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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防止火灾事故1.1防止火灾事故重点要求为了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应逐项落实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DL502793)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并重点要求如下:为了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应逐项落实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DL502793)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并重点要求如下:1.1.1 电缆防火1.1.1.1 新、扩建工程中的电缆选择与敷设应按火力发电厂与变电所设计防火规范(GB50229-l996)和火力发电厂设计技术规程中的有关部分进行设计。严格按照设计要求完成各项电缆防火措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1.1.1.1.1 新、扩建工程中的电缆选择和敷均按火力发电厂与变电所设计防火规范和火力发电厂设计技术规程的
2、有关部分的要求进行选型和设计。1.1.1.1.2 在安装施工过程中,大部分电缆沟内的防火措施没有按设计要求进行施工,存在防火措施不完善的隐患,针对这一重大隐患,大唐公司已批准2006年对电缆沟进行综合治理,完善防火功能,此项工程预计2006年底将能够完成.1.1.1.1.3电气、热控、继保专业电缆系统维护、防火检查、治理工作必须定期开展,专业应制定电缆维护、检查及防火、报警制度,明确电缆系统的维护标准、维护周期。1.1.1.2 主厂房内架空电缆与热体管路应保持足够的距离,控制电缆不小于0.5m,动力电缆不小于1m。1.1.1.2.1新、扩建工程施工中应加强监督检查,使厂房内架空电缆与热体管路应
3、保持足够的距离,控制电缆不小于0.5m,动力电缆不小于1m。1.1.1.2.2 在技术改造等工程新敷设电缆,必须保证架空电缆与热体管路应保持足够的距离,控制电缆不小于0.5m,动力电缆不小于1m。1.1.1.2.3生产运行中,对主厂房内进行定期(每半年1次)普查,对不符合厂房内架空电缆与热体管路的距离要求的进行限期整改。1.1.1.3 在密集敷设电缆的主控制室下电缆夹层和电缆沟内,不得布置热力管道、油气管以及其他可能引起着火的管道和设备。1.1.1.3.1 在密集敷设电缆的主控制室下电缆夹层和电费沟内,没有布置热力管道和油气管道以及其它可能引起着火的管道和设备.1.1.1.3.2 对于个别的电
4、缆布置不符合火力发电厂与变电所设计防火规范和火力发电厂设计技术规程要求的要采取有效的隔离措施。1.1.1.4 对于新建、扩建的火力发电机组主厂房、输煤、燃油及其他易燃易爆场所,宜选用阻燃电缆。1.1.1.4 托电机组主厂房、输煤、燃油及其它易燃易爆场所,全部选用阻燃电缆.1.1.1.5 严格按正确的设计图册施工,做到布线整齐,各类电缆按规定分层布置,电缆的弯曲半径应符合要求,避免任意交叉并留出足够的人行通道。1.1.1.5 按正确的设计图施工,布线整齐,各类电缆能够作到分层放置,电缆的弯半径符合要求。对部分电缆沟内存在交叉现象,这一施工缺陷将在2006年内进行的电缆沟综合治理工程中进行治理和解
5、决.1.1.1.5.2新敷设电缆必须做到布线整齐,电缆分层布置,电缆的弯曲半径应符合要求,避免任意交叉并留出足够的人行通道。1.1.1.6 控制室、开关室、计算机室等通往电缆夹层、隧道、穿越楼板、墙壁、柜、盘等处的所有电缆孔洞和盘面之间的缝隙(含电缆穿墙套管与电缆之间缝隙)必须采用合格的不燃或阻燃材料封堵。1.1.1.6.1 控制室、开关室、计算机室等通往电缆夹层、隧道、穿越楼板、墙壁、柜、盘等处的所有电缆孔洞和盘面之间的缝隙(含电缆穿墙套管与电缆之间缝隙)全部都采用合格的阻燃材料封堵.1.1.1.6.2机组正常运行时,定期(每月1次)检查控制室、开关室、计算机室等通往电缆夹层、隧道、穿越楼板
