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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0号合并财务报表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于2011年5月12日正式发布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0号合并财务报表(IFRS10)、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1号合营安排(IFRS11)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2号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IFRS12),从而宣告完成其对资产负债表表外活动和合营安排的会计准则改进。上述准则的发布,是IASB应对金融危机的重要举措,实现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与美国公认会计原则(US GAAP)对资产负债表表外活动会计处理的基本一致。IFRS10、IFRS11和IFRS12自2013年1月1日起生效,允许提前采用。其中,IFRS10取代了国际会计准则
2、第27号合并财务报表和单独财务报表以及常设解释委员会解释第12号特定目的主体中的合并财务报表要求。译者注乔元芳 (译)目标1. 本准则的目标是明确在主体控制一个或多个其他主体情况下编制和列报合并财务报表应遵循的原则。目标的实现2. 为了实现第1段所规定的目标,本准则:(1) 要求控制了一个或多个主体(即子公司)的主体(即母公司)列报合并财务报表;(2) 界定了控制原则,并将控制作为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基础;(3) 明确了如何运用控制原则来确定投资方是否控制了被投资方从而必须将被投资方纳入合并范围;(4) 确定了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会计处理要求。3. 本准则既不涉及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企业合并对合并
3、财务报表影响的会计处理,也不涉及企业合并所产生商誉的会计处理(见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3号企业合并)。范围4. 属于母公司的主体应列报合并财务报表。除以下例外情况外,该要求适用于所有主体:(1) 若满足以下所有条件,母公司不必列报合并财务报表:该母公司是另一主体的全资子公司,或者虽是另一主体的部分控股子公司,但母公司的全部其他所有者(包括无投票权的所有者)已经知悉而且也不反对母公司不列报合并财务报表;该母公司的债务工具和权益工具未在公开市场(包括地方性和地区性的国内外证券交易所和场外交易市场)进行交易;该母公司没有因意在公开市场发行任何类别的(金融)工具而向证券委员会或其他监管组织报送或正在报送财
4、务报表;和该母公司的最终母公司或中间母公司按照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编制合并财务报表且公众可供利用。(2) 国际会计准则第19号雇员福利所规范的退休福利计划和其他长期雇员福利计划。控制5. 任何投资方,不管其对被投资方的涉入性质如何,均应评估其是否控制被投资方从而确定是否母公司。6. 当投资方对于因涉入被投资方而产生的可变回报承担风险或拥有权利,且有能力运用其对被投资方的权力来影响上述回报时,投资方即控制被投资方。7. 因此,当且仅当投资方满足下列所有条件时,投资方才控制被投资方:(1) 投资方对被投资方拥有权力(见第10至第14段);(2) 对于因涉入被投资方而产生的可变回报,投资方承担风险或拥有
5、权利(见第15段和第16段);(3) 投资方有能力运用其对被投资方的权力来影响回报的金额(见第17段和第18段)。8. 投资方在评估是否控制被投资方时,应考虑所有的事实和情况。如果事实和情况表明,第7段所列示的控制三因素中的一个或多个发生改变时,投资方应重新评估是否仍然控制被投资方。9. 当两个或多个投资方必须共同行动来掌控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时,则它们共同控制该被投资方。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没有其他投资方的合作,没有任何投资方能够独立掌控这些活动,故任何独立的投资方都不能控制被投资方。每一投资方在被投资方中的利益,均应根据有关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例如,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1号合营安排、国际会计准则
