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油站事故隐患自查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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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加油站事故隐患自查标准I级隐患II级隐患III级隐患IV级隐患自查标准项具体描述参考依据安全基础管理资质证照营业执照企业应依法依规取得有关部门核发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企业营业许可。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六条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三十三条保险工伤社会保险企业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吉林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第十八条企业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

2、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风险抵押金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或者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管理机构危险物品的经营企业,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法第十九条安全生产责任制单位主要负责人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1.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2.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3.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4.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5.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6.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安

3、全生产法第十七条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负责。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责任内容和考核奖惩等事项。吉林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第四条、第五条部门、岗位职责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必须依法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主要包括:1.主要负责人、其他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2.职能部门及其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3.车间、班组及其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4.其他各岗位及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吉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条。I级隐患II级隐患III级隐患IV级隐患自查标准项

4、具体描述参考依据安全基础管理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应当涵盖生产经营的各岗位、各环节和全体从业人员,并适时修订完善。并保障有效落实。至少包括:1.安全生产职责;2.识别和获取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3.安全生产会议管理;4.安全生产费用;5.安全生产奖惩管理;6.管理制度评审和修订;7.安全培训教育;8.特种作业人员管理;9.管理部门、基层班组安全活动管理;10.风险评价;11.隐患治理;12.重大危险源管理;13.变更管理; 14.事故管理;15.防火、防爆管理,包括禁烟管理;16.消防管理;17.仓库、罐区安全管理;18.关键装

5、置、重点部位安全管理;19.生产设施管理,包括安全设施、特种设备等管理;20.监视和测量设备管理;21.安全作业管理,包括动火作业、进入受限空间作业、临时用电作业、高处作业、起重吊装作业、破土作业、断路作业、设备检维修作业、高温作业、抽堵盲板作业管理等;2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包括剧毒化学品安全管理及危险化学品储存、出入库、运输、装卸等;23.检维修管理;24.生产设施拆除和报废管理;25.承包商管理;26.供应商管理;27.职业卫生管理,包括防尘、防毒管理;吉林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第六条、第七条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2008)第5.3.3条I

6、级隐患II级隐患III级隐患IV级隐患自查标准项具体描述参考依据安全基础管理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28.劳动防护用品(具)和保健品管理;29.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管理;30.应急救援管理;31.安全检查管理;32.自评;33.各岗位安全和职业健康操作规程。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管理储存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根据本企业工艺特点,装备功能完善的自动化控制系统,严格工艺、设备管理。对使用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企业的生产储存装置,应装备自动化控制系统,实现对温度、压力、液位等重要参数的实时监测。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名录的通知(

7、安监总管三201195号)建设项目“三同时”管理确保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安监总局令第45号)考核、激励和约束机制企业应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机制,对各级管理部门、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安全职责的履行情况和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实现情况进行定期考核,予以奖惩。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2008)5.3.3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激励和约束机制,对安全生产先进部门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惩处违章、违纪行为。对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吉林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第三十条企业安

8、全生产费用的提取、使用企业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须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吉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五条吉林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第十七条企业应当确保本单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安全生产投入应当纳入本单位年度经费预算。企业应按照规定的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范围,合理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建立安全生产费用台账。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2008)5.1.5I级隐患II级隐患III级隐患IV级隐患自查标准项具体描述参考依据安全基础管理安全管理制度

9、安全培训教育管理危险化学品企业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安全条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从业人员应当接受教育和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作业;对有资格要求的岗位,应当配备依法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四条安全培训应当按照规定的安全培训大纲进行。企业应当建立安全培训管理制度,保障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所需经费,对从业人员进行与其所从事岗位相应的安全教育培训;从业人员调整工作岗位或者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应当对其进行专门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未经安全教育和培训合

10、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4号)第十七条、第二十条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危险物品的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教育,经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取得安全资格证书的,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号)第二章特种

