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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5章 测绘成果管理制度,5.1概述 5.1.1 测绘成果的概念及表现形式 1.测绘成果的概念 测绘成果是指通过测绘形成的数据、信息、图件以及相关的技术资料,是各类测绘活动形成的记录和描述自然地理要素或者地表人工设施的形状、大小、空间位置及其属性的地理信息、数据、资料、图件和档案。测绘成果分为基础测绘成果和非基础测绘成果,2.测绘成果的表现形式测绘成果的表现形式,主要包括数据、信息、图件以及相关的技术资料。(1)天文测量、大地测量、卫星大地测量、重力测量的数据和图件。(2)航空航天摄影和遥感的底片、磁带。(3)各种地图(包括地形图、普通地图、地籍图、海图和其他有关的专题地图等)及其数字化成果。
2、(4)各类基础地理信息以及在基础地理信息基础上挖掘、分析形成的信息。(5)工程测量数据和图件。(6)地理信息系统中的测绘数据及其运行软件。(7)其他有关地理信息数据。(8)与测绘成果直接有关的技术资料、档案等。,5.1.2 测绘成果的特征测绘成果是国家重要的基础性信息资源,作为测绘成果主要表现形式的基础地理信息是数据量最大、覆盖面最宽、应用面最广的战略性信息资源之一,基础地理信息资源的规模、品种和服务水平等已经成为国家信息化水平的一个重要标志。1.科学性、2.保密性、3.系统性、4.专业性 5.2 测绘成果质量5.2.1 测绘成果质量的概念测绘成果质量是指测绘成果满足国家规定的测绘技术规范和标
3、准,以及满足用户期望目标值的程度。,5.2.2 测绘成果质量的监督管理测绘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和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办法1.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质量监管的措施(1)加强测绘标准化管理(2)开展测绘成果质量监督检查(3)加强对测绘仪器设备计量检定情况的监督检查(4)引导测绘单位建立健全质量管理制度(5)依法查处不合格的测绘成果,2.测绘单位的质量责任测绘单位是测绘成果生产的主体,必须自觉遵守国家有关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完成的测绘成果质量负责。(1)测绘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测绘成果质量管理制度(2)测绘单位时其完成的测绘成果质量负责,承担相应的质量责任(3)测绘成果必须经过检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能
4、对外提供利用,5.3 测绘成果的汇交与保管制度5.3.1 测绘成果汇交的概念和特征1测绘成果汇交的概念测绘成果汇交是指向法定的测绘公共服务和公共管理机构提交测绘成果副本或者目录,由测绘公共服务和公共管理机构编制测绘成果目录,并向社会发布信息,利用汇交的测绘成果副本更新测绘公共产品和依法向社会提供利用。2测绘成果汇交的特征(1)法定性、(2)无偿性、(3)完整性、(4)时效性,5.3.2 测绘成果汇交的主体和内容1.测绘成果汇交的主体(1)测绘项目出资人(2)承担测绘项目的测绘单位(3)中方部门或者单位(4)市、县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2.测绘成果汇交的内容(1)测绘成果目录(2)测绘成果副本(3)
5、基础测绘成果汇交的内容测绘成果属于基础测绘成果的,应当汇交副本;属于非基础测绘成果的,应当汇交目录。,3.测绘成果资料目录测绘成果资料目录是测绘成果类别、规格和属性信息等的索引,是按照一定的分类规则将测绘成果的名称、数量、规格及属性等信息编制成册。包括全国测绘成果目录和省级测绘成果目录。(1)测绘成果目录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编制(2)测绘成果资料目录应当向社会公布5.3.3 测绘成果汇交的法律责任1.不按照规定汇交测绘成果资料的法律责任2.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法律责任3.测绘成果保管单位的法律责任详见测绘成果管理条例,5.3.4 测绘成果保管的概念
6、与特点1测绘成果保管的概念测绘成果保管是指测绘成果保管单位依照国家有关档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采取科学的防护措施和手段,对测绘成果进行归档、保存和管理的活动。2测绘成果保管的特点(1)测绘成果保管要采取安全保障措施(2)基础测绘成果保管要采取异地备份存放制度(3)测绘成果保管不得损毁、散失和转让,5.3.5 测绘科技档案测绘科技档案是指在测绘生产、科学研究、基本建设等活动中形成的应当归档保存的各种技术文件、技术标准、原始记录、计算资料、成果、成图、航空照片、卫星照片、磁带、磁盘、图纸、图表等,主要包括测绘管理档案、测绘生产技术档案、测绘科学研究档案、测绘教育档案、测绘仪器档案和测绘基建档案等
7、。原国家测绘局、国家档案局于1988年3月4日发布了测绘科学技术档案管理规定 1.测绘科技档案管理职责(1)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2)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3)市、县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2.测绘科技资料的形成、积累和归档(1)测绘科技资料的形成、积累、整理和归档工作应当纳入单位生产、技术、科研等计划中,列入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职责范围。(2)测绘单位对生产任务、科研成果、基建工程或其他项目进行鉴定、验收时,应当对归档的科技资料加以检验,没有完整、准确、系统的科技资料,不能通过鉴定验收。(3)一项生产任务、科研课题、试制产品、基建工程等项目完成或告一段落时,应当将所形成的科技资料
8、(含文件材料)进行整理,组成保管单位,严格按照规定的归档范围、份数、保管期限、保存地点等及时进行归档工作。,(4)需要归档的科技档案资料,应当做到书写材料优良、字迹清楚、数据准确、图像清晰、信息载体能够长期保存。(5)几个单位分工协作完成的测绘科技项目或工程,由主办单位保存一套完整档案。协作单位可以保存与自己承担任务有关的档案正本,但应将副本或复制本送交主办单位保存。,3.测绘科技档案的保管、利用和销毁(1)测绘科枝档案的保管测绘科技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长期和短期3种(2)测绘科技档案的利用(3)测绘科技档案的销毁5.3.6 测绘成果保管的措施1.建立测绘成果保管制度,配备必要的设施(1)