6、第28号在联营和合营中的投资或者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金融工具)进行会计处理。权力10. 当投资方拥有现实权利从而具有现实能力掌控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时(是指对被投资方的回报具有重大影响的那些活动),投资方即对被投资方拥有权力。11. 权力源自权利。在某些情况下,对权力的评估简单易行。例如,如果对被投资方的权力直接来源于且仅仅来源于股票等类似权益工具所授予的投票权,考虑源自股权的投票权即可作出对权力的评估。在其他情况下(例如,权力源自一份或多份契约安排),评估则较为复杂,要求考虑更多的因素。12. 即使投资方尚未行使其掌控被投资方相关活动的权利,具有现实能力掌控被投资方相关活动的投资方,依然拥有
7、对被投资方的权力。投资方已经和正在掌控被投资方相关活动的证据,尽管有助于确定投资方是否拥有权力,但从本质上讲,确定投资方是否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此类证据并非决定性证据。13. 如果两方或者多方中的每一方均具有现实的权利,可以分别具有单方面掌控不同相关活动的能力,则拥有掌控被投资方相关活动的现实能力且对被投资方的回报具有最重大影响的投资方,拥有对投资方的权力。14. 即使其他主体拥有现实的权利(例如,对被投资方具有重大影响),从而具有参与掌控被投资方相关活动的现实能力,投资方也能够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但是,仅仅具有保障权的投资方,不具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参见应用指南第26段至第28段),从而
8、不能控制被投资方。回报15. 当投资方源自其对被投资方涉入的回报,因被投资方的业绩而具有大幅度波动的潜在可能时,则该投资方对于因涉入被投资方而产生的可变回报承担风险或者拥有权利。投资方的回报,可能是纯粹的正回报,可能是纯粹的负回报,甚至可能是正回报和负回报的综合体。16. 尽管只能有一个投资方控制被投资方,但分享被投资方回报的当事方却不止一个。例如,非控制权益的持有人即可分享被投资方的利润或者分派。权力与回报之间的关系17. 如果投资方不仅对被投资方拥有权力,对于因涉入被投资方而产生的可变回报也同时承担风险或拥有权利,而且有能力运用其权力影响其因涉入被投资方而获得的回报,该投资方就控制着被投资
9、方。18. 因此,拥有决策权的投资方应确定自己是委托人还是代理人。根据应用指南第58段至第72段属于代理人的投资方,在行使授予它的决策权时,它并没有控制被投资方。会计处理要求19. 母公司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对于类似情形下的相似交易或事项,应运用统一的会计政策。20. 在投资方获得对被投资方控制日,应开始将投资方纳入合并;当投资方丧失对被投资方控制时,应停止合并被投资方。21. 应用指南第86段至第93段规定了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指南。非控制权益22. 母公司应在合并财务状况表的权益部分列报非控制权益,并与母公司享有的所有者权益分开列报。23. 母公司在子公司中的所有权利益发生变化但并未因此而
10、丧失对子公司控制的,属于权益性交易(也就是企业与所有者之间的交易)。24. 应用指南第94至第96段规定了合并财务报表中非控制权益的会计处理方法。丧失控制25. 如果母公司丧失对子公司的控制,母公司应:(1) 在合并财务状况表中终止确认原子公司的资产和负债。(2) 在丧失控制时,应确认仍保留在原子公司中的投资并以公允价值计量。随后,应根据相关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核算该项投资以及与子公司之间的应收应付款。上述保留投资的公允价值,应视作根据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初始确认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或者对联营或合营投资初始确认的成本。(3) 确认与丧失控制相关且归属于原控制权益的利得或损失。26. 应用指南第9
