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社有价单证和重要空白凭证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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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信用社有价单证和重要空白凭证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我县有价单证、重要空白凭证的管理,保障信用社资金安全,根据农村信用社会计基本制度、海北省农村信用社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 重要空白凭证是指由信用社或单位填写金额并经签章后具有支取款项或收到款项效力的空白凭证。如支票、汇票、存单、存折、贷款收回凭证、报单等,是信用社凭以办理收付款项的重要书面依据,应视同现金管理。第三条 有价单证是指具有面值的特殊凭证,如金融债券、定额存单等,应视同现金管理。第四条 有价单证和重要空白凭证必须贯彻“印证分管、账证分管、证押分管、相互控制、相互制约”的原则。第五条 辖

2、内各分支机构必须遵守本办法,并落实和确定各岗位具体职责。第二章 有价单证的管理第六条 信用社购买的国库券、金融债券等发生资金增减变化的有价单证,必须通过表内核算,其他未发生资金增减变化的有价单证,应通过表外核算;不论表内、表外科目核算的有价单证,都应建立“有价单证分户账和登记簿”,按有价单证的种类、票面金额设立分户账和登记簿。出纳人员必须根据表内、表外科目传票办理有价单证的收付,定期核对。第八条 柜面领用时(含分支机构),应经有权人批准,管理人填制传票,领用人办理领用手续并签字,使用人员应做到人离单证装箱落锁,非营业时间入库。第九条 有价单证使用时应建立使用销号登记簿。第十条 有价单证保管人员

3、变动时,必须及时办理交接手续,抄列清单,并登记登记簿,明确责任。第十一条 已经兑付收回的有价单证,应及时加盖兑付戳记(以现金兑付的加盖现金付讫章),并按照有关规定作当日传票附件,装订归档。第十二条 有价单证填错作废时,除有特别规定的外,应加盖“作废”戳记,以作废的有价单证作附件,并剪角和号码,在销号登记簿上进行登记。第十三条 已经宣布停止使用的有价单证,应由信用社会计主管、管理人员、会计人员进行清理核对,在联社稽核部或财电部有权人员的核对核实后办理销毁,上述人员必须现场监督彻底销毁。第三章 重要空白凭证的管理 第十四条 重要空白凭证的印制、包装、调运、领用必须加强管理,明确责任,确保安全,严防

4、散失。重要空白凭证一律加印号码。第十五条 重要空白凭证一律纳入表外科目核算,设立“重要空白凭证登记簿”,并按凭证种类立户,以假定价格记帐(信用社以一元一份的假定价格记帐;),联社重要空白凭证库依假定每本一元计账,并登记凭证起讫号码。第十六条 重要空白凭证的管理要贯彻管理原则,实行专人负责,入库保管,并经常进行帐、证核对,保证帐实相符。第十七条 严禁将信用社的重要空白凭证移作他用;属于信用社签发的重要空白凭证,严禁由客户签发;不准在重要空白凭证上预先盖好印章备用。第十八条 印制管理一、农村信用社重要空白凭证采取“统一印制,分级管理”的办法,县联社、信用社不得自行印制重要空白凭证。二、重要空白凭证

5、的印制,应当根据计划进行,各单位不得因为重要空白凭证数量不足而影响正常营业,也不得过量储备。第十九条 运输重要空白凭证要由两人以上运送(不包括汽车驾驶人员),经办人员要对外保密,非正式职工不得担任此项工作,基层机构由于人员不足,难以双人运送的,由其上级管理部门负责派员运送。第二十条 保管一、县联社按安全保卫的规范要求设重要空白凭证专用库房,设专人管理,并由财电部经理监管。各营业网点设重要空白凭证专用箱柜,置于现金库房中,由出纳员保管,严格领用手续,保证帐实相符,不丢不乱。各营业柜组的重要空白凭证,于每日业务终了装箱加锁入库保管,午间休息或经管人员临时外出要装箱加锁保管。重要空白凭证不得在办公室

6、、营业厅(室)等场所堆放。二、库存重要空白凭证按种类分别放置,做到排列整齐,易于整点。内勤主任或会计主管每月应对重要空白凭证的使用、结存数量进行清查核对,并在登记簿上进行登记。三、县联社设重要空白凭证入库、出库、销毁登记簿;信用社及营业网点设重要空白凭证保管登记簿。四、信用社重要空白凭证保管登记簿由出纳员负责管理,按凭证种类设分户记载,按本登记,并详细登记凭证的起讫号码;要坚持及时登记,当日核对,保证帐实相符,即库存与重要空白凭证保管登记簿结存数相符,登记簿上的登记与表外科目分户帐相符,分户帐与总帐相符。第二十一条 出入库管理一、县联社、信用社根据供货单位发货票或“重要空白凭证领用单”,由管库

