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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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制度第一条为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责任,加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称事故隐患)是指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

2、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第三条任何员工发现事故隐患,均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有关部门接到事故隐患举报后,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立即组织核实并予以查处,并及时整改。第四条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一)生产部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应当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贯穿到生产活动全过程,建立实时检查、班检查、日排查等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明确排查地点、项目、标准、责任,将隐患排查治理日常化。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档案台账制度、监控和应急管理制度、挂牌制度、限期整改销号制度、岗位责任制度、统计分析制度

3、、公告公示制度、定期报告和举报奖励等制度,组织事故隐患排查,及时发现并排除从业人员存在的各类违章行为和带病运行的设备、设施及生产场所的各类事故隐患。项目经理对本工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二)项目经理应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本单位的事故隐患,并逐级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从业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的范围和责任,保证不留空档,不留死角。(三)项目经理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制订具体方案,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落实责任、安全管理组织体系、资金投入、人员培训、劳动纪律、现场管理、防控手段、事故查处以及安全生产基本条件、工艺系统、基础设施、技术装备、作业环境等方面

4、组织自查。 项目经理应每月至少排查一次事故隐患,并落实岗位、班组、车间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责任。(四)项目经理应加强对自然灾害的预防。对于因自然灾害可能导致事故灾难的隐患,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本规定的要求排查治理,采取可靠的预防措施,制订应急预案。在接到有关自然灾害预报时,应当及时向下发出预警通知;发生自然灾害可能危及生产经营单位和人员安全的情况时,应当采取撤离人员、停止作业、加强监测等安全措施,并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五)项目经理接到有关部门下达的责令停产整改指令,必须立即停止生产,由主要负责人组织制订整改方案,并及时报送有关部门。停产整改方案应确定整改项目、整改目标

5、、整改时限、整改作业范围、从事整改的作业人员,落实整改责任人、资金,还应包括安全技术措施和应急预案,以及职工安全教育和培训等内容。第五条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监管(一)项目经理理应当督促指导本工程项目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的要求,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制度,监督本公司依法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发现存在难以解决的重大问题时,应及时报告地方人民政府。(二)项目经理应该对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要及时登记,分类编号,建立档案或隐患管理台账,对企业制订的重大隐患整改计划、整改责任人等有关情况资料备案。第六条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报告(一)生产部应及时向公司总经理报告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

6、况。每季、每年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分别于下一季度10日前向有关部门报送隐患排查治理情况。(二)生产部应在下一季度15日内,应对本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针对存在的问题制定相应的对策措施,并向公司总经理报告本部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第七条重大事故隐患的公示公告(一)对本工程自查和有关部门检查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要予以公示。对本工程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应当在排查或检查发现的3日内进行公示。(三)有关部门应主动接受监督,及时公开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第八条重大事故隐患的跟踪督办和逐项销号(一)项目经理对企业重大事故隐患整改,要落实跟踪督办的内设机构和责任人,督促企业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对企业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跟踪督办。(二)督促整改的责任人应当每天至少深入现场一次,跟踪检查有关防范和监控措施落实情况,及时掌握重大事故隐患整改进度,督促企业按整改方案对重大事故隐患进行治理,彻底消除重大事故隐患。(三)重大事故隐患整改结束后,整改部门应向督办单位提出复产验收申请。验收合格并经验收人员签字后,方可恢复生产。第九条项目部应当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奖惩机制,对未定期排查事故隐患或未及时有效整改事故隐患的单位和个人,实施责任追究;对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成效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第十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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