11、7段至第99段规定了丧失控制时的会计处理方法。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1号合营安排乔元芳(译)目标1. 本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目标,是规定在共同控制安排(即合营安排)中拥有利益的主体编制财务报告的原则。目标的实现2. 为了实现第1段所规定的目标,本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界定了共同控制的含义,要求作为合营安排参与方的主体,通过评估其在合营安排中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确定所涉合营安排的类型,并按相应的合营安排类型对其权利和义务进行会计处理。范围3. 本国际财务报告准则适用于所有参与合营安排的主体。合营安排4. 合营安排是由两方或多方共同控制的一项协议。5. 合营协议具有下述特征:(1) 参与各方由合同性协议
12、予以约束(见应用指南第2段至第4段)。(2) 合同性协议授予两方或多方共同控制该项安排(见第7段至第13段)。6. 合营安排要么是共同经营,要么是合营企业。共同控制7. 共同控制是通过合同对一项安排的协议性共享控制,仅在相关活动的决策需要共享控制的各方一致同意时存在。8. 参与安排的主体,应评估合同性协议是否规定所有各方(或一组主体)协同控制该协议。当所有各方(或一组主体)必须一致行动来掌控对一项安排的回报具有重大影响的活动(即相关活动)时,所有各方(或一组主体)才协同控制着该安排。9. 一旦确定所有各方(或一组主体)协同控制该安排,只有涉及相关活动的决策,需要协同控制该安排的各方一致同意时,
13、方存在共同控制。10. 对于一项共同控制安排,没有任何单一的一方能够独自地控制该项安排。共同控制安排的任一参与方,均能够阻止其他参与方(或一组参与方)控制该项安排。11. 即使共同控制一项安排的参与方不是全部参与方,该项安排也可以成为一项共同控制安排。本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将参与合营安排的主体分划为两类:一类是合营安排的共同控制方(即共同经营者或合营者),另一类是参与合营安排但不参与共同控制的参与方。12. 主体必须通过判断来评估所有主体(或一组主体)是否共同控制一项合营安排。主体评估时,必须考虑所有的事实和情况(见应用指南第5段至第11段)。13. 如果事实和情况发生变化,主体应重新评估是否依然
14、共同控制一项安排。合营安排的类型14. 主体应确定其所涉合营安排的类型。一项合营安排属于共同经营还是合营企业,取决于安排参与方的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15. 共同经营是共同控制安排的各方对与该安排相关的资产拥有权利、对与该安排相关的负债承担义务的合营安排。参与的各方称作共同经营者。16. 合营企业是共同控制安排的各方对该安排的净资产享有权利的合营安排。参与的各方称作合营者。17. 主体评估一项合营安排属于共同经营还是合营企业,应运用判断,要考虑源自所涉安排的权利和义务。对权利和义务的评估则要考虑该安排的结构、法律形式以及在合同性协议中由各方同意的条款。必要时,还要考虑其他事实和情况(见应用指
15、南第12段至第33段)。18. 有时,各参与方由一个框架协议加以约束。该框架协议规定从事一项或多项活动的一般性合同条款,也可能规定主体建立不同的合营安排以便处理构成该安排一部分的特定活动。即使这些合营安排与同一框架协议相关,如果参与方在该框架下从事不同活动的权利和义务不同,合营安排的类型也可能不同。因此,当主体从事构成同一框架协议的不同活动时,共同经营和合营企业可以同时存在。19. 如果事实和情况发生变化,主体应重新评估其所涉合营安排的类型是否发生变化。合营安排参与方的财务报表共同经营20. 对于共同经营中的利益,共同经营者应确认:(1) 资产,包括共同持有的资产中所享有的份额;(2) 负债,
16、包括共同发生的负债中应承担的份额;(3) 出售属于自身份额的共同经营产品而取得的收入;(4) 共同经营出售产品取得的收入中归属于自身的份额;(5) 费用,包括共同发生的费用中应承担的份额。21. 共同经营者核算与共同经营利益相关的资产、负债、收入和费用,应遵守适用于这些特定资产、负债、收入和费用的相应国际财务报告准则。22. 主体与其作为共同经营者的共同经营之间发生的诸如资产出售、资产捐赠和资产购买交易,应用指南第34段至第37段规定了其会计处理方法。23. 参与共同经营但未对共同经营形成共同控制的参与方,如果享有与共同经营相关的资产、承担与共同经营相关的负债,也应该根据第20段至第22段的规
17、定核算其在该项安排中的利益。参与共同经营但未对共同经营形成共同控制的参与方,如果对与共同经营相关的资产不享有权利、对与共同经营相关的负债不承担义务,对于该参与方在该共同经营中的利益,应根据适用于该利益的相关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进行会计处理。合营企业24. 合营者应将其在合营企业中的利益确认为一项投资,并根据国际会计准则第28号联营和合营中的投资的规定运用权益法核算,除非根据国际会计准则第28号的规定可以豁免使用权益法。25. 参与合营企业但未对合营企业形成共同控制的参与方,应根据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金融工具的规定,核算其在该项安排中的利益,除非其对合营企业具有重大影响(在这种情况下,应根据201