6、、墙壁、柜、盘等处的所有电缆孔洞,对存在封堵不严密等部位在3日内整改完。1.1.1.7 扩建工程敷设电缆时,应加强与运行单位密切配合,对贯穿在役机组产生的电缆孔洞和损伤的阻火墙,应及时恢复封堵。1.1.1.7.1 扩建工程敷设电缆时,密切与运行单位配合,对贯穿在役机组产生的电缆孔洞和损伤的阻火墙,及时恢复、封堵.1.1.1.8 电缆竖井和电缆沟应分段做防火隔离,对敷设在隧道和厂房内构架上的电缆要采取分段阻燃措施。1.1.1.8 对电缆沟未按设计要求做防火隔离措施、防火间隔的,此重大隐患将在2006年内进行的电缆沟综合治理项目中必须彻底解决.1.1.1.8.1对定期(每月1次)进行检查,确保电缆
7、竖井和电缆沟分段做防火隔离,对敷设在隧道和厂房内构架上的电缆要采取分段阻燃措施。1.1.1.8.2因机组检修和技术改造等工作造成电缆竖井和电缆沟的防火隔离设施破坏,必须在项目结束的同时完善防火设施。1.1.1.9 靠近高温管道、阀门等热体的电缆应有隔热措施,靠近带油设备的电缆沟盖板应密封。1.1.19.1 靠近高温管道、阀门等热体的电缆均设置隔热措施,靠近带油设备的电缆沟盖板均进行严密的密封,保证电缆沟内不进油。1.1.1.9.2结合机组大小修,对靠近电缆的高温管道、阀门等热体的保温进行全面检查和治理,防止高温管道保温脱落造成电缆火灾。1.1.1.9.3新增电缆敷设时,确保与热体足够的安全距离
8、,如距离达不到要求时,必须采取隔热措施。1.1.1.10 应尽量减少电缆中间接头的数量。如需要,应按工艺要求制作安装电缆头,经质量验收合格后,再用耐火防爆槽盒将其封闭。1.1.1.10.1 目前托电厂区内只有少数几个电缆有中间头,并且均不在电缆桥架和电缆沟内,全部是直埋在地下的电缆,电缆头的制作均符合工艺要求,并经验收合格,但考虑到没有可能影响其它电缆,故没有采用耐火防爆槽盒将其封闭.1.1.1.11 建立健全电缆维护、检查及防火、报警等各项规章制度。坚持定期巡视检查,对电缆中间接头定期测温,按规定进行预防性试验。1.1.1.11.1 建立健全电缆维护、检查和防火、报警等各项规章制度,定期巡视
9、检查,对电缆定期进行测温,并严格按规定的预防性试验周期进行试验。1.1.1.12 电缆沟应保待清洁,不积粉尘,不积水,安全电压的照明充足,禁止堆放杂物。锅炉、燃煤储运车间内架空电缆上的粉尘应定期清扫。1.1.1.12.1 电缆沟应清洁、不积粉尘。对有轻微积水现象和无安全照明的电缆沟必须进行治理。1.1.1.12.2锅炉制粉系统、燃煤储运间、输煤系统、靠近锅炉本体附近的架空电缆上的粉尘应(每月)定期清扫一次。1.1.2 汽机油系统防火(油系统防火的重点工作是防止油系统漏泄点)1.1.2.1 油系统应尽量避免使用法兰连接,禁止使用铸铁阀门。1.1.2.1.1 对托电公司现仍有机组处于基建阶段的实际
10、情况,由生产准备人员与基建配合完成油管道及焊口清册工作;1.1.2.1.2 在油系统管道、阀门安装前与施工监理共同现场验收预安装阀门均应为钢质材料,发现使用铸铁阀门立即进行更换整改,严禁铸铁阀门投入系统使用;1.1.2.1.3 已经投入生产的各机组,对基建遗交的安装记录进行理顺,对法兰及管道焊口清册不全面的及时进行补充归档;1.1.2.1.4 对目前运行机组各油系统安装所有阀门进行统计,已经安装于系统中的铸铁阀门首先进行日常有针对性的点检,对发生漏泄的可能因素进行倾向性管理,及时利用机组检修或系统停运机会进行更换;1.1.2.1.5 对在油系统进行局部改造等工作时,根据具体的管道及阀门布置位置
