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安县森林病虫害防治应急预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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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安县森林病虫害防治应急预案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保护好我县森林资源,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协调发展,根据植物检疫条例、四川省植物检疫条例、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四川省森林病虫害防治实施办法,制定江安县森林病虫害防治应急预案。第二条 森林病虫害是指病、虫、鼠、杂草等对森林、林木、林木种苗、木材、竹材和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森林植物的危害(以下称森林病虫害),分为一般性森林病虫害、危险性森林病虫害和森林植物检疫对象。森林病虫害防治是指对森林病虫害的防范和除治。第三条 森林病虫害防治实行“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和“谁经营、谁防治”的责任制度。第二章

2、 灾害等级和处置责任第四条 根据森林病虫害预测预报管理办法和主要森林病虫鼠害发生面积统计规定和宜宾市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我县的森林病虫灾害等级划分为特大灾害、重大灾害、一般性灾害。(一)特大灾害:发生森林病虫中重度危害,面积在2000公顷以上;确认为危险性森林病虫或森林植物检疫对象疫情的为特大灾害。(二)重大灾害:发生森林病虫中重度危害,面积在5002000公顷;发生疑似危险性森林病虫或疑似森林植物检疫对象疫情的为重大灾害。(三)一般性灾害:未达到重大灾害标准的为一般性灾害。第五条 危险性森林病虫和森林植物检疫对象疫情,由县林业主管部门采样、送检,报省林业主管部门审定,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划

3、定为疫区。第六条 一般性森林病虫害的监测、认定和灾情预报发布,由县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第七条 发生重、特大森林病虫害,县政府启动森林病虫灾害防治应急预案。同时,启动相应乡镇、单位应急预案。第八条 发生一般性森林病虫灾害,由乡镇、单位启动森林病虫灾害防治应急预案。县林业主管部门负责防治的协调、组织实施。第三章 应急机构第九条 成立江安县森林病虫害防治应急指挥部,由县政府分管领导任指挥长,成员由县林业、救灾、财政、公安、民政、交通、供销、邮政、通讯等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重、特大森林病虫害防治的应急决策指挥。应急指挥部主要成员单位职责分工:(一)县林业局负责森林病虫害防治技术方案的制定,实施防治的协调

4、、组织和技术指导,防治效果调查、认定、收集、通报、上报灾情和防治报告及信息。(二)县工商局、县公安局共同配合林业部门植物检疫机构执行检疫任务,保障森林植物检疫工作的顺利进行,防止森林病虫害的蔓延和传播。(三)县经济商务局、县交通局、县邮政局、负责管理其所属部门在承运或邮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含包装材料)时,要仔细查验植物检疫证书,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对来自森林病虫害疫情区的上述物品的相关情况及时通报县林业局,按规定处理。(四)县财政局、县民政局、县救灾办分别负责森林病虫害防治应急行动的经费筹集、灾民生活、综合协调。(五)江安县电力公司、县无线电管理局、电信、移动、联通、铁通、网通公司在各种

5、线路安装时,对木质光、电缆盘及包装材料来源及时通报县林业局,并将废弃材料交当地林业部门处理。第十条 应急指挥部下设技术组、防治组、物资保障组,其职责是:技术组:由县林业主管部门病虫防治专业技术人员组成,负责制定森林病虫害防治技术方案,防治效果调查、认定、实施防治的技术指导工作,收集上报防治信息。防治组:由县政府、县林业、救灾、公安、交通、邮政、运输、通信等部门组成。负责统一组织协调各防治单位开展防治工作,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市政府汇报防治情况。物资保障组:由林业、救灾、财政、供销等部门组成,负责各项防治设备、药品和器具的统一调配。在应急指挥部的领导下,各小组、各部门要密切配合,组织、协调和督促乡镇

6、政府和各防治单位按技术方案进行防治,防止病虫害蔓延和传播。第四章 应急措施第十一条 发生重、特大森林病虫害灾害后,在县政府的领导下,应急指挥部立即组织病虫防治检疫部门及专业技术人员对灾害进行科学调查和会商,制定应急防治方案,采取生物、化学、物理和人工防治等有效技术手段进行防治,防止蔓延。实行化学防治的,施药要严格遵守有关规定,防止环境污染,保障人畜安全,减少杀伤有益生物。实施大面积飞机喷洒农药的,事前要认真落实好各项安全措施,确保在保障安全的情况下实施作业。第十二条 发生重、特大灾害的乡镇和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国有森林单位、自然保护区要立即组建森林病虫防治队伍,按照县应急指挥部拟定的