11、作业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安监总局令第30号)第五条企业应当每年对从业人员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主要包括:新员工上岗前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脱岗和转岗员工上岗前的专项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再教育培训等。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吉林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情况,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档备查。安全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安全培训工作制度和人员培训档案,落实安全培训

12、计划。安全培训相关情况,应当记录备查。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安监总局令第44号)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I级隐患II级隐患III级隐患IV级隐患自查标准项具体描述参考依据安全基础管理安全管理制度安全培训教育管理企业必须对新上岗的从业人员等进行强制性安全培训,保证其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自救互救以及应急处置所需的知识和技能后,方能安排上岗作业。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接受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从业人员在本企业内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时,应当重新接受车间(工段、区、队)和班组级的安全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三章企业管理部门、班组应按照月度安全活动

13、计划开展安全活动和基本功训练。班组安全活动每月不少于2次,每次活动时间不少于1学时。班组安全活动应有负责人、有计划、有内容、有记录。企业负责人应每月至少参加1次班组安全活动,基层单位负责人及其管理人员应每月至少参加2次班组安全活动。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 30132008)5.4.6风险评价与隐患控制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识别和获取方面: 1.企业应建立识别和获取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的管理制度,明确责任部门,确定获取渠道、方式和时机,及时识别和获取,并定期进行更新。 2.企业应将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及时传达给相关方。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

14、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2008)5.3.1应制定风险评价管理制度,定期和及时对作业活动和设备设施进行危险、有害因素识别和风险评价,确定不可接受的风险,制定并落实控制措施,将风险控制在可以接受的程度。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2008)5.2企业应依据风险评价准则,选定合适的评价方法,定期和及时对作业活动和设备设施进行危险、有害因素识别和风险评价,并满足以下要求: 1.各级管理人员应参与风险评价工作,鼓励员工积极参与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 2.根据风险评价结果及经营运行情况等,确定不可接受的风险,制定并落实控制措施,将风险控制在可以接受的程度。 3.企业应将风险评价

15、的结果及所采取的控制措施对从业人员进行宣传、培训,使其熟悉工作岗位和作业环境中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掌握、落实应采取的控制措施。 4.企业应定期评审或检查风险评价结果和风险控制效果。 5.企业应及时进行风险评价。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2008)5.2.2、5.2.3、5.2.6I级隐患II级隐患III级隐患IV级隐患自查标准项具体描述参考依据安全基础管理安全管理制度风险评价与隐患控制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等制度,逐级建立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从业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制。 应当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本单位的

16、事故隐患。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l6号)第八条、第十条在隐患治理方面,应满足: 1.企业应对风险评价出的隐患项目,下达隐患治理通知,限期治理,做到定治理措施、定负责人、定资金来源、定治理期限。企业应建立隐患治理台账。 2.企业应对确定的重大隐患项目建立档案,档案内容应包括: (1)评价报告与技术结论; (2)评审意见; (3)隐患治理方案,包括资金概预算情况等; (4)治理时间表和责任人; (5)竣工验收报告; (6)备案文件。 3.企业无力解决的重大事故隐患,除

17、应书面向企业直接主管部门和当地政府报告外,应采取有效防范措施。 4.企业对不具备整改条件的重大事故隐患,必须采取防范措施,并纳入计划,限期解决或停产。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2008)5.2.4事故管理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护事故现场,配合事故调查和处理,不得伪造、破坏事故现场或者毁灭证据。吉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条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并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安全生

18、产法第七十条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 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三条I级隐患II级隐患III级隐患IV级隐患自查标准项具体描述参考依据安全基础管理安全管理制度事故管理企业应落实事故整改和预防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整改和预防措施应包括: 1.工程技术措施; 2.培训教育措施; 3.管理措施。 企业应建立事故档案和事故管理台帐。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2008) 5.9.3变更管理企业应严格执行变更管理,并满足: 1建立变更管理制度,履行下列变更程序: 1)变更申请

