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结算业务审计作业指南.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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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结算业务审计作业指南第一条 为了规范结算业务的审计监督,提高审计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集团内部审计办法,制定本指南。第二条 本指南所称结算业务,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管理过程中,由于采购材料及商品物资、支付费用、销售产品、提供劳务等发生与外单位之间的资金往来结算业务,具体包括:(一)因销售产品、提供劳务等同购货单位或接受劳务单位之间关于应收帐款、预收帐款等的结算业务;(二)因购买材料、商品物资和接受劳务供应等同供货单位或劳务提供单位之间关于应付票据、应付帐款、预付帐款等的结算业务;(三)除上列两项以外的其他应收款项及其他应付款项的结算业务。第三条 本指南所称结算业务审计,是指审计中心对集团各部门

2、、各下属企业、控股公司和联营公司等企业发生的结算业务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合规性进行的审计监督。第四条 结算业务审计的目的是:(一)监督企业结算业务是否按国家结算制度合法、合规的进行,促使企业合理地运用资金,加速资金周转,节约流动资金;(二)检查企业债权、债务的真实性,核实款项的收回和偿还情况,促使企业加强结算资金的管理和清理工作;(三)防止和纠正结算业务中的错弊,避免发生损失。第五条 结算业务的审计目标是:(一)确定结算往来款项是否存在;(二)确定结算往来款项增减变动的记录是否及时、完整;(三)确定债权款项是否可收回,坏帐准备的计提是否恰当;(四)确定坏帐损失是否合法合规;(五)确定审计截止日结

3、算往来款项余额是否正确;(六)确定结算往来款项在会计报表上的分类、披露是否恰当。第六条 结算业务的审计应依据审计的具体任务、具体目标,并结合销货与收款、购货与付款循环等的内部控制制度测试,选择下列适当程序搜集证据,进行实质性检查、核实、评价和监督。(一)应收款项的实质性测试1.获取或编制应收帐款、预付帐款、其他应收款和坏帐准备明细表,复核加计数额是否正确,是否与有关明细帐和总帐的余额核对相符,并标明结帐日后已收回或转销的项目,以了解应收款项的收现性;2.复核计算应收帐款周转率和坏帐费用占赊销净额的比率等,并和以前年度的相关比率核对,检查分析其重大差异;3.分析应收款项的帐龄及余额构成或占总额的

4、比例,选取帐龄长、金额大或比重大和异常的应收款项向债务人进行函证,并根据回函情况编制与分析函证结果汇总表,回函金额不符的,要查明原因作出记录并视具体情况对帐目作适当调整;4.对发出询证函未能收回的,采用替代审计程序,如查核下一年度明细帐或追踪至应收款项发生时的付款凭证,检查分析判断其债权的真实性与可收回性;5.对未发询证函的应收款项,应抽查有关原始凭证(检查的内容参照内部控制评价指南中有关销售与收款循环的测试);6.结合商贸业务财务审计指南中有关销货及销货退回之截止日测试,以确定应收帐款是否适当截止;7.检查应收款项中有无债务人破产或者死亡的,以及破产财产或者遗产清偿后仍无法收回的,或者债务人

5、长期未履行偿债义务的,查证长期拖欠的原因,确定是否可能发生坏帐损失;8.抽查有无与本单位的业务无关的债权,如有,应作出记录并视具体情况对帐目作适当调整;9.按计提坏帐准备的范围、标准,测算已提坏帐准备是否充分,若有大额差异应进行调整;10.审查转作坏帐损失的项目,是否符合规定并办妥审批手续,其发生坏帐的原因和责任,有无已作坏帐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帐款,其会计处理是否正确;11.向法律中心或被审单位的法律顾问询问是否有发生纠纷或业已涉及诉讼的应收款项,分析或有负债、或有损失的存在性;12.分析有关明细帐余额,对于出现贷方余额的项目,查明原因,必要时作出调整;13.询问及查阅有关文件以确定必要事项是

6、否适当披露,如应收帐款的出售或质押等;14.检查非记帐本位币折合记帐本位币采用的折算汇率,折算差额是否按规定进行会计处理;15.审计中心根据实际情况采用的其他必要之审计程序。(二)应付款项的实质性测试1.获取或编制应付票据明细表(列示票据类别及编号、出票日期、面额、到期日、利息率等)、应付帐款、预收帐款和其他应付款等明细表,复核加计数是否正确,并与有关应付款项明细帐与总帐的余额核对是否相符;2.选择应付款项重要项目(包括零帐户),函证审计截止日的余额是否正确;3.根据回函情况,编制与分析函证结果汇总表,回函金额不符的,应查明原因作出记录并视具体情况作适当调整;4.对未回函的重大项目,采用替代审

7、计程序,如检查审计截止日后应付款项明细帐及现金、银行存款日记帐等,核实其是否已支付,或检查该笔债务的相关凭证资料,核实交易事项的真实性;5.结合购货与付款循环的内部控制制度测试,检查是否存在未入帐的应付款项,确定应付款项是否适当截止;6.分析应付款项长期挂帐的原因,查证有无不需支付的款项,向法律中心或被审单位的法律顾问和有关人员询问有无结算纠纷和其他问题,并作出记录,必要时予以调整;7.复核票据利息是否足额计提,其会计处理是否正确;8.检查非记帐本位币折合记帐本位币采用的折算汇率,折算差额是否按规定进行会计处理;9.审计中心根据实际情况采用的其他必要之审计程序。第七条 被审计单位必须向审计中心如实提供以下资料:(一)有关结算业务的流程等管理制度;(二)与结算业务有关的合同及其他法律性文件;(三)有关结算往来客户的资信调查资料;(四)有关结算业务帐户的辅助性帐簿、明细帐、总帐、明细表和会计报表等资料;(五)有关结算业务的会计凭证及其他助证资料;(六)审计中心需要的其他资料。第八条 本指南由审计中心负责解释、修改。第九条 本指南自 2016 年 1月 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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