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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七章 财务管理第一节 基本原则第一条 法定机构理事会下设财务委员会,单位的财务活动在本单位行政负责人的领导下,由财务委员会统一管理。 第二条 法定机构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和事业单位会计准则等财务规则制度;坚持勤俭办事业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单位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第三条 法定机构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单位预算,严格预算执行,完整、准确编制单位决算,真实反映单位财务状况;依法组织收入,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单位财务管理制度,加强经济核算,实施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资产,
2、防止资产流失;加强对单位经济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防范财务风险。第二节 单位预算管理第四条 法定机构预算是指法定机构根据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法定机构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第五条 法定机构应当按照政府预算年度和要求,参考以前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根据预算年度的收入增减因素和措施,以及以前年度结转和结余情况,测算编制收入预算;根据事业发展需要与财力可能,测算编制支出预算。单位预算应当自求收支平衡,不得编制赤字预算。第六条 法定机构将单位年度预算方案报给归口联系部门审批后提交给区财税局或区法定机构事务委员会,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经归口联系部门审批的来年年度工作计划; (
3、二)经区法定机构事务委员会审批的来年受薪人员员额以及薪酬总额的资料; (三)法定机构上年度工作报告; (四)法定机构聘请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对上年度财务收支、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年度审计查证的财务会计报告; (五)其他所需材料。第七条 区财税局对需财政补助的法定机构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安排经费,并将单位预算报区人大审批。 对不需财政补助的法定机构的单位预算,报区法定机构事务委员会审批。第八条 预算批复后,法定机构每季度初申请划拨日常运作经费、人员经费,项目经费依据项目的预算用途和工作的开展进度申请划拨。第九条 法定机构在预算执行中,应当严格执行年度预算,做到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经批准的年度预算,原
4、则上不得调整。对财政补助收入的预算一般不予调整,财政不追加经费。如因政府要求增加事项需要追加经费,应由法定机构拟定事务计划书和支出预算明细,报归口联系部门审核后,向区政府申请经费,并按顺德区区级财政资金支出审批管理的规定的通知(顺府办发201011号)执行。对财政补助收入以外部分的收入预算确实需要调增或者调减的,相应调增或者调减支出预算,由单位编制调整方案,报归口联系部门审批,并送财税局备案。第十条 法定机构决算是指法定机构根据预算执行结果编制的年度报告。第十一条 法定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年度决算,由归口联系部门审核汇总后报区财税局审批。第十二条 法定机构应当加强决算审核和分析,保证决算数据的
5、真实、准确,规范决算管理工作。第三节 收入管理第十三条 收入是指法定机构为开展业务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 第十四条 法定机构收入包括:财政补助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包括投资收益、利息收入、捐赠收入等)。 第十五条 法定机构应当将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单位年度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十六条 法定机构经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批准取得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及利用政府资源取得的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及时足额上缴财政专户,不得隐瞒、滞留、截留、挪用和坐支。第十七条 法定机构在政策规定许可范围内开展有偿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可留在单位。第四节 支出管理第十八条 支出是指法定机构开展业务及其他活动发生
6、的资金耗费和损失。 第十九条 法定机构支出包括:基本支出(是指法定机构为了保障其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项目支出(是指法定机构为了完成特定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之外所发生的支出)、经营支出和其他支出(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支出,包括利息支出、捐赠支出等)。 第二十条 法定机构应当将各项支出全部纳入单位年度预算,建立健全支出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条 法定机构的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以及我区有关管理办法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国家及我区没有统一规定的,由法定机构规定,报区财税局备案。法定机构的规定违反法律制度和国家政策的,由政务监察和
7、审计局责令改正。第二十二条 法定机构的人员经费实行定额包干原则,按照批准的薪酬分配方案执行,支出按财政核定项目对应列支。日常运作经费实行定额包干原则,不能列支人员经费项目和福利,支出按财政核定项目对应列支。第二十三条 法定机构从财政部门和购买服务的部门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的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按进度划拨、单独核算,不能列支接待费、参观学习费,并按照规定向财税局或者购买服务部门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完成后,应当报送专项资金支出决算和使用效果的书面报告,接受区财税局和购买服务部门的检查、验收。第二十四条 法定机构应当加强经济核算,可以根据开展业务活动及其他活动的实际需要,实行内部成本核算
8、办法。第二十五条 法定机构应当严格执行政府招投标管理和等有关规定。第二十六条 法定机构应当加强支出的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有效性。 第五节 结转和结余管理第二十七条 结转和结余是指法定机构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 结转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已执行但未完成,或者因故未执行,下年度需要按照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结余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工作目标已完成,或者因故终止,当年剩余的资金。 第二十八条 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按照区财税局的有关规定执行。法定机构未按时完成工作计划造成当年资金未能及时支付的,经财税局审批后,留下年度使用;法定机构调整工作计划造成资金结余,以及通过政府招标采购结余的项目经费,经财政核定后
9、下年度使用。第二十九条 非财政拨款结转按照规定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非财政拨款结余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按一定比例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剩余部分作为事业基金用于弥补以后年度单位收支差额;法定机构非财政拨款的盈余资金也可用于稳健投资,投资方式需报政府审批;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六节 专用基金管理第三十条 专用基金管理应当遵循先提后用、收支平衡、专款专用的原则,支出不得超出基金规模。 第三十一条 专用基金包括:修购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其他基金。 职工福利基金支出纳入单位年度支出预算,用于单位员工的集体福利设施、集体福利待遇等。第三十二条 各项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办法,国家有统一规定的,按照统一规定
10、执行;没有统一规定的,由区财税局确定。第七节 资产管理第三十三条 法定机构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第三十四条 法定机构应当依照区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顺财行20094号)的规定执行。法定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单位资产管理制度,加强和规范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管理,维护资产安全完整,保障事业健康发展。第三十五条 法定机构应当严格控制对外投资。在保证单位正常运转和事业发展的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对外投资的,应当报区政府履行相关审批程序。法定机构不得使用财政拨款及其结余进行对外投资,不得从事股票、期货、基金、企业债券等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法定机
11、构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合理确定资产价值。第八节 相关管理第三十六条 法定机构应当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类管理,及时清理并按照规定办理结算,保证各项负债在规定期限内归还。第三十七条 法定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财务风险控制机制,规范和加强借入款项管理,严格执行审批程序,不得违反规定举借债务和提供担保。 第三十八条 法定机构发生划转、撤销、合并、分立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清算。 第三十九条 法定机构开设银行帐户需报区财税局审批。 第九节 财务报告第四十条 法定机构应当于每个季度结束后15天之内向区财税局报送财务报告;于每一年度结束后20天之内向区财税局报送年度财务报告。向其他有关的报表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 第四十一条 法定机构报送的年度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财政拨款收入支出表、固定资产投资决算报表等主表,有关附表以及财务情况说明书等。 第四十二条 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法定机构收入及其支出、结转、结余及其分配、资产负债变动、对外投资、资产出租出借、资产处置、固定资产投资、绩效考评的情况,对本期或者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