19、:按要求填写变更申请表,由专人进行管理; 2)变更审批:变更申请表应逐级上报主管部门,并按管理权限报主管领导审批; 3)变更实施:变更批准后,由主管部门负责实施。不经过审查和批准,任何临时性的变更都不得超过原批准范围和期限; 4)变更验收:变更实施结束后,变更主管部门应对变更的实施情况进行验收,形成报告,并及时将变更结果通知相关部门和有关人员。 2企业应对变更过程产生的风险进行分析和控制。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2008) 5.6.5承包商管理在承包商管理方面,企业应满足: 1.企业应严格执行承包商管理制度,对承包商资格预审、选择、开工前准备、作业过程监督、表现

20、评价、续用等过程进行管理,建立合格承包商名录和档案。企业应与选用的承包商签订安全协议书。 2.企业应对承包商的作业人员进行入厂安全培训教育,经考核合格发放入厂证,保存安全培训教育记录。进入作业现场前,作业现场所在基层单位应对施工单位的作业人员进行进入现场前安全培训教育,保存安全培训教育记录。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2008) 5.6.4、5.4.5企业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的,应当与承包方、承租方依法明确或者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工程承发包双方或者出租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场所的双方应当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吉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三条I

21、级隐患II级隐患III级隐患IV级隐患自查标准项具体描述参考依据安全基础管理安全管理制度作业管理应当建立健全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报废等管理制度。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l号)第十七条企业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七条企业应在危险性作业活动作业前进行危险、有害因素识别,制定控制措施。在作业现场配备相应的安全防护用品(具)及消防设施与器材,规范现场人员作业行为。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2008) 5.6.3作业活动的负责人应严格按照规

22、定要求科学指挥;作业人员应严格执行操作规程,不违章作业,不违反劳动纪律。 作业人员在进行作业活动时,应持相应的作业许可证作业。 作业活动监护人员应具备基本救护技能和作业现场的应急处理能力,持相应作业许可证进行监护作业,作业过程中不得离开监护岗位。对动火作业、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破土作业、临时用电作业、高处作业、断路作业、吊装作业、设备检修作业和抽堵盲板作业等危险性作业实施作业许可管理,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并严格按照相关作业安全规程的要求执行。 化学品生产单位吊装作业安全规范(AQ3021-2008);化学品生产单位动火作业安全规范(AQ3022-2008);化学品生产单位动土作业安全规范(AQ30

23、23-2008);化学品生产单位断路作业安全规范(AQ3024-2008);化学品生产单位高处作业安全规范(AQ3025-2008);化学品生产单位设备检修作业安全规范(AQ3026-2008);化学品生产单位盲板抽堵作业安全规范(AQ3027-2008);化学品生产单位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规范(AQ3028-2008)I级隐患II级隐患III级隐患IV级隐患自查标准项具体描述参考依据安全基础管理安全管理制度应急管理企业应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生产经营规模较小,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的,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 企业应建立应急指挥系统,实行分级管理,即厂级、车间级管理,建立应急救援队伍,明确各级应

24、急指挥系统和救援队伍的职责。 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九条;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2008) 5.9.4企业应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程和行业标准及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结合本单位的危险源状况、风险分析情况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吉林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规定第七条应急预案评审应符合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评审指南(试行)要求,参照吉林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评审参考标准进行。应急预案通过专家评审后,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30日内向相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25、。吉林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四条应急预案应符合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AQ/T9002-2006)的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AQ/T9002-2006)应当组织开展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培训活动,使有关人员了解应急预案内容,熟悉应急职责、应急程序和岗位应急处置方案。应急预案的要点和程序应当张贴在应急地点和应急指挥场所,并设有明显的标志。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吉林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配备相应的应急物资及装备,建立使用

26、状况档案,定期检测和维护,使其处于良好状态。吉林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应急预案演练组织单位是否对应急预案演练效果进行评估,并撰写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7号)I级隐患II级隐患III级隐患IV级隐患自查标准项具体描述参考依据安全基础管理安全管理制度应急管理企业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至少每三年修订一次,预案修订情况应有记录并归档。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急预案应当及时修订: 1.生产经营单位因兼并、重组、转制等导致隶属关系、经营方式、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化的; 2.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工艺和技术发生变化的; 3.周围环境发生变

