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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事故预防、事故调查分析及应急预案一、重大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制度一、应急计划(灾防与处理计划)的编制和有关知识的培训教育1、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全方位防止事故的发生,认真落实事故应急计划和各项安全技术措施,在发生事故时,能有效地防止事故扩大和迅速抢救遇险人员,消除或降低事故的影响。2、应急计划应包括:矿井概况、矿井灾害的预防措施、矿井灾害的处理措施(领导机构、发生事故时召集的单位与人员、指挥组织人员分工和联系方式、发生事故时的注意事项以及相应的图纸和资料),并明确救灾器材库应具备的救灾器材名称和数量。3、应急计划必须由分管经理审核批准,并由项目经理发布实施。4、应急计划的培训由各单位
2、组织自培,培训结束后安调站要组织统一的考试,验证各单位的培训效果。二、应急准备1、项目部成立应急救援组,负责事故的决策与指挥,项目经理任总指挥,项目副经理任副总指挥,成员由各施工队组、运输队、机电队等事故相关职能部门组成;重大事故由上级领导和部门结合实际情况组成事故应急准备准备与响应领导组。一切行动听从领导组的指挥,在上级领导未到来或上级领导组未成立前,由矿事故应急准备与响应领导组负责指挥。2、调度室负责与矿领导、生产职能部门负责人、矿方建管处调度室的联系工作。3、各相关职能部门要根据应急计划的要求做好应急准备工作。4、应急救灾的物质与设备要按照计划的要求配备,并进行经常性的维护,确保应急救灾
3、物质与设备齐全、完好。三、应急响应与救援1、应急响应准备工作是应急管理极其重要的一个关键环节和过程。它是针对即将发生的变化,为迅速有效地开展应急行动而预先所做的各种准备。包括对变化条件的预测和分析;处置方案设计和规程措施的编审;应急设备与物资的准备和维护;应急队伍的建设;预案的演练;有关部门和人员责任的落实。目标就是保持变化条件下所需的应急能力。2、事故发生后,发现单位或个人及时汇报处调度室。矿调度室根据事故的严重程度立即通知应急准备与响应领导组、医院、建管处调度室,同时矿调度室在应急准备与领导组的指挥下,负责指挥现场人员采取临时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事故损失。应急准备领导小组根据事故现场的
4、变化情况及时调整应急措施,处调度室做好记录,事故救护单位和救护人员严格按应急计划执行。3、灾区的组长听从指挥命令,积极采取措施,有秩序地组织现场受灾人员的撤退。4、矿调度室负责组织人员将伤员转送医院或通知医院组织人员赶赴现场进行抢救。5、辅助救护单位负责配合建管处救护队做好现场保护、向导、遇难人员的救治、安全措施和事故处理工作。6、救护人员的行动服从应急准备与响应领导组的统一指挥调动。遇到遇难人员应本着“先活后死,先重伤后轻伤先易后难”的救护原则进行。7、矿每年应针对应急计划至少组织一次模拟演习,演习中发生的问题应告知有关单位。对在演习中不能按照应急计划的要求执行的。要责令责任单位及时制定措施
5、纠正,演习主管部门对纠正措施的有效性进行验证。四、应急计划的评审1、矿每年要结合矿实际情况对应急计划组织一次评审,确保应急计划的有效性。2、在事故发生或应急计划演习后及时进行评审,对应急计划中的不符合部分加以修改和补充,使其不断完善。二、重大危险源(监测、评估、监控措施)管理制度为有效辨识全矿范围内各类危害因素,以及通过评价其风险程度判定出重大危险源,进而实现对其有效控制,特制定本管理制度:1、矿必须成立重大危险源评估、监测、监控及应急救援组织机构。该机构的总指挥处长担任,副总指挥为各部门分管领导。成员具体由各部门负责人组成。2、该机构全面负责全矿井重大危险源和主要危险因素、日常的安全管理与监
