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毕业论文21326.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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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科毕业论文如何完善我国的市场经济条件应对国际反倾销院系名称:经济与管理学院 专业名称:国际经济与贸易 如何完善我国的市场经济条件应对国际反倾销内容摘要:入世后,世贸组织其他成员对我国的反倾销贸易调查总体呈上趋势,严重影响了我国对外贸易的发展。尤其是在反倾销立案调查中,世贸组织某些成员滥用非市场经济替代国方法,虚构有关中国出口产品的倾销税率,给有关中国产品出口带来了严重的损失。究其原因,“非市场经济地位”问题,是在中国经济腾飞过程中,发达国家及部分发展中国家对中国采取的不公平、不合理、随意性、歧视性的政策措施,对此应理性面对,我国必须不断完善我国的市场经济条件,使我国的市场经济地位得到承认,减

2、少我国在国际贸易中由国际反倾销而造成的损失。关键词:倾销 反倾销 非市场经济地位 市场经济条件How to improve Chinas market economy condition to cope with the international anti-dumpingAbstract:After accession to the WTO, other WTO members submitted a trend trade on Chinas anti-dumping investigation overall, has seriously affected the development

3、 of Chinas foreign trade. Especially in the anti-dumping investigation, the abuse of certain members of the WTO to the alternative of non-market economy country method fictional dumping duty rate of export products in China, a serious loss to bring about Chinas exports. The reason for the non-market

4、 economy status issues, is in the process of Chinas economic takeoff, taken by developed countries and some developing countries on China an unfair and unreasonable, arbitrary, discriminatory policies and measures, this should be a rational face, we must constantly improve the conditions of market e

5、conomy in China, the recognition of Chinas market economy status, reduce our losses caused by the international anti-dumping in international trade.Key words:Dumping anti-dumping Non-market economy status Conditions of a market economy目录一、 中国遭受国际反倾销现状.1(一) 中国遭受国际反倾销概况.1(二) 反倾销的含义.3二、 “非市场经济”地位的影响.5(

6、一) “非市场经济”地位的含义.5(二) “非市场经济”地位对中国的影响.8三、 我国市场经济条件的完善.8(一) 完善政治体系.8(二) 完善经济体系.9(三) 完善财税体系.9(四) 完善法制体系.10(五) 完善社会保障体系.10(六) 完善市场体系.11四、 附录.11五、 参考文献.13六、 致谢.13 如何完善我国的市场经济条件应对国际反倾销一、中国遭受国际反倾销现状(一)中国遭受国际反倾销概况 1国外对中国出口商品的反倾销立案数目不断上升自1979年欧盟对中国出口的糖精钠发起反倾销调查以来,中国出口产品屡屡遭到国外的反倾销。20世纪80年代,世界各国每年对中国反倾销案维持在10起

7、左右,20世纪90年代后,国际队中国反倾销案急剧增加,平均每年达30.5起,增幅达78.69%。在1995年1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期间,中国共遭到884起反倾销调查,占这一时期国际反倾销总数的21.43%。19952012年中国遭受反倾销调查具体见图1所示。 图1 资料来源:作者根据WTO统计数据整理。 2、对中国出口商品提起反倾销的国家和地区越来越多1988年以前,对中国提起反倾销的国家和地区主要是欧盟、美国、加拿大和澳大利亚等,来自这些国家和地区的对中国反倾销诉讼案占到了中国当时受到的倾销指控的96%以上。20世纪90年代以后,亚洲、非洲、拉美的一些发展中国家纷纷仿效美国和欧盟等,

8、对中国频频提出倾销指控,并竞相发起反倾销调查。到2012年6月为止,发展中国家对中国反倾销指控已经超过了100起,占20世纪90年代后对中国反倾销案总量的46%。1995年以来对中国发起反倾销调查最多的10个国家,详情见图2。图二资料来源:作者根据WTO统计数据整理。 3、出口产品遭受的反倾销范围越来越广20世纪90年代以前,国外对中国出口产品的反倾销范围较小,大多数反倾销案件集中在棉布、食品罐头、化工及冶金原料等为数不多的初级产品上,涉及金额也不大。但是从20世纪90年代以后,国外对中国出口产品的反倾销指控范围越来越广,纺织、服装、轻工、家电、五金、化工、矿产品、医药、农产品等各大类近400

