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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析贸易自由化与反倾销关系摘 要 随着全球经济的飞速发展,贸易自由化越来越成为各国经贸往来的一种趋势。然而,随之出现的反倾销政策往往又阻碍着贸易自由化的进程,如何理解反倾销政策在各国贸易自由化这一共识下的存在。本文通过对贸易自由化与反倾销政策关系的分析,解释了这一问题并给出我国应对反倾销政策的合理化建议。关键词:贸易自由化;反倾销;贸易救济;建议 一、贸易自由化与反倾销的含义1.贸易自由化贸易自由化是指一国对外国商品和服务的进口所采取的限制逐步减少,为进口商品和服务提供贸易优惠待遇的过程或结果。无论是以往的关贸总协定,还是现在的世贸组织,都是以贸易自由化为宗旨。贸易自由化的理论基础来源于亚当斯
2、密和大卫李嘉图的比较优势论。该理论认为,对于一个国家来说,不仅在其具有超过其他国家的绝对优势的产品上进行专业生产是有利的,而且在那些具有比较优势的行业进行专业生产也是有利的。通过贸易互通有无,各国在具有相对较高生产力的领域进行专业化生产,将有助于提高各国的真实财富总量。 2.反倾销理解反倾销首先要了解倾销的含义。倾销(Dumping),是指一国(地区)的生产商或出口商以低于其国内市场价格或低于成本价格将其商品抛售到另一国(地区)市场的行为。关于执行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6条的协议规定,如果在正常的贸易过程中,一项产品从一国出口到另一国,该产品的出口价格低于在其本国内消费的相同产品的可比价格,也
3、即以低于其正常的价值进入另一国的商业渠道,则该产品将被认为是倾销。相应反倾销(Anti-Dumping)指对外国商品在本国市场上的倾销所采取的抵制措施。一般是对倾销的外国商品除征收一般进口税外,再增收附加税,使其不能廉价出售,此种附加税称为“反倾销税”。如美国政府规定:外国商品刚到岸价低于出厂价格时被认为商品倾销,立即采取反倾销措施。世贸组织的反倾销协议有如下规定:第一,成员要实施反倾销措施,必须遵守三个条件:首先,确定存在倾销的事实;第二,确定对国内产业造成了实质损害或实质损害的威胁,或对建立国内相关产业造成实质阻碍;第三,确定倾销和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虽然在关税及贸易总协定中对反倾销问题
4、做了明确规定,但实际上各国各行其是,仍把反倾销作为贸易战的主要手段之一。 二、贸易自由化与反倾销问题的现状经过长达18年的“入世长跑”,在当地时间2011年2月16日于瑞士日内瓦举行的世界贸易组织(WTO)第八届部长级会议上,俄罗斯正式加入世贸组织。加上稍后加入世贸组织的黑山共和国与萨摩亚,世贸组织成员国扩大到157个国家和地区。作为当今世界第六大经济体,俄罗斯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将给世界贸易和投资格局带来深远影响。正如世贸组织总干事帕斯卡尔拉米评价说,这意味着为世界开辟了新的贸易机会,世贸组织从此将覆盖全世界97%的贸易总量。我们知道,贸易自由化是世界贸易组织的原则,世贸组织的迅速发展也就意味着
5、贸易自由化逐渐成为全世界的共识。同时,亚太经合组织、北美自由贸易区、上海合作组织也都以贸易自由化作为自己的共识,它们共同推动着世界贸易的自由化。然而在各国消减关税、减少国家补贴以及逐渐废除许可证制度的情况下,反倾销政策就成为一些国家保护本国幼稚产业或者新兴产业的一种有效手段。 20世纪80年代之前,反倾销措施的使用主要限于几个发达国家或地区,如美国、欧共体、澳大利亚、加拿大和新西兰。这些主要反倾销措施的使用国家或地区每年提起的反倾销申诉数量在2436件之间。从反倾销的裁决结果来看, 1970年之前只有5%的案件最终做出征收反倾销税的肯定性反倾销申诉裁决。东京回合谈判结束之后,随着反倾销守则(A
6、ntidumping Code)的制定取得实质性的进展,缔约国使用反倾销措施的情况发生了显著的变化。在20世纪80年代期间,世界范围内的反倾销申诉案件启动数量达1600多件。进入90年代后,反倾销的这种戏剧性的增长状况扩大到了发展中国家。特别是世界贸易组织(World Trade Organization,WTO)建立之后,在反倾销协议(Anti-dumping Agreement)基础上,50多个发展中国家开始制定或重新修订反倾销规则。19952009年,世界范围内启动的反倾销申诉多达3683起(其中发展中国家占了1983起)。2001年全球反倾销数量达到了366件这样创纪录的年度数量。尽管