7、防治方案,在县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机构指导下分期分区域实行防治。第十三条 跨行政区域发生重、特大森林病虫害,实行统防统治。涉及县辖区内,由县按县制定的方案组织实施;跨区县的由市应急指挥部统一协调,按防治方案各区县分头实施。第十四条 凡在辖区内发生森林植物检疫对象或危险性森林病虫疫情时,由县林业主管部门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及时查清情况,报告市林业主管部门和市政府、县政府。省人民政府划定为疫区的,规定必须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含包装材料),交通运输部门和邮政部门一律凭森林植物检疫机构开具的植物检疫证书承运和收寄,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对来自森林植物检疫对象或危险性病、虫、杂草疫情发生区的上述物品的

8、相关情况及对松类木质光缆盘、电缆盘、包装材料来源及时通报当地林业主管部门,并将废弃材料交林业主管部门处理。对疫情和疫区,县级以上森林植物检疫机构要加强检疫检查,防止森林植物检疫对象或危险性病、虫、杂草传播蔓延。同时按照应急指挥部制定的防治方案,采取统防统治,实施生物、化学和物理方法防治。第十五条 县林业主管部门的森林病虫防治检疫机构,对森林病、虫防治成效进行综合分析,出具监测报告。认定成效不明显,还可能继续造成严重危害的,要制定进一步防治措施,继续进行下阶段防治;认定已不能造成严重危害的,报应急指挥部同意,终止应急行动。县林业主管部门对疫区内植物检疫对象或危险性病、虫、杂草防治进行检查,认定疫

9、情已解除,报应急指挥部同意,经省林业主管部门认定,由省林业主管部门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疫区撤销后,终止应急行动。第十六条 在重、特大灾害及疫情防治期间,县林业主管部门和森林病虫防治检疫机构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第十七条 对发生森林病虫害不防治的,由当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下达限期除治通知书,实施单位要严格按照通知书的要求,限期除治森林病虫。第五章 宣传报道第十八条 森林植物检疫对象和危险性病、虫、杂草疫情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发布。第十九条 发生重、特大森林病虫害,按照规定,经市林业主管部门认定,报请市政府同意,统一向外公布。第二十条 其它任何单位不得随意发布森林病、虫、杂草危害和疫情信息。第六章 经费

10、和物资第二十一条 用于防治森林病虫灾害的经费,由各防治单位承担,同时各级政府要安排专项应急防治经费。第二十二条 县、乡镇和防治单位,按要求配备防治设备,专项用于暴发森林病虫害的防治。各级森林病虫防治检疫机构要加强技术服务与指导,确保机器、设备、仪器的正常使用。第二十三条 重、特大森林病虫灾害所调用的物资、设备等要专项用于紧急防治,不得挪作它用,不准中间截留、调换。第七章 附 则第二十四条 本预案称森林病虫的中、重度危害是指发生区内的森林害虫的平均单株虫口数或病害危害程度达到按技术规定确定的指标,导致树木死亡或严重影响树木生长的病虫危害。危险性森林病虫害是指危害严重,防治困难的病虫灾害。包括外来

11、的林业危险性有害生物和本地危险性有害生物。国家现公布外来有害生物有三大类:一类昆虫及螨类156种;二类病原微生物53种;三类有害植物24种,共计233种。公布的四川省本地危险性病虫有竹杆锈病、松瘤锈病、云杉球果锈病、板栗瘿蜂、松褐天牛、香樟袋盾蚧、黑褐箬盲蝽、黄翅大白蚁、家白蚁、谷蠹、大小蠹属、光肩星天牛、松树皮象、油桐枯萎病。森林植物检疫对象是局部地区发生的、危险性大、能随森林植物及其产品传播的病、虫、杂草并由国家林业主管部门公布为检疫对象的。发生森林植物检疫对象的称为疫情,植物检疫对象发生区由省人民政府划定为疫区的称疫区。森林植物检疫对象现由国家林业局公布的有35种和省公布有4种,分别是:杨干象、杨干透翅蛾、黄斑星天牛、松突圆蚧、日本松干蚧、湿地松粉蚧、落叶松种子小蜂、泰加大树蜂、大痣小蜂、柳蝙蛾、双钩异翅长蠹、美国白蛾、锈色粒肩天牛、双条杉天牛、苹果绵蚜、苹果蠹蛾、梨圆蚧、枣大球蚧、杏仁蜂、松材线虫病、松疱锈病、松针红斑病、松针褐斑病、冠瘿病、杨树花叶病毒病、落叶松枯梢病、毛竹枯梢病、杉木缩顶病、桉树焦枯病、猕猴桃溃疡病、肉桂枝枯病、板栗疫病、香石竹枯病、菊花叶枯病、柑橘溃疡病、纵坑切梢小蠹、枣疯病、黑蜕白轮蚧、油橄榄孔雀斑病。一般性森林病虫害是指除森林植物检疫对象和危险性病虫害以外的其它森林病虫害。第二十五条 本预案由县林业主管部门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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