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手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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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手册 目 录序言- 第(2-3)页 第一部分 内部审计制度-第 (4) 页 第二部分 内部审计具体规范 -第(8-21)页 1,内部审计具体规范第1 号审计方案编制规范 -(8) 2,内部审计具体规范第2 号审计通知书规范-(10) 3,内部审计具体规范第3 号审计证据规范-(11) 4,内部审计具体规范第4 号审计工作底稿规范-(12) 5,内部审计具体规范第5 号审计事项评价规范-(13) 6,内部审计具体规范第6 号审计报告编审规范-(14) 7,内部审计具体规范第7 号审计复核工作规范-(16) 8,内部审计具体规范第8 号审计文书处理规范-(17)

2、 9,内部审计具体规范第9 号审计档案工作规范 -(18)10,内部审计具体规范第10号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办法-(19) 第三部分 内部审计实务指南-第(22-88)页 内部审计实务指南第1 号流通业务及财务审计指南-(22) 附件一:流通业务内部控制制度要点指引-(30) 附件二:流通业务内部控制调查问卷-(37) 内部审计实务指南第2 号工程预、决算审计指南-(39) 内部审计实务指南第3 号内部控制制度评价指南-(43) 附件:各类交易业务错弊指引 -(50) 内部审计实务指南第4 号货币资金收支结存审计指南-(56) 内部审计实务指南第5 号结算业务审计指南 -(58) 内部审计实务指南

3、第6 号固定资产审计指南 -(60) 内部审计实务指南第7 号成本费用审计指南 -(62) 内部审计实务指南第8 号经济效益审计评价指南 -(68) 内部审计实务指南第9号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指南-(70) 内部独立审计工作规范手册序 言本序言旨在说明审计部内部独立审计工作规范手册(以下简称“审计手册”)的目标、体系、制定与发布程序,并对其规范内容、约束力及适用范围进行解释。本序言由审计部负责解释。一、 审计手册的制定依据与目标1 审计手册依据集团内部审计制度制定。2 制定审计手册的目标:21 建立执行内部独立审计工作的权威性标准,规范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行为,促使内部审计人员恪守独立、客观、公

4、正的基本原则,有效地发挥内部审计的监督和服务作用。22 促使各审计人员按照统一的工作标准行使内部独立审计工作,提高审计工作质量,提高业务素质和工作水平。23 明确审计人员责任,维护公司利益,保护投资者和其他利益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集团发展。二、 审计手册的体系1 审计手册是内部审计人员工作规范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2 审计手册由以下三个层次组成:21 内部审计制度。内部审计制度是内部审计工作的基本大纲,是对内部审计人员专业胜任能力的基本要求和审计行为的基本规范,是制定内部审计具体规范和内部审计指南的基本依据。22 内部审计具体规范。内部审计具体规范是依据内部审计制度制定的,是对内部审计人员实施

5、一般审计业务、出具审计报告的具体规范。23 内部审计实务指南。内部审计实务指南是依据内部审计制度和内部审计具体规范制定的,为内部审计人员依据内部审计制度和内部审计具体规范实施审计工作时,对一般审计和特殊目的、特殊性质的审计工作提供可操作的指导意见。三、 审计手册的约束力1 内部审计制度、审计具体规范是内部审计人员进行审计工作、出具审计报告的基本要求,各审计人员进行审计工作,应当遵照执行。2 实务指南是对审计人员实施审计工作的具体指导,除非有适当的证据证明有更合适的程序指导某一特定事项的审计,审计人员应当参照执行。四、 审计手册的适用范围1 审计手册仅适用于集团内部审计人员进行审计工作的全过程。

6、2 审计人员对被审计单位(部门)进行独立审计时,不论该单位(部门)是否以营利为目的,也不论其规模大小和组织关系如何,只要是以发表审计意见为目的,都应遵循审计手册。3 在特定情况或特别授权下,内部审计人员可以应用内部审计手册或采取独立态度执行其他有关独立工作任务。五、 审计手册的制定、发布与修订程序1 选定项目。审计部提出审计手册制定计划方案,经征求主管领导及各职能部门意见后,由审计部总经理审批立项。2 拟订初稿。审计部根据确定的计划方案,进行调查研究,起草初稿。3 征求意见。审计部向有关部门发布征求意见稿,广泛征求各有关部门意见。4 修改送审定稿。审计部根据各方面意见修改征求意见稿,根据审核意