18、1年修订后的国际会计准则第28号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单独财务报表26. 在单独财务报表中,共同经营者或者合营者应:(1) 根据第20段至第22段的规定,核算其在共同经营中的利益;(2) 根据国际会计准则第27号单独财务报表第10段的规定,核算在合营企业中的利益。27. 在单独财务报表中,参与合营安排但未对合营安排形成共同控制的参与方应:(1) 根据第23段的规定,核算其在共同经营中的利益;(2) 根据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的规定,核算其在合营企业中的利益,除非其对合营企业具有重大影响(在这种情况下,应采用2011年修订后的国际会计准则第27号第10段的规定)。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2号在其他主
19、体中权益的披露乔元芳(译)目标1. 本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目标是要求主体披露信息,以便财务报表使用者能够评估:(1) 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性质和相关的风险;(2) 该权益对财务状况、财务业绩和现金流量的影响。目标的实现2. 为了实现第1段所规定的目标,主体应披露:(1) 确定在其他主体或安排中所享有权益性质的重要判断和假设、确定拥有权益的合营安排类型的重要判断和假设(第7段至第9段);以及(2) 与在子公司中的权益(第10至第19段)、在合营安排和联营企业中的权益(第20段至第23段)以及在主体未控制的结构化主体(未纳入合并的结构化主体 结构化主体(structured entity)是指被何方控
20、制非由投票权和类似权利来决定的主体。例如,与行政管理任务相关的所有投票权仅通过合同安排确定、相关活动仅通过合同安排来管控。译者注)中的权益(第24段至第31段)有关的信息。3. 如果本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所要求的披露以及其他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所要求的披露,不能实现第1段所要求的目标,主体还应披露能够满足目标要求的所有其他信息。4. 为满足披露目标,主体应考虑所需要的详细程度,应考虑本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每一披露要求应强调到何种程度。为避免有用的信息被大量无足轻重的细节或者因归并不同性质的项目所掩盖,披露既可以汇总归并,也可以分解细化(见应用指南第2段至第6段)。范围5. 本国际财务报告准则适用于在子公
21、司、合营安排(即共同经营或合营企业)、联营企业和未纳入合并的结构化主体中拥有权益的所有主体。6. 本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不适用于:(1) 国际会计准则第19号雇员福利所规范的退休福利计划和其他长期雇员福利计划。(2) 国际会计准则第27号单独财务报表所规范的、由主体编制的单独财务报表。但是,如果主体在未纳入合并的结构化主体中拥有权益且所编制的单独财务报表系该主体的唯一财务报表,则主体在编制单独财务报表时应采用第24段至第31段的要求。(3) 主体参与但未形成共同控制的合营安排中的权益,除非该权益导致对合营安排形成重大影响,或者该权益属于结构化主体中的权益。(4) 在其他主体拥有的、按国际财务报告准
22、则第9号金融工具进行会计处理的权益。但是,下述情况适用本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该权益系国际会计准则第28号联营和合营中的投资所规范的联营企业或者合营企业中的权益,且该权益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公允价值变动计入损益;或者该权益系未纳入合并的结构化主体中的利益。重要判断和假设7. 主体应披露确定下述事项时所作的重要判断和假设(以及改变上述判断和假设)方面的信息:(1) 控制另一主体(即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0号合并财务报表第5段和第6段所称的被投资方);(2) 在一项合营安排中拥有共同控制或者对另一主体具有重大影响;以及(3) 在合营安排已经通过单独的工具被结构化时确定合营安排的类型(即共同经营或合营企业)。