6、测监控管理工作。3、相关部门在编制技术资金计划时,必须优先考虑并保证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与监测监控实施方案。4、对重大危险源因素必须指定专人负责日常管理,必须每季度组织一次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状况和防护措施落实情况大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5、加强对矿井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使必须熟练掌握所从事岗位的安全操作和在紧急状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同时,必须熟知避灾路线及避灾方法,能够熟练使用自救器,达到自救互救的目的。6、矿井必须设立防治瓦斯、防治煤尘、防治水领导组,研究防治瓦斯、煤尘、水灾害的技术措施,对重大危险因素明确职能部门进行管理。三、矿井主要灾害预防管理制度1、通风管理(1)安全部及时对矿
7、井通风系统进行优化,并及时对局部通风进行管理,对井下风量、风速进行调节,具体执行有关规定。 (2)安全部对矿井主要掘进面的风量每旬至少测定一次,并根据实际需要随时进行测风,测风操作、计算、记录按煤矿工人技术操作规程通风安全分册和生产矿井岗位作业标准化标准执行,测风结果按旬报处里分管领导,测风记录保存一年。若发现风量异常,应由安全部对风量进行调节。2、粉尘管理(1)各施工单位要组建专门的防尘队,定期对井下主要巷道进行冲尘、扫尘,安全部负责督促检查。(1)炮掘工作面距工作面20m处由准备队安装洒水降尘设施,放炮后进行洒水降尘。打眼采用湿式打眼,严禁干打眼。(2)综采、综掘机必须安设内外喷雾降尘装置
8、,工作时自动进行喷雾降尘,并经常对降尘装置检修、维护,确保灵敏可靠。通风部负责定期对各单位工作地点降尘装置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3)粉尘测定由专人负责,具体按煤矿井下粉尘防治规范、矿井综合防尘标准执行。安全部每月向分管领导上报测尘报表,每月向建管处通风处上报一份测尘报表,测尘记录保存一年。(4)如粉尘超过规定要求,由安全部通知生产队组。查明原因,予以处理,并跟踪落实。3、瓦斯管理(1)各掘进工作面及其它巷道瓦斯管理按建管处“一通三防”管理制度汇编中的瓦斯管理规定执行。(2)瓦斯监测监控装置的安装、调校、维护、使用、管理按矿井通风安全监测装置使用管理规定和建管处“一通三防”管理制度汇编中的矿井
9、通风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制度执行。4、可燃物控制(1)井下巷道不准存放可燃油类。井下使用的润滑油、棉纱等要分类存放,严禁乱扔、乱放。(2)井下火药、雷管的运送、贮存、回收,严格执行火工品管理制度。(3)严禁非阻燃皮带、非阻燃风筒、非阻燃电缆入井。5、热源控制(1)主要通风机房、主副井绞车房及井口房20m范围内严禁烟火。(2)严格落实入井检身制度,严禁携带烟草和点火物品及穿化纤衣服入井。(3)井下放炮要杜绝明火,炮眼深度、封泥长度要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4)井口20m范围及井下属煤矿安全规程允许开氧开焊的地点开氧开焊时,必须制定专门措施,经相关领导批准,并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和批准后的措施进行
10、作业。(5)井下电气设备及照明用具必须按有关规定使用防爆型,并定期检查其防爆性能。严禁非防爆电气设备及照明用具入井。6、顶板控制(1)掘进工作面和永久支护之间必须使用可靠的临时支护,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制度,严禁空顶作业,并严格执行先支后回的原则。(2)架棚巷道靠近掘进工作面10m范围内的支护,在爆破前必须加固。爆破崩倒、崩坏的支架必须先检查顶、帮,再由外向里逐架进行修复。掘进支护的支架之间要设置牢固撑杆或拉杆,可缩性金属支架,必须使用金属拉杆,并用专用工具拧紧卡缆,支架与顶帮之间的空隙必须塞紧,接顶和背实。(3)采用锚杆、锚喷支护时,锚杆的形式、规格、安装角度、混凝土标号、喷体厚度、挂网所采用金
11、属网形状规格以及围岩涌水处理等,必须在施工组织设计或作业规程中规定,打锚杆前,必须首先敲帮问顶,将活煤、活矸处理掉,在确保安全的条件下方可作业。施工时必须按作业规程规定做拉拔试验,保证支护质量,且煤巷还必须进行顶板离层监测。(4)掘进队技术员根据生产科提供的地质预报,对工作面遇到断层、破碎带、陷落柱、老空贯通等地质构造,必须及时编制补充安全技术措施。(5)掘进队跟班队干、班长、验收员每班开工前,对本队所辖范围的巷道顶板进行全面检查,发现隐患及时处理。7、水灾管理(1)、按矿井水文地质规程要求,有计划、有针对性组织进行矿井水文地质补充调查、勘探和观测工作,查明矿井的各种充水因素。分析研究地下水动
