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洱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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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普洱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一、制定办法的名称普洱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二、制定普洱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的必要性和意义以云南境内独有的云南大叶种晒青茶为原料,经独特工艺制作而成的普洱茶,是我省具有显著原产地域特色的传统历史名茶。普洱茶产业的发展,对“云茶”产业发展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近些年来,普洱茶市场迅速升温,在利益的趋使下,普洱茶生产销售中的不规范行为也随之出现,使普洱茶声誉受到了严重损害,普洱茶市场遭受了巨大冲击,普洱茶产业健康发展受到了不利影响。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制度是国际上,尤其是世界贸易组织成员间通行的一种针对具有鲜明地域特色的名、优、特产品所采取

2、的一项特殊的产品质量监控制度和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为有效保护普洱茶这一云南宝贵地理标志资源,省人民政府决定向国家质检总局申报普洱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2007年7月30日,省政府发文成立了由分管农业的孔垂柱副省长为主任,省政府办公厅、省发改委、省政府法制办、省茶叶产业办、省科技厅、省农业厅、省质监局等有关省直部门,昆明市、普洱市、临沧市、版纳州等11个州、市人民政府,以及省普洱茶协会、省茶叶协会、省茶叶商会、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等相关茶叶科研、检验机构为成员单位的普洱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报管理委员会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普洱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报管理委员会的通知(云政办发2007179号)

3、,以下简称“普洱茶申管委”,下设办公室在省质监局,负责开展普洱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报及管理工作。在省委、省政府的高度重视和正确领导下,通过普洱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报管理委员会各成员单位的共同努力,2008年5月13日国家质检总局发布了2008年第60号公告关于批准对普洱茶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公告,批准对普洱茶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2008年8月5日,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批准发布公告2008年第10号(总第123号)发布了GB/T 22111-2008地理标志产品 普洱茶,并于2008年12月1日正式实施。普洱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即将全面开展,并将进入实施保护阶段

4、。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的有关要求,结合普洱茶产业发展实际,制定普洱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是普洱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有效开展的关键。一方面,针对普洱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制定专门管理办法,可以进一步理顺关系,明确有关部门职责,充分调动各有关部门积极投入到对普洱茶的保护工作之中,建立可追溯的质量管理制度,从茶园到茶杯全过程对普洱茶进行监督管理,为普洱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提供必要的保障。另一方面,在受保护的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包装上印制或粘贴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专用标志是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主要措施之一。而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专用标志不仅仅是一个简单的识别标志,同时也是一种质量标识,它不仅是消费

5、者区分受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与其他产品的最直观的标识,同时也是一种扩大产品影响力,提升产品声誉和附加值的特殊标识。结合普洱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实际,制定专门管理办法建立起统一可行的制度作为对普洱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以下简称“专用标志”)印制、发放、使用等进行监督管理的依据,是确保普洱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取得实效的重要保障。从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实施效果较好的产品如绍兴酒、龙井茶、武夷岩茶、英德红茶等来看,无不针对该产品的产业发展实际,结合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开展的需要制定了科学、合理、可操作性强的专门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 二、普洱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的制定过程及主要内容在国家质检总

6、局发布公告批准对普洱茶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后,普洱茶申管委办公室就开始着手制定普洱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专门管理办法各项工作,并决定由省茶叶产业办组织起草该办法。按照云南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29号)的要求,通过大量借鉴国内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效果较好的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管理办法,省茶叶产业办牵头起草了普洱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及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一稿”),并于2008年7月30日,由普洱茶申管委办公室邀请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府法制办、省茶叶产业办、省农业厅、省质监局、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省标准化研究院等单位有关专家,对管理办法第一稿进

7、行了研讨,并在此基础上修改形成了管理办法第二稿。为确保普洱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专门管理办法制定的科学、合理和可操作性,结合2008年7月30日部分专家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经征求有关单位意见,2008年9月4日普洱茶申管委办公室发文成立了由省政府法制办、省茶叶产业办、省农业厅、省质监局、云南大学、省标准化研究院等单位有关专家组成的普洱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编制组关于成立普洱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编制组的通知(普申委办发20083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编制组”,并于2008年10月23日至29日期间,组织管理办法编制组到浙江、福建两省就两地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了深入调研。在此基础

8、上,管理办法编制组对管理办法第二稿进行了修改、调整,形成了普洱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三稿”)。按照工作计划,2008年11月14日,普洱茶申管委邀请省政府法制办、省茶叶产业办、省农业厅、省质监局、云南大学、省标准化研究院的有关专家,对管理办法第三稿进行研讨,征求意见。根据2008年11月14日研讨会上专家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管理办法编制组再次对文稿进行了修改、完善,并于2008年11月24日小范围内征求了省茶叶产业办、省质监局的意见后形成了管理办法第四稿。管理办法第四稿分为五章、二十四条和三个附件材料。第一章为“总则”部分(第一条至第六条),其主要内容为:

9、普洱茶实施地理标志保护的依据、保护范围,规定了由普洱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报管理委员会负责相关的工作及其职责。第二章为“申请、受理及批准”部分(第七条至第十二条),其主要内容为:规定了加强普洱茶基地管理,建立普洱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茶园登记证明制度,并对符合登记条件的茶园、申请登记办法以及受理方式进行了规定。确定了专用标志的使用条件、申请办法、受理、初审、审核及批准的相关程序。第三章为“专用标志的使用”部分(第十三条至第十六条),其主要内容为:规定了专用标志的图案和“普洱茶”文字组成,以及专用标志的印制、粘贴和使用管理。第四章为“保护和监督”部分(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三条),其主要内容为:规定了由各级

10、质监部门对普洱茶产品和专用标志的使用等方面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并对一些违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专用标志使用单位有违反相关规定的将勒令整改并停止使用专用标志的情况;同时对从事普洱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工作的人员制定了相关规定,进行约束。第五章为“附则”部分(第二十四条),规定了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附件”部分,主要为三个附件材料:附件1:普洱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申请书,为企业申报专用标志使用资格时所必须提交的材料。附件2:普洱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申报文,为企业每年在申报专用标志作用数量时所必须提交的材料。附件3:普洱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说明,规定的专用标志的图样及印制

11、要求。四、制定普洱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的效果制定普洱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按照办法对普洱茶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必将对加强我省茶叶基地建设、扩大茶区生产潜力、保证产品质量、提高产品市场竞争力、增加产品附加值,有着重要的促进意义。并大大提高广大茶农的生产积极性和收入水平,从而促进地方经济的发展。制定普洱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按照办法对普洱茶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通过产品监督抽查和打击假冒伪劣等工作,保护普洱茶产品及其专用标志,防止普洱茶产品遭受来自国内外的各种假冒行为的侵害,打击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等欺诈行为以及其他一些违法行为,必将对有效整顿和规范普洱茶市场起到积极作用。制定普洱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必将对普洱茶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必将对稳定和提高普洱茶产品质量,维护广大消费者身体健康,提升普洱茶产品影响力和市场竞争力,促进“云茶”产业健康发展,提高生态、社会和经济效益,推动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对云南发展农村经济,构建绿色经济强省、和谐社会有着积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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