11、优先选择使用焊接连接。1.1.2.2 油系统法兰禁止使用塑料垫、橡皮垫(含耐油橡皮垫)和石棉纸垫。1.1.2.2.1 针对托电现有机组处于基建阶段,从基建入手配合施工监理对油系统法兰所使用的密封材料进行严格控制,同时保证垫片的安装质量,从安装阶段禁止使用塑料垫、橡皮垫和石棉纸垫;1.1.2.2.2 在完善油系统法兰清册的同时,对可判断油系统在装法兰密封垫片为非标准材质时及时列入油系统动态管理台帐,安排计划更换处理;1.1.2.2.3 日常消缺及机组计划检修过程中,凡对油系统法兰进行解体时密封垫片必须进行更换,同时满足材料选用要求。1.1.2.3 油管道法兰、阀门及可能漏油部位附近不准有明火,必
12、须明火作业时要采取有效措施,附近的热力管道或其他热体的保温坚固完整,并包好铁皮。1.1.2.3.1 主汽轮机、小汽轮机机头下部和正对高温蒸汽管道的油系统法兰在安装时采用止口法兰;1.1.2.3.2 油管道与蒸汽管道相邻安装时其净距离不小于150mm;1.1.2.3.3 油管道法兰、阀门及可能漏油部位附近必须进行明火作业时,应首先开据一级动火工作票,清除动火地点附近其它易燃易爆物品,作业前工作地点附近准备必要的消防器材,确认附近热力管道或其他热体的保温完整,必要时对附近油系统进行物理隔离。1.1.2.4 禁止在油管道上进行焊接工作。在拆下的油管上进行焊接时,必须事先将管子冲洗干净。1.1.2.4
13、.1 日常维护消缺及检修过程中凡需在油管道上进行焊接,绝对禁止直接进行,应事先将油管道从系统中隔离并拆下且进行清洗干净后方可焊接;1.1.2.4.2 在油管道上进行过的所有焊接均应有焊接工艺卡,施工过程严格执行质量监督计划且做100%焊口检验,发现问题及时进行返工处理;1.1.2.4.3 每次机组大、小修前安排油系统管道磨损和焊缝质量检验,做好抽查记录台帐,发现问题立即进行处理且重新检验合格。1.1.2.5 油管道法兰、阀门及轴承、调速系统等应保持严密不漏油,如有漏油应及时消除,严禁漏油渗透至下部蒸汽管、阀保温层。1.1.2.5.1 对于托电公司现基建安装机组,从事机组移交前生产准备人员积极配
14、合施工监理,对预安装的油道法兰、阀门及轴承、调速系统等安装工作进行严格监督,做好质量验收工作,从基建安装阶段杜绝油系统漏泄事件发生。1.1.2.5.2 对于运行机组或即将投产机组,组织设备专责人对自已所管辖油系统进行密封点统计成册,做好油系统密封点台帐,台帐内容至少应包括密封点名称、位置、现安装密封形式等。1.1.2.5.3 对于运行机组油系统专责人应及进完善、更新现存漏泄点台帐,并逐一做好漏泄点消除计划。专业管理人员定期对设备专责人所制定的漏泄点消除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检查,监督其落实有效,同时督促油系统设备专责人对现存暂时具备彻底消除的漏泄定期跟踪,做好接油及擦拭措施,尤其以漏泄点下方有
15、高温热体的为主。如因漏泄造成蒸汽管、阀门等高温热体保温污染,应立即组织对其保温进行更换处理。1.1.2.5.4 将油系统管道、阀门附近的蒸汽管道、阀门等高温热体做为点检的日常工作项目,在检查是否存漏泄的同时,对其附近的保温设备表面是否存在超温现象进行定期检查,发现不符合要求及时组织进行处理。1.1.2.6 油管道法兰、阀门的周围及下方,如敷设有热力管道或其他热体,这些热体保温必须齐全,保温外面应包铁皮。1.1.2.7 检修时如发现保温材料内有渗油时,应消除漏油点,并更换保温材料。1.1.2.8 事故排油阀应设两个钢质截止阀,其操作手轮应设在距油箱5m以外的地方,并有两个以上的通道,操作手轮不允
16、许加锁,平时应加铅封,应挂有明显的“禁止操作”标志牌。1.1.2.8.1 托电公司各机组主、小机组油箱及各储油箱的事故排油阀由基建移交后生产后均设置两个钢质截止阀门,但由于安装问题,1-6号机组主油箱、小机油箱、储油箱等事故放油阀距油箱距离均不符合要求,通过已经完成的1-4号机组的小修,上述问题已经消除,将各事故放油阀移位到距油箱5m以外地方。对于5、6号机组,2006年度小修必须进行整改。1.1.2.8.1 对于事故排油阀防护工作,托电公司采取的措施为,将各事故放油阀用经过薄钢板加工而成的金属罩壳罩住,其外喷制“事故排油阀、禁止操作”字样。1.1.2.8.3 对于正处于基建阶段的7、8号机组
