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案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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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例分析之一“为切实保护自己的利益、避免出口人的欺诈,开证申请人应在开证申请书中详细、复杂地规定有关单据的每一细节,以证明出口人严格执行了合同规定的义务。”问:1、这种说法是否正确?为什么?2、开证申请人这样做,会对信用证中的主要当事人带来什么后果?3、信用证业务中,开证申请人怎样才能保护自己的利益,以避免出口人的欺诈呢?案例分析之二孟加拉的一家银行向新加坡的出口人开立不可撤销信用证。之后,该信用证被修改:要求出口人提交的单据中包括由通用检验公司签发的商检证书。当出口人拒不同意修改时,他被通知说:“如在单据中未包括商检证书,单据将被拒收。”在出口人通过其银行向开证行提示未包括商检证书的单据时,

2、开证行拒不付款。为解决这个纠纷,开证行后来又决定:如货物与信用证条款一致,开证行将汇付货款。货物抵达孟加拉后,检验人对货物进行了检验并报告说:“发票所列货物只有10被装运”。出口人及开证行分别向国际商会报告了此事,要求国际商会做出评论并回答开证行应否对此负责以及对应采取的行动提出建议。请根据UCP及所学知识分析此案例。案例分析之三信用证中有如下条款:(1)INSPECTION CERTIFICATE SHOULD BE SIGNED BY THE BUYERS REPRESENTATIVE BEFORE SHIPMENT AND THE SIGNITURE SHOULD BE CONFIRME

3、D BY THE OPENING BANK. (2)NOTIFY PARTY OF B/L WILL BE ADVISED LATER BY MEANS OF L/C AMENDMENT THROUGH OPENING BANK UPON INSTRUCTONS FROM THE APPLICANT. (3) BUYERS CERTIFICATE STATING THAT HE HAS RECEIVED THE GOODS AT THE DESTINATION. (4)UPON RECEIPT OF BILL OF LADING AT ISSUING BANK, THIS L/C WILL T

4、HEN BE OPERATIVE WITH RESPONSIBILITY, SUBJECT TO PROVISION OF COVER BY APPLICANT.问:1、受益人可否接受这些条款?为什么?2、在实际业务中,还会遇到许多类似的条款,请予以列举。案例分析之四我国A公司与美国B公司签订一份上衣买卖合同,合同对货物的数量、质量及支付方式均做了明确规定。其中数量条款为:绿色的200件、红色的400件,支付方式为:不可撤销的信用证方式。合同订立后,买方B公司即通过该国银行开出不可撤销的信用证。但信用证上规定绿色的为600件、红色的为600件,比合同中规定的绿色多了400件、红色的也多了200

5、件,我方A公司收到信用证后,既没有要求客户修改信用证,也没有按信用证要求发货,而是按合同规定发运货物和制单。在向开证行要求付款时,银行经审查发现单证不符因而拒绝付款。我方不甘心遭受损失,因而诉讼至法院。请依据所学知识和有关的国际惯例分析本案。案例分析之五开证申请人在开证申请书上要求:受益人在装船后将2/3正本提单直接寄交开证申请人。问:1、开证申请人提此要求的目的何在?2、开证申请人的要求会使开证行、受益人面临怎样的风险?你们认为:哪一方风险更大?3、如若开证行、受益人接受这一要求,应分别注意什么?案例分析之六美国一公司向印尼一公司购买一批香料,美国公司通过一家美国银行开出一张以卖方为受益人的

6、不可撤销的即期信用证。这张信用证通过一家印尼银行转交给印尼公司。由于印尼银行未看清电文的要求,即:单据中包括一份由“两个或两个以上检验人(EXPERTS)出具的品质检验证明书”而看成:由“一个检验人(EXPERT)出具的品质检验证明书”,所以在转通知时,把“EXPERTS”写成“EXPERT”。当印尼公司凭上述单证(包括由一个检验人签署的品质检验证明书)向印尼银行交单议付时,印尼银行付了货款,并把单据转寄给美国开证银行要求付款。但美国银行认为单据与信用证不符,拒绝付款。不久货到美国,美国公司发现来货是以次货充好货,因而拒收货物。由于美国银行以单据不符拒付,而美国公司又以货物不符拒绝收货并拒付货

7、款。事后,印尼银行在无法向受益人追回货款时,转向美国银行和美国公司要求付款,但均遭拒绝。请根据所学知识和国际惯例分析此案。案例分析之七开证行(以下简称“A银行“)开立一份信用证,其中提单的抬头规定为:“Made out to order of us”,该信用证经通知行(以下简称“B银行“)保兑后通知了受益人。受益人在装货后交单给B银行,B银行议付后,将单据寄往A银行索偿。A银行核对单据后确定存在一处不符点,决定拒收单据,并将单据退回给 B银行(对提单之类的单据未作必要的背书)。B银行拒不接受不符点。对此,B银行认为:尽管单据已经退回给了B银行,但从法律的角度看,它们没有被退回(因为单据没有被背书给B银行)。据UCP500的规定:如果开证行未能退单给寄单行和/或保兑行,开证行将无权宣称单据不符合信用证条款和条件。因此,尽管早先提出过不符点,A银行必须付款或履行信用证。请分析此案例(请特别解释本案例中银行的处理正确与否,并说明你们认为的正确处理方法)。如果B银行仅为议付行,而非保兑行,那么本案例的处理是否会有不同?在不同的价格术语下(譬如:FOB下和CIF下)是否会有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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