9、0多种商品都不同程度地收到了反倾销。特别是中国的大宗出口产品,如纺织品、自行车、彩电、微波炉、计算机、软盘、电风扇、服装等遭受的反倾销更为强烈。 4、中国产品被征收的反倾销税率较高外国对中国出口产品征收的反倾销税率呈直线上升趋势,由过去的平均20%左右上升到现在的50%左右,欧美国家对华征收反倾销税率一般在50%100%,而且美国的反倾销税率明显高于欧盟。自1980年1月1日至1994年12月31日,美国对中国反倾销案终裁决定征收反倾销税的共计27件,其中税率在100%以上的就有10件。1993年4月,墨西哥也对中国某些产品征收高额反倾销税,如玩具315%,成品服装537%,有机化学产品为67

10、3%,鞋类产品则高达1105%,如此高的反倾销税率在国际反倾销史上极为罕见,很难让人相信其合理性与公平性。欧盟1997年对从中国进口的不锈钢螺丝征收的反倾销税除一家台商企业约为16.2%以外,多数为75.5%,面对如此高的税率,无论哪家企业都无法承受,这意味着中国相关企业将不得不部分或全部退出已经占有的市场份额。 5、对中国出口产品造成的损害大中国出口企业遭遇反倾销调查时,涉案金额不断上升,一次涉案金额高达上亿元已属平常,如1996年欧盟对中国旅行箱包的反倾销调查涉案金额高达6.46亿欧元;1995年美国对产自中国的自行车提起反倾销调查涉案金额达2亿美元;1995年,发展中国家印度对中国向其出

11、口的冶金级焦炭的反倾销调查涉案金额也超过了1.35亿美元;2003年美国队中国彩电反倾销案件,涉案金额高达4.86亿美元,是迄今为止中国遭遇的仅次于1996年欧盟对中国旅行箱包案的第二大反倾销案。由于国外对中国反倾销的产品征收很高的反倾销税,从而严重削弱了中国相关的出口产品在该国市场上的竞争力,不得不部分或全部退出该国市场。而中国的产品一旦退出市场,则中国原来在该国的销售份额会很快地被其他国家(地区)占领。以美国市场为例,美国是一个竞争力强且弹性很大的市场,中国产品一旦退出美国市场,化学药品很可能会被印度和其他化学工业发展与中国相近的国家(地区)取代,中国出口的劳动密集型产品会被其他生产力价格

12、较低的国家(地区)取代。反倾销不仅抵消了中国劳动力价格相对较低的比较优势,打击了中国的产品出口,而且也从其他方面对中国经济产生了负面影响,这种状况对中国的经济发展的影响是深远的。(二)反倾销的含义 1.反倾销的含义 反倾销指对外国商品在本国市场上的倾销所采取的抵制措施。一般是对倾销的外国商品除征收一般进口税外,再增收附加税,使其不能廉价出售,此种附加税称为“反倾销税”。世贸组织的反倾销协议规定,一成员要实施反倾销措施,必须遵守三个条件:首先,确定存在倾销的事实;第二,确定对国内产业造成了实质损害或实质损害的威胁,或对建立国内相关产业造成实质阻碍;第三,确定倾销和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2.倾销

13、的认定根据WTO反倾销协议第2条第1款对倾销做出了明确的定义,“如果一产品自一国出口至另一国的出口价格低于正常贸易过程中出口国消费的同类产品的可比价格,即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进入另一国的商业,则该产品被视为倾销”。 (1)正常贸易过程 根据WTO反倾销协议的规定,凡是在确定和选择涉讼产品的出口价格和正常价值,并将两者进行比较时,都必须在“正常贸易”的前提下进行,但是对于如何确定“正常贸易”的含义却没有明确的规定。一般认为下列两种情况的交易属于非正常贸易过程:(1)低于生产成本的销售费用、一般费用及管理费用所进行的亏本销售;(2)交易主体之间存在着某种关联关系(如母公司与子公司关系)或有某种补偿