7、此后每年的统计数量有所下降,但是年均也在200件以上,2007年下降到163件之后,2008年和2009年又有所回升,达到213件和209件。WTO成员之间这种对反倾销措施的普遍使用构成了对世界自由贸易体制的新挑战,人们开始担心反倾销制度的运行,不断上升的WTO成员之间贸易和竞争政策,以及反倾销政策之间的冲突,会对世界自由贸易体制产生消极影响。 三、贸易自由化与反倾销关系分析 从以上数据我们可以知道,世贸组织成立以后,反倾销案件呈井喷式的增长;而最近几年反倾销案件有平稳过渡的趋势。这其中反映了贸易自由化与反倾销怎样的关系呢? 1.反倾销是贸易自由化的产物全球贸易自由化进程中,关税与贸易总协定(
8、General Agreement on Tariffs and Trade,GATT)和世界贸易组织(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WTO)始终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在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组织下,各方进行了8轮多边贸易谈判。前5轮谈判主要使得各种应税商品关税得以减免。第六轮谈判于1964至1967年在日内瓦举行,也被称为肯尼迪回合(Kennedy Round).此回合的谈判内容非常广泛,也非常复杂,不仅涉及农业产品,也涉及工业产品,不仅涉及关税壁垒,也涉及非关税壁垒,对工业品的关税减让涉及到全面减税和线性减税。第七轮回合也被称为东京回合,是以消除非关税壁垒为主的关贸总协定谈判。
9、在1979年谈判结束时达成一揽子大范围的关税减让协议;在非关税壁垒措施方面,达成了某些关于公平贸易的协议,以减少非关税壁垒,包括政府采购协议,进口许可证手续协议,等等。关贸总协定的第八轮回合也被称为乌拉圭回合(Uruguay Round),超过100个国家和地区派代表参加了谈判。乌拉圭回合主要取得了以下进展:第一乌拉圭回合结束后,关税得到了进一步降低。减税产品涉及的贸易额高达1.2万亿美元,减税幅度是40%,有将近20个产品大类实行零关税。第二,非关税壁垒受到束缚。乌拉圭回合达成了12个全球性的与降低非关税壁垒有关的协议,包括农业协议、纺织品和服装协议、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与投资有关的投资措施
10、协议,等等。第三,对多边关贸总协定的条款进行了修改,并达成了建立世界贸易组织的协议。世界贸易组织是约束各成员国之间贸易规范和贸易政策的国际贸易组织,世界贸易组织的各种协定是国际贸易制度运行和各成员国贸易政策的法律基础。世界贸易组织以贸易自由化为原则。贸易自由化原则是指,通过谈判逐渐减少贸易障碍,促进贸易的扩大。这些贸易障碍不仅指进口关税,还包括进口的限额或配额之类有选择地限制进口数量的各种数量限制、政府通过繁文缛节等方式对进口的限制以及汇率政策等方面的限制措施。这就要求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国根据WTO的要求对其贸易措施加以调整。2003年12月13日至18日,世贸组织第六次部长级会议在中国香港举
11、行,会议通过了部长宣言,规定发达成员和部分发展中成员2008年前向最不发达国家所有产品提供免关税、免配额的市场准入;发达成员2006年取消棉花的出口补贴,2013年年底前取消所有形式农产品出口补贴。关贸总协定与世贸组织倡导贸易的自由化,而贸易自由化则意味着一国市场与世界市场的联系更加紧密,但同时国内产业受到外部各种不利影响的风险也会随之增大,根据具体需要对国内产业提供一定程度的保护仍是必要的。多边贸易政策的实行及世贸组织要求使得关税和传统的非关税措施很难再保护本国幼稚产业和敏感产业方面发挥应有作用,此时世贸组织所认可的反倾销政策成为各国保护本国企业一种行之有效的手段。所以说反倾销政策是贸易自由
