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项目安全评价报告注意事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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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危险化学品项目安全评价报告注意事项山东省安监局文件o 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评价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鲁安监201026号)2010年3月5日颁布,简称26号文。o 关于印发的通知(鲁安监发201010号)2010年1月28日颁布,简称审查要点。危险化学品项目安全评价报告注意事项q 26号文:由山东省安监局规划科技处组织制定,从评价报告质量考核方面详细规定了危险化学品项目安全评价报告(设立、验收、现状)的基本要求,内容详细全面。考核标准从资质要求、与实际情况符合性、格式要求、附件要求四个方面,对评价报告规定了四个否决项。q 审查要点:由山东省安监局危化处组织制定,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设立、

2、设计、验收)角度,对项目审查重点内容进行了规定;其中关于评价报告的审查要点是评价报告必不可少的内容。虽然未明确说明否决项,但项目选址、总图布置、工艺技术以及申请资料审查等方面已经有否决项目的要求。设立安全评价报告q 项目选址q 总图布置q 工艺技术q 自动控制和安全联锁系统q 重大危险源管理q 项目选址 【26号文】选址是四个否决项之一,附件要求有规划许可文件。 建设项目概况第四条 对拟建项目与周边建筑物、设施的安全防护距离情况通过文字和图示进行说明。对拟建项目与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八大场所、区域”的安全距离符合性进行描述评价确认。 【审查要点】选址是项目设立否决项之一。

3、设立预审查第二条 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当地化工行业安全发展规划,是否选址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化工集中区域或化工园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专门区域)。 选址与总平面布置第一条 厂址选择、周边环境及安全防护距离、当地自然条件,是否调查分析全面、清楚并符合实际,是否符合国家及省有关行业准入条件的要求,是否符合国家及省有关标准规定。 第二条 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装置和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与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19条规定的“八类场所、区域”的距离是否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注意事项】新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要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化工集中区域或化工园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专

4、门区域),与周边设施的间距符合GB50016、GB50160等标准规范的要求外,还要注意以下条例、文件的规定: 1.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2011.7.1) 第十八条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为车辆补充燃料的场所、设施外,禁止在下列范围内设立生产、储存、销售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场所、设施:(1)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100米;(2)公路渡口和中型以上公路桥梁周围200米;(3)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100米。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保障公路运行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以及公路发展的需要,组织交通运输、国土资源等部门划定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 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

5、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为:(1)国道不少于20米;(2)省道不少于15米;(3)县道不少于10米;(4)乡道不少于5米。 属于高速公路的,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不少于30米。第十三条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除公路保护需要外,禁止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公路建筑控制区划定前已经合法修建的不得扩建,因公路建设或者保障公路运行安全等原因需要拆除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2.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30号,2005.4.1)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铁路线路两侧距路堤坡脚、路堑坡顶、铁路桥梁外侧200米范围内,或者铁路车站及周围200米范围内,及铁路隧道

6、上方中心线两侧各200米范围内,建造、设立生产、加工、储存和销售易燃、易爆或者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场所、仓库。但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为铁路运输工具补充燃料的设施及办理危险货物运输的除外。 第十条 铁路线路两侧应当设立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范围,从铁路线路路堤坡脚、路堑坡顶或者铁路桥梁外侧起向外的距离分别为:(1)城市市区,不少于8米;(2)城市郊区居民居住区,不少于10米;(3)村镇居民居住区,不少于12米;(4)其他地区,不少于15米。 第十一条 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除必要的铁路施工、作业、抢险活动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1)建造建筑物、构筑物;(

7、2) 铁路危险货物办理站、专用线(专用铁路)货运安全设备设施暂行技术条件(铁运2010105号)第3.1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铁路线路两侧距路堤坡脚、路堑坡顶、铁路桥梁外侧200m范围内,或者铁路车站及周围200m范围内,及铁路隧道上方中心线两侧各200m范围内,建造、设立生产、加工、储存和销售易燃、易爆或者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场所、仓库。但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为铁路运输工具补充燃料的设施及办理危险货物运输的除外。 3.1.2 铁路车站及周围200m范围系指铁路车站边界向外起算的最短水平直线距离。铁路车站边界系指车站、货场、到发场、编组场、机务段、车辆段等的围墙、围网及其他形式站界外

