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植养殖专业合作社章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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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种植养殖专业合作社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合作社活动行为,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本合作社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作社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由出资各方本着平等、互利、自愿的原则,订立本章程。第二条本合作社成员地位平等,加入自愿,退出自由,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第三条本合作社由樊前进、杜银良等2人发起,于2015年2月28日召开设立大会成立。第四条本章程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第二章 合作社的名称和住所第五条合作社名称:# 县三力种植养殖专业合作社 第六条住所:# 县赵屯镇万楼行政村第三章 宗旨和服务范围第七条本合作社设立的宗

2、旨:按照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以服务成员、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为宗旨,实行自主经营,民主管理,盈余返还。第八条服务范围:新品种水果种植的技术培训、病虫害的防治与牲畜养殖等的生产管理、销售管理。第四章合作社的设立方式第九条合作社的设立方式:新建第五章合作成员的权益和义务第十条合作成员享受以下权利: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查阅合作成员大会会议记录;了解合作社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对本合作社的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合作社终止后,依法分得合作社的剩余财产;第十二条本合作社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对本合作社享有均等的表决权。第十三条合作成员实行以下义务:遵

3、守本合作社的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成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积极参加本合作社的各项业务活动,接受本合作社提供的技术指导,按照本合作社规定的质量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从事产品生产,覆行于本合作社签订的业务合同,发扬互助协作精神,谋求共同发展;维护本合作社利益,爱护生产经营设施,保护本合作社成员共有财产;不从事损害本合作社成员利益的活动;遵守本合作社章程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承担个人相应的经济责任;承诺承担保证责任的成员,须覆行相应的承诺。第十四条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其成员资格:主动声明退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死亡的;被合作社除名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四条成员死亡的,其法定继

4、承人可以在3个月内提出继承申请,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后办理加入手续,继承成员资格。第十五条成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经成员会议论通过予以除名:不遵守本合作社章程、内部管理制度,不执行成员大会、理事会决议,不覆行成员义务的;给本合作社名誉或者利益带来严重损害的;第六章合作社组织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第十六条本合作社的机构由成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构成;第十七条成员大会是本合作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成员组成。第十八条成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审议、修改本合作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选举和罢免董事长、理事会和监事会成员;决定成员增加或者减少出资及标准;审议本合作社的发展规划和年度业务经营计划;审议批准

5、本合作社理事会、监事会的年度业务报告;决定本合作社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其他生产经营活动中的重大事项;决定本合作社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决定聘任本合作社主要经营管理人员。第十九条本合作社每年至少于财务年度末召开一次成员大会。成员大会由理事会负责召集。召开成员大会,理事会需提前十五日向成员通报会议内容。第二十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在5日内召开临时成员大会:百分之三十以上成员提出;监事或者监事会提议;理事会不能覆行或者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正当理由不覆行前款规定职责的,监事会可以在7日内召集并主持临时成员大会。第二十一条成员大会须由本合作社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开。

6、成员因故不能参加成员大会,可以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理。一名成员最多只能代理两名成员表决。成员大会作出决议,须经本合作社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对修改本合作社章程,参加或者减少成员会费标准,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重大事项作出决议的,须经成员表决中数三分之二以上的票数通过。成员大会的代表以其受成员面委托的表决权数,在代表大会上行使表决权。第二十二条理事会是本合作社的执行机构,对成员大会负责。理事会由3名成员组成,设会长一名、设理事长一人,监事长一人。会长、理事长和理事会成员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第二十三条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组织召开成员大会并报告工作,执行成员大会决议;制定本合作社发展

7、规划、年度业务经营计划、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等,提交成员大会审议;制定本合作社年度财务预决算、盈余分配等方案,提交成员大会审议;决定成员加入、退出、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组织培训和各种协作活动;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本合作社经营管理负责人和财务会计负责人;管理本合作社的资产和财务,保障本合作社的财产安全;接受、答复、处理监事会提出的有关质询和建议;审查合作社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和利润分配方案;对合作社增加或者减少注册会费、分立、合并或者清算等重大事项提出方案;理事会实行充分协商一致原则,理事会理事各项有一票表决权,重大事项集体讨论,并经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决定。理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

8、意见时,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理事会会议邀请监事长、经营管理负责人和10名成员代表列席,列席者无权表决。第二十四条理事长为本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主持成员大会,召集并主持理事会会议;前十本合作社成员股金证明;签署聘任或者解聘本合作社经营管理负责人和财务会计负责人聘书;组织实施成员大会和理事会决议,检查决议实施情况;代表本合作社签订协议、合同和契约等。第二十五条本合作社现任理事长、理事以及理事长和理事的直系亲属、经理室和财务会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第二十六条合作社设监事会,是本合作社的检查机构,代表全体成员监督检查理事会和工作人员的工作。监事会由5名监事组成,由成员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三年