12、化的产物。2.反倾销政策是贸易自由化下的一种过渡性贸易救济措施贸易救济(trade remedy)是指当外国进口对一国国内产业造成负面影响时,该国政府所采取的减轻乃至消除该类负面影响的措施。它是WTO所允许和规范的,也为美国、欧盟、日本等主要贸易成员所广泛适用。一般而言,采取的贸易救济措施表现为:经过国内产业或其代表申请或者经一国主管当局认为有必要而自行发起之后,主管当局发起一项反倾销、反补贴或者保障措施调查,最终确定对外国进口加征关税或者实行配额管理。其中反倾销政策是应用最频繁的一种措施。反倾销措施的实施目的,是防止某种进口产品进口增长过快给国内相关产业(特别是竞争力较弱的敏感性产业)造成重
13、大损害和威胁。一个国家如果没有这样一种保护受冲击产业的安全机制,就有可能会因自由贸易和市场的开放给国内经济带来严重的负面影响,比如说多数企业出现严重亏损、部分企业可能因此而倒闭或即将倒闭、工人失业会日趋严重。这些问题得不到有效解决,对全球贸易和发展是不利的。在世界贸易组织的体制下,一方面要以自由贸易为宗旨,另一方面也要为成员国提供一个保护国内受冲击产业的安全阀,反倾销措施有利于自由贸易健康和有序的发展。之所以说反倾销政策是一种过渡性的贸易救济措施,是因为它的使用有稳步过渡甚至减少的趋势。在作者看来贸易救济措施都是过渡性的,在自由贸易的大趋势下,他们必将减少甚至消亡。,尽管这一过程会很漫长。如果
14、在完全自由贸易条件下或完全保护贸易条件下,WTO贸易救济措施本来没有存在的必要。因为在完全自由贸易条件下,政府根本不需要对贸易活动进行干预,只要有亚当.斯密所说的“看不见的手”就足够了;在完全保护贸易的条件下也不需要WTO贸易救济措施,因为这种条件下政府可以用最简单的国家垄断对外贸易或封闭市场来限制进口,关税和非关税壁垒都是多余的。3.反倾销措施成为新的非关税壁垒,阻碍贸易自由化的进程反倾销措施是全球贸易自由化的产物,另一方面反倾销措施与贸易自由化又有一定矛盾,客观上成为一种新的壁垒,不可避免地延缓了全球贸易自由化的步伐。根据WTO的相关协议,反倾销是针对不公平贸易的补救措施,1994年关税与
15、贸易总协定第6条指出,当一个缔约方的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办法输入到另一缔约方,对此进口缔约方内已经建立相关产业造成实质性损害或实质性损害威胁,或者实质阻碍此缔约方相关产业的新建,则倾销应该予以谴责。遗憾的是,该协议似乎并没有办法杜绝这些贸易救济措施的滥用,正是这些措施的被滥用,使得它们已经不仅仅是贸易救济措施,而成为一些国家政府用来限制进口的非关税壁垒。当一国的国内某些企业由于受到进口产品的巨大压力而无法得到利润的时候,这些企业可以进行反倾销申诉。本来,认定是否构成倾销、倾销幅度以及实质性损害,都是有客观标准的,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各国政府都难以达到完全客观,这方面最典型的例子就是针对中国的反倾销
16、。由于中国在很多WTO成员方看来还不是市场经济国家,在确定中国出口商品正常价值的时候,就不以中国相关产品和原材料的国内价格为标准,而是选择一个市场经济第三国作为替代,以替代国国内相同产品和原材料的国内价格为基础计算正常价值。在我国被反倾销的历史上,印度。泰国、印度尼西亚、韩国,甚至美国、澳大利亚等国都曾被选择作为中国的替代国,这些国家中有的人均收入是中国人均收入的几十倍,相关产品和原材料的价格自然很高,这会使计算出的中国产品的正常价值非常高,很容易判定中国产品存在倾销。自1995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世界范围内被起诉的反倾销案件3683起,其中对中国产品的反倾销案件有761起,占
17、总数的20.66%,这个比例在所有国家中是最高的。一个国家一旦通过反倾销措施对进口产品征收高额关税,就能达到提高国内相关产业市场份额和利润的目的,同时将对方国家出口企业的一部分利润转变为进口国的关税收入。如果一个国家将类似贸易救济手段与产业政策联系起来,将能够达到扶植重点产业的目的。反倾销措施一旦被滥用,就成了一种贸易保护的工具,在全球贸易中反倾销措施如果不能受到应有的制约,必然会延缓WTO宗旨中所追求的贸易自由化进程。四、中国如何应对反倾销 自从1979年8月欧共体对我国出口的糖精、钠和闹钟等商品发起第一宗反倾销调查开始,截止今天,我国遭遇的反倾销调查从没有停止过,我国涉案企业损失严重,而其
