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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珠海市交通运输行业协会章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为:珠海市交通运输行业协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名称为: Zhu Hai Communications Transportation Association,缩写为:ZHCTA。 第二条 由珠海市内从事交通运输经营、与交通运输业务密切相关的企、事业单位和社团组织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为珠海市交通运输行业提供服务,维护行业、会员的合法权益和共同利益,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在建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精神文明建设过程中,充分发挥组织、协调、服务功能,为政府和会员企业服务,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
2、规和国家政策,维护社会公德。第四条 本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珠海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并在珠海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局及其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下开展活动。第五条 本会活动地域为珠海市。第六条 本会的会址设在珠海市香洲区。第二章 业 务 范 围第七条 本会具体业务范围:(一)宣传贯彻国家交通运输业的方针政策和法规、标准、围绕本市交通运输行业的中心工作和会员企业的需求,开展各项工作,反映会员诉求,在政府与会员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二)根据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和任务,进行交通运输规划调研,并积极参与政府部门制定规划的有关活动。(三)根据交通运输行业改革开放、生产建设、科学技术、经营管理的实际需要,组织
3、课题研究,提出建议,供主管部门和交通相关行业、企事业单位科学决策时参考。(四)建立行业自律机制,制定和倡导行规行约,规范行业、企业经营行为,协调会员之间、会员与非会员之间、会员与消费者之间涉及经营活动的争议及与社会其他部门的相关事务,维护行业公平竞争,依法维护行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五)接受政府委托、承担交通运输企业等级评定;三级以下汽车客运站站级验收;客运市场供求状况调查;承担行业项目论证、规划编制、成果鉴定、生产技术可行性方案研究、评议等咨询服务工作,并组织学术讨论。也可以接受会员单位或社团组织委托的各类调研及相关工作。(六)组织开展经济技术合作、技术交流、人员培训、国内外考察和展览,推广
4、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推动交通运输的技术进步和经营管理水平的提高,促进会员企业之间的经济联合和合作。(七)收集、整理、分析、披露行业信息,组织交流学习,为政府决策提供依据,为会员提供服务。编辑行业的相关资料,主办交通运输行业自己的网站。(八)发展与同行业协会联系,开展经济技术等方面的合作与交流,加强市内外同行业协会联系与合作,密切配合,相互支持,推动协会各项工作的开展。(九)承办或完成政府、会员和有关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第三章 会 员第八条 本会会员为单位会员。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并遵守本章程;(二)自愿加入本会,并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工作和活动;(三)
5、在本市从事交通运输行业务的法人组织;(四)应具有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团法人等资格。第十条 会员入会程序:(一)向本会秘书处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三)由本会秘书处颁发会员证和会员单位牌匾。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出席会员大会,参加协会活动,接受协会提供的服务;(二)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和优惠待遇;(四)对本会工作有提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六)要求本会协助研究解决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建设、市场导向经营管理方面的课题研究或协调有关交通运输行业和企事业单位关系的权利。(七)通过协商沟通,采取多种渠道
6、,多种形式,相互支援,协作、互补、促进,实现在业务上达到共赢。(八)向交通及相关政府职能部门提出有利于交通运输行业企业发展的意见和建议。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本会章程;(二)执行本会决议;(三)依时按规定交纳会费;(四)维护本会及本行业的合法权益;(五)积极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六)及时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第十三条 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一)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不少于30000元;(二)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不少于10000元;(三)常务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不少于6000元;(四)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不少于5000元; (五)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不少于3000元。(六
7、)会员单位为了支持协会工作,自愿多缴纳会费,每年缴纳会费的次数及数额不受限制。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向本会秘书处交回会员证、会员单位牌匾。第十五条 会员不履行义务,不按时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行业协会活动的,经会长办公会议决定,取消会员资格,收回会员证书、会员单位牌匾,并在珠海市交通局公众网及协会网站予以公告。第十六条 会员如不遵守本协会章程,将由协会提出批评教育;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第十七条 上年未交会费的单位自动失去进入下届理事会资格;第十八条 连续二次未出席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单位,自动失去进入下届常务理事会资格。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
8、、罢免第十九条 本会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是本行业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协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第二十条 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 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决定协会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长、监事;(三) 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和年度财务预决算报告;(四) 审议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议;(五) 对协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六) 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七) 制订或修改章程;(八) 决定终止事宜;(九)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第二十一条 会员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务理事会表
9、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会员大会每两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第二十二条 会员大会必须有全体会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其决议应当由全体会员的过半数通过。会员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纪要,并向会员公告。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为会员大会的常设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大会的决议和协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理事会成员有义务与本会秘书处保持密切的联系,经常反映行业和会员单位的情况,积极支持本会开展活动,承担本会安排的工作并完成任务。如因工作变动等原因不能继续履行理事职责的,可由原理事
10、单位另行推荐相应领导职务的人员,经会员大会审定更换。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一) 筹备和召集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二) 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三) 决定协会具体的工作业务;(四) 制定协会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五) 制定协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金的方案;(六) 决定协会各内部机构的设置,并领导协会内部各机构开展工作;(七) 决定新申请人的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提议对会员的除名;(八)决定协会监事会负责人的聘任或解聘监事会负责人。根据监事会负责人提名,聘任或者解聘监事会成员。(九) 决定协会秘书处