27、化,形成新的重大危险源的; 4.应急组织指挥体系或者职责已经调整的; 5.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发生变化的; 6.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要求修订的; 7.应急预案管理部门要求修订的。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7号)职业病危害防护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应当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危害项目,接受监督。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六条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其作业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并根据评价结论对主要职业危害进行重点整治,主要危害因素强度或浓度达到国家标准。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

28、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l号)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并将定期检测与评价的结果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指定专人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7号)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职业危害防治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结果;对产生严重职业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五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

29、治法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或者消除职业病危害因素,防止事故扩大。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7号)I级隐患II级隐患III级隐患IV级隐患自查标准项具体描述参考依据现场管理区域位置及总图布置区域位置加油站的站址选择,应符合城镇规划、环境保护和防火安全的要求,并应选在交通便利的地方。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2002)(2006年版)4.0.1在城市建成区内不应建一级加油站。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2002)(2006年版)4.0.2城市建成区内的

30、加油站,宜靠近城市道路,不宜选在城市干道的交叉路口附近。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2002)(2006年版)4.0.3加油站的油罐、加油机和通气管管口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距离,应符合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的规定。1.埋地油罐1)与重要公共建筑物:一、二、三级站,均不得少于50m。2)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一级站,不得少于30m,二级站,不得少于25m,三级站,不得不于18m。3)与一类民用建筑物:一级站,不得少于25m,二级站,不得少于20m,三级站,不得少于16m。4)与二类民用建筑物:一级站,不得少于20m,二级站,不得少于16m,三级站,不得

31、少于12m。5)与三类民用建筑物:一级站,不得少于16m,二级站,不得少于12m,三级站,不得少于10m。6)与室外变配电站:一级站,不得少于25m,二级站,不得少于22m,三级站,不得少于18m。7)与站外小于或等于1000KVA箱式变压器、杆装变压器的防火距离,可按室外变配电站防火距离减少20%。8)与铁路:一、二、三级站,均不得少于22m。9)与快速路、主干路:一级站,不得少于10m,二级站,不得少于8m,三级站,不得少于8m。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2002)(2006年版)4.0.4I级隐患II级隐患III级隐患IV级隐患自查标准项具体描述参考依据现场管理区域位

32、置及总图布置区域位置10)与次干路、支路:一级站,不得少于8m,二级站,不得少于6m,三级站,不得少于6m。11)对于柴油,防火距离可减少30%。与架空通信线和架空电力线路的距离不得折减。2. 通气管管口1)与重要公共建筑物:一、二、三级站,均不得少于50m。2)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一、二、三级站,均不得少于18m。3)与一类民用建筑物:一、二、三级站,均不得少于16m。4)与二类民用建筑物:一、二、三级站,均不得少于12m。5)与三类民用建筑物:一、二、三级站,均不得少于10m。6)与室外变配电站:一、二、三级站,均不得少于18m。7)与铁路:一、二、三级站,均不得少于22m。8)与快速路

33、、主干路:一、二、三级站,均不得少于8m;9)与次干路、支路:一、二、三级站,均不得少于6m.10)对于柴油,防火距离可减少30%。与架空通信线和架空电力线路的距离不得折减。3. 加油机1)与重要公共建筑物:一、二、三级站,均不得少于50m。2)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一、二、三级站,均不得少于18m。3)与一类民用建筑物:一、二、三级站,均不得少于16m。4)与二类民用建筑物:一、二、三级站,均不得少于12m。5)与三类民用建筑物:一、二、三级站,均不得少于10m。6)与室外变配电站:一、二、三级站,均不得少于18m。7)与站外小于或等于1000KVA箱式变压器、杆装变压器的防火距离,可按室外