12、态变化规律,为防治水提供技术依据,组织编制矿井年度防治水计划,并负责监督实施。(2)、相关部门根据生产作业计划的安排,提供水情资料各种形式的水害预报。(3)、水文地质人员对可能影响施工的老塘、采空区积水提前进行调查分析,提供水患预报,必要时编制探放水措施,由相关领导批准实施。(4)、机电部、调度室必须保证供电排水系统,排水设施符合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的要求,满足矿井排水的要求。(5)、应做好员工安全培训,让职工熟练掌握透水征兆,水灾预防与处理等基本安全知识。(6)、凡受水害威胁的地区、施工单位在采掘过程中,都必须坚持“有疑必探、先探后掘”的探放水原则。(7)、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严格按作业规程
13、执行其中排水规定。四、水害防治技术管理制度1、根据煤矿安全规程和矿井防治水工作条例,结合古城矿的水文地质情况,每年根据矿井生产实际情况,及时修改完善矿井水害应急救援紧急预案,并有计划地进行一次救灾演练。2、带压开采工作面形成后,采前必须进行超前坑透和不少于两种水文综合物探方法探测,结合施工瓦斯抽放孔资料,分析查明影响安全生产的地质构造和水文地质因素,编制专项针对性防治水措施。3、相邻采空积水区的准采工作面,采前必须必须有计划布置探放水工程,有计划地疏放积水,钻孔必须布置在煤层下部的岩层中,采用高强度水泥和水玻璃浆液封孔,并满足耐压试验强度要求,确保降低水位在安全允许条件下方可回采。4、掘进工作
14、面按照有掘必探的安全规定,采用超前物探和钻探方法,探测并查明隐伏地质构造和导水因素,提供超前地质和水文地质预测预报,采取安全技术措施,杜绝水患事故发生。5、掘进涉及贯通的巷道,必须按规定下达贯通通知书,在对贯通存在积水的停掘头,要进行查看并及时排除积水,方可贯通。6.对地面施工的瓦斯抽采孔,有进行系统的调查和核实,控制钻孔的具体位置,接近前采取有效措施,有计划的留设安全隔离煤柱,防止直接贯通发生水害事故。7、接近大型断层构造施工段,要严格按规程留设安全保护煤柱,最小安全距离不得小于20米。8、对封闭不良的钻孔采取地面排查,重新封闭,井下对地面封闭不良的钻孔进行超前物探,确定不良导水的导水程度,
15、对导水良好的钻孔采取注浆封堵措施进行加固处理。如采取上述方法仍无法解决钻孔导水问题,则采用留设煤柱形式进行安全防护。9、在编制掘进和回采地质说明书时,要详细掌握地质和水文地质情况,重要水害问题要及时施工队组进行技术交底,加强对员工突水征兆培训和安全技术指导,强化防范应急措施,并贯彻到施工队组的作业人员。让员工熟知相应的水害情况下应急安全措施。10、临近含水层施工,要加强水文地质观测,强化锚索、金属网支护措施。特别是围岩破碎段迎头,应加设临时支护,预防冒顶事故。五、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追查、分析)处理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生产安全事故的汇报、调查、处理的及时性和准确性,便于查清事故原因
16、,追究事故责任,吸取事故教训,采取有效安全防范措施,杜绝同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依据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关于落实煤矿安全责任预防重特大事故发生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潞安矿业集团建管处生产安全事故监督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矿井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生产安全事故系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过程中发生的伤亡事故和非伤亡事故。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矿属各部门、井下各队组及地面生产单位。第二章 事故分类第四条: 伤亡事故分类按原煤炭工业部安字1995第50号文规定执行。主要有以下两种分类方式。(一)按伤害程度和伤亡人数分为轻伤、重伤