7、见定稿。5 发布。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或总裁批准发布审计手册之各项目。6 修订。审计手册由审计部负责修订、解释。上海大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2006年12月20日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临时会议审议通过)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明确内部审计机构的责任,保证审计质量,促进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国内部审计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贯彻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内部审计监督制度,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内部审计是公司内部的一种独立客观监督和评价活动,是通过审查和评价企业经营活动,内部控制的合法性,合规性,有效性来促进公司经营目标的

8、实现,保证公司财产物资的安全性,维护企业的根本利益。第三条 内部审计是一项特殊意义的经济监督,审计的范围包括公司所有机构、人员及专题经济项目。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第四条 公司设立审计部。公司审计部是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的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日常办事机构。公司审计部依法对本公司的经济活动及所属单位的经济活动实行审计监督,并向董事会和监事会报告工作,审计部独立行使职权,不受其他部门或个人的干涉。第五条 审计部设审计负责人一名,负责审计部的全面工作。并配备若干相应的审计人员,对公司各部门及所属单位必要的审计项目进行审计监督。第六条 审计部应建立长期有效的审计质量控制制度,参与

9、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建设,执行,检查。第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具备与其所从事的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的业务能力,富有敏锐的洞察思考能力,掌握原则,熟悉本公司的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第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遵循职业道德规范,并以应有的职业谨慎态度执行内部审计业务。规避审计风险。第三章 审计部的职责和权限第九条 审计部的主要职责:1 按照内部审计准则的要求,建立和健全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制定内部审计规程或方法;2 对公司的财务计划,财务决算,财务收入及其他有关的经济活动进行审计监督;3 对公司及所属单位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审计监督;4 对公司的经营管理和经营绩效进行审计监督,评价;

10、5 协助监事会检查相关事项,为监事会提供相关材料;6 配合公司聘请的外部审计机构,完成相关审计工作;7 办理公司董事会及有关部门委托的其他事项;8 对审计事项出具内部审计报告,并向董事会及监事会报告。第十条 在批准的范围内,审计部有权审计所有的经营管理工作,有权查阅所有记录,接触所有人员以及与实施审计工作有关的部门。第十一条 审计部有权根据董事会及监事会的要求,灵活安排审计项目的范围,深度和时间;对发现的重大风险有权向董事会及监事会直接报告。第十二条 审计部有权采取调审或就地审查工作方式 ,查阅各部门所有与审计项目有关的文件资料,财务档案;被审计部或单位必须如实提供,不得拒绝,隐瞒。第十三条

11、审计部有权参加公司有关经营,财务管理决策,工程建设,对外投资,重大合同等事项的会议。第十四条 审计部有权向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调查,并索取证明材料;有权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调查,索取有关的审计依据及辅助证据,有关部门和个人必须积极配合,不得借故推诿,设置障碍。第十五条 审计部对正在进行的严重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财经法规的行为,有权当面作出临时制止决定,并及时向董事会和监事会报告。第十六条 审计部有权对审计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及时向董事会及监事会反映。第十七条 审计部门有权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以及纠正违反财经法规行为的意见。第四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应充

12、分考虑重要性与审计风险的问题。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在考虑组织风险、管理需要及审计资源的基础上,制定审计计划,对审计工作做出合理安排。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实施审计前,应向被审计部门或单位送达内部审计通知书,并做好必要的审计准备工作。第二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深入调查、了解被审计部门或单位的情况,采取抽样审计等方法,对其经营活动及内部控制的合法性、合规性和有效性进行测试。第二十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可以运用审核、观察、询问、函证和分析性复核等方法,获取充分、相关、可靠的审计证据,以支持审计结论和建议。第二十三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应积极利用计算机进行辅助审计。在计算机系统下进行审计,不应

13、改变审计计划确定的目标和范围。第二十四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将审计程序的执行过程及收集和评价的审计证据,记录于审计工作底稿。第五章 审计报告第二十五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在必要的审计程序之后,按照内部审计具体准则审计报告的要求出具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应当以经过核实的审计证据为依据,做到客观、公正、完整、清晰、及时、具有建设性,并体现重要性原则。第二十六条 审计报告应说明审计目的、范围、提出结论和依据。第二十七条 审计负责人应在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编制审计报告,并向被审计部门或单位征求反馈意见。第二十八条 被审计部门或单位对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审计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应进行研究、核实,必要时应修改审计报告。第