8、侧。 3.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39号,1998.1.7) 第十条电力线路保护区:(1)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导线边线向外侧水平延伸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两平行面内的区域,在一般地区各级电压导线的边线延伸距离如下: 110千伏:5米35110千伏:10米154330千伏:15米500千伏:20米 (2)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地下电缆为电缆线路地面标桩两侧各0.75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海底电缆一般为线路两侧各2海里(港内为两侧各100米),江河电缆一般不小于线路两侧各100米(中、小河流一般不小于各50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水域。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必须遵

9、守下列规定: (1)不得堆放谷物、草料、垃圾、矿渣、易燃物、易爆物及其他影响安全供电的物品; (2)不得兴建建筑物、构筑物; 第十六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在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不得在地下电缆保护区内堆放垃圾、矿渣、易燃物、易爆物,倾倒酸、碱、盐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兴建建筑物、构筑物或种植树木、竹子;4.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保护通信线路的规定(一九八二年九月二十日发布) 第七条各单位和人民群众都不得损坏通信线路设备或有危害通信安全的行为。 (1)不准在危及通信线路安全的范围内进行爆破、堆放易爆易燃品或设置易爆易燃品仓库。 (2)不准在埋有地下电缆的地面上进行钻探、堆放笨重物

10、品、垃圾、矿渣或倾倒含有酸、碱、盐的液体。在埋有地下电缆的地面上开沟、挖渠,应与通信部门协商解决。 (5)不准在地下电缆两侧各一米范围内建屋搭棚,不准在各三米的范围内挖沙取土和设置厕所、粪池、牲畜圈、沼汽池等能引起电缆腐蚀的建筑。在市区外电缆两侧各二米、在市区内电缆两侧各零点七五米的范围内,不准植树、种竹。5.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3号,2012.3.1) 第二条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在厂区外公共区域埋地、地面和架空的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以下简称危险化学品管道)的安全管理,适用本规定。原油、天然气、煤层气和城镇燃气管道的安全管理,不适用

11、本规定。 第七条 禁止光气、氯气等剧毒气体化学品管道穿(跨)越公共区域。严格控制氨、硫化氢等其他有毒气体的危险化学品管道穿(跨)越公共区域。 第八条 危险化学品管道建设的选线应当避开地震活动断层和容易发生洪灾、地质灾害的区域;确实无法避开的,应当采取可靠的工程处理措施,确保不受地质灾害影响。 危险化学品管道与居民区、学校等公共场所以及建筑物、构筑物、铁路、公路、航道、港口、市政设施、通讯设施、军事设施、电力设施的距离,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 第二十条 禁止在危险化学品管道附属设施的上方架设电力线路、通信线路。 第二十二条 在危险化学品管道中心线两侧及危险化学品管

12、道附属设施外缘两侧5米外的周边范围内,管道单位发现下列建(构)筑物与管道线路、管道附属设施的距离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应当及时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1)居民小区、学校、医院、餐饮娱乐场所、车站、商场等人口密集的建筑物; (2)加油站、加气站、储油罐、储气罐等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经营、存储场所; (3)变电站、配电站、供水站等公用设施。 6.各行业准入条件电石行业准入条件(2007年修订)(国家发改委公告2007第70号,2007.10.12) 在国务院、国家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城市

13、规划区边界外2公里以内,主要河流两岸、公路、铁路、水路干线两侧,居民聚集区,以及学校、医院和其它严防污染的食品、药品、精密制造产品等企业周边1公里以内,不得新建电石生产装置。氯碱(烧碱、聚氯乙烯)行业准入条件(国家发改委公告2007年第74号,2007.12.1) 在国务院、国家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城市规划区边界外2公里以内,主要河流两岸、公路、铁路、水路干线两侧,及居民聚集区和其它严防污染的食品、药品、卫生产品、精密制造产品等企业周边1公里以内,国家及地方所规定的环保、安全防护距离内,禁止新建电石法聚氯