14、安排的销售。(2)出口价格的认定 关贸总协定以及各国的反倾销法对出口价格均没有做出明确的界定。WTO反倾销协议第2条第3款继承了1979年反倾销守则第2条第5款的规定,认为出口价格是指:“出售给进口商的实际价格;若没有出口价格或者由于出口商和进口商或第三方之间存在着伙伴关系或某种补偿安排,则采用进口产品首次转售给独立买方的价格,但应该扣除进口至转售之间所增加的费用,如运输费、保险费、装卸费、进口关税、转售费用、合理利润等;当局决定的合理基础价格,但这仅限于在产品不转售给一个独立买方,或转售时产品状况与进口时不同情况下采用。”(3)正常价值的确定 正常价值也称为正常价格或标准价值,一般理解为出口

15、商的出口产品在其本国国内销售的价格。在倾销调查中,由于出口价格比较容易确定,且弹性较小,而正常价值相对比较复杂,弹性也较大,因此正常价值对倾销以及倾销幅度的确定影响较大。根据GATT第6条第1款的规定,正常价值的确定有三种办法:出口国国内销售价格、第三国出口价格和出口国结构价格。(4)同类产品的确定 反倾销法的实质是补偿因同类产品之间竞争而导致国内产品的损害。同类产品是反倾销法中一个重要法律概念,贯穿于反倾销调查过程的始终,是确定被调查进口产品范围和国内产业范围,而进行损害评估的起点和标准。根据WTO反倾销协议第2条第6款对“同类产品”的规定,本协议所用“同类产品”一词应解释为相同产品,即与考

16、虑中的产品各方面都相同的产品,或如果无此种产品,则为尽管并非在给方面都相同,但具有与考虑中的产品极为相似特点的一种产品。可从两方面对其进行解释:第一,同类产品应解释为与有关产品在各方面都一样活类似的产品;第二,如果不存在这种产品,就指另一种虽然不是在所有方面都一样,但却具有与相关产品极为相似特征的产品。 (5)出口价格与正常价值的比较 在确定了被指控倾销产品的出口价格和正常价值之后,要判定该产品是否存在倾销或者计算倾销幅度,则需要将这两个价格进行比较。在符合公平比较的前提条件下,调查阶段倾销幅度的存在通常应该在对加权平均价值与全部可比出口交易的基础上确定,或在逐笔交易的基础上对正常价值和出口价

17、格进行比较而确定。但是,如果主管机关认为一种出口价格在不同购买者、地区和时间之间差异很大,而且如果就为何不能通过使用加权平均对加权平均或交易对交易进行比较而适当考虑此类差异做出说明,则在加权平均基础上确定的正常价值可以与单笔出口交易的价格进行比较。 在产品不直接从原产国进口,而从一中间国出口到进口成员的情况下,该产品自出口国向进口成员销售的价格通常应与出口国中的可比价格进行比较。但是如果产品仅仅是通过出口国转运,或这类产品在出口国并没有进行生产,或者出口国中不存在此类产品的销售价格,则也可以与原产国的价格进行比较。 3、损害的确定损害,最早被引入反倾销法的是美国1921年的关税法,该法将倾销所

18、导致的对美国生产同类产品的国内企业的损害或损害威胁或阻碍国内工业的新建,作为征收反倾销税的条件之一。直到1947年关贸总协定缔结,各类损害均以“实质性”作为其基本特征,并由此形成了国际上通行的损害定义。根据GATT第6条第1款的规定,要动用反倾销措施抵制倾销行为,除了确定出口产品存在倾销外,还必须证明倾销对进口国或进口地区内部产业造成实质性损害或实质性损害威胁,或对国内产业的新建产生实质阻碍。WTO反倾销协议也规定“在本协议项下,损害一词,除非另有规定,否则应理解为指对一国内产业实质损害威胁或对此国内产业建立的实质阻碍”。 4、倾销和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确定 任何进口方在决定对倾销的进口商品