14、二十九条 审计报告经过必要的修改后,应连同被审计部门或单位的反馈意见及时送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复核。第三 十 条 审计部应将审计报告提交董事会及监事会,并要求被审计部门或单位在规定时间内落实纠正错误。第三十一条 审计部应当及时地将审计报告归入审计档案,妥善保存。第六章 审计工作管理第三十二条 审计部负责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的要求,起草内部审计制度、审计项目的审计标准,制定审计工作手册。第三十三条 审计部负责人制定全年工作计划。第三十四条 审计部负责人要积极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机构,配备内部审计人员。第三十五条 公司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审计人员进行业务培训,组织总结、交流、宣传内部审计工作经验。第三

15、十六条 公司对审计工作认真负责,成绩显著的审计人员,给予表彰或奖励:对玩忽职守,泄露机密,以权谋私的审计人员,给予特定的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 附则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内部审计具体规范第 1 号审计方案编制规范第一条 为了规范审计方案的编制,及时、有序、高效地执行审计业务,保证审计工作质量,根据集团内部审计制度,制定本规范。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审计方案,是指审计部为了使审计组能够顺利完成项目审计业务,达到预期审计目的,在执行审计程序之前编制的具体审计项目工作计划。第三条 本规范所称审计方案编制,是指审计

16、方案的编写、修订、审核、批准和调整。第四条 审计部实施审计时,应当根据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或指令和被审计单位的情况及预计审计工作的复杂程度,决定是否编制审计方案。预计审计时间短、审计目标单一、情况简单的审计项目,可以不编制审计方案。第五条 审计方案由审计组编写,实行审计组组长负责制。第六条 审计组编制审计方案时,应当考虑项目审计的要求、审计成本效益和可操作性,并对审计重要性、财会及经营活动的风险程度进行适当评估。第七条 审计人员可以同被审计单位的有关人员就审计方案的某些要点和某些审计程序进行讨论,使被审计单位有关人员配合审计程序的执行及有关协调工作,但独立编制审计方案仍是审计人员的责任。第八条 审

17、计组编写审计方案前,应当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的下列情况,并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有关资料:(一)业务性质、经营规模与特点及管理组织结构;(二)经营情况与经营风险;(三)合同、协议、章程、营业执照、法人代码证、税务登记证、贷款证等法律性文件;(四)计划审计期间的各种经济活动合同和分析性资料、各项预算、计划及执行情况;(五)银行帐户、会计报表及其他有关的会计资料;(六)财务会计机构及工作情况;(七)相关内部控制制度;(八)相关的重要会议记录;(九)前次接受审计、检查的情况;(十)有关行业和财经政策及宏观经济形势对被审计单位的影响;(十一)其他与编制审计方案相关的重要情况。第九条 审计组编写审计方案时,应

18、当收集、了解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其他文件资料。第十条 审计组对曾经审计的单位,应当注意利用原有的审计档案资料。第十一条 审计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一)编制审计方案的依据;(二)被审计单位的名称和基本情况;(三)审计目的、审计范围及审计策略;(四)重要财会及经济活动问题及重点审计区域;(五)审计工作进度及时间预算;(六)审计组组成及人员分工;(七)重要性水平的确定及风险的评估;(八)需被审计单位配合支持的事项;(九)编制审计方案的日期;(十)其他有关内容。第十二条 审计方案应当由审计部总经理审核和批准。第十三条 对审计方案,应审核以下主要事项:(一)审计目的、审计范围及重点审

19、计领域的确定是否恰当;(二)时间预算是否合理;(三)审计小组成员的选派与分工是否恰当;(四)对被审计单位的内部控制制度的信赖程度是否恰当;(五)对审计重要性的确定及风险的评估是否恰当;(六)审计程序能否达到审计目标;(七)审计程序是否适合各审计项目的具体情况;(八)其他需要审核的事项。第十四条 审计方案应当在具体实施前下达至审计小组的全体成员。第十五条 审计组在实施审计过程中,发现审计方案不适应实际需要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按照规定及时调整。第十六条 审计组调整审计方案,应当向审计部总经理说明调整的理由,书面提出调整建议,报经审计部总经理同意后实施。第十七条 审计组在特殊情况下不能按前条规定办理