14、乙烯和烧碱生产装置。 焦化行业准入条件(2008年修订)(产业2008年 第 15号,2009.1.1) 在城市规划区边界外2公里(城市居民供气项目、现有钢铁生产企业厂区内配套项目除外)以内,主要河流两岸、公路干道两旁和其他严防污染的食品、药品等企业周边1公里以内,居民聚集区焦化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GB1166189)范围内,依法设立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 、文化遗产保护区、世界文化自然遗产和森林公园、地质公园 、湿地公园等保护地以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不得建设焦化生产企业。已在上述区域内投产运营的焦化生产企业要根据该区域规划要求,在一定期限内,通过“搬迁、转产”等方式逐步退出。多晶硅行业准

15、入条件(工信部公告 工联电子2010137号,2010.12.31) 在依法设立的基本农田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居民集中区、疗养地、食品生产地等环境条件要求高的区域周边1000米内或国家、地方规划的重点危险化学品项目安全评价报告注意事项生态功能区的敏感区域内,不得新建多晶硅项目。已在上述区域内投产运营的多晶硅项目要根据该区域有关规划,依法通过搬迁、转停产等方式逐步退出。氟化氢行业准入条件(工信部公告2011年第6号,2011.2.14) 在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城市规划区边界外2公里以内,主要河流两

16、岸、公路、铁路、水路干线两侧,及居民聚集区和其它严防污染的企业周边1公里以内,国家及地方政府规定的环保、安全防护距离内,禁止新建、改扩建氟化氢生产装置。镁行业准入条件(工信部公告2011年第7号,2011.3.7) 在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规划确定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生态功能保护区等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城市市区及周边、居民集中区、疗养地、医院和食品、药品、电子等对环境质量要求高的企业周边1公里内,不得新建镁冶炼项目。已在上述区域内投产运营的镁冶炼企业要根据该区域规划,依法通过搬迁、转产、停产等方式限期退出。7.典型标准规范 建筑

17、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 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GB50489-2009第5.4.6条 液氯储罐、实瓶库及灌装站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2)应远离厂区主干道、易燃和易爆的生产、储存和装卸设施,与人员集中活动场所边缘的距离不应小于50m。 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02 输油管道工程设计规范GB50253-2003(2006年版) 输气管道工程设计规范 GB50251-2003 o 总图布置 【26号文】未作为否决项。 项目概况第三条 描述总图布置情况,描述该项目生产装置、设备、设施、仓库、罐区、公用及辅助设施、道路等的位置

18、及其相对位置,列表说明主要设备设施的安全间距及其法规符合性。 【审查要点】是项目设立否决项之一。 选址与总平面布置第三条 总平面布置情况(如:功能分区,生产装置、设备、设施、仓库、罐区、公用工程及辅助设施、道路及出入口等的位置和竖向布置等)是否全面、详细。 第四条 总平面布置是否结合所在地的自然条件和建设项目内在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了合理性分析,主要装置和设备设施与上下游生产装置的关系是否明确,是否满足安全生产要求。 第五条 总平面布置是否符合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GB50489)等标准规定。 第六条 总平面布置中主要建构筑物、装置、设施等相互间距

19、是否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等标准规定。 第七条 总平面布置图是否由具有相应工程咨询或设计资质的单位出具并符合深度要求。图签是否有相关人员签字、有风玫瑰图或指北针,坐标或间距等是否标注清楚、准确。 【注意事项】总平面布置依据GB50187、GB50489、GB50016、GB50160等标准进行检查既可,需要注意的是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1号)第九条第五款的规定:同一厂区内的设备、设施及建(构)筑物的布置必须适用同一标准的规定。o 工艺技术一、政策符合性 【26号文】建设项目概括第一条

