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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采石场转让协议甲方(出让方):乙方(受让方):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 本着诚实守信的原则,就甲方将位于罗平县富乐镇口子村委会长冲村大水塘采石场(以下简称采石场)及采石场内的所有资产合法转让给乙方的转让事宜,达成如协议:一、采石场具体情况1、采石场位于罗平县富乐镇口子村委会长冲村2、采石场资产包括房屋、装载机一台,变压器一台、1000棵桂花树(土地租赁期10年)及其他常用设备。资产合计人民币伍拾陆万元整。二、 甲方承诺和保证、甲方保证所转让给乙方的采石场资产是甲方真实出资,合法拥有的资产,甲方拥有完全的处分权。2、甲方保证对所转让的采石场,没有设置任何抵押、质押或担保,并免遭任何第三人的追索。否则
2、,由此引起的所有责任,由甲方承担。3、甲方保证采石场开采所需的证照齐全,给乙方提供的一切资料、文件及所作出的一切声明和保证都是真实、完整、准确的,没有任何虚假成份。4、甲方承诺并保证协议生效后采石场采区的开采供应,并由甲方承担征用石山所需的全部费用。三、乙方承诺和保证1、罗平县富乐镇采石场自转让给乙方后,采石场新发生的一切管理费用,纠纷处理,安全保障等事宜由乙方承担。2、采石场转让费人民币伍拾陆万元,由乙方以现金支付给甲方。2011年内支付叁拾陆万元整,2012年内支付拾万元整,2013年内支付拾万元整。如不按期支付,乙方付给甲方按银行利率的三倍支付给甲方。四、特约事项:1、本协议生效以前,甲
3、方在经营中对外所欠一切税费、水费、电费、工资等费用概由甲方负担,与乙方无关。2、甲方协助乙方办理采石场的一切过户手续和有效证件。甲方协助乙方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验收及工商、税务、环保等采石场所需的各种证件,发生费用由 方负责。3、长冲村场地租赁事宜由 方负责办理。采石场2011年10月16日以前所有欠的钱物、债权、债务和抵押,乙方概不承担,由甲方负责。协议签订前遗留问题由甲方负责。4、采石场交付给罗平县安监局的叁万元安全生产保证金一并转让给乙方。5、采石场现有雇用的职工,除因经营需要同意留用的除外,其余人员均由甲方负责遣散。6、本协议生效后,甲方应负责将采石场的法定代表人变更为乙方。五、违约责任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日生效,如一方违约,应当向守约方支付该石场市场价两倍的违约金。六、其他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罗平县仲裁委员会或罗平县人民法院申请仲裁、判决。七、生 效 自双方在本协议上签字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两份,具有相同法律效力,双方各执一份。甲方(法人代表签字):乙方(法人代表签字):二一一年十月十六日