17、对应油箱的事故排油阀,通过工作联系的方式给基建单位及监理下发整改建议,要求在事故排油阀安装时保证操作手轮设在距油箱5m以外的地方,并加装铅封。1.1.2.9 油管道要保证机组在各种运行工况下自由膨胀。1.1.2.9.1 对于托电公司现正处于基建安装阶段的机组,从事机组移交前生产准备的工作人员与施工监理配合,对预安装的油系统管道安装工作进行严格监督,防止安装后的油系统管道存在可能膨胀受阻现象。1.1.2.9.2 现运行机组将油系统管道的定期检查列入点检计划,定期对油系统管道冷、热态的实际状态进行检查对比,完善油系统管道清册,特别注明各油系统管道穿越楼板、墙壁等位置空间记录,同时杜绝集中布置的油系
18、统管道存碰磨的现象。1.1.2.10 机组油系统的设备及管道损坏发生漏油,凡不能与系统隔绝处理的或热力管道已渗入油的,应立即停机处理。1.1.2.10.1 建立油系统系统密封点清册,建立油系统现存漏泄点动态治理台帐,专业管理人员定期对设备系统专责人制定的油系统漏点消除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对暂时不具备条件处理的油系统渗点,及时做好接油或定期擦拭处理,防止漏油四溢,同时绝对禁止漏油造成污染,对已经造成的漏油进入热力管道的立即进行更换保温处理。1.1.2.10.2 油系统发生漏泄事件后,由于漏泄量超出渗油状态标准,且漏泄程度已经达到必须短时间定期进行补油程度时无法使用常规检修手段处理,应及时
19、汇报安排停机处理。1.1.3 燃油罐区及锅炉油系统防火1.1.3.1 严格执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第四章的各项要求。1.1.3.2 储油罐或油箱的加热温度必须根据燃油种类严格控制在允许的范围内,加热燃油的蒸汽温度,应低于油品的自燃点。1.1.3.2.1定期检测储油罐或油箱的温度,保证温度在燃油种类允许的范围内。1.1.3.2.2定期进行储油罐或油箱冷却系统的试用,保证整个能够正常使用。1.1.3.2.3在储油罐或油箱温度升高的情况下,及时投用冷却系统,以使温度降到允许范围内。1.1.3.2.4定期检测加热燃油蒸汽的温度,保证温度低于油品的自燃点。1.1.3.3 油区、输卸油管道应
20、有可靠的防静电安全接地装置,并定期测试接地电阻值。1.1.3.3.1应在油区输卸油管道安装防静电安全接地装置,并保证安全可靠。1.1.3.3.2定期对接地装置进行接地电阻值的测量。1.1.3.4 油区、油库必须有严格的管理制度。油区内明火作业时,必须办理明火工作标,并应有可靠的安全措施。对消防系统应按规定定期进行检查试验。1.1.3.4.1建立油区、油库管理制度。1.1.3.4.2油区进行动火作业时,应严格按照规定办理一级动火工作票,并按照检测可燃气体浓度,消防人员及消防车到位进行监督。1.1.3.4.3按照托电公司的重要操作规定,各级管理人员必须到岗到位。1.1.3.5 油区内易着火的临时建
21、筑要拆,禁止存放易燃物品。1.1.3.5.1制定油库区进出制度。1.1.3.5.2禁止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油区。1.1.3.6 燃油罐区及锅炉油系统的防火还应遵守第1.2.4、l.2.6、l.2.7条的规定。1.l.3.7 燃油系统的软管,应定期检查更换。1.1.3.7.1建立燃油系统设备台帐,制定定期检验表,详细记录每次的检验记录。1.1.3.7.2燃油系统的设备附近,均必须严禁烟火,严禁放置易爆易燃物品,并应设“严禁烟火”的标示牌。在燃油系统的设备的附近,应备有必要的消防设备。1.1.3.7.3禁止与工作无关的人员进入燃油系统的设备区域。1.1.3.7.4燃油系统设备的检修工作必须由两人以上担