20、调整审计方案签批手续的,可以口头请示审计部总经理同意后,调整并实施审计方案。项目审计结束时,审计组应当及时补办签批手续。第十八条 审计组应当将编制审计方案形成的资料归入审计档案。第十九条 审计方案的执行情况应当作为检查、考核项目审计质量的重要内容。第二十条 本规范由审计部负责解释和修改。内部审计具体规范第 2 号审计通知书规范第一条 为了规范审计通知书的编发,明确审计通知书的内容,根据集团内部审计制度,制定本规范。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审计通知书,是指审计部在实施审计或要求企业、部门自查前向被审计单位通知有关实施审计、自查的范围、内容、时间等事项的书面文书。第三条 审计通知书由审计部总经理依据计划

21、工作任务与目标或总裁、财务总监临时交办的书面指令审计任务签发。第四条 采取突击审计时,由审计人员至现场向被审单位负责人出示审计通知书;其他普通审计,审计部必须在实施审计三天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第五条 审计通知书可以采取电子邮件、传真、邮寄、自送、自取等方式送达,收文单位必须办理签收手续。第六条 审计通知书应当包括以下基本内容:(一)标题;(二)被审计单位名称;(三)审计的依据、范围、内容、方式和预计时间;(四)对被审计单位配合审计工作的具体要求;(五)审计人员名单;(六)审计部印章、总经理签名及签发日期;(七)审计部认为应当写明的其他事项。第七条 审计通知书应当明确对被审计单位的以下

22、要求:(一)及时提供审计人员所要求的全部资料;(二)为审计人员的审计提供必要的条件及合作;(三)审计费用的承担方式;(四)其他要求事项。第八条 审计部认为需要被审计单位自查的,应当在审计通知书中写明自查的内容、要求和期限。内部审计具体规范第 3 号审计证据规范第一条 为了规范审计人员获取审计证据,保证审计证据的客观性、相关性、充分性与合法性,根据集团内部审计制度,制定本规范。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审计证据,是指审计人员在执行审计业务过程中,为形成审计意见所获取的证据。第三条 审计证据有下列几种:(一)以书面形式存在并证明审计事项的书面证据;(二)以实物形态存在并证明审计事项的实物证据;(三)以录音

23、录像或计算机储存、处理的证明审计事项的视听材料或其他介质材料;(四)与审计事项有关人员提供的言证材料;(五)专门机构或专门人员的鉴定结论和勘验笔录;(六)其他证据。第四条 审计人员收集审计证据,必须遵守下列要求:(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防止主观臆断,保证审计证据具有客观性;(二)对收集的审计证据进行分析、判断,决定取舍,保证审计证据具有与审计目标相关联的相关性;(三)足以证明审计事项的真相,保证审计证据具有充分性;(四)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定,保证审计证据具有合法性。第五条 审计证据的可靠程度通常可参照下述标准来判断:(一)书面证据比口头证据可靠;(二)外部证据比内部证据可靠;(三)审计人员

24、自行获得的证据比由被审计单位提供的证据可靠;(四)内部控制较好时的内部证据比内部控制较差时的内部证据可靠;(五)不同来源或不同性质的审计证据能相互印证时,审计证据更为可靠。第六条 审计人员可以通过检查、监督盘点、观察、查询、函证以及录音、录像、拍照、复印、计算和分析性复核等方法,收集审计证据。第七条 审计中如有特殊需要,可以指派或者聘请专门机构或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对审计事项中某些专门问题进行鉴定,取得鉴定结论,作为审计证据。第八条 审计人员现场收集的审计证据,应当经过审计组组长复核后,视情况需要,交被审计单位有关人员签名证实或由被审计单位或者被审计单位有关部门负责人签名或盖章。第九条 审计人员