19、征收反倾销税时,必须以充分的证据证明倾销进口商品与进口方工业损害之间存在客观的因果关系。在分别确定倾销与损害事实之后,应当按照一定的方式或原则分析两者之间的因果关系。 反倾销协议第3条第5款指出:“必须通过分析倾销进口产品的数量对国内产业的影响及倾销进口产品对进口国国内产业的冲击,证明倾销进口产品和国内产业正在发生协议规定的损害。”当然,进口产品的倾销行为不一定是造成进口国国内产业损害的惟一因素。相关国内工业可能因自身的技术、设备、工艺等原因而造成产品积压或生产下降,这些损害则与倾销之商品无因果关系。1994反倾销协议要求进口国反倾销机构应当审查除倾销以外的其他可能导致损害的因素,并将其排除在

20、倾销因素之外。第3条第4款规定“其他因素”通常包括(1)非倾销价格出售的进口产品的数量和价格;(2)市场需求下降或消费结构的变化;(3)国内外生产商的贸易限制惯例及相互间的竞争;(4)国内产业的技术改进;(5)出口方式的变化和生产率的提高;等等。在涉及到倾销产品出口量不大的情况下,如果分别计算其在损害中的作用,很可能难以确定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如果采用累积计算所有来自不同国家的同类倾销产品的损害影响,一旦裁定因果关系成立,则对所有来源的倾销产品都将征收反倾销税。反倾销协议对“累积损害”做出明确的规定,并对使用这一计算方法设定了限制条件:第3条3款规定,只有在反倾销调查机构对来自每一国家进口产

21、品所确定的倾销幅度是大于本协议规定(反倾销协议第5条第8款),以及进口产品影响的累积评估根据进口产品间的竞争条件以及进口产品与国内同类产品之间的竞争条件是恰当的,反倾销调查机构可以累积评估该进口产品的影响。二、 “非市场经济”地位的影响(一)“非市场经济”地位的含义 1993年3月八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将宪法第十五条关于国家实行计划经济的规定修改为:“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但是美国及欧盟等国一直到今天,在反倾销案例审判的时候,也是把中国作为“非市场经济国家”对待。 “非市场经济”地位待遇是许多WTO成员方反倾销法中的一项特殊规则。简单地讲,就是进口国对来自“非市场经济”国

22、家的某一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时,调查当局对于该产品的正常价值的确定可以背离WTO规则所要求的第三种方法,而可以适用自己所选择的方法。不过,尽管许多国家在其反倾销法中都有关于“非市场经济国家”的规定,何谓“非市场经济”国家却没有形成一个严格、统一的概念,而WTO各协议也未明确规定“非市场经济”国家这一概念。一般认为,各国反倾销法中的“非市场经济”国家概念源自1955年GATT缔约方对GATT1947第6.1条的一项解释。 1、美国反倾销法美国反倾销法规定,任何美国厂商都可以向美国商业部长提出申请,根据反倾销法案对外国进口产品开始反倾销程序 。但是,如要成功,申请人必须证明(1)它或它们代表美国产业

23、,(2)外国出口商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在美国销售产品,且(3)这些销售对生产类似产品的美国产业造成实质性损害,或即将要造成实质性损害,或实质性地阻碍了这一产业的建立。美国商业部的规定把“正常价值”界定为“国外市场价”。“国外市场价”一般为出口产品或类似产品在出口国的销售价。这一做法的理由是,外国出口商在其国内市场上的销售价是合法的市场价,而低于该价的美国销售都源自于不合法的市场力量。但是,对非市场经济国家,由于不能推定其国内市场销售价完全是由自由竞争的市场力量所决定,美国法律要求采用不同的方法计算非市场经济国家的“正常价值”或“国外市场价”。对一个是“经济基本上由国家控制”的国家,公平价值