20、论述项目来由和国家产业政策情况。 【审查要点】设立预审查第三条 建设项目是否生产、经营、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危险化学品,是否采用和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工艺、设备。 【注意事项】建设项目所采用的工艺技术要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国家发改委令2011年第9号)的要求,同时要符合各种行业准入条件的要求。 铜冶炼行业准入条件(国家发改委公告2006年第40号)铅锌行业准入条件(国家发改委公告2007年第13号)电石行业准入条件(国家发改委公告2007第70号)氯碱(烧碱、聚氯乙烯)行业准入条件(国家发改委公告2007年第74号)焦化行业准入条件(2008年修订)产业2008年第

21、15号 纯碱行业准入条件(工信部公告 工产业2010第99号)多晶硅行业准入条件(工信部公告工联电子2010137号)氟化氢行业准入条件(工信部公告2011年第6号)镁行业准入条件(工信部公告2011年第7号)说明:带者为对周边设施有间距要求的准入条件。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煤化工项目建设管理促进产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发改工业20061350号) 进一步加强产业发展管理:技术政策。各地区要加大结构调整力度,促进产业优化升级。严格执行焦炭和电石行业准入条件等产业政策。禁止核准或备案不符合行业准入条件的焦炭项目和电石项目,以及采用固定床间歇气化和直流冷却技术的煤气化项目。煤化工项目各项消耗指标必须

22、达到国家(行业)标准或强制性规范要求。鼓励企业采用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先进技术。一般不应批准年产规模在300万吨以下的煤制油项目,100万吨以下的甲醇和二甲醚项目,60万吨以下的煤制烯烃项目。 二、合理可行性 【26号文】建设项目概括第二条 简述建设项目设计上采用的主要技术、工艺(方式)和国内、外同类建设项目水平对比情况。 【审查要点】工艺技术第二条 主要技术、工艺或者方式是否与国内外同类建设项目水平进行了对比(工艺技术方案的可靠性和成熟性,工艺操作难易程度,自控水平等),对比结果是否合理可行。国内首创的建设项目,是否提供中试或工业化试验的鉴定报告,是否组织工艺技术、设备设施、工程设计和安全管理

23、等方面的专家论证其安全运行情况。 第四条 结合已建成的同类建设项目及其生产运行情况,分析确定主要技术、工艺或者方式和装置、设备、设施是否安全可靠,是否满足安全生产要求。对国内首次采用新技术、工艺的建设项目的工艺安全性分析,除选择其它安全评价方法外,尽可能选择危险和可操作性分析法(HAZOP)进行。 第五条 是否存在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自动控制及安全联锁是否符合国家及省有关规定要求(安监总管三2009116号、鲁安监发2008149号、鲁安监发2009108号等)。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45号令)第十四条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条件审查不予通过

24、:(四)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未经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可靠性论证的。q 自动化控制和安全联锁系统 【26号文】对策措施及建议第二条第七款:自动化控制及安全联锁系统。 【审查要点】主要工艺技术或者方式和装置、设备设施第五条:是否存在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自动控制及安全联锁是否符合国家及省有关规定要求(安监总管三2009116号、鲁安监发2008149号、鲁安监发2009108号等)。 【注意事项】自控和安全联锁的设置情况应列表与116号文件对比评价,不足部分提出补充建议;同时针对危险性蒸馏工艺要按照鲁安监发2011140号相关要求进行评价。 o 重大危险源 【26号文】危险有害因素

25、辨识第二条 应根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和国家局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管协调字200456号)等规定辨识分析重大危险源。 【审查要点】危险有害因素和危险有害程度第三条 是否确定了重大危险源,对重大危险源的辨识分析是否全面、准确。 【注意事项】按照GB18218、56号文件辨识分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和属于重大危险源申报范围的设备设施,并按照40号令要求对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进行分级,针对不同级别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采取不同的安全管理措施、技术措施及设施。对安全管理措施、技术措施及设施有规定的文件主要包括国家安全监管总局40号令、41号令,安监总管三20

26、10186号等。 1.关于危险化学品企业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安监总管三2010186号) 文件第2、13、24、25、34、37条对重大危险源管理做了规定,其中第13条规定需要注意。 要保证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与监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定期检查维护,对存在事故隐患和缺陷的,要立即整改;重大危险源涉及的压力、温度、液位、泄漏报警等重要参数的测量要有远传和连续记录,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等重点储罐要设置紧急切断装装置。要按照有关规定配备足够的消防、气防设施和器材,建立稳定可靠的消防系统,设置必要的视频监控系统,但不能以视频监控代替压力、温度、液位、泄漏报警等自动监