23、8. 根据第7段所披露的重要判断和假设,包括报告期间内因事实和情况发生变化而由主体作出的是否存在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变更。9. 为遵守第7段的规定,主体在确定下列事项时应披露其重要判断和假设:(1) 拥有另一主体半数以上的表决权但仍未控制该主体。(2) 拥有另一主体不到半数的表决权但仍控制该主体。(3) 自身是代理人或委托人(见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0号应用指南第58段至第72段 原文为“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0号第92段和93段”,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0号没有第92段和93段。经查,估计此处误为“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0号应用指南第92段和93段”。)。(4) 拥有另一主体20%甚至更多的
24、表决权但仍未对该主体形成重大影响。(5) 拥有另一主体不到20%的表决权但仍对该主体具有重大影响。在子公司中的权益10. 主体披露的信息应使合并财务报表的使用者能够(1) 理解:集团的构成;以及非控制权益在集团活动和现金流量中的权益(第12段);以及(2) 评价:对接触或运用集团资产能力、结算集团负债能力形成重大限制+的性质和程度(第13段);与纳入合并的结构化主体中权益相关的风险的性质及其变化(第14段至第17段);未导致丧失子公司控制权的权益变化情况(第18段);以及报告期间导致丧失子公司控制权的情况(第19段)。11. 如果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所使用的子公司财务报表日期或期间不同于合并财务报
25、表(见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0号应用指南第92段和93段),主体应披露:(1) 该子公司财务报表报告期结束日;以及(2) 使用不同日期或期间的理由。非控制权益在集团活动和现金流量中的权益12. 对于存在非控制权益且对报告主体比较重要的每一子公司,主体应披露:(1) 子公司名称。(2) 子公司主要经营地(如果主要经营地不同于公司注册国,还要披露公司所注册地的国家名称)。(3) 非控制权益拥有的所有权比例。(4) 非控制权益的投票权比例(如果投票权比例不同于所有权比例)。(5) 报告期间归属于子公司非控制权益的利润或损失。(6) 报告期末子公司非控制权益累计。(7) 子公司财务信息摘要(见应用指南第
26、10段)。重要限制的性质和程度13. 主体应披露:(1) 对接触或运用集团资产能力、结算集团负债能力的重大限制(例如,法定限制、合同限制和管制限制),例如:对母公司或其子公司向集团内其他主体转移(或收取)现金或其他资产能力的限制。可能限制向集团内其他主体支付(或收取)股利或其他资本性分配、发放或偿还贷款或预付款的保证或要求。(2) 对主体接触或运用集团资产能力、结算集团负债能力形成重大限制的非控制权益所拥有的保护性权利的性质和程度(例如,母公司有义务在结算自身负债之前先结算子公司负债,或者主体接触子公司资产、结算子公司负债须经非控制权益同意)。(3) 合并资产负债表中受限制资产和负债的账面价值
27、。与纳入合并的结构化主体中利益相关的风险性质14. 主体应披露要求母公司或其子公司向已合并的结构化主体提供财务支持的所有合同安排条款,包括可能导致报告主体产生损失的事项或情况(例如,与购买结构化主体资产或向其提供财务支持义务相关的流动性安排或者信用评级触发点)。15. 在报告期间内,如果母公司或其任一子公司在没有合同义务的情况下向已合并的结构化主体提供了财务或其他支持(例如,购买结构化主体的资产或者购买由结构化主体发行的金融工具),主体应披露:(1) 所提供支持的类型和金额,包括母公司或其子公司向结构化主体提供支持的背景情况;(2) 提供支持的理由。16. 在报告期间内,如果母公司或其任一子公
28、司在没有合同义务的情况下向原未纳入合并的结构化主体提供了财务支持或其他支持,且该支持导致主体控制了该结构化主体,对于形成该决策的相关因素的说明,主体应予披露。17. 主体应披露向已合并的结构化主体提供财务支持或其他支持的所有当前意图,包括帮助结构化主体获得财务支持的意图。未丧失子公司控制权的母公司权益变动18. 对于未丧失子公司控制权的权益变动,主体应通过一览表列示对母公司权益的影响。报告期间丧失子公司控制权19. 主体应披露按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0号第25段规定计算的利得或损失(如果存在的话),并且披露:(1) 归属于按丧失控制日公允价值计量的在原子公司剩余投资的利得或损失;以及(2) 已确
