖励期满后,按杭州市促进大企业集团发展的相关扶持政策执行。对从市外引进的房地产企业总部,自开业之日起3年内,视其对地方财政贡献情况给予一次性奖励。符合产业导向,进入总部集聚区建设总部大楼、租赁购买写字楼的总部,视其对地方财政贡献能力给予适当补贴。奖励、补贴资金由市财政和所在区、县(市)按财政体制分成比例分担。2、来杭总部设立科研中心的,其用地按照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鼓励企业建立和引进研

36、发机构实施办法的通知(杭政办200625号)的有关规定办理。3、经市发展总部经济领导小组审查并报市政府批准为总部用地的地块,可采取挂牌方式公开出让。为保证总部用房作为总部经济发展的载体,对已约定为总部办公用房部分不得分割转让。4、高新技术企业总部、研发性总部及进入杭州高新开发区的企业总部,经认定后可按规定享受相关政策。5、从低收取总部企业的行政管理性收费。进入杭州高新开发区、经济开发区、钱江经济开发区及钱江新城区块的总部企业,免收其属市级执收和有权减免的行政性收费。6、总部企业实施技术改造,在5县(市)设立生产基地,参与西部大开发、“山海协作工程”等,符合杭州政策导向的,可优先享受相应的扶持政

37、策。7、总部企业可参加杭州市劳模、先进等评选活动。市有关重要会议可视情邀请总部企业负责人旁听。8、允许有条件的集团总部建立相应专业的评审委员会,开展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集团公司总部主要负责人符合条件的可直接申报高级经济师职务任职资格。9、企业总部负责人及家属、企业中层管理人员需办理户籍入杭的,按照市政府关于鼓励来杭投资发展的若干意见(杭政20016号)执行。10、新引进总部的企业负责人未成年子女入学,由教育行政部门给予照顾安排。11、总部企业引进人才进入绿色通道。其高层管理人员要求柔性流动到杭州工作的,给予办理人才居住证,享受相关市民待遇;其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可按相关规定申请杭州市引进人才专

38、项用房;引进的有突出贡献人才可按相关规定申购杭州市有突出贡献人才住房。12、对促成市外企业总部进驻杭州的个人(不包括公务员)或中介组织,按照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外地来杭投资项目引荐者实行奖励的若干意见(杭政办20016号)及补充意见的规定给予奖励。广州市广州市关于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1、建设一批总部经济是示范基地。市发展改革、建设、规划、国土房管部门要规划建设若干总部经济示范基地,集中建设或改造一批高档写字楼作为总部经济发展的载体。2、 加强用地保障。市国土房管部门要将总部企业办公用地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合理设定出让条件,通过公开出让方式优先保障总部企业办公用地。3、 实施灵活用地年限和出

39、让金收取方式。对总部企业重点集聚区、重点企业及重点项目的供地,经市国土房管部门审核并报市政府同意后,准予在法律规定的年限内合理确定用地年限,经批准可分期付款缴纳土地出让金。4、 创新融资方式。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总部企业的信贷投放,协调组织银团贷款,鼓励金融机构开展产品和服务创新,探索对总部企业实行知识产权、收费权及大宗商品仓单质押等融资。5、 支持利用资本市场。6、 鼓励总部企业技术创新。总部企业进行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开发所发生的研发费用,符合有关条件的,按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7、 推进技术创新中心建设。总部企业建立的各级企业技术中心和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获得国家、省补贴的

40、给与配套支持。市科技和信息化部门对研发水平处于国内领先的、具有总部功能的研发中心给与政策支持。8、加大总部企业奖励和补贴。总部企业落户奖。2010年及之后在我市注册设立、经认定为总部企业的,按认定当年缴入市、区(县级市)库的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合计的50%计算,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含5000万元)。总部企业经营贡献奖。经认定的总部企业(包括现有和2010年及之后认定的总部企业),自认定当年起,对上一年度缴入市、区(县级市)库的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合计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且年环比新增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每年按照该新增量的30%给

41、予奖励或补贴,奖励或补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含500万元)。连续5年获得500万元奖励或补贴的总部企业,另一次性给予1000万元的奖励或补贴。对缴入市、区(县级市)库的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合计年环比新增税收名列全市总部企业前10名的企业,以市政府名义给予其1位主要负责人税后100万元奖励。办公用房补贴。2010年及之后从外市迁入广州市,经认定为总部企业并进驻实施意见第(八)项规定的总部集聚示范基地的,其本部租用该示范基地的自用办公用房,认定当年按市国土房管部门公布的该办公用房所在区域房屋租金参考价的30%一次性给予12个月的租金补贴。2010年及之后在广州市注册设立,经认定为总部企业的

