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法案例分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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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会计凭证裁判案例班级:法学101姓名:刘志臻学号:102204案件来源: 制作时间:2012年10月10日晚八点一、事实描述(一)主体介绍:1、河南省雪龙冷冻食品销售有限公司2、江山造纸厂及其劳动服务公司3、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相关中介机构4、人民检察院(二)性质解析:这三个案例均涉及到企业管理者为一己私利与会计、出纳等合谋未经法律许可销毁本应当保存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等会计资料,是情节严重的会计犯罪案件。(三)案例经过:案例一:现年岁的朱建州是河南省临颖县人。年月,朱建州在向河南省工商部门申请登记成立河南省雪龙冷冻食品销售有限公司时,为了取得公司登记,通过他人找到原河南省工商银行信托投

2、资公司营业部的王某,开具了一张万元的假银行资金证明,虚报注册资本万元,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成立了河南省雪龙冷冻食品销售有限公司。朱建州任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年月日,郑州市国税局涉外税收管理分局在对雪龙食品公司年至年期间的税法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时,对该公司存放会计资料的房间进行了查封。为了躲避稽查,朱建州授意该公司出纳管杰霞、办公室主任陈良建带领公司其他员工,将已被查封房间的窗户防盗网拆掉,把反映该公司年以前经营情况的财务会计资料盗出,藏匿在朱建州家中。其间,朱建州授意管杰霞将部分会计凭证撕毁。年月,朱建州、管杰霞感觉这些会计资料继续藏在家中不安全,便将会计资料转移到陈良建在郑州市中原区颖河路

3、的房子内继续藏匿,并对国税局谎称说,会计资料在公司搬迁时已丢失,致使郑州市国税局涉外税收管理分局的稽查工作不能正常进行。年月日,朱建州被抓获。月日,陈良建也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月日,管杰霞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案例二:2000年 3 4月间的一天,时任被告单位江山造纸厂厂长的被告人杨云法,召集该厂经营副厂长、财务科长、副科长、出纳和该厂劳动服务公司的出纳到其办公室,指使上述人员共同对该厂劳动服务公司上年度(1999年 3 4月至当日止)的财务支出流水账、凭证等会计资料进行审核,确认无异议后,将余额结转到新账簿上,由在场人签名。之后,杨云法决定延用该厂以往的做法,将审核过的会计资料让人拿到锅炉房予

4、以烧毁。2001年 4月 5日,被告人杨云法仍延用前次做法,将审核过的该厂财务和该厂劳动服务公司上年度的财务流水账、凭证等会计资料,指使他人拿到锅炉房予以烧毁。被告单位江山造纸厂的劳动服务公司两次被烧毁的会计资料,涉及收入金额共计 567952.52元。案例三:1999年9月至2000年7月期间, 被告人程泽江指使川粮集团广汉种鸡场财务主管张静(另案处理) 以支付金山、金鱼、南兴、德阳天元鸡场及本场养殖部种蛋款的名义, 安排本单位职员杨序贤、李志祥、肖先金等人出具领条, 从广汉种鸡场财务上套取公款1963042.40元, 以程泽江的名字开户存入广汉市正通城市信用合作社。2000年8月29日,

5、被告人程泽江指使张静从该款中取出50万元, 以张静之母肖德修名字存入华西证券公司广汉营业部开户炒股, 并先后由张静和被告人程泽江之弟程泽友具体操作;2001年4月22日, 被告人程泽江再次指使张静从该款中取出现金20万元, 在侦查初查期间, 被告人程泽江将该20万元交本单位职工周大薇隐藏, 被查获。另外, 在1997年8月14日, 被告人程泽江伙同蒋宜林(另案处理) 、张静指使本单位驾驶员王伟从单位财务上借款20万元, 用于购买桑塔纳轿车一辆, 并以蒋宜林岳父李国均的名字入籍上户。被告人程泽江为掩盖该车来源和套取公款, 又指使蒋宜林叫李国均以金山种鸡场的名义开具13万元、7万元的收条各一份,