27、控措施。2.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1号) 41号令第8、11、14、21、25条对重大危险源管理做了规定,其中第21条规定需要注意。 企业应当符合下列应急管理要求:生产、储存和使用氯气、氨气、光气、硫化氢等吸入性有毒有害气体的企业,除符合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外,还应当配备至少两套以上全封闭防化服;构成重大危险源的,还应当设立气体防护站(组)。 3.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0号) 暂行规定共6章、36条,包括总则、辨识与评估、安全管理、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及2个附件。暂行规定紧紧围绕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

28、的规范管理,明确提出了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分级、评估、备案和核销,登记建档、监测监控体系和安全监督检查等要求,是多年来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管理实践经验总结和提炼。第8、9、13、20、21条需重点关注。 第八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并确定重大危险源等级。危险化学品单位可以组织本单位的注册安全工程师、技术人员或者聘请有关专家进行安全评估,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估。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危险化学品单位需要进行安全评价的,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可以与本单位的安全评价一起进行,以安全评价报告代替安全评估报告,也可以单独进行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 重大

29、危险源根据其危险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一级为最高级别。 第九条 重大危险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按照有关标准的规定采用定量风险评价方法进行安全评估,确定个人和社会风险值: (1)构成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且毒性气体实际存在(在线)量与其在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中规定的临界量比值之和大于或等于1的; (2)构成一级重大危险源,且爆炸品或液化易燃气体实际存在(在线)量与其在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中规定的临界量比值之和大于或等于1的。 第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根据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种类、数量、生产、使用工艺(方式)或者相关设备、设施等实际

30、情况,按照下列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监测监控体系,完善控制措施: (1)重大危险源配备温度、压力、液位、流量、组份等信息的不间断采集和监测系统以及可燃气体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检测报警装置,并具备信息远传、连续记录、事故预警、信息存储等功能;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具备紧急停车功能。记录的电子数据的保存时间不少于30天; (2)重大危险源的化工生产装置装备满足安全生产要求的自动化控制系统;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装备紧急停车系统; (3)对重大危险源中的毒性气体、剧毒液体和易燃气体等重点设施,设置紧急切断装置;毒性气体的设施,设置泄漏物紧急处置装置。涉及毒性气体、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的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

31、源,配备独立的安全仪表系统(SIS); (3)重大危险源中储存剧毒物质的场所或者设施,设置视频监控系统; (4)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第二十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依法制定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及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物资,并保障其完好和方便使用;配合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所在地区涉及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 对存在吸入性有毒、有害气体的重大危险源,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配备便携式浓度检测设备、空气呼吸器、化学防护服、堵漏器材等应急器材和设备;涉及剧毒气体的重大危险源,还应当危险化学品项目安全评

32、价报告注意事项还应当配备两套以上(含本数)气密型化学防护服; 涉及易燃易爆气体或者易燃液体蒸气的重大危险源,还应当配备一定数量的便携式可燃气体检测设备。 第二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制定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演练计划,并按照下列要求进行事故应急预案演练: (1)对重大危险源专项应急预案,每年至少进行一次; (2)对重大危险源现场处置方案,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 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对应急预案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撰写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分析存在的问题,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并及时修订完善。验收评价报告q 工艺技术q 项目选址与总图布置 q 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 q 建设项目

33、重新审查 q 设计施工及监理单位资质q 报告附图 q 工艺技术 【26号文】建设项目概况第二条要求有与国内、外同类建设项目水平对比情况的分析内容,政策符合性、合理可行性可以适当分析,不像设立报告那样作为分析重点。 【审查要点】对于不需要通过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或者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即三类建设项目),应按照本要点第二部分第(四)款的有关要求执行。工艺技术的政策符合性、合理可行性仍然是工艺技术的审查重点。 对于通过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或者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应重点审查项目的主要技术、工艺或者方式和装置、设备、设施是否与通过的设立安全评价报告或者安全设施设计专篇一致,建设期间是否发生变化,是否符合