18、中未应诉企业占到了相当比例,损失则更为严重。对于西方国家政府的歧视性反倾销做法,中国企业(或者行业)应对非常困难,但是,如果能积极应对,仍旧可以最大限度的减少反倾销带来的损失。 1、推进经济改革,摘掉“非市场经济国家”帽子在国外反倾销措施中,对中国“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定位是造成定案的关键性技术措施,也是他们对转轨型国家实施反倾销的借口。尽管我国已经对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进行了改革,经济的自由度、市场的开放度、西方国家所说的私有化程度已经超过某些所谓市场经济国家,但在实际运行中,政府对企业的干预仍存在,真正的现代企业制度仍没有建立,所制定的法律法规还没有完全执行,企业仍受到政府不同程度的控制。因此
19、,只有进行深层次的经济体制改革,建立真正的市场经济体制,摘掉“非市场经济国家”帽子,才能改变西方国家的看法,取消对中国的一些歧视性规定。2、主动对外沟通,营造良好贸易环境反倾销是由进口国政府或进口国生产商提起,由进口国政府裁决的,指控的对象是出口国的部分或全部向该国出口的企业。反倾销诉讼双方的力量是不均衡的,一方是政府,另一方是企业,这是一场不公平的竞争,以企业的力量在反倾销应诉中取得胜利的可能性很小。所以我国政府应当积极同外国政府交涉,加强对外宣传、沟通,同有关国家达成协议,稳定双边或多边贸易关系,为中国企业创建一个有利的贸易环境,从而减少国外对华反倾销调查,并帮助企业在反倾销应诉中取得胜利
20、。加入WTO后,一方面可以利用WTO反倾销协议的一些条款,据理力争,抵制外国在对华反倾销案中用歧视性的法律方法处理与我国的贸易争端;另一方面可以利用WTO争端解决机制加以评判,一旦发生争议,首先在WTO范围内由当事者双方进行协商,如果协商不能解决问题,还可根据任何一方的要求成立专家调解组,使争端的解决不能只听外国的一面之词。3、大力促进商会和行业协会职能的健全和完善,并充分发挥其作用在面对反倾销诉讼中,建立和完善商会和行业协会(以下简称“行业协会”)的职能,充分发挥它们的作用十分必要。行业协会作为本行业企业的忠实代言人、利益的维护者,要成为企业熟悉反倾销规则和具体路径的向导、沟通政府与出口企业
21、的关系桥梁和纽带,以加强企业间、行业与政府间、国外与国内间的信息沟通、加强同行业企业间的经济合作和互助,团结一致,增强共同应对国外反倾销的能力。要打造能够适应世界市场需要的行业联合舰队,在世界市场中搏击风浪,顺利前进。4. 中国企业“走出去”,是中国应对外国反倾销的长期战略中国企业“走出去”,到海外投资办厂,包括并购外国企业,近来受到了我国政府与企业的重视。近十年来,由于外国贸易保护主义日益抬头,有限容量的国际市场面对中国的出口贸易增长势头强劲(增长达两位数),难以长期吸纳,中国与外国出现越来越多的贸易摩擦和冲突在所难免。而中国企业“走出去”,与外国资本、劳动力结合,达到双赢互惠,有利于从战略
22、上逐步替代出口高速增长,避免引发外国反倾销反弹,从而促进我国经济的高速度持续向前发展。在中国企业“走出去”实施的方略上,国内各界认为下述两种途径可以采取:其一是“出口中速增长+适量海外生产”的中期战略;其二是“出口低速增长+大量海外生产”的远期战略。5、培养专业人才,为反倾销提供有力的人才资源支持美国目前拥有反倾销专业人员2000个,而我国只有20个,仅及美国的百分之一。欧盟的反倾销调查官员有200人,其中100人负责倾销调查,100人负责损害调查,而中国从事反倾销调查的人员连欧盟的十分之一都不到。因此,我国应从战略高度出发,培养在经济、法律和外语等方面具有较高知识水平和业务素质的优秀国际商务
23、人才,使他们熟悉掌握世贸组织规则、国际贸易惯例、西方国家的反倾销法律等知识,并且在外贸实践中加强锻炼,为反倾销应诉取得胜利提供有力的人才资源支持。参 考 文 献1苑涛,徐复,尚明等.WTO贸易救济措施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7 2 美道格拉斯.A.欧文.Free Trade Under FireM.辽宁:辽宁教育出版,20033 徐迪.反倾销的合理性研究及中国对外反倾销的实证分析D.河北工业大学.2006年 4 伍楠林,刘艳.反倾销的经济学理论及我国的对策J.学习与探索.200502期5 宋和平反倾销法律制度概论M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 年版商业研究, 6 蒋小红.欧共体反倾销法与中欧贸易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