29、认利得或损失所在的损益行项目名称(如果未单独列报)。在合营安排和联营企业中的权益20. 主体披露的信息应使财务报表的使用者能够评价:(1) 在合营安排和联营企业中所拥有权益的性质、大小和财务影响,包括合营安排和联营企业的共同控制方或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投资方之间的合同关系性质和影响(第21段和第22段);以及(2) 与主体在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权益相关的风险性质及其变化(第23段)。主体在合营安排和联合企业所拥有权益的性质、大小和财务影响21. 主体应披露:(1) 对报告主体重要的每一合营安排和联营企业:合营安排或联营企业的名称。主体与合营安排或联营企业关系的性质(例如,描述合营安排或联营企业活动
30、的性质以及它们对主体的活动是否具有战略意义)。合营安排或联营企业的主要经营地(如果主要经营地不同于公司注册国,还要披露注册地国家名称)。主体持有的所有权比例或分享份额以及投票权比例(如果投票权比例不同于所有权比例且披露可行)。(2) 对报告主体重要的每一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在合营企业或联营企业的投资是否以权益法或公允价值计量。应用指南第12段和13段所规定的有关合营企业或联营企业的摘要财务信息。对合营企业或联营企业投资的公允价值(在运用权益法对合营企业或联营企业投资进行会计处理且该投资存在公开市场报价时)。(3) 对于主体在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的单项非重要投资,应用指南第16段规定的财务信息:单
31、项非重要合营企业的总计和单独情况。单项非重要联营企业的总计。22. 主体还应披露:(1) 所有对合营企业或联营企业以现金股利、偿付贷款或者退还预付款等形式而向主体转移资金的能力形成重大限制的性质和大小(例如,这些限制来自借款安排、管制要求或者对合营企业或联营企业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投资者之间的合同安排)。(2) 如果运用权益法核算的合营企业或联营企业财务报表日期或期间不同于主体的报告日或报告期间:合营企业或联营企业财务报表报告期末日;以及使用不同日期或期间的理由。(3) 合营企业或联营企业损失中尚未确认的本期份额和累计份额(如果在运用权益法情况下主体已经停止确认合营企业或联营企业中的损失)
32、。与主体在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权益相关的风险23. 主体应披露:(1) 与合营企业有关但不属于应用指南第18段至第20段承诺金额的承诺。(2) 根据国际会计准则第37号准备、或有负债和或有资产规定确认的、与在合营企业或联营企业权益有关、应与其他或有负债金额分别披露的或有负债(除非极小可能发生),上述或有负债包括对合营企业或联营企业形成共同控制或具有重大影响的投资者共同发生的或有负债中应分摊的份额。在未纳入合并的结构化主体中的权益24. 主体披露的信息应使财务报表的使用者能够:(1) 理解其在未纳入合并的结构化主体中所拥有权益的性质和大小(第26段至第28段);和(2) 评价与其在未纳入合并的结构
33、化主体所拥有权益相关的风险的性质和变化(第29段至第31段)。25. 第24段(2)所要求披露的信息,包括以前期间因主体与未纳入合并的结构化主体的牵连而面临的风险(例如,创设结构化主体),即使在报告日主体与结构化主体已不存在任何合同性涉入也应披露。权益的性质26. 主体应披露与其在未纳入合并的结构化主体中权益有关的定性和定量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结构化主体的性质、目的、规模和活动,以及结构化主体如何融资。27. 如果主体创设了未纳入合并的结构化主体但未提供第29段所要求的信息(例如,报告日在该主体中未拥有权益),主体应披露:(1) 创设主体是如何决定的;(2) 报告期间来自结构化主体的收益,包
34、括对所列报收益类型的描述;以及(3) 报告期间向结构化主体所转移的所有资产在转移时的账面价值。28. 除非其他形式更为合适,主体应以表格形式列报第27段(2)和(3)的信息,并将创设的活动按相关的类别进行分类(见应用指南第2段至第6段)。风险的性质29. 除非其他形式更为合适,主体应以表格形式汇总披露:(1) 在财务报表中确认的、与在未纳入合并的结构化主体中权益相关的资产和负债账面价值金额。(2) 财务报表中确认上述资产和负债的行项目名称。(3) 最能代表主体源自在未纳入合并的结构化主体中权益的最大损失金额,包括最大损失的确定过程。如果主体无法定量确定源自在未纳入合并的结构化主体中权益的最大损
35、失,则应披露该事实及其原因。(4) 主体与在未纳入合并的结构化主体中权益相关的资产和负债的账面价值与主体所可能承担的最大损失的比较。30. 如果在没有合同义务的情况下,主体在报告期间向前期或当期拥有权益的未纳入合并的结构化主体提供了财务支持或其他支持(例如,购买资产或结构化主体发行的金融工具),主体应披露:(1) 提供支持的类型和金额,包括主体帮助结构化主体获得财务支持的背景情况;以及(2) 提供支持的原因。31. 主体应披露向未纳入合并的结构化主体提供财务支持或其他支持的所有当前意图,包括帮助结构化主体获得财务支持的意图。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3号公允价值计量乔元芳(译)目标1. 本国际财务报