17、、死亡、重大伤亡和特别重大伤亡事故。1、轻伤事故:指负伤职工只有轻伤的事故。轻伤指负伤后,需要休工一个工作日及以上,但未达到重伤程度的伤害。2、重伤事故:指负伤职工只有重伤(多人事故时包括轻伤)的事故。重伤指负伤后,经医师诊断为重伤的伤害,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均作为重伤事故处理:(1)经医师诊断成为残疾或可能成为残疾的;(2)伤势严重,需要进行较大的手术才能挽救的;(3)人体要害部位严重灼伤、烫伤或非要害部位,但灼伤、烫伤占全身面积1/3以上的;(4)严重骨折(胸骨、肋骨、脊椎骨、锁骨、肩胛骨、腿骨和脚骨等因受伤引起骨折),严重脑震荡等;(5)眼部受伤较剧,有失明可能的;(6)手部伤害:大拇指
18、轧断一节的;食指、中指、无名指、小指任何一只轧断两节或任何两只各轧断一节的;局部肌腱受伤甚剧,引起机能障碍,有不能自由伸屈的残疾可能的;(7)脚部伤害:脚趾轧断三只以上的;局部肌腱受伤甚剧,引起机能障碍,有不能行走自如的残疾可能的;(8)内部伤害:内脏损伤、内出血或伤及腹膜等;(9)凡不在上述范围以内的伤害,经医院诊察后,认为受伤较重,可根据实际情况参考上述各点,由企业行政会同基层工会作个别研究,提出意见,由当地有关部门审查确定;3、死亡事故:指一次死亡1至2人(多人事故时包括轻伤、重伤事故)。4、重大伤亡事故:指一次死亡3人至9人的事故。5、特大伤亡事故:一次死亡10人至49人的事故。6、特
19、别重大事故,一次死亡50人及其以上或者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及其以上的事故。(二)按事故性质分为顶板、瓦斯、机电、运输、放炮、火灾、水害和其它事故。1、顶板事故:指矿井冒顶、片帮、煤炮、冲击地压、顶板掉矸。2、瓦斯事故:指瓦斯(煤尘)爆炸(燃烧)、煤(岩)与瓦斯突出、瓦斯窒息(含有害气体中毒)。3、机电事故:指触电、机械故障伤人。4、运输事故:指运输工具造成的伤害。如车辆撞、挤、轧人、斜井(绞车道)跑车、竖井蹲罐、皮带及刮板输送机等伤人。5、火药放炮事故:指放炮崩人,触响瞎炮伤人,火药、雷管爆炸。6、水害事故:指透老空水、地质水、洪水灌入井下,井下透地面水,巷道或工作面积水,充填溃水
20、伤人,冒顶后透黄泥、流砂等。7、火灾事故:指煤层自燃发火和外因火灾,直接使人致死或产生的有害气体使人中毒(煤层自然发火未见明火,溢出有害气体中毒,应算作瓦斯事故),地面火灾。8、其它事故。以上7类以外的事故。第五条:非伤亡事故分类按原中煤总建管处关于加强非伤亡事故管理的通知规定执行。分为一级、二级、三级非伤亡事故。(一)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一级非伤亡事故。1、发生的事故使全矿井停工8h以上或采区停工3昼夜以上。2、瓦斯煤尘燃烧、爆炸。3、煤与瓦斯突出,其突出煤量超过50t(含50t)。4、井下发火,封闭采区或影响安全生产。5、水灾使矿井全部或一翼停止生产。6、采区通风不良,风流瓦斯超限或瓦
21、斯积聚,造成停产。7、采煤工作面冒顶长10m(含10m)以上。8、掘进工作面冒顶长5m(含5m)以上。9、巷道冒顶长10m(含10m)以上。(二)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二级非伤亡事故。1、发生的事故使全矿井停工2h以上,但不足8h或采区停工8h以上,但不足3昼夜。2、井下发火封闭采掘工作面。3、煤与瓦斯突出,其突出煤量超过10t(含10t)。4、因水灾使采区停产。5、采掘工作面通风不良,风流中瓦斯超限或瓦斯积聚,造成停产。 6、采煤工作面冒顶长度超过5m(含5m)。7、掘进工作面冒顶长度超过3m(含3m)。8、巷道冒顶长度超过5m(含5m)。(三)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三级非伤亡事故。1、凡
22、所发生的事故使全矿井停工30min至2h或使采区停工2h8h、2、通风不良或局部通风机无计划停电,使风流中局部瓦斯聚集,瓦斯浓度超过3%。3、煤与瓦斯突出,其突出煤量在10t以下。4、范围不大的井下发火。5、因水灾使一个采掘工作面停止生产。6、采煤工作面冒顶长度超过3m(含3m)。7、掘进工作面冒顶长度3m以下。8、巷道冒顶长度5m以下。第六条:地面生产单位事故分类按各行业有关标准规定执行。第三章 事故汇报规定第七条:生产作业现场发生人员工伤事故时,现场跟班队干必须立即向生产调度、安全调度和队值班室汇报,必须汇报清楚事故发生时间、地点、人员、事故简要经过和原因等内容。第八条:调度室接到人员工伤