9、需要建立的测绘成果保管制度(2)配备必要的设施2.基础测绘成果资料实行异地备份存放制度,5.4 测绘成果保密制度 人大1988年9月5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5.4.1 测绘成果保密的概念和特征1.测绘成果保密的概念测绘成果保密,是指测绘成果由于涉及国家秘密,综合运用法律和行政手段将测绘成果严格限定在一定范围内和被一定的人员知悉的活动。1984年4月原国家测绘局专门出台了全国测绘资料和测绘档案管理规定。2003年12月23日,原国家测绘局和国家保密局又联合印发了测绘管理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1)绝密级测绘成果绝密级测绘成果包括:国家大地坐标系、地心坐标系以及独立坐标系之间的相互
10、转换参数;分辨率高于55,精度优于1 毫伽的全国性高精度重力异常成果;1:1万、1:5万全国高精度数字高程模型;地形图保密处理技术参数及算法。(2)机密级测绘成果机密级测绘成果包括:国家等级控制点坐标成果以及其他精度相当的坐标成果;国家等级天文测量、三角测量、导线测量、卫星大地测量的观测成果;国家等级重力点成果及其他精度相当的重力点成果;分辨率高于3030,精度优于全5毫伽的重力异常成果;精度优于1m 的高程异常成果,精度优于3的垂线偏差成果;涉及军事禁区的大于或等于1:1万的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形图及其数字化成果;1:2.5万、1:5万、1:10万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形图及其数字化成果;空间精度及涉
11、及的要素和范围相当于上述机密基础测绘成果的非基础测绘成果。,(3)秘密级测绘成果秘密级测绘成果包括:构成环线或者线路长度超过1 O00m 的国家等级水准网成果资料;重力加密点成果;分辨率高于3030至11,精度在5 毫伽至10 毫伽的重力异常成果;精度优于1 m 至2m 的高程异常成果,精度优于3 至6 的垂线偏差成果;非军事禁区1:5000 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形图,或多张连续的、覆盖范围超过6km2 的大于1:5000 的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形图及其数字化成果;1:10万、1:25万、1:50万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形图及其数字化成果;军事禁区及国家安全要害部门所在地的航摄影像;空间精度及涉及的要素和范
12、围相当于上述秘密基础测绘成果的非基础测绘成果;涉及军事、国家安全要害部门的点位名称及坐标;涉及国民经济重要设施精度优于100m 的点位坐标。属于国家秘密测绘成果的保密期限,一律定为“长期”保存。,2.测绘成果保密的特征(1)测绘成果沙及的国家秘密事项是客观存在的实物(2)测绘成果涉及的国家秘密事项具有广泛性(3)涉及国家秘密的测绘成果数量大,涉及面广(4)测绘成果涉及的国家秘密事项保密时间长(5)测绘成果不同于其他文件、档案等保密资料,5.4.2 测绘成果保密管理规定1.测绘成果属于国家秘密的,适用国家保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1)确定哪些测绘成果属于国家秘密(2)测绘成果保密适用国家保密法律
13、、行政法规的规定2.对外提供属于国家秘密的测绘成果,按照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的审批程序执行(1)对外提供属于国家秘密的成果应当依法经过审批(2)对外提供属于国家秘密的测绘成果要按照规定的审批程序进行3.测绘成果保管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测绘成果的完整和安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和提供利用(1)测绘成果保管单位要采取措施保障测绘成果的完整和安全(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和提供利用,5.5 测绘成果的提供和使用5.5.1 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的法律规定测绘成果管理条例对测绘成果提供利用的规定,涵盖了三个方面 1.基础测绘成果和国家投资完成的其他测绘成果测绘法第三十一条 2.属于国家秘
14、密的测绘成果测绘成果管理条例对测绘成果提供利用的规定,涵盖了三个方面 对外提供属于国家秘密的测绘成果,是指向境外、国外以及其与国内有关单位合资、合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的属于国家秘密的测绘成果。(1)申请对外提供属于国家秘密的测绘成果应当提交的资料(2)对外提供属于国家秘密的测绘成果不予批准的情况3.测绘成果使用人的权利义务,5.5.2 测绘成果提供的职责分工 1.基础测绘成果提供的职责分工(1)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负责审批的基础测绘成果(2)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基础测绘成果(3)市(地)、县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基础测绘成果2.申请利用基础测绘成果的条件(1)有明确、合法的使
15、用目的。(2)申请的基础测绘成果范围、种类、精度与使用目的相一致。(3)符合国家的保密法律法规及政策。,5.6 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审核公布管理5.6.1 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概念和特征1.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概念重要地理信息数据,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内的重要自然和人文地理实体的位置、高程、深度、面积、长度等位置信息数据和重要属性信息数据。(1)涉及国家上权、政治主张的地理信息数据。(2)国界、国家面积、国家海岸线长度,国家版图重要特征点、地势、地貌分区位置等地理信息数据。(3)冠以“全国”、“中国”、“中华”等字样的地理信息数据。(4)经相邻省级人民政府联合勘定并经国务院批复的