7、人员或出纳员对印制的凭证种类、数量清点验收,核对相符,然后入库,并由会计员填制表外科目借方传票,及时记帐和登记。二、县市联社、信用社发出凭证时,根据“重要空白凭证领用单”,填制表外科目贷方传票,及时记帐和登记。凭证领用单要加盖使用部门预留印鉴和会计主管人员签章。第二十二条 领用一、各业务专柜、经办员和信用网点领用重要空白凭证时,应填制“重要空白凭证领用单”,建立重要空白凭证使用销号登记簿,将领入、使用(售出)和库存份数逐项登记,保证库存份数与使用登记簿核对相符。二、外勤人员领用重要空白凭证时,填制领用单,从会计处领取,做到严格管理,专项登记,每日业务终了后交回,并认真核对使用、交回、结存的凭证

8、种类、号码、份数。对因特殊情况当日业务终了不能交回的,一定要于次日交回,并要在登记簿上注明原因。三、单位领购空白支票,应填写领用支票单,签注全部预留印鉴,经办人员要认真核对,防止冒领。单位领购空白支票,原则上每次一本,在售给单位之前,必须将单位的帐号和开户信用社全称在空白支票上加盖齐全,不得由单位自填。第二十三条 签发一、经办人员签发重要空白凭证时,要进行销号控制。属于信用社签发的重要空白凭证,严禁由客户签发,并不得预先盖好印章备用。二、使用计算机打印重要空白凭证时,只能在原有重要空白凭证上填空打印,不得自行打印凭证格式。第二十四条作废和销毁一、对内填制的重要空白凭证填错作废时,应加盖作废戳记

9、,作废凭证的号码,应在使用登记簿作废栏内注明备查,并将作废凭证附在正确传票后。二、单位销户时,要将剩余空白支票全部交回信用社,并应在销户单位帐户上领用凭证记录处注明交回空白支票张数和起讫号码备查,并对交回的空白支票立即截右上角作废或加盖作废戳记,作当日销户单位传票的附件三、重要空白凭证因格式更换需销毁时,各信用社要把库存的重要空白凭证及所辖营业网点、柜组的重要空白凭证按照领用、使用登记簿结存的数量与实际库存核对相符,按凭证种类、号码编制清单一式三份,同时在登记簿上注明,统一交由县联社集中销毁。第二十五条管理人员交接重要空白凭证管理人员的工作岗位变动,必须办理交接手续,交接人、监交人应仔细清点,

10、核对帐实,并分别在交接单上签章。管理重要空白凭证的有关责任人员未办妥交接手续前不得离职。第四章 检查监督第二十六条 建立重要空白凭证使用报告制度。凡发现重要空白凭证丢失,损毁等异常情况,必须说明原因,逐级上报。第二十七条 查库一、信用社主任每月查库时必须检查重要空白凭证是否帐实相符;会计主管人员对各种重要空白凭证的库存数与登记簿,每月至少进行两次以上的全面核对,并要有检查记录备案;各专柜人员每天与出纳员核对重要空白凭证的使用结存情况,要有详细记录,以明确责任。信用社主任、事后监督员每月要定期或不定期对信用站检查一次重要空白凭证的使用、结存情况,并要核对帐实是否相符。二、联社要加强对重要空白凭证

11、的监督检查,联社主任及会计主管人员,每年应直接或派员对所辖机构全部检查一次,并不定期组织抽查。三、联社稽核部每年对联社重要空白凭证管理不少于二次专项稽核。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 各信用社(部)未按本办法的要求落实和明确各岗位职责,在发生纠纷时以及违规操作造成后果时无法分清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相关违规人员同责处罚,造成资金损失的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并追究管理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给农村信用社造成资金损失的,根据具体情况有关责任人员应承担全额经济赔偿责任,同时给予必要的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并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本暂行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农村信用社会计基本制度、xx省农村信用社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制度规定执行。第三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由xx县农村信用合作联合社制定、解释和修订,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二六年一月一日起执行,原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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