34、变配电站防火距离减少20%。8)与铁路:一、二、三级站,均不得少于22m。9)与快速路、主干路:一、二、三级站,均不得少于6m。10)与次干路、支路:一、二、三级站,均不得少于5m。11)对于柴油,防火距离可减少30%。与架空通信线和架空电力线路的距离不得折减。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2002)(2006年版)4.0.4I级隐患II级隐患III级隐患IV级隐患自查标准项具体描述参考依据现场管理区域位置及总图布置区域位置对汽油罐及其通气管管口,若设有卸油油气回收系统,防火距离可减少20%;当同时设置卸油和加油油气回收系统时,防火距离可减少30%,但均不得小于5m。与架空通信

35、线和架空电力线路的距离不得折减。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2002)(2006年版)4.0.4按原国家标准小型石油库及汽车加油站设计规范GB 50156-1992建设的加油站在改造时,若经增加油气回收系统,其油罐、加油机和通气管管口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距离仍不能满足要求时,则加油站的汽油罐应加装防爆装置。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2002)(2006年版)4.0.4架空电力线路与埋地油罐距离应满足:一级站,不应跨越加油站,且不应小于1.5倍杆高;二级站,不应跨越加油站,且不应小于1倍杆高;三级站,不应跨越加油站,且不应小于5m。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

36、规范(GB50156-2002)(2006年版)4.0.4架空电力线路与加油机、通气管管口距离应满足:一、二、三级站,不应跨越加油站,且不应小于5m。架空通信线路与埋地油罐距离应满足:(1)国家一、二级架空通信线路:一级站,不应跨越加油站,且距离不应小于1倍杆高;二级站,距离不应小于1倍杆高;三级站,不应小于5m;(2)一般架空通信线路:一、二、三级站,均不应小于5m。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2002)(2006年版)4.0.4架空通信线路与加油机、通气管管口距离应满足:一、二、三级站,均不应小于5m。总图布置加油站的围墙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加油站的工艺设施与站外建、构筑

37、物之间的距离小于或等于25m以及小于或等于GB50156中的防火距离的1.5倍时,相邻一侧应设置高度不低于2.2m的非燃烧实体围墙。加油站的工艺设施与站外建、构筑物之间的距离大于GB50156中的防火距离的1.5倍,且大于25m时,相邻一侧应设置隔离墙,隔离墙可为非实体围墙。面向进、出口道路的一例宜设置非实体围墙,或开敞。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2002)(2006年版)5.0.1I级隐患II级隐患III级隐患IV级隐患自查标准项具体描述参考依据现场管理区域位置及总图布置总图布置站区内停车场和道路应符合下列规定:1.单车道宽度不应小于3.5m,双车道宽度不应小于6m。2.

38、站内的道路转弯半径按行驶车型确定,且不宜小于9m;道路坡度不应大于6,且宜坡向站外;在汽车槽车卸车停车位处,宜按平坡设计。3.站内停车场和道路路面不应采用沥青路面。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2002)(2006年版)5.0.3加油站内设施之间的防火距离,不应小于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的规定。1. 汽、柴油埋地油罐1)汽、柴油埋地油罐之间,不小于0.5m。2)与站房之间,不小于4m。3)与其他建构筑物之间,不小于5m。4)与燃煤锅炉房、燃煤厨房之间,不小于18.5m。5)与燃气(油)热水炉间、燃气厨房之间,不小于8m。6)与变配电间之间,不小于5m。7

39、)与站区围墙之间,不小于3m。2. 通气管管口1)与密闭卸油点之间,不小于3m。2)与其他建构筑物之间,不小于7m。3)与燃煤锅炉房、燃煤厨房之间,不小于18.5m。4)与燃气(油)热水炉间、燃气厨房之间防火距离不小于8m。5)与变配电间之间,不小于5m。6)与站内道路之间的防火距离不小于3m。7)与站区围墙之间的防火距离不小于3m。3.站房1)与通气管管口之间,不小于4m。2)与密闭卸油点之间,不小于5m。3)与加油机之间,不小于5m。4)与其他建构筑物之间,不小于6m。5)与汽、柴油埋地油罐之间,不小于4m。4. 其他建构筑物1)与燃煤锅炉房、燃煤厨房之间,不小于6m。2)与燃气(油)热水