11、、财务室、专业委员会及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聘任或者解聘秘书长。根据秘书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书长和协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十) 制定协会内部管理制度;(十一) 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过半数的理事(或委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或委托代表)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委托代表出席会议,应有书面委托书。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理事公告。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副会长或者秘书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
12、理事会。第二十六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经理事会授权可以行使本章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第一、二、四、五、六、七、八、九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或委托代表)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常务理事(或委托代表)过半数通过方能生效。委托代表出席会议,应有书面委托书。常务理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记录。第二十七条 本会设监事会,由会员大会通过产生。监事会由一名监事会召集人和二名监事组成。由本会常务理事会提名聘任,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不得兼任监
13、事。第二十八条 本会设秘书处、财务室和各专业委员会。各专业委员会设置有:客运专业委员会、货运专业委员会、旅游包车专业委员会、出入境专业委员会、咨询专业委员会(含专家人才库)等。视条件成熟,逐步配置。第二十九条 本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规则。程序:(一) 由本行业协会秘书处提出设立分支机构的具体方案;(二) 将具体方案提交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三) 将通过后的具体方案提交理事会审议批准。(四) 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审批。第三十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政治素质好。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二)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三)会长、副会
14、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未受到任何刑事处罚;(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七) 熟悉本行业情况,热心本协会服务,奉献精神强;(八) 具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和协调能力,管理工作经验丰富。第三十一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年龄的,必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第三十二条 本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会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第三十三条 本会设秘书长一人,采用聘任制,由理事会聘任。秘书长和会长不能在同一企业中产生。会长不得兼任
15、秘书长。第三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2/3以上代表通过,报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三十五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及会长办公会议。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参加,或根据会议研究的专项工作需要派列席代表参加。(二) 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 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四) 在会长不能行使其职权,必要时可授权常务副会长行使会长的职权,也可指定副会长或秘书长临时代行其职权(五) 其他需要由会长处理的事项。第三十六条 本会副会长
16、、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对理事会负责。秘书长为专职,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二)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决定;(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五)提名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报会长批准;(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秘书长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第三十七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 向会员大会报告年度工作。(二) 监督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三) 检查协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
17、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四)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五) 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协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三十八条 本会经费来源:(一) 会费;(二) 捐赠;(三) 政府资助;(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五) 利息;(六)其他合法收入。第三十九条 本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
18、、会员、监事有权向协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的查询,协会应及时如实答复。第四十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四十一条 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秘书长以及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协会财产的,应当退还,并在会员大会上进行检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二条 本会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第四十三条 本会会
19、计人员须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担任。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会计人员的聘用,可根据协会会计工作量情况,采用专职或者兼职形式。第四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第四十五条 本会进行年度报告、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第四十六条 本会按照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规定,于每年3月底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活动报告、财务报告和
20、本年度的活动安排。本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本会召开大型学术报告会。研讨会,展览会,举办对外交流,与境外民间组织交往,开展业内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接受境外及社会捐款等,在活动前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第四十七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聘任制,依照国家劳动法,签定劳动合同。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本会具体情况执行(具体薪酬方案由秘书处提出报常务理事会审批)。协会兼职人员应适当给予交通、通讯、加班补助,补助数额由秘书处提出意见报常务副会长、会长审批执行。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第四十八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
21、议。第四十九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五十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二)会员大会决议解散;(三)协会发生分立或合并;(四)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工作;第五十一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第五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协会应在清算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第五十三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五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第八章 附 则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经2011年3月23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第五十八条 依据章程制定完善的各项管理制度及交通运输行业自律的六项机制,同属协会的法规性文件,要求严格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