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财政票据内部使用制度苏州工业园区第二实验小学 首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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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财政票据内部使用制度为加强学校内部财政票据的使用及管理,根据苏州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特制定如下制度,规范使用。一、 财政票据的种类及适用范围1. 财政票据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政府性基金票据和罚没财物票据等。财政票据分为通用票据、专用票据两类。2. 通用票据是指满足一般收费特点,具有通用性质的票据,适用于普通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票据是指为适应特殊需要,具有特定式样的专用性票据,适用于特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罚没财物。专用票据分为定额专用票据和非定额专用票据两种。3.通用票据和专用票据一般设置为三至五联,有特殊需要的财政票据,由省财政部门批准可增加联次。4.

2、通用票据和各种专用票据不得互相串用,也不得转让、转借、代开。二、 财政票据的购领和核销1.财政票据实行分次限量购领制度。单位首次购领财政票据,必须凭收费许可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的复印件,到财政局综合处审查,符合规定的发放江苏省行政事业收费凭证购、领、使用记录簿,票据中心负责登记并发放票据;二是单位新增收费项目,须经财政、物价部门审核,办理变更收费许可证和票据购领簿后,发放票据;三是验旧领新,凭票据购领簿直接到票据中心登记、缴验、领购。2.财政票据管理中心发放票据实行验旧领新、限量供应、定期结报的缴验制度。根据单位的实际使用情况发放票据,一般不超过二个月的票据使用量。3.单位已

3、开具的财政票据存根,应妥善保管,保管期一般应为五年。个别用量大的财政票据存放五年确有困难的,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可适当缩短保存期限。保存期满需要销毁的票据,由有关部门(单位)负责登记造册报同级财政部门或其委托的票据管理机构核准后销毁。 三、 财政票据的管理1. 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票据管理制度,加强票据管理机构建设,配备必要的人员和设备。做到专人、专责、专账、专库管理,严格领、用、存和注销手续。2.单位应建立财政票据使用登记制度,设置财政票据登记簿,定期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财政票据的购领、使用、结存情况,财政票据在启用前,应当检查票据是否有缺页、漏页、重号等情况,一经发现,应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

4、使用时,票据填写必须内容完整,字迹工整,印章齐全。如填写错误,应另行填开。填错的票据应加盖作废戳记,保存其各联备查,不得涂改、挖补、撕毁。不得以红书填写财政票据和拆本使用财政票据。如发生票据丢失,应及时在地级市以上的报刊登载声明作废,查明原因,写出书面报告,并于事发后十五日内报同级财政部门处理。3.使用财政票据的单位,在每本票据用完后,必须按规定在封面上填写清楚整本票据开出的金额,票据起讫号码,并由经手人签章后,交单位财务审核,在财政部门规定的核销票据时间内查验核销。财政部门在审核无误后,在票据核销表签章后予以注销,票据存根封存至销毁。 四、 罚则1. 下列行为属于违反财政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

5、(1)未经批准,擅自印制和使用财政票据的;(2)私自刻制、使用和伪造票据监(印)制章的;(3)伪造、制贩假财政票据的;(4)未按规定使用财政票据及故意隐瞒,不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的;(5)擅自转借、转让、代开、买卖、销毁、涂改财政票据的;(6)利用财政票据乱收费乱罚款或收取超出规定范围和标准的收费、政府性基金和罚款的;(7)互相串用各种票据的;(8)不按规定接受财政部门及其委托票据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或不按规定提供有关资料的;(9)管理不善,丢失毁损财政票据的;(10)其他违反本规定的行为。2. 对具有上述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有违法所得的,由财政部门或其委托的票据管理机构依法予以没收,并可处以警告或罚款。对非经营性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性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金额3倍以下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而无法计算的,处以涉及标的总额3以下,最高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3. 对违反财政票据管理的行为,应当按照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被处罚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苏州工业园区第二实验小学 2004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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