36、告准则:(1) 定义了公允价值;(2) 规定了公允价值计量框架;以及(3) 要求披露公允价值计量。2. 公允价值是基于市场的计量,而非基于特定主体的计量。对于某些资产和负债而言,存在可供利用的市场交易或市场信息;而对于其他资产和负债,没有可以利用的市场交易或市场信息。但是,对于上述两种情形,公允价值计量的目标却完全相同,即估计计量日在现行市场条件下的市场参与者之间的有序交易中,出售资产或者转移负债的价格(即持有资产或承担负债的市场参与者在计量日的脱手价格)。3. 如果没有相同资产或相同负债的价格,主体计量公允价值应使用其他估价技术,并尽最大可能使用可观察输入变量,尽最小可能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变量
37、。因为公允价值是基于市场的计量,所运用的假设是市场参与者对资产或者负债进行估价时将会使用的假设(包括风险假设)。因此,计量公允价值时,主体持有一项资产或者结算(或履行)一项负债的意图,与公允价值计量并不相关。4. 公允价值的定义时之所以主要关注资产和负债,是因为它们是会计计量的主要对象。本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也适用于主体自身以公允价值计量的权益工具。范围5. 除第6段和第7段规定的情形以外,当其他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要求或允许公允价值计量或者披露公允价值计量(以及基于公允价值的计量以及对该计量的披露,如公允价值减处置费用)时,应遵守本国际财务报告准则。6. 本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计量和披露要求,不适用于
38、:(1)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2号以股份为基础的支付所规范的股份支付交易;(2) 国际会计准则第17号租赁所规范的租赁交易;以及(3) 类似于公允价值但又不是公允价值的计量。国际会计准则第2号存货中的可变现净值、国际会计准则第36号资产减值中的使用价值就是类似公允价值的例子。7. 本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披露要求,不适用于:(1) 国际会计准则第19号雇员福利中规定以公允价值计量的计划资产;(2) 国际会计准则第26号退休福利计划的会计和报告中规定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退休福利计划投资;以及(3) 国际会计准则第36号规定可回收金额为公允价值减处置成本的资产。8. 在其他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要求或允许公允价值
39、计量的情况下,本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所规定的公允价值计量框架,既适用于初始计量,也适用于后续计量。计量公允价值定义9. 本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将公允价值定义为:在计量日的有序交易中,市场参与者之间出售一项资产所能收到的价格或者转移一项负债将会支付的价格。10. 应用指南第2段概述了公允价值计量法。资产或者负债11. 公允价值计量针对的是特定的资产或者负债。因此,计量公允价值时,对于市场参与者在计量日对资产或者负债进行估价时会考虑的那些资产或者负债的特征,主体应予考虑。例如,这些特征包括:(1) 资产状况和所处位置;以及(2) 对出售和使用资产的限制(如果存在)。12. 市场参与者如何考虑上述特定的特征
40、,对计量的影响差异颇大。13. 以公允价值计量的资产或者负债,可能是:(1) 单项资产或者负债(例如,一项金融工具或者一项非金融资产);或者(2) 一组资产、一组负债或者一组资产和负债(例如,一个现金产出单元或者一项业务)。14. 从确认或披露角度看,资产或者负债到底是单项资产或单项负债,还是一组资产、一组负债或者一组资产和负债,取决于计量单位。除本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规定外,资产或者负债的计量单位应按照要求或允许公允价值计量的相应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来确定。交易15. 公允价值计量假定,市场参与者在计量日现行市场条件下出售资产或者转移负债的有序交易中交换资产或者负债。16. 公允价值计量假定,出售