24、或国外市场价以下列各因素为基础决定:(1)在经济由国家控制的国家制造此类或类似产品的材料和加工成本;(2)一般费用和利润的分摊。对非市场经济所进口产品的正常价值的确定,是尽量用一个第三国作标准确定“国外市场价”,该第三国必 “经济基本上由国家控制”的国家:美国把中国也归为此类国家。须是经济不由国家控制的国家,而且其发展水平要与该非市场经济处于相同的阶段 。在决定两个国家的经济的可比性时,要考虑人均国民生产总值、基础建设的发展等因素。如不能找到一个可比的第三国,成本计算仍将以一个经济不由国家控制的国家的情况为依据,但要对原料和劳动力的差价进行调整。一旦算出了进口产品的国外市场价,就将其与外国出口

25、商销售到美国的美国价相比较。美国价是产品销售给第一个与该外国出口商不相关的当事人的价格,不论该当事人是在海外还是在美国。 为说明上述原则如何用于具体情况,请假设下列情况:一个中国篮球生产商在中国销售的篮球是7.25美元一个,向其在美国的子公司出售的篮球是6.50美元一个。其子公司将篮球卖给批发商,只收5.75美元一个。A国是一个发达程度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当的市场经济国家。根据A国的材料、劳动力的成本加上管理费和合理利润推算出的中国篮球的成本价是6.25美元一 个。美国篮球厂商向美国的批发商出售的篮球也是6.25美元一个。原来美国有7个生产篮球的厂家,有3家篮球公司自中国出口商在美国促销以来已经

26、倒闭,目前只剩下4家。剩下的4家美国篮球制造厂提出了反倾销申请。商业部首先要计算中国的篮球的国外市场价。如果商业部决定A国是经济发展水平与中国相当的市场经济国家,应作为计算中国产品的替代国,那么中国篮球的国外市场价应为A国的生产成本价加上合理的费用和利润为6.25美元。篮球的美国价不是向中国生产商的子公司收取的6.50美元。而是向没有关联方收取的5.75美元。因为美国价比“国外市场价”低了很多,如果对美国产业造成或即将造成实质性损害,就要征收反倾销税。国际贸易委员会很可能认定7家厂商中3家破产是一个实质性的损害。但是,申请人必须证明损害是由中国篮球的销售引起的。中国出口商在3年中占据了市场的6

27、0%,这有力地说明了其他厂商的倒闭是由于进口而引起的。因此,国际贸易委员会将得出结论,出口商的销售造成了实质性损害。商业部于是将对每一只中国篮球征收反倾销税,税额是篮球的国外市场价与美国价的差价。具体讲,就是6.255.75美元,即每只篮球0.5美元。 上面已清楚地说明,中国出口商想要避免倾销责任,几乎没有任何确定的好办法。当然,如果中国出口商的价格不比其美国的竞争者低,那就不可能会被推定为对竞争者造成或即将造成损害。不幸的是,中国产品不降价就很难增加在美国的销售量或市场份额。 2、欧盟反倾销法 1998年4月27日,欧盟理事会通过第905/98号条例,对第384/96号条例第2.7条进行了修

28、改。修改后的第2.7条分为三段:(1)段重申了原2.7条的规定(即对“非市场经济国家”的产品采取“替代国”办法);(2)段则将中国与俄罗斯从第519/94号条例所附的非市场经济国家名单中删去,“以考虑中国与俄罗斯两国的经济状况所发生的变化”。该段还规定,如果两国接受调查的一个或数个生产商已具备了(3)段所列举的市场经济条件,则其受调查产品的正常价值的确定按市场经济国家的产品来对待,否则仍适用原办法;(4)段列举了生产者为证明自己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运行所必须满足的若干标准:关于价格、成本、生产要素投入(包括技术、 国外市场价:即正常价值劳动力)、产出、销售和投资等的决定是根据市场的供需状况来做出的

29、,并且在这方件”。而由于这些条件的要求比较苛刻,自1998年第384/96号条例修改以来,能够获得“市场经济待遇”的中国应诉企业很少。据欧盟委员会自己的统计,从1999年至今,在111个市场经济待遇申请(包括中国企业的申请)中只有28个获得了许可。另外,中国公司即使在初裁中获得了市场经济待遇,也有可能在终裁中被撤回。在2002年“对原产于中国的金属钼反倾销”案中,反倾销当局首次在终裁中撤回一家中国公司的市场经济待遇,因为,“有证据表明中国面国家没有进行重要的干预,主要投入的成本实质上反映了市场价值;(1)企业有一套很清晰的财务账目,该账目必须根据国际会计准则独立审计;(2)企业的生产成本和财务