34、有关标准要求。 【注意事项】对于一、二类建设项目,验收评价报告中一定要明确所采用的工艺技术是否与项目设立审查、设计审查是否一致。如果有变化,要说明变化情况,变化后的工艺技术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重点分析其安全可靠性。 同时,要说明变化情况是否按照8号令第12条(45号令第15条)规定重新进行审查。45号令第15条第3款:主要技术、工艺路线、产品方案或者装置规模发生重大变化的。q 项目选址与总图布置 【26号文】建设项目概况第三条要求介绍建设项目所在的地理位置、周边环境及总图布置情况。 【审查要点】对于通过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或者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即一、二类建设项目),应重点审查项目的选址及

35、总平面布置是否与通过的设立安全评价报告或者安全设施设计专篇一致,建设期间外部安全防护距离是否发生变化,总平面布置是否合理,厂址周边及总平面布置的安全间距等是否符合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要求。 对于不需要通过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或者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二类或三类建设项目),应按照本要点第二部分第(1)、(3)款或者第三部分第(2)款的有关要求执行。 【注意事项】评价报告必须说明项目选址、总图布置与设立安全评价报告或者安全设施设计专篇是否一致,周边安全距离是否发生变化;变化后的外部安全距离是否符合条例、规章、标准规范的要求。 按照8号令第12条规定,建设项目外部安全防护距离发生变化、变更建设地址、变更

36、主要装置及设备设施平面布置,要重新进行审查。注意重新审查的方式和方法,各地市要求不同。45号令第15条第1、2款规定重新审查的情况:建设项目周边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变更建设地址。 o 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 【26号文】建设项目概况第一条要求试生产前要取得试生产方案备案许可及文件;安全生产条件分析第一条第四款第四项要求描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试生产(使用)前的调试情况的调查、分析内容。 审查要点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第7条: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要求审查3项内容: 是否取得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证明,是否超过规定的试生产(使用)期限。 是否对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情况进行考核、总结,总结内容是否

37、符合山东省化工装置安全试车工作规范(试行)的相关规定。 试生产(使用)情况是否安全稳定,试生产(使用)过程中发现的设计缺陷和事故隐患是否整改完成。 【注意事项】多数评价报告缺少以下相关内容: 是否超过规定的试生产(使用)期限; 试生产(使用)情况考核总结; 试生产(使用)过程中发现的设计缺陷和事故隐患情况。 q 项目重新审查 项目验收前重新进行设立或设计审查,26号文、审查要点均未作规定,是8号令(45号令)的要求。项目验收前,评价人员要仔细甄别。 设立重新审查 8号令第十二条 已经通过安全审查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原审查部门申请变更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 (1)建设项目外

38、部安全防护距离发生变化的; (2)变更建设地址的; (3)变更主要装置、设备、设施平面布置的; (4)变更技术、工艺或者方式和主要装置、设备、设施的; (5)建设项目涉及的危险化学品品种、类别、数量超出已经通过安全审查的建设项目范围的。 45号令第十五条 已经通过安全条件审查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并申请审查: (1)建设项目周边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 (2)变更建设地址的; (3)主要技术、工艺路线、产品方案或者装置规模发生重大变化的; (4)建设项目在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期限届满后需要开工建设的。 设计重新审查 8号令第十七条

39、 对已经审查通过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原审查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变更设计的审查: (1)改变安全设施设计且可能降低安全性能的; (2)在施工期间重新设计的。 45号令第二十一条 已经审查通过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原审查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变更设计的审查: (1)改变安全设施设计且可能降低安全性能的; (2)在施工期间重新设计的。q 设计施工及监理单位资质 【26号文】项目概况第二条要求说明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资质符合情况。 【审查要点】竣工验收预审查第一条要求审查设计、施工、监理(实行监理的项目)等单位是否具备相应资质。