6、将王伟的20万元借条换出。并指使蒋宜林冒李国均之名, 与广汉种鸡场签订了租车协议。此后, 蒋宜林、张静按照被告人程泽江的安排, 以支付租金的名义, 以假收据、假运输发票先后于1998年10月5日从本单位财务套出公款54750元, 并由张静根据被告人程泽江的指使以扬序贤的名义投入到金龙禽业有限责任公司;1999年10月6日, 套出公款43800元, 并由张静以程泽江的名字存入广汉市正通城市信用社;2000年9月21日套出公款32400元, 由张静保管。案发后, 己追缴全部赃款。二、法理分析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下统称会计资料)是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的重要史料和证据。会计档案既是国

7、家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又是各单位的重要档案,是记录和反映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开展经济业务活动的重要历史资料和证据。会计档案可以为国家或者单位提供比较详细、完整的经济、技术资料,对国家制定宏观经济政策以及具体经济部门的经济决策具有重要的参考意义。正是基于会计档案的作用,我国会计法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对会计档案管理作了相应规定。1998年8月21日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发布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各单位必须加强对会计档案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会计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查阅和销毁等管理制度,保证会计档案妥善保管、有序存放、方便查阅,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1999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

8、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各单位对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当建立档案,妥善保管。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和销毁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有关隐匿、销毁会计资料的刑事处罚源于附属刑法的规定。1993年会计法第二十六条就涉及了此类犯罪行为的刑事责任问题。1999年会计法加大了对隐匿、销毁会计资料罪等严重违法行为的惩罚力度。会计法第四十四条明确规定: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还特别规定: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隐匿、故

9、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是会计信息的载体,是记录和反映经济业务的重要资料,也是国家有关机关实

10、施会计监督、查处会计违法犯罪行为的重要依据和证据。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等会计资料,按照国家规定的期限、方式妥善保管,需要销毁时,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手续,由规定的人员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销毁,不得违反国家规定予以隐匿或者故意销毁。所谓隐匿,是指故意转移、隐藏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所谓销毁,是指故意将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予以毁灭的行为。对于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应当根据本条的规定,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二、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

11、告的刑事责任。对于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我国刑法未将其作为单独犯罪加以规定,而是作为犯罪的情节、手段,按照不同的罪名予以处罚的。如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纳税人采取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不满30且偷税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税数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30%以上且偷税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税数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扣缴义务人采取前述手段,不缴或

12、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占应缴税额的10%以上且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依照前述规定处罚。对多次从事上述违法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如果行为人为贪污、挪用公款、侵占企业财产及其他非法目的,实施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可以按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分别定罪、处罚。三、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的行政责任。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较轻,社会危害不大,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根据本条第二款的规定追究行政责任:1通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采取通报

13、方式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公告。通报决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送达被通报人,并通过一定的媒介在一定的范围内公布。通报对单位和个人都适用。2罚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上述违法行为可以视情节轻重,在予以通报的同时,对单位并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3行政处分。对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的国家工作人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单位或者行政监察部门给予撤职、留用察看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4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人员有上述行为的,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其会计从

14、业资格证书。会计人员是指在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所设置的会计机构及其他机构中,或者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中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包括会计机构负责人。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总会计师也属于会计人员。 三、案例感悟以上三个典型案例表明,现今有些企业无视国家法律、法规,为了一己私利,用法律明确禁止的手段蒙蔽执法机关的探查,且此类犯罪行为屡见不鲜并逐渐演变成为行业风气,严重影响了经济政治秩序,必须依法严惩,以儆效尤。做为公司的主管和责任人员,根据会计法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以及税务机关对有关票证存根的管理要求,必须管好自己的帐目,这属于义务性规定,在遇到调查和侦查时,要拿出本公司应当保管的帐目,或要说明帐目的去向。鉴于隐匿、销毁会计资料等严重违法犯罪行为的危害性极大,因而,对于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等严重违法行为本身,不论出于什么目的、动机,都需要作为单独犯罪而予以刑事处罚,为防范和惩处日益增多的涉及会计资料的严重违法犯罪提供强有力的法律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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