30、状况不受前非市场经济体制所带来的极大扭曲;(3)有关企业受破产法和财产法约束,这些法律对企业的运行提供了法律确定性与可预见性;货币兑换率由市场来决定。 由此看来,在现行欧盟反倾销法中,我国并未真正、完全获得“非市场经济国家”待遇,而是被视为“转型经济国家”。实践中,我国企业若要在反倾销调查中获得“市场经济待遇”那么必须提出申请,并由调查当局来认定其是否具备“市场经济条产业正试图将该公司作为一个自由通道来出口其产品,以规避反倾销税”。 3、中国加入WTO议定书的规定我国曾在很长一段历史内实行计划经济体制,因此我国经济曾经具备“全部或大体上全部由国家垄断贸易并由国家规定全部国内价格”的特点。但是我

31、国与1978年采取了对外开放政策、1992年制定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国策,并进行了卓有成效的经济体制改革,因此总体上我国也可称为“转型经济国家”,GATT1994第6.1条补充规定二所提到的“特殊情况”在我国已不复存在。但是中国加入WTO议定书第15条却提出了类似于GATT1994第6.1条补充规定二的要求,对我国施加了超出一般成员方所应承担的义务。中国加入WTO议定书第15条的标题是“确定补贴和倾销时的价格可比性”其中与反倾销有关的部分如下:“GATT1994第6条、关于实施GATT1994年第6条的协定(反倾销协定)应适用于涉及原产于中国的进口产品进入另一WTO成员方的程序,并

32、应符合下列规定:(a) 在根据GATT1994第6条和反倾销协定确定价格可比性时,该WTO进口成员方应依据下列规则,使用接受调查产业的中国价格或成本,或者使用不依据与中国国内价格或成本进行严格比较的方法:(i)如受调查的生产者能够明确证明,生产该同类产品的产业在制造、生产和销售该产品方面具备市场经济条件,则该WTO进口成员方在确定价格可比性时,应使用手调查产业的中国价格或成本;(ii)如受调查的生产者不能明确证明生产该同类产品的产业在制造、生产和销售该产品方面具备市场经济条件,则该WTO进口成员方可使用不依据与中国国内价格或陈本惊喜严格比较的方法。(c)该WTO成员方应向反倾销措施委员会通报依

33、照(a)项使用的方法。(d)一旦中国根据该WTO进口成员方的国内法证实其是一个市场经济体,则(a)项的规定即应终止,但截至加入之日,该WTO进口成员方的国内法中须包含有关市场经济的标准。无论如何,(a)项(ii)目的规定应在加入之日后15年终止。此外,如中国根据该WTO进口成员方的国内法证实一特定产业或部门具备市场经济条件,则(a)项中的非市场经济条款不得再对该是产业或部门适用。”以上内容表明我国加入WTO后并未在外国反倾销调查中彻底获得“市场经济国家”待遇。当然,这一承诺是我国在多方权衡利弊后所作出的不得已的让步。更确切地讲,是受到了以美国为首的若干WTO成员方施压的结果,因为从内容来说,第

34、15条很大程度上是中国与美国之间关于中国加入WTO的双边协定中有关内容的“复制品”。根据美中商会网站提供的资料,1999年所达成的中美双边协定中关于“反倾销方法”的规定如下:“中国和美国同意,美国可以维持它目前的反倾销方法,该方法将中国作为非市场经济国家对待。这一条款的有效期为15年。”为什么WTO成员方要在多边层面对我们提出如此高的要求?原因很简单:中国产品的大量出口让某些国家的生产商和政府“深为担忧”,因此在我国“入世”的过程中抬高谈判价码、要求我们作出特殊承诺也就不足为奇了。这种人为的“差别待遇”充分证明,“非市场经济国家”待遇已演变为某些国家滥用反倾销调查、采取不正当的贸易保护措施的一