22、任,不允许单人进行检修作业。1.1.3.7.5燃油系统设备检修工作如需动火,在动火工作前,必须办理动火工作票,消防监护人在动火工作票上签字,下令允许开始动火后方可开始动火,专职消防监护人必须始终在现场监护,动火中发生异常情况,应服从专职消防监护人员的指挥。1.1.3.7.6各级审批人员: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许可人、工作负责人、消防监护人、动火执行人必须认真履行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第3.0.4.4条中所列的安全责任。1.l.4 制粉系统防火1.l.4.1 严格执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有关锅炉制粉系统防爆的有关规定。1.1.4.1.1要坚持执行停炉前煤粉清空制度。1.1.4.1.2根据
23、煤种控制磨煤机出口温度,制粉系统停止后,对输粉管道要充分进行抽粉;停运时对煤粉仓实行充氮或二氧化碳保护。1.1.4.1.3加强燃用煤种的煤质分析和配煤管理,燃用易自燃的煤种应及早通知运行人员,以便监视和巡查,发现异常及时处理。1.1.4.1.4制粉系统煤粉爆炸事故后,要找到积粉着火点,采取针对性措施消除积粉。必要时可改造管路。1.l.4.2 及时消除漏粉点,清除漏出的煤粉。清理煤粉时,应杜绝明火。1.1.4.2.1加强缺陷管理。对制粉系统中的漏点,应立即通知相关人员组织检修队伍在24小时内予以消除,并将现场所漏煤粉彻底清理。1.1.4.2.2 应对各磨煤机顶部及粉管上积粉每周进行一次彻底清理。
24、清理时应使用吸尘设备,防止清理时煤粉飘散。清理出的积粉应装入编织袋,及时运至指定地点。1.1.4.2.3制粉系统附近配备有足够的消防设备,运行时检修有员不得动用电、火焊禁止有明火接近正在运行的制粉系统。1.l.4.3 磨煤矿机出口温度和煤粉仓温度应严格控制在规定范内,出口风温不得超过煤种要求的规定。1.1.4.3.1运行中的制粉系统磨煤机出口温度应保持在70-80,监盘人员发现其不正常升高时应分析原因并适当降低磨煤机入口一次风温度。如通过调整未见磨煤机出口温度降低,应手动紧急停止磨煤机和给煤机运行。紧急关闭磨煤机入口快关门和磨煤机出口门,在5s内停止向炉膛送粉。关闭一次风冷、热风门。开磨煤机蒸
25、汽消防电动门投入消防蒸汽。待磨煤机内部温度降至60以下,按正常停磨程序关闭消防蒸汽,检修人员办理检修工作票后进入磨煤机内部进行检查。1.1.4.3.2磨煤机运行过程中如发现磨煤机出口温度低于70以下,应及时适当提高磨煤机入口一次风温度、降低给煤量,防止煤粉管堵塞。如通过调整后温度仍然呈下降趋势,则应立即停运磨煤机及给煤机,对磨煤机及其粉管进行彻底吹扫。吹扫风量大于70T/H,且磨煤机出口温度应低于70,直至磨煤机出入口压差小于1Kpa,才能按照正常启动程序再次启动磨煤机。1.1.4.3.3磨煤机运行过程中如发现其出口压力与磨煤机出口温度均下降,应及时适当加大一次风量、提高一次风温度和降低给煤量
26、。如通过调整仍未见效,则应立即停运磨煤机及给煤机,关闭磨煤机出入口挡板。检修人员办理检修工作票对磨煤机内部进行检查,清理一次风室、回粉管内积粉和折向门上异物。检修人员对清理出的杂物应及时运至指定地点。1.1.4.3.4值长、单元长、机组长及时了解煤质变化情况,根据煤质和磨煤机工况调整磨出口温度和压力。1.1.5防止氢气系统爆炸着火1.1.5.1 严格执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中“氢冷设备和制氢、储氢装置运行与维护”的有关规定。1.1.5.1.1 托电公司各氢冷发电机的冷却介质,由氢气换为二氧化碳,或由二氧化碳换为氢气的操作,有专门的置换规程。在置换过程中,注意取样与化验工作的正确性
27、,防止误判断。1.1.5.1.2 发电机氢冷系统和制氢设备中的氢气纯度和含氧量,在运行中必须按专用规程的要求进行分析化验。在制氢电解槽氢气出口管上应有带报警的氢中含氧量在线监测仪表。氢纯度和含氧量必须符合规定标准;发电机氢冷系统中氢气纯度应不低于96%,含氧量不应超过2%;制氢设备氢气系统中,气体含氢量不应低于99.5%,含氧量不应超过0.5%。如果达不到标准,应立即进行处理,直到合格为止。1.1.5.1.3 制氢电解槽和有关装置(如压力调整器等)必须定期进行检修和维护,保持正常运行,保证氢气的纯度符合规定。值班室内应设有带报警的压力调整器液位监测仪表,压力调整器发生故障时应停止电解槽运行。托