25、调查取得的其他审计证据,应当注明来源,并由提供者签名或盖章。第十条 被审计单位或有关人员对其出具的审计证据拒绝签名或盖章的,审计人员应当在审计证据或另附的材料上注明拒绝签名或盖章的原因和日期。拒绝签名或盖章的原因不影响事实存在的,该证据仍可以作为审计证据。第十一条 审计人员对被审计单位或有关人员有异议的审计证据,应当进行核实,对确有错误和偏差的,应当重新取证。第十二条 审计组应当对收集的审计证据,进行整理、归纳、分类、分析和评价,作成审计工作底稿,以便形成相应的审计结论。第十三条 审计组应当在编写审计报告前,对审计证据的可靠性、客观性、相关性、充分性和合法性进行鉴定。经过鉴定,发现审计证据不够

26、充分、有力、可靠的重要事项,审计人员应当进一步收集审计证明材料。第十四条 审计证据应当编入审计工作底稿,并按照内部审计具体规范第9 号审计档案工作规范的规定,归入审计档案。第十五条 本规范由审计部负责解释和修改。内部审计具体规范第 4 号审计工作底稿规范第一条 为了规范审计工作底稿的编制、复核、使用及管理,根据集团内部审计制度,制定本规范。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审计工作底稿,是指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形成的审计工作记录和获取的资料。第三条 审计工作底稿一般分为综合类工作底稿、业务类工作底稿和备查类工作底稿。综合类工作底稿是指审计人员在审计计划和审计报告阶段,为规划、控制和总结整个审计工作,并发表审计

27、意见所形成的审计工作底稿。业务类工作底稿是指审计人员在审计实施阶段执行具体审计程序,逐项逐事编制形成的审计工作底稿。备查类工作底稿是指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形成的、对审计工作仅具有备查作用的审计工作底稿。第四条 审计工作底稿的主要要素是:(一)被审计单位名称;(二)审计项目或审计事项名称;(三)审计项目或审计事项反映的时点或期间;(四)编制者的姓名及编制日期;(五)复核者的姓名及复核日期;(六)索引号及页次;(七)审计过程记录;(八)审计评价或审计结论;(九)其他应说明的事项。第五条 审计工作底稿中的审计过程记录主要包括:(一)实施具体审计程序的记录及资料;(二)审计测试评价的记录;(三)审计人

28、员的判断、评价、处理意见和建议;(四)审计组讨论的记录和审计复核记录;(五)其他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记录和证明材料;(六)查证过程标识及简略符号。第六条 常用审计工作底稿包括:(一)与被审计单位审计事项有关的法律文件、合同、协议、会议记录、往来函件、公证书、鉴定资料等的原件、复制件或摘录件;(二)被审计单位的未审计会计报表或业务报告及审计差异调整表;(三)实施具体审计程序的记录和资料;(四)审计报告或审计建议书底稿;(五)其他有关的审计资料。第七条 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应当做到内容完整、真实,重点突出,如实反映被审计单位的财务收支情况,以及审计方案编制和实施的情况。审计工作底稿不得被擅自删减或修改。第

29、八条 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应当做到观点明确,条理清楚,用词恰当,字迹清晰,格式规范、标识一致;审计工作底稿中载明的事项、时间、地点、当事人、数据、计量、计算方法和因果关系必须准确无误、前后一致;相关的证明材料如有矛盾,应当予以鉴别和说明。第九条 相关的审计工作底稿之间应当具有清晰的勾稽关系,相互引用时应交叉注明索引编号。第十条 审计工作底稿应当由审计部总经理在审计实施中、审计报告形成前期、审计报告提交相关领导前进行复核。第十一条 必要时,审计人员应当根据复核意见对审计工作底稿予以补充、修改,或作出书面说明。第十二条 审计工作底稿未经审计部总经理批准,不得对外提供。第十三条 审计工作底稿必须归类整理

30、,纳入项目审计档案。内部审计具体规范第 5 号审计事项评价规范第一条 为了规范审计事项评价行为,保证审计事项评价质量,根据集团内部审计制度,制定本规范。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审计事项评价,是指审计部对被审计单位会计资料及或业务资料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或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效益(效率)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进行的综合评价。第三条 审计部应当依据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集团的各项规章制度对审计事项进行评价。第四条 审计部对审计事项的评价,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第五条 对审计事项真实性的评价:(一)凡被审计单位提供的帐表数据或经济活动业务资料等会计与业务记录或业务处理与审计部依照现行的