41、资产或者转移负债的交易发生在:(1) 资产或者负债的主要市场;或者(2) 资产或者负债的最有利市场(在没有主要市场时)。17. 主体辨识主要市场或者最有利市场(在没有主要市场时),不必详尽搜罗所有可能的市场,但应考虑所有可供合理运用的信息。如果没有相反的证据,主体出售资产或者转移负债的交易所通常进入的市场就是主要市场或者最有利市场(在没有主要市场时)。18. 如果资产或者负债存在主要市场,公允价值计量就应反映该市场的价格(不管该价格是直接可观察的价格还是运用其他估价技术估计得到的价格),即使与主要市场不同的市场在计量日的价格潜在地更为有利也是如此。19. 在计量日主体必须已经进入主要市场(或最
42、有利市场)。因为每一主体(或主体内的业务部门)可能从事不同的活动,而不同的主体(或主体内的业务部门)又可能进入不同的市场。因此,对于不同的主体(或这些主体内的业务部门),即使是相同的资产或者负债,主要市场(或最有利市场)也可能不同。所以,必须从主体的角度来确定主要市场(或最有利市场)以及相应的市场参与者。因此,允许不同活动在不同主体的主要市场(或最有利市场)存在差异,也允许不同活动在同一主体内的主要市场(或最有利市场)存在差异。20. 尽管主体必须进入市场,但基于该市场的价格计量公允价值,并不需要在计量日能够出售某项资产或者转移某项负债。21. 即使在计量日出售一项资产或者转移一项负债没有可观
43、察的市场从而无法提供估价信息,公允价值计量也应该假定计量日已经发生了交易,并从持有资产或者负有债务的市场参与者角度来考虑这一交易。假定的交易为估计出售资产或者转移负债的价格提供了基础。市场参与者22. 主体计量一项资产或者一项负债的公允价值,应运用市场参与者对资产或者负债估价时将会使用的假定,并假定市场参与者的行为符合他们自身的最大经济利益。23. 主体没有必要通过辨识特定的市场参与者来确定这些假定,而应考虑下列所有特定的因素来辨识不同市场参与者的一般特征:(1) 资产或者负债;(2) 资产或者负债的主要市场(或最有利市场);以及(3) 主体在该市场与之交易的市场参与者。价格24. 公允价值是
44、在计量日主要市场(或最有利市场)的现行市场条件下进行的有序交易中,出售一项资产所能收到的价格或者转移一项负债将会支付的价格(例如,脱手价格),而不管该价格是直接可观察的价格还是运用其他估价技术所估计的价格。25. 不得使用交易成本来调整计量资产或者负债公允价值的主要市场(或最有利市场)上的价格。交易成本应根据其他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进行会计处理。交易成本不是资产或者负债的特征,它与特定的交易相关,资产或者负债的交易方式不同,交易成本也不相同。26. 交易成本不包括运输成本。如果地理位置属于资产(例如,商品可能就是这样一个特例)的一个特征,从当前地点到市场的运输成本(如果存在),就应调整主要市场(或
45、最有利市场)上的价格。运用于非金融资产非金融资产的最佳最优运用27. 计量非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应考虑市场参与者通过资产的最佳最优运用获取经济利益的能力,或者是出售给能够最佳最优运用资产的其他市场参与者获取经济利益的能力。28. 非金融资产的最佳最优运用,应考虑资产运用在实物上可能、法律上允许以及经济上可行,即:(1) 资产运用的实物可能,应考虑市场参与者估价该资产时将考虑的资产实物特征(如地理位置或者实物大小)。(2) 资产运用的法律允许,应考虑市场参与者估价资产时将会考虑的对资产的所有法律约束(如对财产的地域管制)。(3) 资产运用的经济可行,应考虑运用一项在实物上可能、法律上允许的资产,
46、能否获得足够的收益或现金流量(包括将资产转换为该用途所需的成本),以便产生市场参与者投资并按该用途运用该资产所要求的投资回报。29. 应从市场参与者的角度来确定最佳最优运用,即使主体的使用意向不同也应如此。但是,主体对非金融资产的当前运用应推定为最佳最优运用,除非市场因素或其他因素表明,市场参与者进行不同的运用可以使该资产的价值最大化。30. 为保护其竞争地位或出于其他考虑,主体可能无意积极主动地运用所取得的非金融资产,也可能无意最佳最优地运用该资产。例如,主体为阻止其他方使用一项无形资产而对取得的该项无形资产进行保护性使用,即属此例。但是,计量非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应假定市场参与者最佳最优地运用资产。非金融资产的估价前提31. 非金融资产的最佳最优运用,确立了公允价值计量的估价前提,具体地:(1) 如果非金融资产的最佳最优运用是将该非金融资产与其他资产进行组合(安装或配置),或者将该非金融资产与其他资产及负债进行组合(例如,业务)为市场参与者提供最大价值。如果一项资产的最佳最优运用是与其他资产进行组合使用,或者与其他资产及负债进行组合使用,则该资产的公允价值是基于以下假定在现行交易中出售资产所收取的价格:该资产将与其他资产或者与其他资产及负债一并使用;市场参与者能够运用那些资产和负债(即与该项资产相配合的资产和负债)。与该资产相关的负债以及与配合性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