23、事故汇报后,必须按程序及时通知矿领导和有关部门。调度、安监部门应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统计报告。第九条:生产作业现场发生非伤亡事故时,现场跟班队干必须立即向生产调度、安全调度、通风调度和队值班室汇报,必须汇报清楚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和原因等内容。第十条:调度室接到二级非伤亡事故汇报后,应及时向集团建管处总调度汇报。第四章 事故调查处理第十一条:发生伤亡事故时,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实行分级调查处理:(一)发生轻伤事故,由安全部、调度室和主管业务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二)发生重伤或重大未遂事故,分管矿领导牵头,由安全部、调度室、主管业务部门和相关业务部门组成事故调
24、查组,进行调查处理。(三)发生重伤以上事故,由分管矿领导亲自组织安全部、调度室、主管业务部门和有关业务部门,配合上级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第十二条:发生非伤亡事故时,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实行分级调查处理:(一)发生三级非伤亡事故,由主管业务部门、调度室、相关业务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二)发生二级以上非伤亡事故,分管矿领导牵头,由主管业务部门、调度室、相关业务部门组成矿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并负责向建管处事故调查组汇报。第十三条:事故调查组的职责。(一)查明事故发生的单位、时间、地点、类别、原因、经过和人员工伤及经济损失情况。(二)认定事故责任者。(三)制定防范措施,提出事故初步处理
25、意见,报矿安委会。(四)提出事故调查报告。第五章 事故处分(处罚)规定第十四条:根据国务院下发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对职工的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在给予上述行政处分的同时,可以给予一次性罚款。第十五条:对发生的各类事故,各单位必须按规定及时向生产调度和安全调度汇报。对汇报不及时或谎报、瞒报的单位,要逐级追究现场班长、跟班队干、值班队干、单位正职和有关人员的责任,处以500-1000元罚款,并执行以下条款规定的处分(处罚)。第十六条:对发生的事故,必须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对事故单位和相关责任者作出处理。第十七条:发生一起轻伤事故,根据责任认定
26、结果,对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按以下规定处罚。(一)对事故直接责任人给予罚款100300元。(二)对事故相关责任人给予罚款50200元。(三)对现场跟班队干、班长给予罚款100元。(四)对事故责任单位正职给予罚款100元。(五)否决事故责任单位当月安全结构工资10%。第十八条:发生一起重大未遂事故,根据责任认定结果,对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按以下规定处分(处罚)。(一)对事故直接责任人给予降级处分和罚款300600元。(二)对事故相关责任人给予罚款200500元。(三)对现场跟班队干、班长给予降级处分或罚款500元。(四)对事故责任单位正职给予记大过或罚款500元。(五)否决事故责任单位当月安全结