31、会计制度和国家财务收支的规定或其他法规、制度及集团规章制度进行审计后认定的数据或事实相符的,可视为帐务或业务处理符合有关会计准则(列出相关会计准则的名称)或有关法规的要求,会计资料或业务资料真实地反映了有关期间财务收支情况及或经济活动状况;(二)凡被审计单位提供的帐表数据或经济活动业务资料等会计与业务记录与审计部依照现行的会计制度和国家财务收支的规定或其他法规、制度及集团规章制度进行审计后认定的数据或事实有较大差距的,应当指出存在的问题,并视为会计资料或业务资料不能真实地反映有关期间财务收支情况及或经济活动状况。第六条 对审计事项合法性的评价:(一)凡财务收支或经济活动等方面未发现违规事实的,

32、可认定为财务收支或经济活动等符合财经法规的规定;(二)凡财务收支或经济活动等方面有违规事实的,应当揭示违规事实,视违规行为的情节轻重程度,认定其财务收支或经济活动有违反财经法规的行为或严重违反财经法规的行为。对被审单位财务收支或经济活动等方面存在的违规事实,审计部应当责令其予以纠正。第七条 审计部在财务收支真实性、合法性的基础上,从下列内容中对审计事项的效益(效率)性进行评价:(一)以经济效益(经济效果、经营效率)实绩与当期计划(目标指标)比较;(二)与历史同期水平进行比较;(三)与同业先进水平进行比较。对审计事项进行评价时,应当指出不可比因素,并结合上述各项因素比较结果,做出客观公正的评价。

33、第八条 对与财务收支或经济活动有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评价:(一)依据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设置情况,作出健全或部分健全、不健全的评价;(二)依据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作出有效或部分有效、无效的评价。第九条 对财务收支审计事项应当重点评价:(一)财务预算执行和决算情况;(二)税款缴纳情况;(三)与财务收支有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设置与执行情况;(四)其他财务收支情况。第十条 对建设(投资)项目审计事项应当重点评价:(一)投资计划、资金来源落实情况;(二)建设规模、标准的执行和概(预)算决算编制、审核情况;(三)财务收支情况及投资效果。第十一条 对专项资金审计事项应当重点评价:专项资金的审批、来源、使

34、用、管理,以及取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情况。第十二条 审计部对下列事项不作评价:(一)审计过程中未涉及的具体事项;(二)证据不足、评价依据或标准不明确的事项。第十三条 审计部对审计事项的评价,在审计工作底稿、审计报告和审计意见书中反映。第十四条 本规范由审计部负责解释和修改。内部审计具体规范第 6 号审计报告编审规范第一条 为了规范审计报告编审行为,保证审计工作质量,根据集团内部审计制度,制定本规范。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审计报告,是指审计部对审计事项实施了必要的审计程序后,就审计工作情况和审计结果向集团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主管领导或被审单位提出的具有内部约束力的正式书面文件。第三条 本规范所称被审计

35、单位,是指根据集团领导指令或经核准的审计工作计划中确定的集团内部各部门、各下属企业、全资子公司、控股公司等审计对象。第四条 凡集团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总裁、财务总监批准的审计事项,审计部实施审计后,都应当提出审计报告。第五条 审计部出具的审计报告,应当由审计部总经理和审计部签章后,径送集团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或领导,无需经其他单位审定。第六条 审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基本要素:(一)报告字号;(二)标题,即“审计报告”;(三)主送部门,即集团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总裁/财务总监;(四)审计报告的内容;(五)审计部总经理签名;(六)审计部印章;(七)报告日期;(八)抄送部门等。第七条 审计报告应根据审计目标和

36、被审计单位的具体情况撰写。不同的审计目标、审计种类和不同被审计单位的具体情况,审计报告的内容不尽相同,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审计的范围、内容、方式、时间;(二)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三)审计依据,即国家相关法律法规、集团内部审计制度和与审计范围、内容相关的各种管理制度;(四)已实施的主要审计程序;(五)被审计单位的基本情况或基本评价;(六)存在问题,详细列出在审计中发现的问题,揭示违反集团规定的财务收支或经营活动情况,分析这些问题造成的影响及危害等;(七)审计意见,对已审计的财务收支或经营活动及相关资料的概括表述,结合审计方案确定的重点及审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围绕财务收支和经营活动的真实