40、 【注意事项】8号令、45号令中,施工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均为竣工验收不通过的情况之一,评价过程中要引起特别注意。同时,审查要点要求检查设计、施工、监理(实行监理的项目)承担的工作范围是否涵盖建设项目的全部内容 ,各单位承担工程范围是否超过其资质范围。o 报告附图 【26号文】要求附图为具备设计资质单位出具的总图和工艺流程(简)图(施工或竣工图)。 【审查要点】中“结论及建议”第三条要求检查安全设施竣工验收依据的图纸是否为竣工图或施工图(详细设计)。 【注意事项】根据项目审查要求,危化品项目竣工验收阶段均要求为竣工图或加盖竣工章的施工图。 石油化工工程建设交工技术文件规定(SH3503 -200

41、7)第6.1.2条 建设工程项目交工技术文件的编制、审核、汇编应符合下列规定: (1)设计单位负责竣工图的编制; (2)施工各单位负责合同范围施工部分的交工技术文件的编制; (3)检测单位负责合同范围内或委托范围内无损检测报告和其他检验试验报告的编制; (4)材料、设备采购单位负责合同范围内材料、设备质量证明文件的汇编; (5)实行工程总承包的项目由工程总承包单位审核、汇编各承包单位提交的交工技术文件; (6)监理单位负责交工技术文件审核。 第6.2.8条 建设工程项目竣工图编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按图施工无变动的,可用原详细工程设计文件作为竣工图; (2)在施工中发生过设计变更的应按最终

42、修改状况绘制竣工图; (3)竣工图完成后应加盖竣工图章,用章位置宜在图纸标题栏上方空白处,并由监理单位会签。现状评价报告o 格式说明o 注意事项o 格式说明 由于安全现状评价导则(安监管规划字200436号)已经作废,AQ标准中没有现状评价导则;26号文件中关于危化品项目现状评价报告质量考核标准,融合了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评价导则(试行)、安全评价通则(AQ8001-2007)等规章、标准的要求,并参照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细则(试行)要求,增加了细则中第7.4.3条安全生产条件分析的内容,使得报告格式整体更趋近于验收评价报告。 由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涉及到3年换发安全生产许可证问题,其

43、安全现状评价报告格式是在普通现状评价格式基础上增加了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局令第10号)、山东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工作实施方案(鲁安监发200810号)等规章要求的内容;即实施办法(10号令)第二章“安全生产条件”的规定内容(第512条)、实施方案(鲁安监发200810号)中“不予办理延期手续的8项条件”、24条检查内容(危化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查书的内容)。 2011年12月1日,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1号)实施后,报告中10号令内容更换成41号令要求既可,格式方面可以不做大变动。o 注意事

44、项 第一,关于实施方案(鲁安监发200810号)中“不予办理延期手续的8项条件”中第4项规定,即“首次取证时提出的问题没有认真整改的”的把握,各地市或各评价机构要求不一致。由于2011年是安全生产许可证第二轮换发周期,该项内容应该掌握在“上次评价提出的问题”,即2008年第一次换发安全生产许可证评价所提问题;此后时间可相应顺延。 为此,省安监局危化处于2011年8月以非书面通知的型式,要求换证企业提供评价结构出具的企业整改情况说明表, 要求填写“历次评价发现问题的未整改项”。 第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1号)已经于2011年12月1日正式实施

45、,危化品生产企业换证评价报告中实施办法的内容要注意替换,并按照新要求进行评价。 相比原国家安监局10号令,41号令的最大变化是细化并提高了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条件。实施办法有关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件的规定有15条(822),充分吸收了“两重点一重大”的有关要求 (即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颁布的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名录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与原实施办法相比,进一步细化、提高了企业的安全生产准入门槛,同时又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选址布局、规划的要求。实施办法要求企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规划和布局;新设立企业建在地方人民政府规划的专门用于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区域内。同时,要求企业总体布局符合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标准规范的要求。 二是设计、工艺和安全设施的要求。实施办法要求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需经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设计、制造和施工建设;涉及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装置,由具有综合甲级资质或者化工石化专业甲级设计资质的化工石化设计单位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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