35、个重要借口。(二) “非市场经济”地位对中国的影响1、 削弱中国产品的出口竞争力 在反倾销诉讼中,往往选择经济发展水平比进口国高的国家来替代,这是非市场经济地位问题构成贸易壁垒的关键所在。所以中国企业在反倾销诉讼中常常处于不利的地位,被征收较高幅度的反倾销税,不利于出口企业发挥成本优势,削弱中国产品的出口竞争力。2、 不利于出口贸易的可持续发展 出口贸易的好坏将直接影响国内出口企业本身的发展以及与此相关的一系列配套的其他国内行业的发展,这也称为对外贸易的传导效应。因此,“非市场经济地位”会影响我国国内经济的平稳增长。 目前,中国进出口前3大贸易伙伴欧盟、美国和日本,无一承认中国完全市场经济地位

36、,对中国发起贸易救济措施调查前10位国家和地区中,绝大多数没有承认中国的完全市场经济地位,这对中国应对国际贸易摩擦十分不利。非市场经济地位已成为我国对外贸易的拦路虎。三、我国市场经济条件的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初步建立,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已经确立,全方位、宽领域、多层次的对外开放格局基本形成。但是要逐步完善我国的市场经济条件以取得国际对我国的市场经济国家的认同,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做出努力。(一)完善政治体系 1、完善国家宏观调控体系。进一步健全国家计划和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等相互配合的宏观调控体系。国家计划明确的宏观调控目标和总体要求,是制定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的主

37、要依据。财政政策要在促进经济增长、优化结构和调节收入方面发挥重要功能,完善财政政策的有效实施方式。货币政策要在保持币值稳定和总量平衡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健全货币政策的传导机制。重视人口老龄化趋势等因素对详情见附录,表一:已承认中国市场经济地位的国家一览表。社会供求的影响。完善统计体制,健全经济运行监测体系,加强各宏观经济调控部门的功能互补和信息共享,提高宏观调控水平。 2、转变政府经济管理职能。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切实把政府经济管理职能转到主要为市场主体服务和创造良好发展环境上来。加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的研究和制定,提出发展的重大战略、基本任务和产业政策,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全面发展,

38、实现经济增长与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加强对区域发展的协调和指导,积极推进西部大开发,有效发挥中部地区综合优势,支持中西部地区加快改革发展,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鼓励东部有条件地区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完善政府重大经济社会问题的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决策程序,充分利用社会智力资源和现代信息技术,增强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 3、深化投资体制改革。进一步确立企业的投资主体地位,实行谁投资、谁决策、谁收益、谁承担风险。国家只审批关系经济安全、影响环境资源、涉及整体布局的重大项目和政府投资项目及限制类项目,其他项目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由投资主体自行决策,依法办理用地、资源、环保、安全等许可手续。对必须审批

39、的项目,要合理划分中央和地方权限,扩大大型企业集团投资决策权,完善咨询论证制度,减少环节,提高效率。健全政府投资决策和项目法人约束机制。国家主要通过规划和政策指导、信息发布以及规范市场准入,引导社会投资方向,抑制无序竞争和盲目重复建设。(二)完善经济体系1、完善对外开放的制度保障。按照市场经济和世贸组织规则的要求,加快内外贸一体化进程。形成稳定、透明的涉外经济管理体制,创造公平和可预见的法制环境,确保各类企业在对外经济贸易活动中的自主权和平等地位。依法管理涉外经济活动,强化服务和监管职能,进一步提高贸易和投资的自由、便利程度。建立健全外贸运行监控体系和国际收支预警机制,维护国家经济安全。2、更