37、性、合法性、合规性、效益性,及被审计单位应负的经济责任等作出评价性意见;(八)审计处理建议,对违反集团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或经营活动进行定性,提出处理、处罚建议及其依据等;(九)改进建议,对经营管理、财务管理、资产管理等的薄弱环节提出改进的措施等;(十)审计附件,如原始记录、调查记录等在审计中发现的有关重大证据,如属必要,则作为审计报告的附件。第八条 审计报告应当内容完整,事实清楚,依据充分适当,用字表述准确,段落结构合理,层次清晰,文字符合规范。第九条 审计人员撰写审计报告的过程主要分为以下几个步骤:(一)汇总情况。审计人员实施了必要的审计程序后,将审计工作底稿以及相关资料进行汇总,并对有关的

38、问题进行重点说明。(二)分析、整理和筛选审计证据。审计人员对所掌握的审计证据进行分析、整理和筛选,剔除不真实的和次要的审计证据,保留重要的审计证据,保证审计证据和审计报告的质量。(三)确定审计报告的主要内容。重要的内容应当写入审计报告,次要的内容可以通过其他适当的形式向被审计单位转达。(四)分析原因和拟出建议。根据被审计单位存在的各种问题,分析问题的原因和本质,进而拟订改进这些问题的建议。(五)撰写初稿。审计部根据工作底稿的复核,认为需要修改和调整审计报告的,应当根据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审计报告作出必要的修改和调整。(六)定稿和报送。审计部总经理对审计报告进行审定,作出修改定稿,按规定报送集团董

39、事会审计委员会或总裁、财务总监。(七)审计报告存档、调用等依内部审计具体规范第9 号审计档案工作规范及集团档案管理规定办理。第十条 审计部总经理审定审计报告的主要内容是:(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事实是否清楚;(二)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意见是否正确;(三)审计评价意见是否恰当;(四)定性、处理、处罚建议是否合法、合规、恰当。审计部总经理在审核定性、处理、处罚建议时,若属必要,应当征询法律部门的专业意见。第十一条 审计部主管部门或主管领导依据审计报告作出的审计决定,依照集团公文文书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二条 本规范由审计部负责解释、修改。内部审计具体规范第 7 号审计复核工作规范第一条 为了规范审计

40、复核工作,强化审计部内部控制、管理机制,严格依法审计,保证审计工作质量,根据集团内部审计制度,制定本规范。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审计复核,是指审计部总经理在审计部审定审计报告和作出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前,对审计工作底稿、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或审计决定草拟稿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的行为。第三条 审计部总经理在复核时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审查审计工作底稿、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提出复核意见;(二)了解、研究审计复核工作中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并有针对性地指导审计人员改进审计工作。第四条 审计部总经理根据审计组认定的审计事实,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复核审计报告、审计意

41、见书、审计决定。第五条 审计部总经理应当对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的下列事项进行复核:(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事实是否清楚;(二)收集的审计证据是否具有客观性、相关性、充分性和合法性;(三)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是否正确;(四)审计评价意见是否恰当;(五)定性、处理、处罚建议是否适当;(六)审计程序是否符合规定;(七)其他有关事项。第六条 审计人员应当向审计部总经理提交下列材料:(一)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草稿;(二)审计工作底稿及证明材料;(三)审计部总经理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第七条 审计部总经理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审计工作底稿、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审

42、计决定中的主要审计事项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的,应当通知审计人员限期补正。第八条 审计部总经理对审计工作底稿、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复核后,分别提出以下复核意见:(一)审计程序符合规定、主要审计事项事实清楚,证明主要事实的证据确凿,定性意见准确,处理、处罚意见适当,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正确,审计评价和提出审计建议的意见恰当,内容完整,用词准确的,提出肯定性意见;(二)经过补正,主要事实仍然不清、证据仍不充分的,提出否定性意见;(三)定性、处理、处罚意见无法律依据的,提出否定性意见;(四)定性意见不准确,处理、处罚意见不恰当,审计评价和提出审计建议的意见不恰当,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错误,内容不完整,用词不准确的,提出修改意见;(五)审计程序不符合规定的,提出纠正意见和改进建议。第九条 审计部总经理应当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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