42、,其本部新建成或购置自用的办公用房,自新建成或购置之月起3年内,每年按该房产实际入库的房产税地方分成部分的30%计算给予补贴。每家总部企业享受的办公用房补贴原则上不超过500万元(含500万元),补贴期间的办公用房不得出(转)租、出售(转让),不得改变用途。中共广州市东山区委、广州市东山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1、 在本区进行税务登记的新办总部企业,按其当年对区财政贡献额的20%给与一次性奖励,具体实施办法由区经贸局与区财政局制定。2、 对驻本区总部企业的纳税大户给与奖励。在本区排名前50位的纳税大户,且对区财政贡献额超过上年15%以上的,可按照该企业对区财政贡献增加部分

43、的30%奖励企业。3、 在本区排名前50位的纳税大户,且对区财政贡献额超过上年15%以上的,在符合广州市现行招生规定的前提下,提供若干名区属省、市一级学校学位,具体实施办法由区教育局制定。4、 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具体包括:加强交通网络和设施的建设;完善商业配套;发展电子政务;加强区内写字楼建设的引导,鼓励差异化、个性化经营;加强文化与经济互动;推进城区环境综合整治,改善生态环境;明确招商引资重点、创新招商引资模式。5、 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具体包括:建立区经济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加强政府与企业的沟通联系;发挥街道办事处的作用;积极培育行业协会,发展专业机构和中介组织,健全市场服务体

44、系。北京市关于鼓励跨国公司在京设立地区总部若干规定的通知(1999)1、 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在本市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利润用于在本市进行资本性再投资的,可在税法规定的再投资退税基础上,由市财政按照其实际上缴地方的企业所得税的一定比例给与返还。对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免征地方所得税。2、 在国家外贸商品类别规定的范围内,支持跨国公司地区总部依法取得经营其所属生产性企业产品的出口权及自用设备的进口权。3、 支持具备条件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在本市依法设立合资外贸公司和合资批发企业。4、 支持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在本市依法设立经销公司,销售其境内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5、 支持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在本市依法设立财务公司,向

45、其投资的企业提供财务支持。6、 支持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在本市依法设立投资性公司和投资股份公司,根据国家政策,在向国家有关部门申报时,可以适当放宽其经营范围。7、 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在银行除开设外汇资本账户外,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设立一个以上的外汇账户,并保留较高的外汇结算账户限额。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可以依法在境内划转外汇资金。8、 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根据实际需要,经海关批准,可以设立保税仓库、保税工厂。9、 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及其在本市投资企业所需的水、电、气、热、通信等公共设施,优先保证供应,其供应价格政策和收费政策享受国内企业的同等待遇。朝阳区总部经济发展情况及相

46、关措施研究1、 充分发挥朝阳区服务业的优势,打造具有总部吸引力的专业化服务体系。 完善的服务业是一个地区发展总部经济的重要条件。如果一个地区没有现代化的金融服务网络,没有专业化的咨询、会计、法律服务体系,没有发达的文化业、传媒业、设计、广告业的氛围,没有良好的医疗服务、保健服务业的保障和优良完善的商业服务业的支撑,是很难吸引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入驻的。 朝阳区在完善地区投资环境的同时,不断加大服务业尤其是高端服务业发展的支持力度。朝阳区以总部经济为主的商务服务业在全市始终保持领先地位,2006年朝阳区商务服务业业增加值占全市的比重达到34.7%,占全区现代服务业比重达到20.2%,占全区地区生产总

47、值的10%,已经成为朝阳区支柱产业之一。2、充分利用朝阳国际商务节,为更多跨国公司总部入驻朝阳搭建好招商平台。 朝阳国际商务节以国际化、专业化、市场化和高层次形成了自己独特的商务活动品牌,是各界全面了解北京CBD及朝阳区投资环境、考察合作项目、广泛接触投融资合作伙伴的大型商务活动,为各国各地区投资者、招商者、经济团体和中介组织机构创造了一个良好的国际合作交流和寻找投资机会的平台。充分利用朝阳国际商务节,举办跨国公司领袖峰会等,策划推介北京CBD总部经济的专题活动,邀请在中国或北京已经投资和尚未投资的世界500强企业参加各种商务节活动,吸引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投资性公司的参与。3、加强协调服务,完

48、善总部经济发展平台。 建立朝阳区领导定期走访总部企业的制度和管家式服务机制,建立区领导与重点企业的联系人制度。通过走访区域重点企业,及时了解和解决企业在经营和发展中出现的问题,提高为总部企业的服务水平,用政府的优质服务坚定各重点企业在北京发展的信心。 组织相关重点单位赴境外进行招商推介活动。组织了区域开发项目单位赴香港举办推介活动,与境外大型机构进行了深入接触,宣传了北京CBD的投资环境、产业政策、招商专案,吸引了众多外资金融机构、跨国公司及其地区总部纷纷入驻CBD。借助高层次推介平台展示北京CBD。积极参与科博会、金博会、京港洽谈会等高层次的招商活动,树立北京CBD的国际品牌,展示、推介北京CBD产业发展的软硬件条件,促进区域内企业总部发展和聚集。4、优化发展环境,促进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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