9、,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监事会设监事长一人,由全体监事半数以上同意选举产生,任期为3年,可连选连任。监事行使下列职权:列席理事会会议,监督理事会对成员大会决议和本合作社章程的执行情况;监督理事和经营管理负责人履行职责情况,发现侵害本合作社利益行为时,有权要求理事会予以纠正,对造成本合作社重大经济损失的,提请理事会或者成员大会按照本章程的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赔偿责任;监督本合作社的生产经营业务状况,负责本合作社财务稽核工作;向成员大会作年度监察报告;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改进工作的建议;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代表本合作社负责记录理事与本合作社发生业务交易室的业务交易量情况;监事会的决议必须经全体监事半数

10、以上同意方可通过。卸任理事须待下一任期结束后方能当选监事。监事长列席理事会会议第二十七条本合作社会长、理事、监事,须遵循以下准则:遵守本合作社章程,办事公道正派,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合作社及成员利益;不从事与本合作社业务相竞争的活动;不得侵占本合作社及成员的利益,不得挪用本合作社资金或者擅自将本合作社资金借贷给他人;不得以个人名义将本合作社资产为成员或者其他人债务提供担保;不得将本合作社资金以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第七章财务和盈余返还 第二十八条本合作社是经济核算主体,实行独立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经营自主,盈亏自负,有权拒绝任何单位与个人平调、挪用本合作社资产的要求。第二十九

11、条本合作社财务年为12月1日至12月30日。本合作社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政府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和会计制度,实行每月30日财务定期公开制度。本合作社财务人员实行持证上岗,会计和出纳互不兼任。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合作社的财会人员。第三十条财务年度终了时,由理事会按照本章程规定,组织编制本合作社财务年度盈余分配方案以及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等其他财务会计报告,经监事会审核同意后,于成员大会召开十五日前,置备于办公地点,供成员查阅并接受成员的质询。第三十一条根据成员大会决议,本合作社从当年盈余中提取百分之1、5的公积金,用于扩大再生产、弥补亏损。每年提取的

12、公积金按照成员作价出资的土地收益的份额或者成员与本合作社业务交易量的份额,依比例折股量化为个人成员所有的份额,记入成员个人财产帐户。第三十二条本合作社对国家财政直接扶持补助资金和其他社会捐赠,均按接受的现值记入会计科目,作为本合作社的公有资金,按照规定用途用于本合作社的发展。解散、破产清算时,由国家财政直接扶持补助形成的财产,不得作为可分配剩余资产分配给成员,处置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接受的社会捐赠,捐赠者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法处置。第三十三条扣除当年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成本,提取公积金、公益金和风险金后的可分配盈余,经成员大会决议,按照下列顺序分配:股份分红或者股息支付;按成员与本合作社业

13、务交易量的比例分配;第三十四条本合作社如有亏损,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可用公积金、风险金弥补,本合作社的债务依照成员股份按比例分担。第三十五条监事会负责本合作社的日常财务审计监督。第八章合作社终止的条件和程序第三十六条本合作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成员大会决定,报登记机关核准后予以解散:因成员退出,本合作社成员人数少于五人;本合作社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后不再继续生产经营;本合作社分立或者与其他同类农民专业合作经济合作社合并后需要解散;因不可抗力因素只是本合作社无法继续经营;本合作社宣告破产;被依法撤销;成员大会决定终止。第三十七条本合作社决定解散时,由成员大会选出10人组成清算小组,对本合作社的资产和

14、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并制定清偿方案报成员大会审议通过。第三十八条本合作社清算完毕后,于10日内向成员公布清算情况,并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第九章附则第三十九条本章程由成员大会表决通过,该经济合作合作社全体成员在章程上签字后生效。第四十条修改本章程,须经理事会或者半数以上成员提出,理事会负责修订,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第四十一条本章程由本合作社理事会负责解释。第四十二条合作社根据需要或涉及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合作社章程,修给后的合作社章程不得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提出修改方案,制定修改后的章程草案,经成员大会批准。第四十三条经济合作合作社成员认为需要明确的其他事项。第四十四条合作社登记事项以合作社登记机关核定内容为准。 第四十五条本章程经全体成员共同订立,自经营合作合作社设立之日起生效。第四十六条本章程一式四份,并报合作社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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