40、好地发挥外资的作用。抓住新一轮全球生产要素优化重组和产业转移的重大机遇,扩大利用外资规模,提高利用外资水平。结合国内产业结构调整升级,更多地引进先进技术、管理经验和高素质人才,注重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和创新提高。继续发展加工贸易,着力吸引跨国公司把更高技术水平、更大增值含量的加工制造环节和研发机构转移到我国,引导加工贸易转型升级。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拓宽投资领域,吸引外资加快向有条件的地区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领域扩展,力争再形成若干外资密集、内外结合、带动力强的经济增长带。(三)完善财税体系1、分步实施税收制度改革。按照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的原则,稳步推进税收改革。改革出口退税制度。统

41、一各类企业税收制度。增值税由生产型改为消费型,将设备投资纳入增值税抵扣范围。完善消费税,适当扩大税基。改进个人所得税,实行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实施城镇建设税费改革,条件具备时对不动产开征统一规范的物业税,相应取消有关收费。在统一税政前提下,赋予地方适当的税政管理权。创造条件逐步实现城乡税制统一。2、完善金融监管体制。依法维护金融市场公开、公平、有序竞争,有效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保护存款人、投资者和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健全金融风险监控、预警和处置机制,依法严格实行市场退出制度。强化金融监管手段,防范和打击金融犯罪。增强监管信息透明度并接受社会监督。处理好监管和支持金融创新的关系,鼓励

42、金融企业探索金融经营的有效方式。建立健全银行、证券、保险监管机构之间以及同中央银行、财政部门的协调机制,提高金融监管水平。3、健全金融调控机制。稳步推进利率市场化,建立健全由市场供求决定的利率形成机制,中央银行通过运用货币政策工具引导市场利率。完善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保持人民币汇率在合理、均衡水平上的基本稳定。在有效防范风险前提下,有选择、分步骤放宽对跨境资本交易活动的限制,逐步实现资本项目可兑换。建立和完善统一、高效、安全的支付清算系统。改进中央银行的金融调控,建立健全货币市场、资本市场、保险市场有机结合、协调发展的机制,维护金融运行和金融市场的整体稳定,防范系统性风险。4、推进财政管理体制

43、改革。健全公共财政体制,明确各级政府的财政支出责任。进一步完善转移支付制度,加大对中西部地区和民族地区的财政支持。深化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收付、政府采购和收支两条线管理改革。清理和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凡能纳入预算的都要纳入预算管理。改革预算编制制度,完善预算编制、执行的制衡机制,加强审计监督。建立预算绩效评价体系。实行全口径预算管理和对或有负债的有效监控。加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对本级政府预算的审查和监督。(四)完善法制体系1、全面推进经济法制建设。按照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着眼于确立制度、规范权责、保障权益,加强经济立法。完善市场主体和中介组织法律制度,使各类市场主体真正具有完全的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

44、。完善产权法律制度,规范和理顺产权关系,保护各类产权权益。完善市场交易法律制度,保障合同自由和交易安全,维护公平竞争。完善预算、税收、金融和投资等法律法规,规范经济调节和市场监管。完善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切实保护劳动者和公民的合法权益。完善社会领域和可持续发展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WTO要求政府透明、开放,政府的法律、政策都是公开的。2、加强执法和监督。加强对法律法规的解释工作,加大执法力度,提高行政执法、司法审判和检察的能力和水平,确保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维护法制的统一和尊严。按照权力与责任挂钩、权力与利益脱钩的要求,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

45、、保障有力的执法体制,防止和纠正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本位主义。改革行政执法体制,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推进综合执法试点。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维护司法公正。实行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五)完善社会保障体系1、深化劳动就业体制改革。把扩大就业放在经济社会发展更加突出的位置,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努力改善创业和就业环境。坚持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和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鼓励企业创造更多的就业岗位。改革发展和结构调整都要与扩大就业紧密结合。从扩大就业再就业的要求出发,在产业类型上,注重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在企业规模上,注重扶持中小企业;在经济类型上,注重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在就业方式上,注重采用灵活多样的形式。完善就业服务体系,加强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帮助特殊困难群体就业。规范企业用工行为,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2、加快建设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体系。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坚持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逐步做实个人帐户。将城镇从业人员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建立健全省级养老保险调剂基金,在完善市级统筹基础上,逐步实行省级统筹,条件具备时实行基本养老金的基础部分全国统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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