40、炉间、燃气厨房之间,不小于5m。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2002)(2006年版)5.0.8I级隐患II级隐患III级隐患IV级隐患自查标准项具体描述参考依据现场管理区域位置及总图布置总图布置3)与密闭卸油点之间,不小于7m。4)与汽、柴油埋地油罐之间,不小于5m。5)与站房之间,不小于6m。6)与通气管管口之间,不小于7m。7)与加油机之间,不小于8m。5.加油机1)与其他建构筑物之间,不小于8m。2)与燃煤锅炉房、燃煤厨房之间,不小于15m。3)与燃气(油)热水炉间、燃气厨房之间,不小于8米。4)与变配电间之间,不小于6m。5)与站房之间,不小于5m。6. 变配电间1

41、)与燃煤锅炉房、燃煤厨房之间,不小于5m。2)与燃气(油)热水炉间、燃气厨房之间,不小于5m。3)与密闭卸油点之间,不小于6m。4)与加油机之间,不小于6m。5)与通气管管口之间,不小于5m。6)与汽、柴油埋地油罐之间,不小于5m。7. 密闭卸油点1)与燃煤锅炉房、燃煤厨房之间,不小于15m。2)与燃气(油)热水炉间、燃气厨房之间,不小于8m。3)与变配电间之间,不小于6m。4)与其他建构筑物之间,不小于7m。5)与站房之间,不小于5m。6)与通气管管口之间,不小于3m。8. 燃气(油)热水炉间、燃气厨房1)与密闭卸油点之间,不小于8m。2)与变配电间之间,不小于5m。3)与加油机之间,不小于

42、15m。4)与其他建构筑物之间,不小于5m。5)与通气管管口之间,不小于18.5m。6)与汽、柴油埋地油罐之间,不小于18.5m。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2002)(2006年版)5.0.8I级隐患II级隐患III级隐患IV级隐患自查标准项具体描述参考依据现场管理区域位置及总图布置总图布置车辆入口和出口应分开设置。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2002)(2006年版)5.0.2加油岛及汽车加油场地宜设罩棚,罩棚应采用非燃烧构料制作,其有效高度不应小于4.5m。罩棚边缘与加油机的平面距离不宜小于2m。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2002)

43、(2006年版)5.0.4加油岛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加油岛应高出停车场的地坪0.150.2m。2.加油岛的宽度不应小于1.2m。3.加油岛、加气岛上的罩棚支柱距岛端部,不应小于0.6m。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2002)(2006年版)5.0.5加油站可种植草坪、设置花坛,但不得种植油性植物。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2002)(2006年版)11.3.1火灾危险性属于甲、乙、丙类液体燃料罐区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1.宜位于企业边缘的安全地带,且地势较低而不窝风的独立地段;2.应远离明火或散发火花的地点;3.严禁架空供电线跨越罐区。工业企业总平

44、面设计规范(GB50187-1993)4.6.5道路、建构筑物加油站内的站房及其他附属建筑物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当罩棚顶棚的承重构件为钢结构时,其耐火极限可为0.25h,顶棚其他部分不得采用燃烧体建造。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2002)(2006年版)11.2.1加油站内,爆炸危险区域内的房间的地坪应采用不发火花地面。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2002)(2006年版)11.2.4I级隐患II级隐患III级隐患IV级隐患自查标准项具体描述参考依据现场管理区域位置及总图布置道路、建构筑物加油站内不应建地下和半地下室。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2002)(2006年版)11.2.12位于爆炸危险区域内的操作井、排水井应采取防渗漏和防火花发生的措施。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2002)(2006年版)11.2.13站房可由办公室、值班室、营业室、控制室和小商品便利店等组成。小商品便利店限于经营食品、饮料、润滑油、汽车配件等商品。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2002)(2006年版)11.2.9加油站内不得建经营性的住宿、餐饮和娱乐等设施。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20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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