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信用证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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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际信用证管理,依据ICC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集团财务管理规则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xx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各子公司”,集团公司和各控股子公司统称为“集团”)的国际信用证管理。第三条 国际信用证是指在国际贸易中,开证行应申请人的要求和指示向受益人开出的,保证其在收到相符交单后向受益人即期或远期承兑付款的一项约定。它是一种有条件的银行支付承诺。第四条 各子公司财务部门负责本公司国际信用证的日常管理,集团公司财务部(以下简称“财务部)是集团公司国际信用证的日常管理和集团国际信

2、用证的管理部门。 第五条 国际信用证涉及的资金管理按照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第六条 国际信用证的会计核算按照内部会计核算办法的规定执行。第二章 进口信用证管理第一节 国际信用证的开立第七条 财务部门应由专门的机构或专人负责国际信用证业务的办理。第八条 国际信用证的开立需满足以下六个条件:1. 集团与银行签订开立国际信用证合同;2. 取得集团业务部门与供应商签订贸易进口合同,且该贸易合同需约定以下几个方面:a.合同约定以国际信用证方式结算;b.合同约定国际信用证种类;c.合同约定银行费用承担相关条款;d.合同约定货物最迟装运日期及交单期限。3. 国际信用证所需资金符合集团的资金计划要求。4.

3、国际信用证所列示的具体内容已经供应商确认。5. 与集团贸易往来的公司所在国为非受制裁国。6. 开证行为受益人接受的银行。第九条 财务部门根据集团在各开户银行的授信情况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合理选择开证行,报财务负责人批准后,办理开证事宜。开证事宜办妥后,财务人员及时登记进口信用证管理台账(详见附件一:进、出口国际信用证管理台账模板),将取得的国际信用证副本存档,并将其复印件及时交付业务部门,由业务部门通知供应商国际信用证已开具。详见附件二:进口信用证开立流程图第二节 国际信用证到单、赎单、提货第十条 财务部门收到开证行到单通知后,应第一时间通知业务部门。由财务人员与银行履行相关手续后取回相关单据复

4、印件进行审核,并于当日出具审核意见、对外付款审批表及相关单据复印件移交业务部门。第十一条 业务部门审核国际信用证交单是否相符,并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单据审核,出具最终审核意见。同意付款的,报主管领导进行付款审批后,提交审批意见给财务部门进行付款审批,财务部门向银行办理付款赎单;不同意付款的,报主管领导审批后,向财务部门提交拒付意见书,财务部门向银行办理拒付手续。第十二条 业务部门根据现汇赎单或押汇后取得的正本单据,如商业发票、装运提货单、商检证明等,对到港货物进行验收,并办理相关报关事宜。详见附件三:进口信用证审单付款流程图第三章 出口信用证管理第十三条 集团业务部门与外方客户签订的货物出口贸易

5、合同,约定以国际信用证为结算方式的,应由相关部门对国际信用证的开证行、金额、有效期、装运日期等各项要素进行确认。第十四条 财务部门根据通知行关于客户所开国际信用证的到证通知,由财务人员与通知行办理相关手续后,取得国际信用证正本,登记出口信用证管理台账。第十五条 财务部门对国际信用证正本进行审核后,当日将正本复印件连同审核意见交业务部门进行审核。经业务部门审核无异议后,集团进行生产,检验,装运等,并办理相关单据;经业务部门审核存在异议的,业务部门应及时与客户进行协商,解决异议。第十六条 业务部门在交单期限内将办理好的相关单据移交财务部门,由财务部门与通知行办理交单手续。第十七条 客户对开证行转交

6、的单据审核无异议后,由开证行按国际信用证的约定进行付款。财务部门收到银行的收汇通知后,核对所收外汇与业务是否相符,核对无误,办理收结汇手续;如有异常,应当日通知业务部门与客户沟通,根据经双方确认的沟通结果办理相关手续。详见附件四:出口信用证流程图第四章 国际信用证的修改第十八条 贸易合同执行中如果出现装运发货延期,或改变进口货物数量而造成交单延期或开证金额变化等情况,需要进行信用证修改的,由业务部门与供应商或客户进行协商,协商结果需经主管领导批准。第十九条 进口信用证项下的信用证修改时,财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协商结果填写国际信用证修改申请书,并到开证行办理国际信用证修改事宜。修改事宜办妥后,财务

7、人员依据国际信用证修改书副本登记进口信用证管理台账,并将其复印件及时交付业务部门,由业务部门通知供应商国际信用证修改书已开具;出口信用证项下的国际信用证修改由客户负责执行,财务部门根据收到的国际信用证修改书通知书,登记出口信用证管理台账。第二十条 国际信用证修改费用的责任除贸易合同约定外,因供应商(客户)原因修改国际信用证的,由供应商(客户)负责;因我方原因修改的,由我方承担。第五章 国际信用证相关的负债筹资管理第二十一条 国际信用证相关的负债筹资审批决策权限参照集团资金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七条的管理规定执行。第一节 进口信用证押汇管理第二十二条 集团对外付款过程中需要进口押汇的,财务部门

8、根据在开证行授信情况准备筹资申请资料,经批准后,向开证行申请押汇,办理相关手续。第二十三条 进口押汇过程需要提供担保或进口货物质押的,业务部门应积极配合财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第二十四条 财务部门在收到进口押汇通知书或海外代付押汇通知书后,提示开证行或海外代付行进行对外付款。并根据收到的进口押汇通知书或海外代付押汇通知书登记短期借款台账、进口信用证管理台账。第二节 出口信用证押汇管理第二十五条 在业务部门准备好符合国际信用证条款的全套单据后,收到开证行支付的货款之前,财务部门可根据集团的资金状况,经批准后,向银行提出出口押汇申请。第二十六条 业务部门应积极配合财务部门办理出口信用证押汇相关手续。

9、第二十七条 财务部门根据收到的出口押汇通知书及款项信息登记短期借款台账、出口信用证管理台账。第三节 其他国际信用证相关的负债筹资管理第二十八条 为扩大贸易机会和减少资金占压,经批准后,可将收到出口信用证向银行提出打包贷款申请,业务部门应积极配合办理相关手续。第二十九条 财务部门根据打包贷款合同及款项信息登记短期借款台账。第三十条 除进、出口信用证押汇、打包贷款以外的国际信用证项下的负债筹资参照集团资金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至第二十八条的管理规定执行。第六章 附则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总裁室财务管理组负责解释、修订。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附件专用页附件一:进、出口信用证管理台账模板附件二:进口信用证开立流程图附件三:进口信用证审单付款流程图附件四:出口信用证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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