28、电公司制氢站现有两套制氢装置,其中一号制氢装置于2005年下半年进行了一次定期检修,二号机制氢装置将于06年度4月份开始进行定期检修。1.1.5.1.4 氢冷发电机的轴封必须严密,当机内充满氢气时,轴封油不准中断,油压应大于氢压,以防空气进入发电机外壳内或氢气充满汽轮机的油系统中而引起爆炸。主油箱上的排烟机,应保持经常运行。如排烟机故障时,应采取措施使油箱内不积存氢气。1.1.5.1.5为了防止因阀门不严密发生漏氢气或漏空气而引起爆炸,当发电机为氢气冷却运行时,补充空气的管路必须隔断,并加严密的堵板。1.1.5.1.6氢冷发电机的排氢管必须接至室外。排氢管的排氢能力应与汽轮机破坏真空停机的情走
29、时间相配合。1.1.5.1.7制氢室内和其他装有氢气的设备附近,均必须严禁烟火,严禁放置易爆易燃物品,并应设“严禁烟火”的标示牌。储氢罐周围(一般在10米以内)应设有围栏,在制氢室中和发电机的附近,应备有必要的消防设备。1.1.5.1.8 禁止与工作无关的人员进入制氢室。1.1.5.1.9禁止在制氢室中或氢冷发电机与储氢罐近旁进行明火作业或做能产生火花的工作。工作人员不准穿有钉子的鞋。如必须在氢气管道附近进行焊接或点火的工作,应事先经过氢量测定,证实工作区域内空气中含氢量小于3%并经公司主管生产的领导(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工作。制氢室内的管道、阀门或其他设备发生冻结时,应用蒸气或热水解冻,禁止
30、用火烤。为了检查各连接处有无漏氢的情况,可用仪器或肥皂水进行检查,禁止用火检查。1.1.5.1.10储氢设备(包括管道系统)和发电机氢冷系统进行检修前,必须将检修部分与相连的部分隔断,加装严密的堵板,并将氢气置换为二氧化碳,按照1.1.5.1.9条规定办理手续后,方可进行工作。1.1.5.1.11排出带有压力的氢气、氧气或向储氢罐、发电机输送氢气时,应均匀缓慢地打开设备上的阀门和节气门,使气体缓慢地放出或输送。禁止剧烈地排送,以防因摩擦引起自燃。1.1.5.1.12 气瓶应直立地固定在支架上,不要受热,并尽量避免直接受日光照射。储氢罐上应涂以白色。储氢罐上的安全门应定期校验,保证动作良好。关于
31、气瓶的搬运、储存和使用中的其他注意事项,应遵守本规程第十二章第3节的有关规定。1.1.5.1.13 油脂和油类不准和氧气接触,以防油剧烈氧化而燃烧。进行制氢设备的维护工作时,手和衣服不应沾有油脂。1.1.5.1.14 制氢室中应备有橡胶手套和防护眼镜,以供进行与碱液有关的工作时应用,还应备有稀硼酸溶液,以供中和溅到眼睛或皮肤上的碱液。1.1.5.1.15 制氢室着火时,应立即停止电气设备运行,切断电源,排除系统压力,并用二氧化碳灭火器灭火。由于漏氢而着火时,应用二氧化碳灭火并用石棉布密封漏氢处不使氢气逸出,或采用其他方法断绝气源。1.1.5.1.16 不要用水碰触电解槽,禁止用两只手分别接触到
32、两个不同的电极上。1.1.5.1.17在发电机内充有氢气时或在电解装置上进行检修工作,应使用铜制的工具,以发生火花;必须使用钢制工具时,应涂上黄油。1.1.5.1.18 制氢室和机组的供氢站应采用防爆型电气装置。并采用木制门窗,门应向外开,室外还应装防雷装置。所有电气设备的运行维护以及检修工作中的安全注意事项,应遵守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发电厂和变电所电气部分)的有关规定。现托电公司制氢站的门窗均为向内开的,该项不符合要求,专业已经与土建人员制定了06年度的整改计划,准备更换为向外开门窗。1.1.5.2 氢冷系统和制氢设备中的氢气纯度和含氧量必须符合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GB 4962-85)。1