27、构工资10%20%。(六)对主管部门责任部长给予罚款300500元。(七)对分管业务部门责任部长罚款100300元。(八)对安全部门责任部长罚款100200元。(九)对情节严重的给予从重处分或处罚。第十九条:发生一起重伤事故,根据责任认定结果,对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按以下规定处分(处罚)。(一)对事故直接责任人给予降级处分,并罚款300800元。(二)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罚款200600元。(三)对现场跟班队干、班长给予罚款800元。(四)对事故责任单位正职给予罚款800元。(五)否决事故责任单位当月安全结构工资50%。(六)对现场跟班安全员给予罚款200500元。(七)对主管部门责任部长、部长给
28、予罚款600元。(八)对分管业务部门责任部长、部长给予罚款500元。(九)对安监部门责任部长给予罚款300元。第二十条:凡发生一起一人死亡事故(包括在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死亡),按照责任认定结果,按以下规定处分(处罚)。(一)对事故相关责任人给予降级、降职、留用察看直至开除处分,并罚款500-1000元。(二)对现场跟班队干、班长给予降级、降职、留用察看直至开除处分,并罚款500-1000元。(三)对事故责任单位正职除按以上条款追究责任外,给予撤职处分。(四)否决事故责任单位当月全部安全结构工资。(五)对现场跟班安全员给予降级处分,罚款5001000元。(六)对主管部门、分管业务部门、安全监管部
29、门的责任部长、部长,根据责任大小,分别给予降级、降职、撤职处分或罚款3000元。(七)对值班矿领导、主管领导、业务分管领导分别给予罚款8000元,安全矿长罚款6000元,矿长、书记罚款8000元,其他矿领导按潞安矿业集团建管处生产安全事故监督管理规定中的有关条款执行。第二十一条:发生三级非伤亡事故,根据事故追查责任认定结果,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处罚。(一)对事故相关责任人给予罚款100300元。(二)对现场跟班队干、班长给予罚款100300元。(三)对事故责任单位正职给予罚款100200元。(四)事故责任单位按事故影响时间进行赔偿。(五)对现场跟班安全员或瓦斯员给予罚款100200元。(六)对主管
30、部门责任部长给予罚款100-300元。(七)对分管业务部门责任部长给予罚款100-200元。(八)对安监部门责任部长给予罚款100-200元。第二十二条:发生二级非伤亡事故,根据事故追查责任认定结果,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处罚。(一)对事故相关责任人给予罚款300-500元。(二)对现场跟班队干、班长给予罚款500-800元。(三)对事故责任单位正职给予罚款500-800元。(四)事故责任单位按事故影响时间进行赔偿。(五)对现场跟班安全员或瓦斯员给予罚款200500元。(六)对主管部门责任部长给予罚款300-600元。(七)对分管业务部门责任部长给予罚款200500元。(八)对安监部门责任部长给予罚
31、款200300元。第二十三条:发生一级非伤亡事故,根据事故追查责任认定结果,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处罚。(一)对事故相关责任人给予罚款500-800元。(二)对现场跟班队干、班长给予罚款600-1000元。(三)对事故责任单位正职给予罚款1000-3000元。(四)事故责任单位按事故影响时间进行赔偿。(五)对现场跟班安全员或瓦斯员给予罚款300600元。(六)对主管部门责任部长给予罚款1000-3000元。(七)对分管业务部门责任部长给予罚款1000-2000元。(八)对安监部门责任部长给予罚款1000元。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第二十三条:本规定解释权属矿安委会。事故预防、事故调查分析及应急预案一、重大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制度二、重大危险源(监测、评估、监控措施)管理制度三、矿井主要灾害预防管理制度四、水害防治技术管理制度五、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追查、分析)处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