16、省级界线长度及行政区域面积,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海岸线长度。(5)法律法规规定以及需要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的其他重要地理信息数据。,2.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特征(1)权威性、(2)准确性、(3)法定性5.6.2 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审核与公布1.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审核(1)建议人提交资料(2)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的内容2.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公布经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商其他有关部门对重要地理信息数据进行审核并报国务院后,由国务院批准,并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公布。(1)公布的方式(2)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公布应注意的事项5.6.3 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使用,5.7 地图管理5.7.1 地
17、图的概念与特征1.地图的概念2.地图的特征(1)科学性、(2)政治性、(3)法定性。3.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1)国家确定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的系列和基本精度。(2)国家制定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的系列和基本精度的具体规范和要求(3)测制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应当执行国家制定的制图规范和要求,5.7.2 地图编制管理 1.地图编制资质管理 2.地图编制内容规定(1)编制地图必须遵守保密法律、法规,公开地图不得表示任何国家秘密和内部事项。(2)编制地图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地图内容表示的规定。(3)编制地图应当选择最新地图资料作为编制基础并及时补充或者更改现势变化的内容。(4)正确反映各要素的地理位置、形态、名
18、称及相互关系,具备符合地图使用目的的有关数据和专业内容。(5)地图的比例尺和开本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6)在地图上绘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界、中国历史疆界、世界各国国界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界线的,应当严格按照地图编制出版管理条例确定的基本原则进行。,5.7.3 地图出版、展示与登载管理1.地图出版管理(1)地图出版机构管理(2)地图出版管理2.地图展示管理(1)展示未出版的绘有国界线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界线地图(含图书、报刊插图、示意图等)的,在地图展示前,必须经过省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2)保密地图和内部地图不得以任何形式公开展示。(3)公开展示的地图
19、不得表示任何国家秘密和内部事项。3.地图登载管理(1)地图登载前,应当送地图审核部门审核(2)在互联网上登载地图,应当依法经省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5.7.4 地图审核管理 地图审核是指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地图编制的规范和标准,对地图的内容及其表现形式进行审查的一种行政行为,是加强地图管理的重要措施和手段。1.地图审核的职责(1)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核的地图(2)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核的地图2.地图审核申请(1)申请地图审核的条件(2)申请地图审核应当提交的材料(3)不用审核地图的情形3.地图审核的内容(1)地图审核的内容(2)地图审核申请人的义务,6.7.5 地图
20、著作权管理 1.地图的著作权受法律保护 2.未经地图著作权人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复制、发行、改编、翻译、编辑等方式使用其地图 3.著作权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1)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地图作品的。(2)为介绍、评论某一地图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地图作品的。(3)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地图作品的。(4)为学校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敏复制已经发表的地图,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5)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地图。(6)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地图。(7)将已经发表的地图修改成盲文出版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