33、.1.5.2.1 输入系统的氢气含氧量不应超过0.5%。1.1.5.2.2 氢系统运行时不得敲击,不准带压修理和紧固,不得超压,严禁负压。1.1.5.2.3 设备、管道和阀门等连接点漏泄检查时,可采用肥皂水和携带式可燃性气体防爆检测仪,禁止使用明火。1.1.5.2.4 不准在室内进行排放氢气。吹洗置换,放空降压,必须通过放空管排放。1.1.5.2.5 当氢气发生大量泄漏和聚积时,应立即切断气源,进行通风,不能进行可能发生火花的一切操作。1.1.5.2.6 新安装或大修后的氢气系统必须做耐压试验、清洗和气密封试验,符合有关要求方可投入使用。1.1.5.3 在氢站或氢气系统附近进行明火作业时,应有
34、严格的管理制度。明火作业的地点所测量空气含氢量应在允许范围内,并经批准后才能进行明火作业。待添加的隐藏文字内容21.1.5.3.1进入制氢站的所有人员必须出示相关证件,交出火种,并办理登记手续,进入氢站前要先用手触摸一下氢站门前的静电球,放电后方可入内;运行值班人员凭运行胸卡进入制氢站;检修维护人员凭检修胸卡进入制氢站;除运行值班人员和检修维护巡检人员外,其他人员不得随意进入制氢站;确因工作需要时,必须经发电部领导或上一级领导批准,并通知值班人员后方可入内;外来参观人员必须经公司对口接待单位出示有关证明,向安监部领取参观证,由接待部门人员陪同进入制氢站。1.1.5.3.2进入制氢站前应触摸防静
35、电接地板,消除静电,严禁穿带有铁掌的鞋和化纤衣服或能产生静电火花的衣服进入制氢站。1.1.5.3.3 严禁将火种、易燃、易爆物品及金属工具带入制氢站。1.1.5.3.4 严禁酒后进入制氢站。1.1.5.3.5严禁电瓶车、履带式车辆进入制氢站;无特殊原因,任何车辆不得靠近氢站,在氢站外五米范围内机动车不得逗留;如生产需要,出入制氢站机动车辆必须事先通知安监部,出入制氢站机动车辆的排汽管必须加戴防火罩,配备导静电接地装置,随车人员必须服从门卫或值班人员的管理,否则门卫或值班人员有权责令其退出制氢站,并通知公司安监部。1.1.5.3.6对违反上述制度条款的人员,制氢站门卫有权劝阻并拒绝其进入制氢站,
36、劝阻无效时,应立即报告公司安监部。1.1.5.3.7制氢站内严禁使用手机、传呼机、对讲机等无线电装置,进入氢站前必须先用手触摸静电球,放电后方可入内。1.1.5.3.8 制氢站内及制氢站围栏外10米内严禁烟火。1.1.5.3.9进入制氢站检修及施工作业时,必须向制氢站当值值班人员出示工作票,经值班人员核查无误并做好相应措施后,方可开展检修及施工作业;非明火的设备检修,拆开与其它设备连接的管道时,应先加堵板或关紧连接阀门,将氢气放空,并用氮气置换,经检测含氢量在0.5%以下,方能开始拆卸检修。1.1.5.3.10 进入制氢站检修及施工需明火作业时,必须提前一天办理一级动火工作票,经运行值长、公司
37、消防主管、安监部长、总工程师(或生产副总经理)逐级审批后,方可进行动火作业。1.1.5.3.11 制氢站动火工作前,必须首先对动火工作区域内空气中的含氢量进行检测,含氢量不得超过0.1%,合格后,消防监护人在动火工作票上签字,下令允许开始动火后方可开始动火,动火过程中应每隔24小时测定一次现场空气中的含氢量浓度是否合格,专职消防监护人必须始终在现场监护,动火中发生异常情况,应服从专职消防监护人员的指挥。1.1.5.3.12 各级审批人员: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许可人、工作负责人、消防监护人、动火执行人必须认真履行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第3.0.4.4条中所列的安全责任。1.1.5.3.13 制氢站内
38、一切电气设备的维修,都必须停电进行。1.1.5.4 制氢场所应按规定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并按时检查和试验。1.1.5.4.1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或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消火栓,不得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堵塞消防通道。1.1.5.4.2 消防工作必须贯彻“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制氢站设备的运行消防管理、消防器材的日常维护管理归口发电部负责;制氢站设备(包括消防系统设备)的检修维护消防管理归口工程设备部负责;制氢站消防工作的监督管理及消防器材的定期更换管理归口安监部负责。1.1.5.5 密封油系统平衡阀、压差阀必须保证动作灵活、可靠,密封瓦间隙必须调整合格。1.1.5
39、.5.1 托电公司发电机密封油系统为单流环式密封瓦结构,发电机端部密封由一只压差阀自动调整油压跟踪发电机内氢,使得密封瓦供油压力始终高于发电机内氢压力0.050.02MPa。1.1.5.5.2 密封油系统压差阀每年度随机组小修进行一次检查,确保压差阀正常运行中灵活、可靠。同时密封瓦磨损状况随机组小修进行检查测量,超出范围及时进行修复或更换处理。1.1.5.6 空、氢侧备用密封油泵应定期进行联动试验。1.1.5.6.1 托电公司发电机密封油系统为单流环式密封瓦结构,发电机密封油系统安装有主密封油泵两台,正常运行一台备用,另设置一台直流事故油泵。主密封油泵的切换和直流密封油泵的启动试验工作由运行人
40、员每月18日白班,操作人由主值或副值进行,由单元长或主值进行监护,直流密封油泵连续运行时间应大于20min.1.1.6 防止输煤皮带着火1.1.6.1 输煤皮带停止上煤期间,也应坚持巡视检查,发现积煤、积粉应及时清理。1.1.6.2 煤垛发生自燃现象时应及时扑灭,不得将带有火种的煤送入输煤皮带。1.1.6.3 燃用易自燃煤种的电厂应采用阻燃输煤皮带。1.1.6.4 应经常清扫输煤系统、辅助设备、电缆排架等各处的积粉。1.l.6.5 必须有完善的消防设施和建立训练有素的群众性消防组织,加强管理,力求在起火初期及时发现,及时扑灭;并使当地公安部门了解掌握电业部门火灾抢救的特点,以便及时扑救。1.1
41、.6.6 在新、扩建工程设计中,消防水系统应同工业水系统分开,以确保消防水量、水压不受其他系统影响;消防泵的备用电源应由保安电源供给。1.1.6.7 发供电生产、施工企业应配备必要的正压式空气呼吸器,以防止灭火中人员中毒和窒息。1.2 实施重点1.2.1 采取可靠措施,杜绝因电缆着火造成两台及以上机组停运。1.2.1.1 升压站电缆沟存在隐患,防火阻燃措施不完善,2006年公司重大技术改造中将进行改造.1.2.2 电缆应做防火措施,电缆沟井应设火灾防护系统,并进行分区;电缆孔洞采取有效的封堵措施,防止火灾扩大,杜绝火灾二次危害。1.2.2.1 电缆沟防火措施不完善,电缆孔洞封堵较好,防火阻燃措
42、施不完善,没有设置防火门,上述存在的问题将在2006年电缆沟综合治理项目中得以解决.1.2.3 保安电源、直流电源、润滑油泵、消防水泵、事故照明、盘车等电缆应采用阻燃电缆,在危急情况下,确保人身安全和设备安全。1.2.3.1 上述电缆均为阻燃电缆.1.2.4 高温管道、油系统、点火枪下部、制粉系统等易燃易爆附近电缆应做采取防火阻燃措施,制定定期检查制度。1.2.4.1 高温管道、油系统、点火枪下部、制粉系统等易燃易爆附近电缆都做了防火阻燃措施,并定期清扫。1.2.5 加强电缆异动、运行管理和监视。1.2.5.1 电缆异动均按规定的程序办理了相应的手序,运行人员定期进行巡检。1.2.6 穿墙(或地板、铁板)等油管道应有套管,不允许在套管内有焊缝,加强对材质和焊缝的检查监督。1.2.7 严格执行动火工作票制度,特别是加强油系统、氢气系统、制粉系统、输煤系统的动火作业管理;油系统动火前要吹扫;氢气系统动火前后应置换排放合格;制粉系统、输煤系统动火工作前,清理积煤积粉,动火结束后,及时清理火种。1.2.8 汽轮机、发电机两端应设防腐油箱,油系统严禁带压堵漏。1.2.9 控制制氢设备、系统和空气中的含氢、含氧量;确保密封油系统完好运行。1.2.10 加强电缆火灾防护系统的维护管理和消缺工作。1.2.11 确保消防水泵两路相互独立的电源,强化人员的消防培训。1.3 防止火灾事故检查执行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